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事檔案中的「參加工作時間」是指什麼,以什麼證明為准
人事檔案中的「參加工作時間」是指一個人開始在特定工作崗位上任職的時間。其證明依據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 公務員:通常以公務員錄用審批表為准。
- 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大中專畢業生:依據報到證和畢業生轉正定級審批表來確定。
- 企業聘用人員:則以勞動合同書為證明文件。
- 招工人員:依據招工審批表和職工登記表來確認參加工作時間。
- 軍轉幹部:通過應征入伍登記表和入伍通知書來確認其參加工作時間。
在認定過程中,會綜合考慮檔案記錄的真實性和個人實際工作經歷,以確保信息的准確性和公正性。
㈡ 參加工作時間認定依據
1. 參加工作時間的界定:根據法律規定,參加工作時間以實際上班為准。這意味著,當求職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後,他們正式開始工作的時間即為參加工作時間。需要注意的是,參加工作時間與入職時間有所區別,入職時間是指求職者開始從事具體工作或擔任某一職位的時間,而在開始工作到正式工作之間通常有一個實習期。
2. 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依據:確定參加工作時間較為復雜,通常需要參照多份材料進行綜合分析。這些認定依據包括派遣證(報到證)、轉正定級表、縣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招工錄干文件等。通過這些材料的比對分析,可以最終確定個人的參加工作時間。
3. 特定群體的認定考慮:對於某些特定群體,如參加工作時身份為工人、下鄉知識青年、鄉村醫生、民營企業職工、未滿18歲參軍等人員,其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還需參照相關法規政策進行,確保有依有據。
4. 法律支持: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八條則指出,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必須如實告知工作相關內容,並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此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也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寫做了具體要求,包括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日期、工作崗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