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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規范管理小區里的小廣告

發布時間: 2022-06-15 07:44:21

Ⅰ 如何有效禁止小區電梯間亂貼小廣告

第一,增加主入口門口安保力量,加大人員出入的登記確認,從源頭上阻止廣告商進入;
第二,加強安保人員小區巡視的力度,積極發現可疑人物,及時制止並驅趕廣告商;
第三,對於已經貼廣告的,安排保潔人員,第一時間及時清洗處理,保障不留痕跡;
第四,物業各部門相互協作,全部門動員,制止此類情況。

Ⅱ 寫一份物業治理小區內亂發亂貼小廣告的管理方法

第一,增加主入口門口安保力量,加大人員出入的登記確認,從源頭上阻止廣告商進入
第二,加強安保人員小區巡視的力度,積極發現可疑人物,及時制止並驅趕廣告商
第三,對於已經貼廣告的,安排保潔人員,第一時間及時清洗處理,保障不留痕跡
第四,物業各部門相互協作,全部門動員,制止此類情況
謝謝請採納

Ⅲ 哈爾濱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行為,合理開發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促進城市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哈爾濱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由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戶外媒體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業務的商業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物、構築物、空間設置的霓虹燈、宣傳板(牌)、電子顯示板(屏)、燈箱、路牌、櫥窗、對旗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第四條戶外廣告設置,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綜合管理和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戶外廣告管理職責:

(一) 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負責在城市道路和廣場紅線外(含占壓紅線的)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戶外廣告的審批、監管工作。

(二)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2平方米以上(不含2平方米)所有大型戶外廣告的市容審查、監管工作,以及臨時在城市道路和廣場紅線內、綠地內,設置2平方米以上(不含2平方米)大型戶外廣告的佔用道路審批、佔用綠地審批及相應監管工作。

(三) 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2平方米以下(含2平方米)所有小型戶外廣告的市容審查、監管工作,以及臨時在城市道路和廣場紅線內、綠地內,設置2平方米以下(不含2平方米)小型戶外廣告的佔用道路審批、佔用綠地審批及相應監管工作。

(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實施本辦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五)工商行政部門負責發布戶外廣告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二章審批管理第六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

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並進行公布。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功能的;

(三) 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 利用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歷史保護建築、危險建築的;

(五) 利用風景名勝區(點)、歷史保護街區等控制地帶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第八條單位和個人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許可權,到市或者區行政服務場所辦理批准手續。

辦理批准手續的程序,由有關行政部門在行政服務場所公示。

在重點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由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聯合審批。

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第九條利用居民住宅小區建築物、構築物等作為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相關業主達成協議。

利用租賃的建築物、構築物等作為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與建築物、構築物等所有權人達成協議。第十條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實行有償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公共空間資源佔用費(以下簡稱資源佔用費):

(一)利用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廣場、綠地、車站,以及公共設施等設置戶外廣告的;

(二)利用建築物、構築物牆體或者頂蓋,以及交通工具外側等設置戶外廣告的;

(三)利用本單位和個人擁有使用權的土地或者擁有產權(包括租賃)的建築物、構築物牆體或者頂蓋,交通工具外側,以及其他設施設置宣傳本單位、本人名稱、生產的產品及提供服務項目等內容戶外廣告的。

本條前款(一)、(二)項情形設置戶外廣告的,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實際成交價繳納資源佔用費;本條前款(三)項情形設置戶外廣告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繳納資源佔用費。

資源佔用費是城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組成部分,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統一繳入市級國庫,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Ⅳ 小區里貼小廣告什麼執法部門可以管理

小區里貼小廣告工商、城管執法部門可以管理。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執法處理有以下幾種范圍: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6、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法律依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Ⅳ 在小區樓道抓到個鐵小廣告的怎麼處理

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治理樓道小廣告的四大訣竅:

一、「清」

社區全面開展小廣告的清理、覆蓋工作。同時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巡查和保潔,落實長效管理,做到「發現一起,清除一起」。

二、「堵」

對小廣告中公示的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進行逐一登記、分類匯總,並將匯總情況集中移交公安、電信、移動、聯通等部門處置,由通訊部門將違法廣告電話號碼進行停機處理。

三、「打」

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門摸底掌握制販假證、假票據、涉黃等違法小廣告聯系方式和信息,對違法小廣告窩點和人員實施嚴厲打擊,從源頭上根治違法小廣告。

四、「防」

房管部門牽頭,督促居住小區加強物業管理,安裝樓道安全門和視頻監控系統,將小廣告製造者拒之門外。

「其實樓道廣告如此泛濫,除了有市場需求,有利益驅動外,還有製作成本低,以及懲罰措施不嚴厲等原因。」市民陳先生建議,不管是「便民」的樓道廣告,還是觸犯了法律的違法小廣告,要杜絕這些小廣告,就應從源頭抓起。不少廣告上都留有地址、電話,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多方查詢、取證,對其不良行為進行相應的處罰。

以上就是整治樓道內小廣告的相關知識介紹,希望能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接下來小編將給大家介紹社區衛生清理及維護措施,對這部分社區環境安全小知識有興趣的朋友

Ⅵ 四平市小廣告發布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小廣告的發布行為,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小廣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通過一定媒介和方式,在居民樓道和外牆體、樹木、電桿、地面或者其他設施上發布的廣告。第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居民住宅區、學校、商業區等區域採取張貼、刻畫、噴塗等方式,發布影響市容市貌和人居環境的小廣告。第五條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居民住宅區、商業區等區域設置小廣告發布載體,並加強日常管理維護。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小廣告發布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監督指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開展小廣告發布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可以行使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權。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小廣告發布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小廣告內容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開發區管委會依據本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將有關線索通報同級有關部門。第八條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相關單位和經營管理者應當進行日常巡查,發現違反本規定發布小廣告的,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開發區管委會。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發布的小廣告,由發布人進行清理。

發布人不能及時清理的,按下列規定清理:

(一)居民住宅區內的小廣告,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組織負責清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專人清理;

(二)學校、商業區等區域的小廣告,由相關單位或者經營管理者組織清理。第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發布小廣告中標明的通訊工具號碼,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書面通知後予以暫停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的,有關電信部門應當恢復該號碼的使用。暫停及重新開通號碼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採取張貼方式發布小廣告的,對發布人及受委託的發布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採取刻畫、噴塗等方式發布小廣告的,責令發布人及受委託的發布人限期清理,對受委託的發布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發布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Ⅶ 防城港市小廣告發布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小廣告發布行為,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環境,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小廣告發布及其管理等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小廣告發布,是指通過張貼、噴塗、刻畫、懸掛、擺放、散發等方式,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城市道路、建(構)築物、樹木等載體上發布圖文、卡片等小幅廣告的行為,不包括設置大型戶外廣告、門面招牌、樓宇標識、公益廣告等行為。第四條小廣告發布管理工作實行統籌協調、屬地負責、突出重點、疏堵結合、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小廣告發布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小廣告發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所轄區域內小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發布小廣告的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小廣告發布內容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涉嫌違法犯罪小廣告的立案查處,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

財政部門負責小廣告清理、公眾信息欄設置及有關監督管理的經費保障。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遊、衛生健康、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廣告發布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衛生健康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電信企業應當建立小廣告管理聯動機制。

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查處小廣告違法案件時需要協助的,其他部門應當依法提供協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第八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電信企業加強小廣告發布以及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第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第十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城市管理智慧化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對小廣告違法發布行為的採集和處理能力。第十一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其轄區內小廣告發布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小廣告發布的管理工作。

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物業管理人、業主自管團體負責清理違法小廣告,及時制止違法小廣告發布行為,並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清理違法小廣告等志願活動。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清理違法發布的小廣告。第十三條有關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公眾信息欄,供公眾依法免費發布信息,並負責日常管理: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道路兩側、人流密集區等區域設置適當數量的公眾信息欄。

(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本轄區公共區域內合理設置公眾信息欄。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物業管理人、業主自管團體負責設置公眾信息欄;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設置。

(四)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公眾信息欄設置。

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在互聯網信息平台上開設專欄或者提供適當版面發布便民信息。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眾信息欄等指定范圍以外的區域張貼小廣告;不得在建(構)築物、桿線、燈箱、路牌等設施以及樹木上噴塗、刻畫、懸掛小廣告或者在戶外公共場所擺放、散發小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清除,沒收小廣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組織他人從事前款禁止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Ⅷ 小區裡面總是有人貼小廣告怎麼解決

這件事真是沒有太好的辦法,可以嘗試在小區恰當的位置放一個廣告板,集中一下能好一點。

Ⅸ 國家規定對廣告牌的規范

法律分析:嚴禁在市區街路兩側建築物和各種公共設施、樹木上以及小區內和樓梯間擅自塗寫、刻畫、張貼、懸掛、投放、設置、散發展銷訂貨、商品介紹、影訊、搬家、文體、行醫治病、尋人啟示、失物招領、換房信息、路引標志等各類廣告、牌匾、標語、宣傳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