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债的消灭有以下含义: 1.债的消灭是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效力的停止或减弱不同。债的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百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使债权的效力受阻止或停止。债的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百傪受领合债务人的给付。而债的消灭,则是债的关系消灭,再也谈不上债的效力。 2.债的消灭是指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与变更不同。变更包括主体变更与客体、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炙债的移转,债的关系未消灭,仅是存在于新的主体之间而已。尽管从原主角度说,可为债的丧失,但从客观上说,债仍未失其仙一性而存在于普后的主体之间。债的内容或客体变更,仅是债的内容或客体变动,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并未消灭。 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期限性的权利,性质上不能永久存在。因为债权人设定债的目的是为取得某咱利益的,而其利益的取得须通过债权的实现而达到。债权实现,债也就消灭。就此意义上说,债的高[不可一世身就是为了债的消灭。债是一各瞌 态的关系,正昌通过债的发生、消灭的过程而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的功能。 债的消灭,除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纼外,其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也随之消灭。有负债字据的债消灭的,债务人得请求返还或涂销钡债的字据。 债的消灭的原因 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够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没有消灭的原因,债主不能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例如,清偿、混同,都是使债的目的达到的原因。 其二,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例如,在给付不能时债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债也应消灭。 其三,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例如,债务免除。 其四,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的关系多种多閪,各种具体的债各有其消灭的独特原因,又有其消灭的共同原因。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双方协议、免除债务、解除合同、合同更新、混同等。
B. 债的终止的终止的原因
债的终止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第二、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 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第三、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
第四、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亦为债的消灭原因。?
提存的条件:
1、提存必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理由。《合同法》规定的提存理由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的其它行为。
2、提存须经法定程序。
3、提存的主体和客体适当。
第五、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如:男女一方婚前向另一方有借贷,婚后可以因免除而使得债终止。
第六、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 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第七,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例如,在债权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不当然消灭。
C. 债权债务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债消灭的情形:
一、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三、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D. 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一)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
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三)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四)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六)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E. 债消灭的原因或方式有: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这是什么意思
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的意思分别是:
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了结债务、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做权人展行义务、实现做权目的的行为。
抵消:二人互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
免除:是指当事人为消灭债的关系而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因债权人全部或部分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故免除也是一种合同终止的原因。免除是债权人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不以债务人同意为必要但须向债务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个法律上的资格,归属于同一人,因混同权利或义务消灭。包括三种情形:(1) 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2) 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3) 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F. 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原因:债的履行 、债的抵消、债的终止、双方协议、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等。
债根据各种法律事实而发生。西方许多国家将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4种。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债的产生根据可分为4类:行政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债的关系从它发生的时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强制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完成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如交付物、给付金钱、提供劳务或不进行竞争等)称为债的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的目的就达到了,债的关系也就消灭了。因此,债的履行是债的最正常的消灭方式。债的履行须遵循亲自履行、同时履行、全面履行、实际履行的原则。
(6)债消灭的原因有哪些扩展阅读:
根据《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严禁形成新债务。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村(居)委会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二)为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或出具承诺;
(三)在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举债兴建工程;
(四)举债发放干部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
(五)铺张浪费或者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
(六)严禁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方式建设项目;
(七)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原因乡镇确需举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乡镇人大审核批准后,向县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举债事宜。
村级组织确需举债的,由村(居)委会提请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形成决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向县经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县经管局初审,会同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举债事宜。
G. 债务人死亡后配偶应否还债,债的消灭原因是什么
我们知道,夫妻结婚后,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那么债务呢?债务是不是也是两个人该共同承担的,当其中一方死亡后,其配偶是否应该为债务人还债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一条可以通过目的性扩大解释为:婚姻关系解除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借款者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借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关系另一方认可),那么未死亡一方则须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有义务偿还的。如果死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个人之债的。那么另一方当然没有义务偿还(《合同法》规定,双方合同不得对抗第三方)。当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及时协商解决。因为协商解决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感情,有利于以后继续合作,而且协商解决简便、迅速、耗费少、便于执行,因而是一种常用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