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清朝的稅收從定額逐步變為任意徵收,還有哪些變化呢
田稅就是按土地征稅,雍正之前田稅就是田稅,雍正時田稅裡麵包括人頭稅,徵收的田稅大致在三千萬左右,佔到全國財政收入的一半以上。
鹽稅實際上是一種間接稅,政府把這一項稅轉嫁到買鹽者身上,在乾隆時期,達到574萬量。
羅伯特·赫德
這里說的“關稅”是海關關稅,最顯著的特點是從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南京條約》起,對進出口貨物開始征稅,稅率是5%,同時隨著國內資本主義的發展,常關的關稅也在增加,宣統三年(1911年)時,關稅達到3514萬兩,稅收主要由海關總稅務司徵收,英國人赫德長期把持這一機構,清政府不得插手,在《辛丑條約》中規定的賠償白銀4.5億兩以海關稅收做擔保,中國徹底喪失了對關稅的控制權。
厘金是商稅的一種,稅率從1%——10%,在宣統三年(1911年)佔到國家財政收入的13%,達到4318萬兩,最初是為了緩解應太平天國起義造成的稅收減少,目的是為了籌集軍費,於咸豐三年(1853年)開始徵收的,由各地督撫自行徵收,特點是無物不征。
從清政府賦稅制度的變化來看,我們看到三個規律,稅收由定額到肆意徵收,稅賦負擔比較輕到非常沉重,稅收的徵收主體由中央政府變為地方督撫和外國人,清朝中央政府喪失了對賦稅制度的掌控權,體現了時代對清朝賦稅制度的沖擊。
⑵ 清代官府向百姓徵收賦稅的時候具體是怎麼操作的
和其他封建朝代一樣,清代也是小農經濟,國家的稅收有四分之三來自土地稅。嘉慶十七年,被納入的征稅土地面積達到清代最高值,為7.915億畝,這些土地每年要徵收3000萬兩左右的稅銀,而這些稅銀幾乎都是通過州縣一兩一分收上來的,可見州縣官職責之重,壓力之大。
另外一個弊端是,戶書、糧書欺軟怕硬,對紳士、豪強、地主等大戶往往不能全征,相反,將其拖欠千方百計轉嫁到小戶身上。隨著時間的推移,小戶被敲骨吸髓,無力承擔沉重的賦稅,而胥吏又從中貪腐。到了嘉慶五年時,全國賦稅錢糧積欠已經達到數千萬兩之多,虧空甚巨,嚴重導致了國庫收支平衡。
⑶ 清代的賦稅制度是怎樣的
清廷入關後,宣布以明代的一條鞭法征派賦役,並免除一切雜派和「三餉」。但由於軍需頻繁,常常橫征暴斂,雜派無窮。一條鞭法雖然把徭役銀挪向地畝征派,但丁銀從未被廢除。
康熙(1662~1722)時,人民的丁銀負擔極為繁重,山西等地每丁納銀至四兩,甘肅鞏昌至八、九兩。農民被迫逃亡,拒絕交納丁銀,以至形成丁額無定,丁銀難收。
於是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五十年(1711)全國的丁銀額為准,以後額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聖世滋丁,永不加賦」。
雍正(1722~1735)時,清朝政府又進一步採取了「地丁合一」、「攤丁入畝」的辦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銀(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萬兩、丁銀三百三十五萬余兩)平均攤入各地田賦銀中,一體徵收。從此,丁銀就完全隨糧起征,成為清朝劃一的賦役制度。攤丁入畝的做法:將丁銀攤入田賦徵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並;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同時,政府也放鬆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
清代咸豐(1851~1861)以前的稅法,大抵因襲明代;較明代所增加者有契稅、當稅和牙稅等項。
順治四年(1647)規定:民間賣買土地房屋者,由賣主依賣價每一兩納稅銀三分,官於其契尾鈐蓋官印以為證。
雍正七年又將契稅每兩加征一分,以充科場費用。
乾隆十四年又定契稅之法,嚴格契約的印製、填寫及保存,無「契尾」者,照漏稅律例論罪,並提高稅率,買契為9%,典契為4.5%。
「牙稅」系征自牙行的一種特別營業稅。雍正年間規定,「牙帖」(經營牙行的執照)由戶部頒給,每五年發給新帖一次,依牙行之資本、賣買成績等,令納稅五十兩至一千兩不等,每年還要徵收一定的牙稅。「當稅」系當鋪的營業稅。順治九年制定典鋪稅例,規定各當鋪每年納稅五兩,康熙五年又規定當鋪征稅制,依等級每年征銀五兩、四兩、三兩、二兩五錢,其後成為當稅的標准。雍正六年制定當帖規則,令納帖費,其額各地不同。以後產生種種附加 稅,當稅亦漸增高,每年五兩者,至光緒(1875~1908)年間增至五十兩。
⑷ 清朝前期實行什麼賦稅制度歸納這一制度的顯著特點
清代前期的賦稅制度,沿襲明代的「一條鞭法」,以田賦和丁役為國家的主要賦稅方式。1723年,雍正推行「攤丁入畝」制度,徵收「地丁銀」
這一制度的實行,部分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經濟負擔,有利於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它廢除了中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人頭稅,封建國家對勞動人民的人身控制鬆弛了,杜絕了歷史上長期存在的隱瞞人口的現象,也促進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有利於我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勞動者有了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於手工業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賦稅規則的簡化,有利於政府徵收,保證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
⑸ 清代財政收入來自各種稅收,那麼清朝的老百姓到底要交哪些賦稅呢
首先就是田賦,關於田賦就是關於土地的征稅。因為一些氣候、土地等外在的因素,土地征稅的銀兩也就不同。征稅比較多的一般屬於江蘇,再比如浙江這些地方。因為土壤不同,稅收也就各不相同。
第三種就是鹽課,鹽課就是根據百姓消費進行的一種稅收。朝廷因此分了十多個區域,在清朝的時候,順治時期,銀兩達到了五十六萬兩。在宣統時期,銀兩達到了一種高潮,稅收達到了四千五百萬左右。這些稅收,足足上漲了幾十倍。
再一個就是關稅。關稅就是過海關,所收取的商品稅。一般關稅類型包括一些衣服,用的東西,還有一些吃的東西,再比如船料,一些木製材料。在鴉片戰爭發生之後,清朝又設了了好幾個海關。清朝初期,關稅收到百萬兩,在乾隆時期,達到了四百多萬兩。
⑹ 中國古代歷代的賦稅制度是什麼
春秋戰國的賦稅制度
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各諸侯國先後進行了賦稅制度改革。例如鰓國在魯宣公十五年(前594)推行的「初稅畝」,就是最著名的賦稅制度改革。據《公羊傳·宣公十五年》的解釋:「初者何?始也。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這就是說,「初稅畝」,就是開始按畝征稅。這一時期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畝征稅。其稅率為收獲量的1/10,也就是所謂「什一之稅」。在魯國進行賦稅制度改革之後,各諸侯國都先後進行了賦稅改革。楚國在公元前548年「書土田」,量入修賦;鄭國於公元前538年「作丘賦」;秦國於公元前408年「初租禾」。
漢代的賦稅制度
漢高祖劉邦記取了強秦死亡的教訓,在漢初採取了「輕徭薄賦」的政策。《漢書·食貨志》中說:「漢興,按秦之敝,諸侯記起,民失作業,而大飢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以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這就是說,從漢高祖時起,實行「十五稅一」的政策,及至漢文帝時期,又有「田租減半」之詔,也就是採取「三十稅一」的政策。並有13年「除田之租稅」。漢景帝時(前155年)復「三十稅一」之制。東漢時,劉秀曾經實行過「什一之稅」,但不久又恢復「三十稅一」的舊制。縱觀兩漢賦稅制度,除桓帝、靈帝增加畝稅十錢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的實物地租。 漢初還有所謂「口賦」,也就是人「人頭稅」。這是專指對7歲至14歲未成年人所征的賦稅。原規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繳納「口賦」20錢。漢武帝時,將起征年限改為3歲,20錢改為23錢。漢元帝時,又將起征年限改為7歲。 漢代還有所謂「算賦」,這是對成年人年征的「人頭稅」。高祖四年(前203)開始徵收,凡年15以上至56歲,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錢,謂之「一算」。對於商人與奴婢則加倍徵收。 漢代由於採取「輕徭薄賦」和「與民休息」的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經過70餘年的經營,神州大地出現了所謂「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記·平準書》中對此有極為生動的描述:「漢興七十餘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余貨財。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這是中國歷史上值得大書的篇章。
曹魏的賦稅制度
據《三國志·魏志·武帝記》記載,曹魏的賦稅制度是:「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郡國守相,明檢察之,無令強民有所隱藏,而弱民兼賦也。」曹魏的賦稅制度,與漢代比較有兩個特點:(1)漢代的土地稅是按土地的收獲量分成徵收,如「什伍稅一」、「三十稅一」等。而曹魏的土地稅則是按畝計算,畝收四升。(2)漢代的戶口稅是按人口徵收錢幣的,而曹魏的戶口稅是按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也就是將徵收錢幣改為徵收實物。 西晉的「戶調法」 西晉在滅吳統一中國後,實行課田「戶調法」。也就是在占田制的基礎上,規定賦稅的數額。「賦」是戶調,稅是田租。據《晉書·食貨志》記載:「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田租:丁男之戶,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戶減半。戶調: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為戶主的減半,即輸絹一匹半、綿一斤半。戶調法的特點是:(1)以戶為單位,計征田租和調賦,也就是把土地稅和戶口稅合而為一,寓田賦於戶稅之中,不問田多田少,皆出一戶之稅。(2)戶調所徵收的絹綿等實物,只是一個通用的標准,實際上當會按照各地實際出產情況,摺合通過標准物計征,不會只限於絹和綿。(3)西晉徵收的田租和戶調,較曹魏時徵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戶調提高了半倍。
南朝的賦稅制度
南朝宋齊的賦稅制度,大體上沿襲東晉的成例,採用「戶調法」,即按戶徵收賦稅,民戶繳納調粟和調布。由於南朝產麻多,桑蠶少,民間織布多,織絹少,所以改徵調布。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石。丁女減半。 南朝梁陳的戶調法與宋齊不同,宋齊是按民戶資產定租調,而梁陳則是按人丁定租調。 南朝除了正常的戶調田租兩稅以外,還有許多雜稅和雜調。
北朝的賦稅制度
北魏在實行均田制以前,採用「九品混通」的辦法,把農民的一戶與有大批依附農民的地主的一戶,等量齊觀,作為負擔租調的單位,這對農民是很不利的。當時的租調定額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實行均田制後的戶調制度,以一夫一婦為課征單位。據《魏書·食貨志》記載:「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織者,八口當未娶者四。」由此可見,北魏的賦稅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後基本上採取按口征稅的辦法。 北齊的賦稅制度,大致與北魏相同。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頒行均田制後,同稅實行「租調法」。據《隋書·食貨志》記載:「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五升。」這里所說的「一床」,即以一夫一婦兩口為一徵收單位,仍是人口稅為主。 北周的賦稅制度,據《隋書·食貨志》記載:「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艱凶扎,則不征其賦。」
隋唐的賦稅制度
隋代於開皇二年(582)頒布租調令,規定一夫一婦為「一床」,作為課稅單位。據《隋書·食貨志》記載:「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麻土以布絹。絁以疋,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仆隸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課。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開皇三年(583)正月又規定:「減調絹一匹為二丈」。開皇十年(590)五月又規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賦稅制度 唐代前期實行「租庸調」法,後期實行「兩稅法」。 1、租庸調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推行「租庸調」的賦稅制度。所謂「租庸調」,就是:「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口則有調。」(《陸宣公集》卷22) 租: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穀物,作為田稅。據《唐六典》記載:「每丁租粟二石。」 調: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當地的土特產,一般指的是絹物等。據《唐六典》記載:「其調隨鄉土所產陵、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農民為政府服勞役代替納物,艱險所謂「輸役代庸」。按規定:每丁每年須服勞役20日,閏月加2日,如不服勞役,則以納絹或布代替,每天摺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災時,則有減免之制。據《唐六典》記載:「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有分數。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聽免其來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調法,稅額較輕,尤其是採取「輸庸代役」的辦法,讓農民有休養生息的機會,多少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經濟繁榮。 但是,在開元以後(713~741),租庸調法則「陷於敗壞」。據《新唐書》記載:「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迭,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乃盜起兵興,財用益絀,而租庸調稅法,乃陷於敗壞。」 2、兩稅法 楊炎於德宗時任宰相,他鑒於當時賦稅徵收紊亂的情況,乃於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議實行兩稅法,為德宗所採納。據《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凡有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779)墾田之數為准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由此可見,兩稅法的要點是:(1)按各戶資產定分等級,依率征稅。首先要確定戶籍,不問原來戶籍如何,一律按現居地點定籍,取締主客戶共居,防止豪門大戶蔭庇佃戶、食客,制止戶口浮動。依據各戶資產情況,按戶定等,按等定稅。辦法是:各州縣對民戶資產(包括田地、動產不動產)進行估算,然後分別列入各等級(三等九級),釐定各等級不同稅率。地稅,以實行兩稅法的前一年,即大歷十四年(779)的墾田數為准,按田畝肥瘠差異情況,劃分等級,釐定稅率征課。其中丁額不廢,墾田畝數有定,這是田和丁的征稅基數,以後只許增多,不許減少,以穩定賦稅收入。(2)征稅的原則是「量出制入」。手續簡化,統一徵收。即先計算出各種支出的總數,然後把它分配出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各州縣之內,各等田畝數和各級人戶數都有統計數字,各州縣將所需糧食和經費開支總數計算出來,然後分攤到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中,這就叫「量出制入」,統一徵收。(3)征課時期,分為夏秋兩季。這主要是為了適應農業生產收獲的季節性,由於農業的收獲季節是夏秋兩季,所以在夏秋兩季向國家繳納賦稅。(4)兩稅征課資產,按錢計算。因為要按資產征稅,就必須評定各戶資產的多少,就必須有一個共同的價值尺度,這就是貨幣(錢),所以兩稅的徵收,都按錢計算,按錢徵收。但是有時將錢改收實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價錢,按錢數折收粟帛。 對兩稅法的評說:(1)兩稅法是符合賦稅征課的稅目由多到少、手續由繁到簡、徵收由實物到貨幣的發展規律的。它是適應農業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繁榮與貨幣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的。按社會貧富等級、資產多寡征稅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兩稅法以「量出為入」作為征的標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說,理財的指導思想應是「量入為出」。(3)兩稅法在按稅制估定資產之後,不應隨著後來物價的變動作適當調整,但實際上只是為了國家多收入,不適時調整資產價格和稅率,使農民負擔不斷增加。
明清的賦稅制度
明朝 1581年,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改革賦稅制度,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一條鞭法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並為一條」,折成銀兩,把從前按戶,丁徵收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一條鞭法是我國賦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賦役征銀的辦法,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納銀代役的規定,可以保證農民的生產時間,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生依附關系也有所鬆弛。 清朝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來明朝藩王的土地,歸現在耕種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攤丁入畝」的辦法,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這樣,人頭稅廢除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攤丁入畝對我國的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
編輯本段中國現行賦稅制度
中國大陸自1994年開始對稅制進行了全面的、結構性改革,根據這次稅制改革,形成共計23個稅種。 按課稅對象,可以分為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五類; 按徵收管理體系,可以分為工商稅、關稅和農業稅三類; 按稅收收入支配許可權,可以分為中央稅(國家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三類。
流轉稅
增值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具體參照《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消費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 個人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
環境影響稅
資源消耗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溫室氣體排放稅,民間討論中。
目的、行為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耕地佔用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耕地佔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土地增值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車輛購置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船使用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 車船使用牌照稅,依據為《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 印花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契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屠宰稅,該改稅種於2006年2月17日起廢止,原來的依據為《屠宰稅暫行條例》; 筵席稅,實際上已經停止徵收,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
農業稅類
農業稅,該改稅種於2005年12月29日公布廢止,原來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 農業特產稅,該稅種於2006年2月17日廢止,原來的依據為《農業稅條例》、《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和《財政部關於農業特產稅徵收具體事項的通知》。
進出口稅類
關稅(進出口關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依據為《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
⑺ 清代怎樣管理戶籍與賦稅,里甲制與保甲又為何物呢
清朝是我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統治王朝,1616年,建州女真族首領努爾哈赤統一女真各部落建立後金,之後其子皇太極聯合蒙古各部一舉推翻明朝,在1635年時,於盛京稱帝,改國號以為清。
自此開啟少數民族政權的統治時期,那麼作為少數民族政權,究竟是怎樣對華夏地區進行管理的呢?尤其是中國地大物博。
清代的戶籍是不同的,有旗籍與民籍之分,旗籍指的是滿族、蒙古族與一部分漢族人,其餘全是民籍。國家稅收的根據便是“丁”,在《清會典》記載:凡民男曰丁,未成丁亦曰口”就是說在16至60歲中間的男子便是丁。
雍正時期採用“攤丁入畝”,國家征稅計男丁不計人口。由於一些社會原因,時常有人口流動。於是里甲制度便被另一種新制度所取代。這種新制度便是保甲制度。
⑻ 明朝、清朝各實行怎樣的賦稅政策
1。一條鞭法:1581年明朝張居正推行的賦稅制度。將田賦,徭役,雜役合並,折成銀兩,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少收稅。一條鞭法減輕農民負擔,開始用銀兩征稅,商品經濟發展。
2。攤丁入畝:清朝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為定額(固定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推行攤丁入畝,將田賦和丁役合而為一,徵收統一的地丁銀。攤丁入畝減輕人民負擔,廢除人頭稅,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促使人口增長。
⑼ 清代的賦稅制度都包括哪些內容
從財政收入的組織功能上看,清代賦稅制度呈現出鮮明的定額化特點。
清代前期的賦稅制度,包括田賦、火耗、平余等。
清代對國有土地及因事沒收的田地由政府管理,租給農民耕種,實行定額租制,租額為上地3分、中地2分、下地1分。不繳田賦,田丁也多免徭役。
清初田賦稅率沿用前朝科則,用銀兩計算:沙鹼地、窪地、山坡及墳地畝征1分至3分;耕地每畝2分至4分;園地每畝4分,官收官解。
1753年,乾隆分田賦為3則,每則又分為3等,共為9等,歷朝大致相同。
火耗又叫「耗羨」,是把實物換為銀兩後,因零碎銀熔鑄成整塊上繳時有損耗,因此,在徵收田賦時加征火耗一項。
在火耗的實行過程中,雍正年間採取了通過定火耗以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舊制,官至極品俸銀不過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年俸僅40兩。
1724年,雍正降旨實行耗羨歸公,同時各省文職官員於俸銀之外,增給養廉銀。各省根據本省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一錢數分銀不等。耗羨歸公後,作為政府正常稅收,統一征課,存留藩庫,酌給本省文職官員養廉。
耗羨歸公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稅權力,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污有積極作用。
收稅時,每正稅銀200兩,提6錢的附加稅,以充各衙門之用。平余為清代地方政府上繳正項錢糧時另給戶部的部分。一般來源於賦稅的加派,也有另立名目加征的。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清政府需要的貨幣數量日益增多,於是政府對田賦等除了徵收部分糧食之處,其餘徵收貨幣。
⑽ 從西漢到清朝賦稅制度的延革
以下是簡單介紹:
春秋魯國——初稅畝,中國賦稅制度的開始;
北魏、隋——租調制;
初唐——租庸調法,交穀物叫租,調是交絹、綿或布、麻,以絹或布代役叫庸。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負擔;
中唐——兩稅法。分夏秋兩季交稅,由按丁征稅變為按田畝和資產征稅。改變了稅收方式, 由人丁稅向以土地財產為主要依據收稅,使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鬆弛。
宋——王安石變法中:募役法(由政府僱人服役),方田均稅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稅漏稅).
明朝——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役、雜稅合並為一,一律折銀交納,改按丁數和田糧攤派。簡化了徵收名目和手續,有利於防止豪強官吏隱田逃稅,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負擔。折銀制度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人身依附關系的削弱,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有積極推動的作用;
清——康熙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實行攤丁入畝、地丁銀。
以下是賦稅制度的具體詳情:
賦稅是中國古代國家宏觀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是統治者為維護國家機器運轉而強制徵收的。賦稅制度是隨土地制度或狀況的變化而變化的。
賦役是維護封建統治和剝削、掠奪人民的工具,是運用國家政權對農民進行超經濟剝削的手段。封建財政管理的出發點和根本歸宿點,就是如何保證賦役來源和加強對賦稅的攫奪。
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稅制度含義很廣泛,一般包括:以人丁為依據的人頭稅,即丁稅;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即調;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即田租;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和兵役;其他苛捐雜稅。
貢:是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主;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徵集的軍役和軍用品;稅:由「禾」「兌」兩字組成,「禾」指農產品,「兌」即送達,其本意是社會成員向國家送交農產品。
1、賦稅制度的變化(沿革)
夏商周(奴隸社會):實行貢賦制度,這是賦稅制的雛形。當時還沒有土地稅或地租
(1)春秋初稅畝
從春秋末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魯國開始實行「初稅畝」。規定不論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實際畝數征稅。這是我國徵收土地稅的開始。它承認私田合法,這就承認了私田主人對土地的所有權。標志著井田制的瓦解。
特徵:是我國徵收土地稅的開始。
(2)秦漢賦稅:編戶制度
政府把農民編入戶籍(稱為編戶),實行按編戶徵收租賦和徵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國家徵收賦稅和征發徭役、兵役的依據。
編戶齊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擔者,農民的負擔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
秦朝由於賦稅繁重,導致短命而亡。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西漢的編戶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漢代田租較輕而人頭稅較重。
特徵:我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兩漢賦稅制的主要內容是「租」和「賦」兩項。租是土地徵收的稅額,交納糧食。從景帝二年(公元155年)起,終漢一代田租基本是三十稅一。賦以丁計,包括算賦、口賦。算賦是對成年人徵收的人頭稅,口賦是專對兒童徵收的人頭稅。賦交錢幣(在歷史上,租、賦、稅的概念又往往相互混用)。
影響:這一賦稅制度對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其一,漢代統治者輕徭薄賦,迅速恢復發展了社會生產;其二,加劇了土地兼並,引發了階級矛盾和社會危機;其三,少地或無地的農民為逃避難以負擔的賦役,或託庇豪門,加強了豪強地主的勢力,或淪為流民,成為社會動盪不安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編戶齊民從政府的戶籍中消失。加劇了國家的財政危機。
曹魏時,戰亂頻仍,人口流移,官府籍簿散佚,無法按丁征賦,而戶比丁易於統計,且較穩定,故改為按戶徵收,是為「戶調」。戶調又何以納絹或布帛而不納貨幣?這是由當時商品貨幣關系減弱以及紡織業的興起所決定的。曹魏時將調以固定的賦稅形式確定了下來,並按戶徵收,遂形成「戶調」。
(3)北魏,租調徭役制。
孝文帝改革實行與均田制配套的租調制,受田農民,每年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租粟,調(戶稅)帛或麻,還必須服徭役和兵役。
特徵:調指戶稅(財產稅),以農戶為單位,它是與均田制相適應的
(4)隋唐租庸調制
從西晉至唐中葉,商品貨幣關系雖有所發展,但自然經濟仍占絕對優勢,各封建政權仍然使用租調這種賦稅徵收方式,有所變化的是隋唐在租調制的基礎上開始徵收「庸」,故又稱「租庸調制」。租庸調制開始實行於隋朝,唐朝進一步加以完善。
原因:A、吸取隋亡教訓;B、唐初政局混亂,經濟衰敗,財政困難。——因此減輕人民負擔,緩和階級矛盾,成為當務之急。
目的:緩和階級矛盾,保證封建剝削,鞏固封建統治
指導思想:輕徭薄賦
內容:
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定量的穀物);調是人頭稅(交納定量的絹或布);庸是納絹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納絹或布代役,無年齡限制,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
特徵:「庸」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
作用: A、保證農時,減輕負擔,開墾荒地;
B、保障了政府賦稅收入,鞏固了府兵制。
租庸調制實行的社會經濟意義:(1)以庸代役,農業生產時間較有保證。封建賦稅形式,從內容看大致可分為三種: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形式。勞役是封建國家對農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勞動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農經濟條件下,服勞役又直接影響農業勞動時間的適時安排。租庸調制允許勞動者交納實物代替勞役,即以庸代役,一方面使勞動時間增加,同時,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勞動積極性也相應提高。由租調制到租庸調制的轉變,標志著對勞役地租這種最落後的賦稅形式的否定,有利於封建經濟的發展。(2)剝削量減輕,有利於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唐前期從「貞觀之治」到「開元盛世」,歷時一百年繁榮局面的出現,正主要是興革封建財政、經濟管理體制、實行租庸調制和均田制的結果。誠如太宗所說:「今省徭薄賦,不奪其時,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則其富有矣。」(《貞觀政要·論務農》)
租庸調制的局限性:租庸調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自然受到封建國家階級局限性和時代局限性的限制。從階級局限看,封建國家興革賦稅制度,適當減輕人民負擔,其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和加強對勞動者的更多榨取。因而,輕徭薄賦是有限度的,每當經濟轉機,生產發展之後,統治者的剝削也隨之加重,結果阻礙了經濟發展,激化了社會矛盾。從歷史局限性看,它不可能超出賴以存在的生產力水平,並要受封建土地管理體制的制約。隨著經濟發展和土地管理體制的變化,租調制這一賦役制度就失去了歷史作用和存在價值。
有關唐朝租庸調制的基本內容的史料:
「凡賦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役,四曰雜徭。課戶每丁租粟二石。其調隨鄉土所產。綾、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二斤,皆書印焉。凡丁歲二旬,無事則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見《唐六典》卷三)鄭樵在評價唐朝這種賦役辦法時說:「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者,十一之稅也。調者,調發兵車井田之賦也。庸者,歲役二旬,不役則收其資。役多則免調。過役,則租調俱免,無傷於民矣!」(見鄭樵《通志·貨一》)思考:唐朝的租庸調制與前代租調制有無本質區別?其主要不同在哪裡?有何積極意義?從鄭樵的評價材料中找出該制度對農民有益的證據。租庸調制自唐高祖李淵頒布,始成定製,後經唐太宗直至唐玄宗開元年間,一直承襲。開元之後,租庸調制賴以存在的基礎均田制瓦解,租庸調制隨之破壞,被兩稅法取代。
以上制度的共同點是以人丁為主要收稅標准。不同點是,唐朝開始有了納絹代役。
(5)唐中後期兩稅法。
唐中葉產生的兩稅法是中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它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關系特別是土地(均田制)關系變化的產物。它適應了當時丁口轉移、商品貨幣經濟有所發展的新情況。
原因:唐朝後期,由於土地兼並嚴重,政府手裡無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制也無法維持,國家財政收入減少。這種變化是地主土地私有制發展的結果,是由土地兼並造成的。(武則天至玄宗時,土地兼並日益嚴重,均田制遭到極大破壞,這樣就使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土地,脫離戶籍到處流亡。安史之亂後,這一情況更加嚴重,實際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的按丁徵收賦稅的租庸調制也已無法執行下去。這種狀況使國家財政收入大為減少,造成了嚴重的財政危機。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唐朝政府採取了各種措施,結果一切努力均告失敗並造成了賦稅制度的進一步混亂,唐朝財政面臨崩潰。唐德宗即位後,宰相楊炎建議改革賦稅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頒布兩稅令,實施兩稅法。)
目的:政府為解決財政困難增加稅收,改行兩稅法。
內容:780年,宰相楊炎建議
(1)課稅對象:「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兩稅法將課稅對象由過去的主戶擴大到客戶,並對商人重新規定稅率。客戶納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變化及其人身依附關系的相對減輕。擴大征稅面,保證財政收入,這是制定兩稅法的目的之一。
(2)征課內容:包括戶稅和地稅。唐代征賦名目繁多,除租庸調外,後又有地稅、戶稅、青苗錢等各種雜稅。兩稅法則「置兩稅以總之」,將各種名目的賦稅統一並到戶稅和地稅這兩稅中,「以一其名」,並規定,若有「此外斂者,以枉法論」。
(3)課稅標准:每戶按資產交納戶稅,按田畝交納地稅,取消租庸調和雜稅、雜役。「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租庸調以丁為計算單位,貧富負擔不均。而兩稅法「惟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
(4)征課時間:分為夏秋兩季,「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相對集中並節省了徵收時間。
(5)征課形式:「以錢谷定稅,臨時折征雜物。」租庸調制是「租出谷,庸出絹,調雜出繕纊布麻」。還有各種雜稅雜役。兩稅法則先「定稅計錢」,交納時再「折錢納物」,即所謂「定稅之初,皆計緡錢,納稅之時,多配綾絹」。這樣,相對簡化了納稅手續,便於國家計算徵收。
(6)征課原則:「量出以制入。」量出為入是中國賦稅史上僅有的創見。兩稅法提出,「凡百役之費,先度其數,而賦於人,」即國家根據財政支出確立每年全國總稅額,然後攤派各地徵收。這種量出為入的原則可以說是創我國預算原則之先。
特點:以資產和土地的多少作為納稅標准,即以資產稅取代自戰國以來的人丁稅。這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改稅丁為稅產,這符合土地集中和貧富升降的社會現實。兩稅法替代租庸調,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發展的結果,奠定了唐後期至明中葉中國古代賦稅的基礎。
作用(兩稅法實行的社會經濟意義):
A、兩稅法統一了稅制,擴大了征稅面,保證了國家財政稅收;兩稅法將唐中期以來名目繁多的雜稅統一為戶稅和地稅兩種,並規定「此外斂者,以枉法論」,這樣既簡化了征稅名目,又可使賦稅相對穩定,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從制度上杜絕了官吏從中作弊亂攤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負擔有所減輕。
B、改變了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惟資產為宗,放鬆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兩稅法規定貴族、官僚、客戶、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這也是制定兩稅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戶納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關系的相對減輕。);
C、貴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稅,擴大了稅源,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
D兩稅法將唐代名目繁多的雜稅,統一歸並為戶稅和地稅兩種,這樣既簡化了征課名目,又可使賦稅相對確定。從制度上避免官吏亂攤派的可能。
E、兩稅法按照各戶的貧富程度確定征稅標准,較為公平。
F、兩稅法以貨幣計算和交納賦稅,對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地位:兩稅法是賦稅制度史上的轉折點,它標志著征稅標准由以人丁為主逐漸過渡到以土地財產多少為主,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和進步。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稅集中在貧苦農民身上的賦役負擔不均的不合理狀況,對改善當時的社會狀況和廣大貧苦農民的生產生活是有積極作用的,總之兩稅法是與當時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情況相適應的,是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同時這次改革反映了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發展的基本趨勢即收稅標准以人丁為主向以土地為主的轉變,奠定了唐後期到明代中葉賦稅制度的基礎。
局限性:A、土地兼並不再受限制,越來越嚴重,激化了階級矛盾;
B、大地主隱瞞財產,轉嫁賦稅,政府又增加許多苛捐雜稅,農民負擔更加沉重。
兩稅法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大變化,對鞏固政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兩稅法不可能緩和尖銳的階級矛盾,因而不可能從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統治危機。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
內容:王安石變法實行募役法規定官僚也要交納役錢,實行方田均稅法,清查隱瞞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壞平均賦稅,使官僚地主無法逃避賦稅。後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對被廢除。
特徵:交錢代役;清查隱瞞土地,使官僚地主不能逃稅。
實質:是納錢代役和按畝征稅。
(7)明後期張居正一條鞭法。
是中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史上的重大變革。是明朝中後期社會經濟發展和階級斗爭的產物,在客觀上適應了當時歷史的要求,反映了封建社會走向沒落的一些特點。
背景:是明朝中後期社會經濟發展和階級斗爭的產物。(明朝中期,在鎮壓了農民起義之後,各種社會矛盾依然存在並且在繼續發展。在這種形勢下出現了旨在挽救明朝統治的張居正改革。明初的賦役制度是賦和役分別徵收的,賦以土地為對象徵收,按田畝計算;役以人為對象徵收,分為按丁和按戶徵收兩種。在徵收內容上主要是徵收實物和勞役。這種賦役制度在商品經濟極不發達的當時是比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時社會經濟狀況有所變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經濟在迅速發展。於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土地管理體制的變化,一條鞭法應運而生。)
A、明朝中期,農民賦稅負擔過重,階級矛盾尖銳,國家財政困難;
B、舊的賦稅制度不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
目的:為保證政府財政收入;化繁為簡、平均賦役,
內容:1581年張居正正在丈量全國土地的基礎上,把嘉靖初已在福建、江浙、直隸、廣東等地施行的一條鞭法,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推行「一條鞭法」 ,也稱「條鞭法」,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並為一條」,折成銀兩,把從前按戶、丁徵收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具體內容:(1)賦役合並,並部分「攤丁入地」。即把原來的里甲、均徭、雜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並在一起徵收,並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之中,把過去按戶丁出辦的徭役,改為據丁數和田糧數攤派。至於攤派的比例,各地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地方以丁為主,有的地方以田為主,有的地方丁田各半,還有的地方全部攤入田畝中,但丁役攤入田畝的傾向是一致的。故稱「一條鞭法」。(2)賦役征銀,由地方官徵收。田賦中除了蘇、松、杭、嘉、湖等地仍收「本色」供皇室、官僚食用外,其餘一律折收銀兩。差役把正德以來的力差、銀差統一規定為以銀代役。力差由官府僱人充當。賦役的徵收,由地方官直接管理,廢除了原來通過糧長、里長辦理的辦法。(3)以州縣為單位,把一切賦稅、役法項合編起來,確定徵收的總數。
意義:
A、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制,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徵收形式,統一了役法,納銀代役的規定,簡化賦稅名目和徵收手續,是我國封建社會賦役史上的一件大事。
B、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的勢力,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有所鬆弛,有利於生產的發展;
C、賦役統一征銀的辦法,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適應了明中葉以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對豪強漏稅有一定限製作用。
結果:雖然由於大地主的反對,不久就停止實行,但改用銀兩收稅的辦法卻保留下來。
(8)清前期實行攤丁入畝,徵收地丁銀。
清初的賦役制度沿襲明朝,但也開始著手整頓賦役制度。
原因:
A、舊的賦稅制度使農民負擔過重,影響社會安定,而且人頭稅
使隱蔽人口現象嚴重,影響國家財政收入;
B、的賦稅制度不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
C、1712年規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為攤丁入畝提供了條件。
內容:A、為了有一個穩定的稅收額,先是於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永不加賦使丁銀額固定下來,這是賦稅發展的一大進步。因為以丁之多少為課稅標准,會逼跑貧戶,隱匿人口,歲收並不能確定;而丁銀定額,就相對減輕了貧民的負擔。這既減少了貧戶逃亡,保證國家歲收,又給日後的「地丁合一」創造了條件。
B、在明以前漫長的中國封建社會,國家一直以土地和人丁為雙重標准征稅。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租佃關系的普遍化,土地買賣的加速,人口數量的激增及流民反抗的加劇,封建國家越來越難以束縛農民於固定的土地之上,直接向農民徵收人口稅(丁役銀)更加困難,舊的標准很難維持下去。在康熙五十一年永不加賦,停止徵收新增人頭稅的基礎上,雍正初年實行地丁合一,開始了單一的土地標准征稅,正式廢除了人丁稅。地丁合一又叫攤丁入畝,丁隨地起,即把丁銀全部攤入地畝中徵收。所攤數額,一般是納一兩銀子的田賦,攤入一二錢丁銀。攤丁入畝的實行有助於封建國家稅收的穩定,標志著延續了數千年的人頭稅的廢除。它簡化了稅收原則和手續,把土地多少作為收稅的惟一標准,改變了賦役不均的嚴重情況,從而調整了封建國家、地主和自耕農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
評價:這一制度的實行,部分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經濟負擔,有利於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它廢除了中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人頭稅,封建國家對勞動人民的人身控制鬆弛了,杜絕了歷史上長期存在的隱瞞人口的現象,也促進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有利於我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勞動者有了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於手工業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賦稅規則的簡化,有利於政府徵收,保證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
以上四項的共同點是:以土地財產作為收稅主要標准;納稅不再收取實物而收取貨幣。
思考:比較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的異同:
同:(1)都收取銀兩,即貨幣地租,推動商品經濟發展。(2)都以土地為主要的收稅依據,使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鬆弛。(3)都因商品經濟發展使國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不足,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4)都增加了國家收入、緩和階級矛盾。
異:(1)失敗——成功;(2)人丁數和稅額不固定——固定;(3)王朝中期——王朝初建時期;(4)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完全按田畝的多寡來分擔
2、特徵分類(中國古代賦稅史上的四大稅種):
以人丁為主要征稅依據的賦稅制度:「人頭稅」,即丁稅。編戶制度、租調制、租庸調制;
以土地和財產(田畝)為主要征稅依據的賦稅制度:土地稅,即田租。初稅畝、兩稅法、方田均稅法、一條鞭法;
徵收貨幣的賦稅制度:募役法、一條鞭法、攤丁入畝;
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即調。
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雜稅。
3、稅種分類
納稅主體:臣屬(西周)、土地(春秋)、土地、人丁(秦漢)、戶稅(北魏)、人丁(唐前期)土地和財產(唐後期)、土地(北宋王安石變法)、土地(明)、土地(清朝前期)
納稅形式:實物地租、力役地租、貨幣地租
納稅內容:土地稅、人頭稅、徭役、兵役(西漢)、租粟;調帛或麻---戶稅、兵役、徭役(北魏)、租谷、調絹或布、納絹或布代役---庸(唐前期)、土地稅和財產稅(唐後期)、按土地的多少、好壞平均賦稅;徵收役錢(北宋王安石變法)把田賦、徭役和雜稅合並起來,折成銀兩分攤到田畝上,按田畝多少收稅(明朝)、攤丁入畝,徵收統一的賦稅(清初)
3、古代賦稅制度調整的原因大致可分為四種情況:
一是王朝建立之初,吸取前朝教訓而減輕賦稅;
二是在國家控制大量無主土地而推行均田制時實行租庸調制;
三是為解決經濟困難,增加財政收入,調整賦稅制度;
四是臨時加派的稅款如遼餉。
特點
納稅主體具有多樣性
納稅形式具有多樣性
納稅內容具有多樣性,以田賦、丁稅為主。
3、中國古代賦稅制度沿革的五大趨勢(演變特點):
從秦到清,我國賦稅制度的沿革規律大體上可以歸納為:
1、由向國王的納貢到國家徵收土地稅;
2、徵收標准:由以人丁為主的征稅標准到以土地財產(田畝)為主的征稅標准,直至取消人頭稅的變化(以兩稅法為變化的標志),反映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松馳。
3、由賦役分徵到賦役合征,稅種由繁多逐漸減少,名目和手續的簡化;以一條鞭法為標志
4、徵收的物品:由實物、勞役地租為主到貨幣地租為主(以一條鞭法為標志);
5、徵收時間: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為標志);
6、稅種:由繁雜多項逐漸演變為簡化單一(以一條鞭法為標志),農民由必須服徭役逐漸發展為納絹代役(以「庸」為標志);納稅種類由賦、役分徵到賦役合征,反映了賦稅的名目、手續簡單化。
7、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稅逐漸加重。
8、納稅形式由實物地租、力役地租發展到以貨幣地租為單一形式,反映了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
上述演變體現了中國古代經濟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律。這種演變說明.隨著歷史的發展與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鬆弛;用銀兩收稅則是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活躍及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的相應反映。(自然經濟中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統治者無法抗拒商品經濟的發展等)
5、賦稅制度變化的原因
(1)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發展;
(2)農民的反抗斗爭;
(3)統治者順應形勢,調整政策。
5、不同的賦稅制度產生的影響
第一種情況,迅速改變了經濟凋敝、民不聊生的狀況,緩和了階級矛盾,有利於經濟恢復和發展;
第二種情況,擴大了國家稅源,增加了政府收入;
第三種情況,通過稅制改革,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第四種情況,加重了人民負擔,成為農民起義的原因之一。
4、認識
(1)隨著歷史的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鬆弛;
(2)用銀兩收稅則是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活躍及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的相應反映。
(3)賦稅制度的沿革取決於生產關系和生產力水平狀況,實質體現了上層建築適應經濟基礎的發展規律。
(4)賦稅是封建國家生存的經濟基礎;賦稅的合理與否關繫到社會進步與倒退,是評價歷史人物和封建統治的依據之一;賦稅制度的變化主觀上取決於統治者的素質,客觀上取決於生產力的進步。
(5)反映的問題:
歷史上,一些封建統治者在一定歷史時期相對減輕對農民的賦稅剝削,完全是為了鞏固封建統治,同時也是為了將來加重剝削。一般說,一個新的王朝在建立之初,由於剛經過農民起義的沉重打擊或長期戰亂的破壞,社會比較貧困,統治者總會吸取前朝覆亡的教訓,採取一些比較寬舒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對勞動人民的壓迫和剝削,以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一當社會經濟得到恢復、財富有所增加,統治階級就會重新加重對人民的盤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