Ⅰ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
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Ⅱ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如下:首先是没有犯罪事实,包括三种情形,第一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第二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第三是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Ⅲ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主要有: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Ⅳ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的条款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如下:首先是没有犯罪事实,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第二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第三是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然后是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依据相关法律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相关法律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类似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都可以构成不予立案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Ⅳ 派出所一般不愿意立案的原因
【法律分析】:派出所一般不愿意立案的案件理由有很多,大体上有两种,一是不属于当地派出所管辖,二是不属于刑事案件。第一类是不属于当地公安管辖的案件;第二类是公安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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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派出所一般不愿意立案的原因
派出所不立案的原因有:
1、不属于当地派出所管辖;
2、不属于刑事案件;
第一类不属于当地公安管辖的,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逐级申请复议直到找其共同的上级。
第二类公安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安拒绝出具的我们要说明情况向本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这个一般没用,可以直接跳过。
再不立案的,向本级公安的上一级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也不立案的,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如有哪个公安不予立案通知书,就去找哪一级检察院,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去本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立案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Ⅶ 派出所一般不愿意立案的原因
派出所不予立案的原因可能有以下情况:1、报案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2、可能报案定性为民事案件,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3、可能报案定性为行政案件,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也有出现徇私枉法的可能,但是我国法律对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是有救济途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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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有案不立产生的原因
法律分析: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在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往往把立案数和破案率纳入其目标考核的范畴,制定了严格而具体的考核标准,因此盲目追求立案数和破案率,有的甚至下达立、破案数量指标任务。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撤案率并未纳入其考核范围,导致基层侦查单位为求完成考核目标任务,对受理的案件盲目立案,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居高不下。此外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法律所规定的罪与非罪尺度把握不严,特别是对一些酌定情节尺度把握不准,在有关情节的认识上,往往有先入为主观念,把一般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忽略了一些对法律上不认为是犯罪的情节认定,加之对法律知识掌握片面,对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未严格把握执行,重打击轻保护观念仍然根深缔固,导致立案错误。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Ⅸ 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
法律分析:对于刑事案件,一般在接到报警之后,并不会直接就立案受理,此时还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应该立案。而现实中也经常出现不予立案的情况,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有哪些1、没有犯罪事实:(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2、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