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廢品回收公司如何經營管理
手續要齊全。
安全措施要做好。
明白哪些東西不能收。
分區域存放。
注意環保。
誠信經營。
Ⅱ 回收如何解決環境問題
回收解決環境問題方法:
1、相關部門加強管理。環保、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對廢品回收企業加強執法檢查,進行嚴格的環境監管,對非法經營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厲處罰。
相關部門要對現有的廢品回收點進行拉網式摸底調查、造冊登記,提出再生資源網點布局規劃意見。對具備回收條件的,由相關部門准入登記,再由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否則,不得從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
2、劃定特定的經營區域。廢品回收具有其特定的污染與擾民特點,應明確禁止其在城區主次幹道兩側、公路鐵路一定范圍內、河道兩側、居民小區等環境敏感區域進行廢品回收經營與加工活動。對在環境敏感區域內無照經營廢品收購的站點,要強製取締;有照經營的,要強制遷離,以確保區域環境安全。
通過一系列整治,保留一批布局合理、經營規范、符合市容標準的站點,改進一批布局不合理、經營欠規范、影響市容形象的站點,取締一批通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站點。
3、從經營資質上把關。廢舊品回收加工企業的經營活動既要有利於交通的便利通暢,又要確保其不引發擾民投訴問題,更要符合當地政府網點布局的有關要求。
在此基礎上,對持有房地產權證、租賃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的項目,由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以及《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對於達標的回收經營站點,發放再生資源回收站點達標單位標識牌,保護其依法經營。不達標且拒不整改的作坊式站點,則堅決予以取締。
4、規范項目建設。根據有關城市的管理經驗,一般要求廢舊品回收粗加工企業的建築設計採用封閉式;營業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門面招牌採用統一規范的站名和設計,配有標准衡器和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和備案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照明、電器線路使用阻燃材料保護,配電開關安裝在阻燃材料上。同時,還要配備封閉式運輸設備,流動回收車和機動運輸車採用統一標識和編號。
5、加強經營管理。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要統一組織廢舊品回收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培訓,上崗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個人身份資料。廢舊品回收站點盡量做到標識清晰、著裝統一、計量規范、制度健全,並公布回收商品目錄及回收價格。
物品堆放整齊,能夠按儲運要求分類擺放,無亂扔、亂堆放現象。還要建立購銷台賬制度,賬簿統一規范,並按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定期上報統計數據。
6、此外,可嘗試站點合並重組。綜合一些地方探索的管理經驗,為了讓這一行業更規范、更便於管理,可對規模小、處於散亂狀態的回收點進行合並重組,成立幾個規模大的回收公司。根據自願原則,小站點既可成為大公司的代收點,也可由大公司吸納小站點入股。還要相應組織廢舊品回收建立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自律和自主經營。
Ⅲ 一個廢品回收站,老闆怎樣去管理幾個工人
一個廢品回收站老闆想要更好的管理員工必須要根據員工個人的能力以及性格進行合理的措施管理獎懲制度的實施,這樣才能更好的完成。
Ⅳ 廢品回收場地的規定
法律分析:廢品回收是公司增產節約、增收節支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有效途徑。廢品回收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組織人員對各分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鐵屑、鋁屑、銅屑以及料頭、報廢產品、廢油、機修報廢器件等進行分類處理回收利用,達到挖掘潛力、降低成本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鄉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五十條 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鄉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從生活垃圾中分類並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Ⅳ 廈門市廢品舊貨業治安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打擊利用收售廢舊貨物從事收贓、銷贓等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廢舊物資行業的合法經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經營廢品舊貨收購、典當、信託寄售等行業(以下簡稱廢舊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經營廢舊業須所在地市、縣(區)供銷部門同意,公安機關審查合格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獲得營業執照,方准開業經營。
開業經營後,因故停業、轉業、合並、擴充、遷移、改變經營范圍、以及更換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等,須持主管部門證明,向公安、工商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手續。第四條各鄉、街道廢舊業管理站,應在當地政府、公安機關領導下,接受供銷部門的業務指導,統一對轄區內個體廢舊業的管理、教育、檢查和廢舊物品的收購。第五條本市單位和常住人口經營廢舊業,有固定場所者,不得跨區、縣設點收購。其所收購的廢舊物品必須統一交售給供銷部門、管理站。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個人,可申請《廢舊業臨時流動收購證》。
外市、縣個人在本市從事廢舊業,必須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申請半年以上暫住戶口,具有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當地鄉以上政府證明,經市、縣(區)供銷部門同意,公安、工商管理部門審核批准發給《廢舊業臨時流動收購證》,在指定范圍內收購,所收購的廢舊物品必須統一交售給指定的供銷部門、管理站。第六條從事廢舊業必須亮證經營,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執行收購政策,嚴禁轉手倒賣、敲詐勒索。嚴禁收贓、銷贓、窩贓,嚴禁引誘、教唆他人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第七條經營廢舊業必須建立健全登記查驗、保管、報告等項制度,作好安全防範工作。廢舊業單位的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必須接受公安機關檢查、監督。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積極協助,提供方便,不得知情不報,借故刁難。第八條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單位,須由市、縣供銷社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未經指定的單位,不準收購。第九條經批准開業的鐵器製作、鑄件、冶煉等以廢舊金屬為原料的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只能承接來料加工,不得同時經營廢舊金屬收購業務。第十條收購廢舊金屬的個體戶,只限於收購個人出售的自有生活器具,嚴禁收購單位和個人出售的生產性廢舊金屬。第十一條凡運出市外的廢舊金屬、紙張、塑料,應經供銷或物資部門核實後報市計委審核簽證,方可外運,否則鐵路、交通部門不予承運,銀行不予辦理結算和托收承付手續,公安、工商、交通檢查站可以扣留。扣留的廢舊物品交供銷或物資部門收購。第十二條凡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出售的廢金屬,必須持本單位證明交售給物資、供銷回收部門。收購付款原則上均使用轉帳支票。需付現金的,必須在收據上註明出售人的單位及姓名、住址,以便查對。
對個人出售揀拾的少量生產性廢舊金屬,以及典當、寄售高檔貴重物品,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有關單位開具的證明。第十三條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或承接典當、寄售高檔貴重物品時,必須認真審查證件和物品來源證明,詳細登記物品名稱、數量、規格、特徵以及物主姓名、單位、住址等內容,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對公安機關的通報、協查通知單要認真核對,並妥善保管。
對典當、寄售、信託行因管理不善,造成客戶物品遺失、損壞的,由典當、寄售、信託行負責賠償。第十四條嚴禁收購、典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葯、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品;
(二)個人出售的鐵路、石油、通訊、供電、市政公用設施、軍用國防器械和工礦專用器材;
(三)國家規定禁止收購的文物和其他物品。第十五條發現下列情形者,應立即扣留物品並報告公安機關:
(一)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
(二)出售來路不明或有其他可疑的物品;
(三)使用偽造、塗改或持有其他可疑證件的售物人;
(四)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禁止收購的物品。第十六條對嚴格執行本辦法,能協助公安機關查獲犯罪分子,追繳贓物以及對廢舊業治安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保護經營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對搶劫、詐騙、偷盜、打擊報復經營者、職工的違法犯罪案件,應及時偵破,嚴肅處理。
Ⅵ 廢品收購站歸哪個部門管
廢品收購站的經營是由工商部門管理的,廢品收購的經營是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
根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三條 生產性廢舊金屬,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由有權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的企業收購。收購廢舊金屬的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只能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
第四條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應當經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准開業。
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准開業。
(6)廢品收購怎樣管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並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五條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准使用,不得用於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Ⅶ 廢品回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Ⅷ 違規收購廢品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違反國家規定收購廢舊專用器材的,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這些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嚴厲打擊,同時也需要加強對廢舊物品收購業的管理,以切斷違法犯罪分子的獲利途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