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容易遭受不法侵害。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心理发展的重要时期,思维活跃,乐于交往,好奇心强,但自制能力差。
未成年人由于生活经验不足,各方面都还不成熟,在辨别是非、区分良莠方面往往会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
未成年人是否健康成长,关系着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⑵ 政治题目 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完全,各方面都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有的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社会上有一部分违法犯罪分子把侵害对象直接指向未成年人,如拐卖儿童、虐待未成年人,体罚未成年学生等等。所以未成年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1、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易受侵害
家庭、学校、社会都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现象,这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从而保护未成年人。
2、各方面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加入了犯罪的行列,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
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1、跟随父母进城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保证他们跟他们的父母一样融入到城镇,能够接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2、对于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是民政部门的职责,并跟公安部门联手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快速的救助、快速的甄别,帮助他们回归家庭,作好相应制度安排。
3、对整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无论是流动儿童,还是农村留守儿童,在制度设计、工作力量投入、社会力量统筹、慈善组织和专业社工队伍作用的发挥,都会有一系列的措施来推动。
⑶ 国家为什么特别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来说,不仅要针对个体,也要面向群体;不仅要保护外部安全,也要保护心灵健康;不仅是针对现在,也要考虑未来。
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除了相关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之外,也有必要通过相应社会组织及时补位,共同维护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让少年儿童更好成长。
(3)全社会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因有哪些扩展阅读:
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不断深入。不久前发表的《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中,专门列举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利,展示了儿童保护方面的成绩。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而言,早在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就设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
如今,“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司法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并落实到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和诉讼全过程,未成年人的保护网正在越织越密。要从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和特殊需要出发,通过及时的心理疏导、矫正教育辅导他们健康成长,促进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而正常融入社会生活。
⑷ 未成年人特殊化保护的原因
1.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不法侵害,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
2.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事关人类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关爱和保护,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
⑸ 七下政治国家为什么重视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三点)
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伤害。
②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
③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事关人类的未来,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
⑹ 青少年为什么需要特殊的保护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完全,各方面都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有的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
因此,社会上有一部分违法犯罪分子把侵害对象直接指向未成年人,如拐卖儿童、虐待未成年人,体罚未成年学生,等等。这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说明这部分特殊群体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1,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易受侵害
从景聪的那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知道,家庭、学校、社会都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现象,这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从而保护未成年人。
2,各方面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加入了犯罪的行列,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
3,未成年人的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6)全社会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因有哪些扩展阅读:
青少年是青春期的年龄段的人。青春期是儿童转变成人角色的过渡时期,青少年一般是指自上初中到高中毕业,初中阶段:13-15岁、高中阶段:16到成年,要经历6年时间的中学阶段。古时指年轻的男女、今指青年和少年。
学者们认为很难给青春期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因为它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理解。 在当今社会,对青春期的一个全面的理解来源于各个角度的信息,最重要的包括信息来自于心理学,生理学,历史,社会学,教育学以及人类学。
从所有的这些观点和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解释青春期是一段改变、转化的时期。它的目的是让孩子能够为自己成人角色的转换做准备。
⑺ 国家为什么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弱,需要国家和社会最大限度保护。人民法院历来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特殊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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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议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国家亲权责任的基本理念上升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让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社会保护既分工明确,又无缝对接,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执法司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是建议在监护、教育、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增进儿童福利,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未成年人。
⑻ 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从国家,社会,个人角度)
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受到法律特殊保护?
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伤害。
②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
③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事关人类的未来,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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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初一下册(政治)
有以下三种原因:
1、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各方面不够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
2、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够强,容易遭受不法侵害。
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
(9)全社会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因有哪些扩展阅读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犯。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⑽ 国家为什么要制定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1、未成年人是国家的的发展的后备力量。一个国家发展的最根本的力量是人,尤其是人的质量。如果一个国家的未成人的保护做得不好,一切都是空谈。
2、未成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虽说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人格都是独立的,但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经济不独立,容易遭受侵害。其次,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成熟,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限,自我保护能力有限。
3、不仅我国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给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主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故,需要特别的保护。
(10)全社会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因有哪些扩展阅读: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