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为什么国有资产会严重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机制或途径是什么
国有资产流失,通常所指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
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合资进行套钱;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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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因
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较为普遍,其成因:一是“区域利益”作祟,盲目引进,重复建设。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目前有上千亿元的投资因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
我国几乎每个省都有彩电生产线,然而,彩电生产线的利用率只有45% ;各地区为振兴地方经济,不注重实效,盲目引进冰箱、洗衣机生产线,但由于市场及产品本身质量等因素,只好纷纷停产,目前其生产线的利用率只有40%.
由于市场的暂时过热,加上“区域利益”的驱动,从而鼓舞了地方政府、部门领导 及企业经营者的获利信心,最终导致决策失误。二是决策不民主,一言堂。为使企业能在更宽松的环境中发展,80年代后期,改革提出了新思路: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后,企业摆脱了众多婆婆的干预,得以快速发展。但同时暴露出来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法人代表一人说了算,即:一个脑袋、一个思想、一只笔、一张嘴“。
某电视机厂,是我国最早的电视机生产厂家之一,1988年到1990年间,厂长一个决策,投资6000万元与日本一家公司合资兴建空调器厂,利润分成与外方实行倒四六。
而后又投资3000万元引进国外平绕行输出变压器生产线,由于选择不当,无法使用,成了一堆费铁;后又投资1 亿元从美国引进纸箱生产线,因产品无市场,到目前为止设备仍无法启动。
Ⅱ 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通常所指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
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合资进行套钱;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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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一直设有财经委员会,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中设立的负责处理国民经济事务的组织。财经委员会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人民行使国民经济管理监督权力的具体体现,是人民代表对政府经济工作实施专门审查的基本方面。
1、财经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全社会,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国有经济。
2、财经委员会对国有经济只实施外部监控,而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是国有资产经营的内部组成部分。
3、财经委员会工作职能主要是审查国民经济的管理工作安排,落实监控责任;而国有资产委员会必须对整体国有资产的经营加以研究,负有立法的责任,负有起主导经营作用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整体国有资产经营的效果。
Ⅲ 国有资产流失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立案标准为: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这里讲的国有资产流失,首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当事人限定在掌握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其次,这些当事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再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是直接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产生了结果或不加以制止必然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不良后果的。
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较为普遍,其成因:一是“区域利益”作祟,盲目引进,重复建设。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目前有上千亿元的投资因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我国几乎每个省都有彩电生产线,然而,彩电生产线的利用率只有45%;各地区为振兴地方经济,不注重实效,盲目引进冰箱、洗衣机生产线,但由于市场及产品本身质量等因素,只好纷纷停产,目前其生产线的利用率只有40%。
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
国有资产流失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 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国有资产损失可分为合法损失与非法损失。前者是在合法交易或合规经营的情况下,因为市场风险或资产自身损耗所引起的国资价值减损,后者是因为行为人违法交易或违规经营所导致的国资不当损失。合法损失所引起的国资价值减损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可归责性,而非法损失则具备可归责性。本文将主要针对国有资产非法损失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如下梳理:
一、责任追究范围
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涵盖十个方面,依次为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方面。
其中在固定资产投资与投资并购方面,主要追究的责任范围可分为以下三类:
1、经营管理能力不足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
包括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决策不科学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
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等。
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
包括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
二、主要责任负担形式
目前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负担形式不仅分布在国资监管的法律法规中,还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违反
行为适用
的解释》等。
其中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组织处理,如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注释纪律处分,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注释其他责任:如限制担任高管职位、扣减薪酬等、禁入限制、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同注释资产损失认定
《意见》第三条将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其中关于投资类损失的具体认定规则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在对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金额的认定标准上,虽然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即可立案追诉。其中构成“重大损失”的最低标准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
责任人行为认定
《意见》第四条将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民事责任认定
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或者经营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或过失导致的国有企业资产的贬损,从民事责任从角度分析,是属于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导致企业国有资产的损失,是对国有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公司治理角度,国有资产负有管理或者经营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往往是国有企业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对公司股东及高管承担责任的情形做出规定,如国企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也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认定
国有资产损失的刑事责任,可根据行为人的不同行为划分不同的犯罪类型。可以分为:
贪污贿赂类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类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其中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为擅权、弃权、越权,特点是为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的的行为方式为不履行职责与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特点是为过失犯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类国有资产损失犯罪,该类犯罪主要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到国有资产,如《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注释:
注释1.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注释2.参见《违反
行为适用
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参考法律(按文章顺序排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违反
行为适用
的解释》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法》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