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加強企業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總結
檢查、服務與管理的重要。
沒有範文。
以下供參考,
主要寫一下主要的工作內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績,最後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議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總結就是讓上級知道你有什麼貢獻,體現你的工作價值所在。
所以應該寫好幾點:
1、你對崗位和工作上的認識2、具體你做了什麼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動腦子去解決的。就算沒什麼,也要寫一些有難度的問題,你如何通過努力解決了
4、以後工作中你還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實哪些知識
5、上級喜歡主動工作的人。你分內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備,即事前准備工作以下供你參考:
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評價、總分析,分析成績、不足、經驗等。總結是應用寫作的一種,是對已經做過的工作進行理性的思考。
總結的基本要求
1.總結必須有情況的概述和敘述,有的比較簡單,有的比較詳細。
2.成績和缺點。這是總結的主要內容。總結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績,找出缺點。成績有哪些,有多大,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取得的;缺點有多少,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產生的,都應寫清楚。
3.經驗和教訓。為了便於今後工作,必須對以前的工作經驗和教訓進行分析、研究、概括,並形成理論知識。
總結的注意事項:
1.一定要實事求是,成績基本不誇大,缺點基本不縮小。這是分析、得出教訓的基礎。
2.條理要清楚。語句通順,容易理解。
3.要詳略適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寫作時要突出重點。總結中的問題要有主次、詳略之分。
總結的基本格式:
1、標題
2、正文
開頭:概述情況,總體評價;提綱挈領,總括全文。
主體:分析成績缺憾,總結經驗教訓。
結尾:分析問題,明確方向。
3、落款
署名與日期。
Ⅱ 鞍山市城市房屋經營性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加強房屋租賃管理,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鞍山市城市行政區域內,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含地下建築)以非國家定價租金標准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以合作、承包、租賃攤床(商亭)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行為,以及房屋使用人將房屋以上述方式轉租給他人的行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協調一致、互利有償的原則。
依法議定,經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取得《房屋租賃許可證》的租賃行為受法律保護。第四條鞍山市房產局是全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鞍山房地產交易中心負責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土地、工商、稅務、物價、財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分工,依法對房屋租賃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房屋租賃第五條具有合法產權、土地使用權證件、無產權糾紛、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均可出租。臨時出租需有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
房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10年,逾期需繼續租賃的,須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延續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第六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須在簽訂租賃合同一個月內,共同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填寫國家規定的房地產交易合同文本,經審核後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未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第七條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手續時,須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書證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租賃雙方單位或個人的身份證件及租賃契約或者合同;
(二)外地在鞍人員租房,須持公安機關簽發《臨時居住證》。第八條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產權有爭議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抵押,未經抵押人同意的;
(五)屬違章建築的;
(六)經房產管理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第三章租賃合同第九條租賃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座落位置、面積、裝修及設施情況;
(三)房屋用途、租賃期限;
(四)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轉租的約定;
(七)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轉借房屋的;
(四)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期繳納租金且延期超過三個月的;
(五)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
(六)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對其房屋正常維修的;
(七)因房屋拆遷不能履行合同的
(八)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十條(五)項規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免除賠償責任。第十二條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第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在合同終止前三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第十四條變更、解除、終止租賃合同,當事人應當共同對房屋及設備進行檢查,雙方無異議後,簽署書面意見,並在15日內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第四章轉租第十五條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將租賃房屋的一部份或者全部轉租給第三人。第十六條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按本辦法規定訂立轉租租賃契約或者合同,轉租的租賃契約或者合同的租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的租期,並須重新辦理登記、領證等手續。第十七條轉租的租賃合同生效後,轉租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受轉租人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對原出租人承擔連帶責任。
Ⅲ 淄博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以及其他用房。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內的場地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並獲取收益,或者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等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並取得固定收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視為房屋租賃。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房產管理部門是房屋租賃的主管部門。市、區縣、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管理的領導和協調,落實管理經費、組織與人員,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第五條房管、公安、稅務、工商、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房屋租賃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實現管理資源共享。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房管、公安、稅務、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集中辦理轄區范圍內與房屋租賃有關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暫住人口登記及證件辦理、治安管理責任書簽訂、稅款徵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查驗相關工作。第二章租賃當事人義務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向不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個人出租房屋,並應當按照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二)不得向沒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發現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生育或者懷孕的,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後,應當到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
(四)不得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以及保管、倉儲等條件;
(五)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告知非本區縣常住戶口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員到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暫住人口登記手續;
(七)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採集承租人和居住人員依法應當填報的信息資料;
(八)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九)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款;
(十)房屋租賃合同期內,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十一)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
(十二)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出租人委託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的,受委託的代理人應當履行出租人義務。第九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二)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四)履行計劃生育責任,已婚育齡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和技術服務指導;
(五)非本區縣常住戶口的承租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暫住證件或者暫住登記手續;
(六)提供真實有效證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第十條出租人未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稅款的,由承租人代為繳納;承租人代繳稅款的,應當抵付租金。
Ⅳ 上海市沿街公有營業用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沿街房屋的管理,適應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沿街房屋的作用,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和單位自管的房屋(以下簡稱公有房屋)。凡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以來提供或使用本市沿街公有營業用房的單位或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沿街公有營業用房系指從事營利性活動所使用的沿街公有房屋,包括原始建築設計用於營業的店面房屋和有條件改為營業使用的其他沿街房屋。第四條沿街公有房屋的承租戶可以利用自住房屋從事營利性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戶可與沿街房屋的承租戶協商,以其他房屋交換所需房屋從事營利性活動。
住房有餘並能分開使用的沿街公有房屋的承租戶,經同意可出讓部分房屋給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戶從事營利性活動,但需辦理分戶手續。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戶停止營利性活動後的原出讓部分房屋,原承租戶可要求恢復原租賃關系。第五條為了方便群眾生活,市人民政府財政貿易辦公室和市房產管理局協商確定的商業街、商業地區的沿街公有房屋,可動遷調整為營業用房。
被動遷戶原則上按原居住面積調整安排;居住確有困難的可適當放寬。
對不服從調整的被動遷戶,可按營業用房租金標准調整房租。
各單位因調整職工住房而空出的沿街公有居住用房,房產管理部門可以調整為營業用房。但應給原使用單位以相應的房屋補償。第六條凡使用沿街公有房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單位或個體戶,在取得營業執照以前,應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租賃(包括利用自住的)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所申請,報區、縣房產管理局審批;
(二)租賃(包括利用自住的)單位自管房屋,由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管理局備案;
(三)以其他房屋交換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應持交換雙方簽訂的交換協議書,向房屋交換所申請,報區、縣房產管理局審批。第七條新式里弄房屋、花園住宅、公寓、新建的多層或高層住宅,公有房屋中的代管產業、代理經租產業、宗教產業以及需要落實政策發還房屋所有人的房屋,原則上不得改作營業用房。確因特殊需要而改作營業用房的,必須經市房產管理局批准。第八條沿街營業用房的使用者在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按調整後月租金的百分之十繳納手續費,其中企業事業單位用房的手續費低於十元的,按十元計繳;個體戶用房的手續費低於五元的,按五元計繳。第九條沿街公有營業用房的使用者辦理使用手續後,三個月內未領得營業執照的,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使用手續,但原繳手續費不退。第十條沿街公有營業用房的租金按《上海市沿街公有營業用房租金暫行單價》(見附表)計繳。第十一條取得沿街公有營業用房使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戶,可向原承租戶補償合理的因搬遷、裝修新遷入房屋而發生的費用。第十二條凡通過調整房屋提供的沿街公有營業用房,提供房源的單位可向承租人協商收取因調整房屋而發生的費用。第十三條承租戶將沿街居住用房改裝為營業用房,必須事先提出改裝申請並附改裝方案及圖紙,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向建築管理部門申領建築執照後,方可施工。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將沿街居住用房改為營業用房;不得將承租的公有房屋轉租、轉讓或變相轉租、轉讓。禁止利用沿街房屋非法牟利。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房產管理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處理;對其中非法牟利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處於罰款。第十六條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以來未辦理過沿街公有營業用房申請使用手續的,須按本辦法補辦手續,但租金標准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執行。第十七條郊縣城鎮的沿街公有營業用房和市區非沿街公有營業用房,可參照本辦法辦理。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上海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附表:上海市沿街公有營業用房月租金暫行單價(略)
Ⅳ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第五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第八條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
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一條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第十三條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Ⅵ 監管部門重拳出擊!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記者王優玲)經國務院同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從加強從業管理、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等7個方面,對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明確了監管措施。
意見要求,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自然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范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住房租賃企業跨區域經營的,應當在開展經營活動的城市設立獨立核演算法人實體。
近年來,我國住房租賃市場快速發展,市場運行總體平穩,租金水平穩中有降,為解決居民住房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錯配建立資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貸資金,變相開展金融業務。近期,少數住房租賃企業資金鏈斷裂,嚴重影響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
為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回歸住房租賃服務本源,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意見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
同時,意見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
意見指出,住房租賃市場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信息。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租金監測,密切關注區域租金異常上漲情況,對於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採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此外,意見強調,妥善化解住房租賃矛盾糾紛。相關部門對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情況依法展開調查。城市政府對規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承擔主體責任,要建立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網信等多部門協同的住房租賃聯合監管機制,並將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Ⅶ 怎麼做好房屋租賃業務
租賃業務:商業銀行的租賃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出租人,向客戶提供租賃形式的融資業務,包括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
做好房屋租賃業務:
一、以登記備案制度為主線,全面提升房屋租賃的管理水平。
1、合同是基礎。租賃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在房屋租賃關系中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所發生的民事關系主要是通過租賃合同確定的。
2、備案要前置。備案登記是房屋租賃各項工作的前置性工作,沒有備案登記,一切無從談起。實行備案登記也是出租房進入房屋租賃市場的准入制度,它絕不是簡單的登記和收費,而是對出租房屋的主體資格審查,對不符合法規和政策的房屋不予登記。對進入租賃市場的房屋進行信息錄入和數據統計。
3、內容要准確。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就出租面積、租金的標准、租金給付的方式,要作詳盡的約定,這是備案登記、對徵收房產稅款的重要憑據,所以要求備案登記審查中要尤為注意查驗、識別。
4、范圍要覆蓋。目前我市租賃管理的過程中,實施租賃房屋租賃備案,已經成了租賃管理的核心環節。登記備案制度的改革使過去的被動管理變成了主動管理。在理論上,要求完全覆蓋到轄區內所有房屋存量市場和房屋租賃市場。
二、以房產管理的資源為平台,發揮房產部門征稅的優勢。
1、保持房產良好形象,以優質的服務促進稅收的征繳。 「衣、食、住、行」缺一不可,其中房屋是人民群眾最息息相關的基本生活資料。房產管理部門是政府面對群眾重
要窗口,行使的相關行政職能既是管理更是服務。
2、廣泛開展普查租賃房屋,加大房屋租賃管理的覆蓋率。 信息是決策的主要依據,也是做好房屋租賃工作的基礎。新的租賃登記辦法的核心是掌控准確到位的信息(出租房面積、租金的變化)。
3、建立房屋租賃價格指導體系,合理引導市場。
租賃市場屬於市場經濟的范疇,必須按照市場規律辦事,房屋租賃市場雖然價格放開,租金價格隨行就市,由租賃雙方根據市場情況自行議定。當今租賃中介機構魚龍混雜、人員素質參次不齊,惡意欺詐侵害承租雙方的事例層出不窮。
三、確立房產租賃管理的協作機制,嚴堵稅收流失的「豁口」
1、努力克服部門意識,樹立「為國納稅、用稅於民」理念。
徵收部門全國各地做法不一,但多數為房產部門委託代征。完成房產稅收的征繳入庫,也成為房產部門主要經濟指標任務。現行房產稅是以房產為課稅對象,向房屋的產權人或出租人徵收的財產稅,是目前地方政府徵收的十三個主要稅種之一,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2、各方協調、有效配合,共同打擊偷逃稅行為。
偷逃稅款是違法犯罪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懲處。當今房屋租賃偷逃稅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①、部分單位和個人以假「聯營」、「承包」形式來逃避稅收。他們將房屋進行租賃,轉作他人經營,並利用「聯營」形式將租金變為「工資」或「聯營」利潤,還有些單位將合同訂為承包合同,變相承包稅款;有的業主鑽稅收征管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後的空子,通過不簽合同或故意製造假合同,以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②、有的業主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在飯店長期租用客房作為固定的辦公場所或經營場所,俗稱「常包房」。把飯店開具住宿發票充當租賃發票,以較低的稅款來偷漏稅款;
③、「黑租」現象普遍,稅收流失巨大。目前我市外來人口劇增,租房需求很大,我市市民的住房較之過去已經大為改善,「一戶多房」甚為普遍,多餘房、自購房用作投資,租金收入已經成為部分市民的主要經濟來源。市民納稅意識普遍淡漠,多數出租房沒有登記備案,更談不上按章納稅。私房租賃成為了最自由的一種買賣,成為巨大稅收的「黑洞」。
④、出租隨意、稅收難征。私有房屋的稅源分散,承租人來自四面八方,成分復雜,有的租賃雙方採取租金口頭約定、現金支付,隱稅行為隱秘;多數用「親戚借用」、「朋友借住」來掩蓋租賃關系;
⑤、違法租賃十分普遍。尤以城郊結合部最為突出,私搭亂建、加層擴建,這些房屋設施簡易,房租便宜,在市場上供不應求。這些房屋查證困難,隨
著拆遷臨近和租賃市場火暴,巨大的利益趨向導致了違法建築的蔓延。許多刑事案件多數都與「出租屋」有關,社會治安存在巨大的隱患。
二、實行房屋租賃的許可制度,比照申領工商營業執照的方式,取得租賃許可證的房屋方能進入市場出租。
三、依靠街道社區、警務巡查的覆蓋形式嚴查違章出租、私下出租;四、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征稅不分你我,查處不論先後。公安、工商、稅務、勞動、計生、市容、街道社區等部門缺一不可,共同打擊偷逃稅行為。五是改革現有稅收征管的體制弊端,政策漏洞。簡化程序、就近設點,不拘形式,使稅收征管更加貼近百姓,使納稅人不跑遠路,不出家門,更好地服務群眾。
3、規范管理、嚴格執法,形成綜合長效的良好局面 加強內部規范管理,建立一支高效、廉潔的稅收征管隊伍,是取得稅收征管優質成績的重要基礎。在租賃管理部門內部,實行強化人員上崗培訓、輪崗競爭、人員聘任合同制等各項軟體管理措施。管理和服務並舉,實現納稅人的「零
投訴」。在規范管理、方便群眾的前提下,加大硬體投入,要有專門的租賃稅收征管服務大廳,增設納稅人多媒體查詢、信用卡刷卡納稅等設施,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租賃管理部門隸屬於房產部門,多年來也擔負著繁重的重點工程建設任務,要始終保證租賃稅收征管工作,做到人員不減、機構合理、設施到位。
適當下放稅務稽查執法許可權。目前我市房屋租賃稅收絕大多數在各城區房產的代征點徵收,而其手段單一,對不按章納稅的出租戶也只能停留在頻繁上門、苦口婆心的簡易方法上,遇有惡意偷逃稅、暴力抗稅的只能束手無策。所以必要的稅收執法權利是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震懾違法犯罪,查處打擊偷、逃稅的出租戶的重要手段。
加強政策調研,適當降低房屋租賃稅率。我市實施的房屋租賃稅率在全國范圍還處於一個較高水準,這也是部門出租房逃避租賃監管的主要原因。通過擴大征稅基礎,適當降低稅率,涵養稅源,保證國家稅收不致減少,維護房屋出租戶的利益。
Ⅷ 合肥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保障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維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出租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將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並獲取固定收益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房屋的行為,視為房屋租賃。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房屋租賃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含開發區指定的機構)負責本區域內房屋租賃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人口和計劃生育、城鄉建設、規劃、環保、城市管理、文化、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地稅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租賃管理納入社區綜合管理的范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負責協調和處理轄區內房屋租賃事務和糾紛,並受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委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租賃當事人義務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條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承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十平方米。
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第九條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合法身份證件或者證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出租房屋;
(二)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三)出租房屋用作生產、經營、辦公場地的,或者用作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等公共場所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四)發現承租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應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
(五)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六)依法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款;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第十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證明;
(二)依法需要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三)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
(四)發現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
(五)遵守計劃生育政策,已婚育齡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居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六)利用承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七)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八)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第十一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與號碼、聯系方式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使用性質、附屬設施,傢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押金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Ⅸ 如何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一、制定租房合同二、查驗承租人員的身份證件三、向當地派出所報備並將承租人員身份證件復印件上交派出所留案備查四、承租人變更或租賃行為變更時及時向派出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