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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怎樣處罰

發布時間: 2022-09-13 05:14:11

『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自治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第三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地方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第五條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擬定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對地方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地方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州、市(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管理地方儲備糧。
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並對地方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負責落實地方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地方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
地方儲備糧儲存地的人民政府對破壞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第二章地方儲備糧的計劃第七條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及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能力,擬訂地方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總體布局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條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擬訂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經自治區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自治區發展改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共同下達給承擔儲存地方儲備糧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實施。
州、市(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實施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第九條地方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地方儲備糧儲存總量的20%至30%。
州、市(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地方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擬訂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批准。
承儲企業應當在年度輪換計劃內,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具體實施地方儲備糧的輪換。第十條承儲企業應當每年將地方儲備糧收購、銷售和年度輪換計劃的執行情況報自治區發展改革、糧食和財政部門備案,並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第三章地方儲備糧的儲存第十一條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利於地方儲備糧合理布局、集中管理、降低成本和費用的原則選定承儲企業;有條件的,可以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承儲企業。
承儲企業確定後,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第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雜質、害蟲密度的條件,具有機械通風系統和適合當地倉儲條件的其他保糧手段;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低,無違法經營記錄;
(六)交通便利,調控方便。

『貳』 遼寧省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障糧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儲備糧的計劃、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地方儲備糧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統籌、規模合理、優儲適需、安全高效的原則。
地方儲備糧應當以省級儲備為主、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儲備為輔,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糧權屬於本級人民政府。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第四條省、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從事地方儲備糧監管的部門(以下統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會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公安、應急、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地方儲備糧相關工作。第五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計劃、宏觀調控需要以及財政承受能力制定地方儲備糧的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布局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指令或者調控需要,下達地方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計劃並組織實施,及時跟蹤調度執行情況,確保計劃嚴格落實。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優化品種結構和儲備規模。地方儲備糧口糧品種合計比例不得低於國家有關規定。第六條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以下簡稱運營管理企業)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委託,對本級地方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實施日常管理並執行地方儲備糧的動用計劃,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依法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確保負責儲存的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第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其承儲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倉儲、保管、質量安全檢驗等能力,倉儲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儲設施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承儲企業資格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確定。運營管理企業應當從具備資格的企業中,按照布局合理、便於監管和降本節費的原則,擇優公開選定承儲企業;沒有運營管理企業的市、縣由同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選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承儲企業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而終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儲資格的,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由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調出另儲。第八條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達到收儲、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對地方儲備糧進行質量和品質檢驗。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糧食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出庫。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出庫之日起,不少於五年。
承儲企業應當定期對地方儲備糧儲存管理狀況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第九條承儲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建立健全儲備運營管理制度,實行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分離。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品種;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換地方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或者貨位;
(三)因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壞糧事故;
(四)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五)擠占、挪用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
(六)以地方儲備糧及其相關設施設備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八)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地方儲備糧安全的行為。

『叄』 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有效發揮地方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保證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儲備糧的經營、管理、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地方儲備糧分省、市、縣三級,以省級儲備為主,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

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第五條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第六條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地方儲備糧規模、品種結構、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並對地方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第八條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九條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存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地方儲備糧的經營管理,並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承儲企業依照有關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並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地方儲備糧的收購、儲存、銷售、輪換和動用,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第十一條地方儲備糧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實行增減掛鉤、專戶管理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保管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第二章計劃與收購第十三條地方儲備糧計劃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確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計劃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糧食供需狀況,增加儲備數量,並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數量提出建議,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下達承儲企業具體實施。第十五條地方儲備糧的入庫成本價格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根據糧食市場行情和價格走勢,按照不低於國家確定的糧食最低收購價格及合理費用核定。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入庫成本價格核算庫存。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是當年生產的新糧、新油,並且達到國家和省級質量標准。

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和品質,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第三章儲 存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油罐容量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方式、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檢驗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第十八條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條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

『肆』 烏魯木齊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以下簡稱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儲備糧管理實行安全儲存、調度便利、適時輪換、節約成本的原則。第五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擬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對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儲備糧管理工作,對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並對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市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儲備糧管理工作。第六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營業部負責落實儲備糧的信貸資金,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七條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糧。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儲備糧的倉庫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壞儲備糧。第二章儲備糧的計劃第九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能力,擬訂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總體布局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擬訂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經市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發展和改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營業部共同下達給承擔儲存儲備糧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實施。第十一條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的輪換數量為儲備糧儲存總量的20%─30%。第十二條承儲企業應根據糧食儲存年限、品質變化和實際需要,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輪換計劃,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營業部批准。第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每年將儲備糧收購、銷售和年度輪換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市發展和改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並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營業部。第三章儲備糧的儲存第十四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選定承儲企業或者採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承儲企業。

承儲企業確定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規定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庫設備;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糧食質量檢測設施,具備與安全儲藏相對應的糧情檢測條件;

(四)具有糧食保管、檢驗、病蟲害防治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低,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標准、技術規范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二)保證入庫的儲備糧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符合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儲備糧賬賬相符、賬糧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三)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火、防洪、防盜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第十七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儲備糧的數量,在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擅自串換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備糧的儲存地點和倉號,或者未按計劃延誤輪換、管理不善造成儲備糧陳化、霉變;

(二)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陳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費用;

(三)擅自動用儲備糧,或者擠占、截留、挪用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費用,將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四)以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伍』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地方儲備糧管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證糧食供給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地方儲備糧儲存、輪換、應急動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地方儲備糧,是指用於調節自治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油。

地方儲備糧(以下簡稱儲備糧)包括自治區儲備糧、設區的市和縣(市)成品儲備糧。第四條儲備糧的儲存、管理和使用應當保證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調動順暢和調節有效。第五條自治區糧食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儲備糧實施統一管理和監督。

設區的市和縣(市)糧食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成品儲備糧的儲存和輪換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儲備糧儲存企業應當對儲存的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第七條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自治區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儲存費用、輪換費用、政策性價差等財政補貼,並對自治區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設區的市和縣(市)成品儲備糧的儲存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第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寧夏分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安排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信貸資金進行監督。第九條糧食管理部門對先進儲藏技術的應用、新型倉房和裝具的推廣進行指導和扶持。第十條自治區儲備糧、設區的市和縣(市)成品儲備糧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動用。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第二章儲備規模第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對地方糧食儲備的規定,結合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變化情況,確定和調整自治區儲備糧規模和品種。

自治區糧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自治區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每3年核定一次,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二條自治區糧食管理部門按照自治區儲備糧規模,根據市場供求情況下達購銷計劃,由承擔自治區儲備糧儲存業務的企業按照計劃組織實施。第十三條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常住人口,確定成品糧儲備規模。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等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保持必要的庫存量。第十四條儲備糧的儲存結構應當科學、合理。儲存的品種分為小麥(麵粉)、稻穀(大米)、玉米和食用油等。第十五條收購入庫的自治區儲備糧原糧應當是當年生產的符合國家中等以上質量標準的糧食。

儲存的成品儲備糧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等級標准。第十六條自治區儲備糧入庫成本由自治區財政、糧食管理等部門根據招標采購價或者收購價及相關費用進行核定。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第三章儲存管理第十七條儲備糧儲存實行資格認證制度。未取得儲備糧儲存企業資格的,不得從事儲備糧的儲存業務。

承擔儲備糧儲存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取得由自治區糧食管理部門審核認定的自治區原糧或者成品糧儲存資格(以下統稱儲備糧儲存企業資格)。各類糧食加工、經營企業和農戶儲存自有糧食的除外。

取得儲備糧儲存企業資格的承儲企業申請儲存儲備糧的,自治區糧食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和縣(市)糧食管理部門可以採用招投標方式進行選定。第十八條申請儲備糧儲存資格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儲備糧儲存企業資格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及糧食保管、檢驗和防治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和從業資格證明;

(四)糧食管理部門對其倉庫、檢測、設備等實地情況的認定資料;

(五)經審計部門或者資產評估機構審核的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資料;

(六)銀行資信證明。第十九條自治區儲備糧原糧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自治區規定的規模,倉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糧食儲存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自治區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檢測場所,具備檢測糧溫、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國家認可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和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具有符合農業發展銀行規定的貸款條件,經營管理規范。

『陸』 西安市儲備糧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全市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第三條從事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第五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市儲備糧管理機構受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儲備糧日常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長安區、臨潼區、閻良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儲備糧管理工作。第六條儲備糧所需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對儲備糧管理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儲備糧的計劃第八條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條儲備糧的購進、銷售計劃,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在徵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陝西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省農發行營業部)的意見後制定。購進、銷售計劃具體由市儲備糧管理機構實施。第十條儲備糧按儲存年限和庫存品質狀況實行定期輪換。

儲備糧輪換計劃,由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於每年第四季度制定,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核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將儲備糧的購進、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執行情況,於計劃執行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抄送市財政部門及省農發行營業部。第三章儲備糧的儲存第十二條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第十三條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並將承儲企業有關情況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建立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質量標准、技術規范;

(二)對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糧的購進、銷售計劃和輪換任務;

(四)對儲備糧質量、儲存品質和儲存狀況進行定期檢測,建立完善的儲備糧質量檔案;

(五)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蟲、防霉、防火、防汛、防盜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第十六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儲備糧數量;

(三)在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更換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儲備糧質量不符合規定標准;

(六)儲糧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葯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葯劑;

(七)以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第十七條儲備糧購進、銷售、輪換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柒』 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儲備糧的管理,確保市儲備糧的安全和糧食市場的穩定,提高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儲備糧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本辦法所稱市儲備糧,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調控市場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保障供應的糧食和食用油。第三條 市儲備糧的糧權屬市政府,市儲備糧的規模由市政府確定。第四條 市儲備糧的儲存工作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規模存放、結構優化、安全規范。第五條 市糧食局負責全市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工作,規劃市儲備糧總體布局,審核認定市儲備糧承儲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的資格,制定市儲備糧輪換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市儲備糧的庫存數量和質量,據實撥付承儲單位儲存市儲備糧的各項補貼,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 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市儲備糧規模,負責將市儲備糧所需費用納入當年地方財政預算;按時將市儲備糧費用補貼撥付給市糧食局,並監督使用情況。
市儲備糧所需貸款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負責安排。第七條 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單位做好市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條 市糧食局每年應當按照市儲備糧庫存總量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輪換。輪換期間,市儲備糧的庫存數量不得低於總規模的80%。
市儲備糧的輪換出庫,由市糧食局按照所儲存糧食、食用油的入庫時間,實行先進先出;或者根據糧食、食用油的質量狀況進行安排。第九條 購入市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採取招標方式或者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
購入的糧食應當是國家標准中等以上的新糧;購入的食用油應當是符合國家糧油衛生標準的進口毛油或者國產二級以上的新油。第十條 銷售輪出的市儲備糧,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通過市場競賣方式進行。第十一條 本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動用市儲備糧:
(一)糧食供求總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儲備糧的其他情況。第十二條 動用市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提出計劃,報請市政府批准。市糧食局按照批準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執行,並下達動用指令。
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儲備糧。第十三條 市糧食局根據市儲備糧布局規劃,按照交通便利、規模承儲、設施齊備、科學保糧的原則,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擇優選定承儲單位並簽訂委託承儲合同。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當具備與承儲市儲備糧相適應的儲存能力、專業技術人員、糧食出入庫檢驗、化驗設備和糧情檢測設施。
承儲單位的具體條件由市糧食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行本市對市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市儲備糧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管理;
(三)未經市糧食局同意,不得變動市儲備糧儲存地點;
(四)確保承儲的市儲備糧庫存帳實相符、儲存安全、管理規范;
(五)按照市糧食局入庫和出庫通知的要求,保證完成市儲備糧的調入和調出。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二款的規定,擅自動用市儲備糧的,由市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擅自動用市儲備糧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對違反第五項規定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市儲備糧損失的,由市糧食局責令賠償。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二款、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市糧食局可以視情節輕重依法變更或者解除承儲合同。第十九條 在市儲備糧管理工作中,市糧食局及其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建立儲備糧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儲備糧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