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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5米的船怎樣管理

發布時間: 2022-09-23 16:54:11

Ⅰ 5米以下船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其船舶駕駛人員應當經過船員專業培訓機構培訓,並經市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船員考試發證機關)考試合格,持有相關船員職務適任證書,方可航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七條:中國籍船舶上應持適任證書的船員,必須持有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適任證書。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船舶登記主管機關。

各港的港務監督機構是具體實施船舶登記的機關,其管轄范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確定。

Ⅱ 5米小快艇需要手續嗎

法律分析:需要,開船需要駕駛證和職務要求相對應的《適任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

第六條 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當取得與任職船舶噸位、主機功率、航區(線)和職務要求相對應的《適任證書》。持證人任職不得高於《適任證書》所記載的類別和職務資格,也不得超出《適任證書》所記載的航區(線)。

第八條 在內河船舶擔任船長和駕駛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類別按照船舶總噸位確定,其中在拖輪擔任船長和駕駛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類別按照拖輪的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確定,分為以下類別:(一)一類《適任證書》:1000總噸及以上的內河船舶以及500千瓦及以上的內河拖輪;(二)二類《適任證書》:300總噸及以上至1000總噸的內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內河拖輪;(三)三類《適任證書》:300總噸以下的內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內河拖輪。

第九條 擔任輪機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按照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確定,分為以下類別:(一)一類《適任證書》:適用於500千瓦及以上的內河船舶;(二)二類《適任證書》:適用於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內河船舶;(三)三類《適任證書》:適用於150千瓦以下的內河船舶。

Ⅲ 釣魚艇(5.5米左右)下水都需要什麼手續,在哪個部門辦理,費用如何

首先要在該船舶注冊國際登記注銷,辦理船舶買賣合同手續,然後辦理船舶臨時國籍證書開回國(如果船舶在國內就不需要臨時國籍證書);之後帶齊以上材料和船舶各類證書去你本人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國籍證書(登記注冊)。當然考慮各類稅費問題你可以自由選擇國內海事管理機構進行注冊登記,辦理相關船舶證明文書就OK了。具體事宜請電話咨詢你計劃注冊登記的海事管理機構。
小艇在我國一共有三種證件可供辦理,分別是沿海小船、內河小船和遊艇,這三種艇適用水域不同,適用法規不同,頒發的證書也不同。如果是私人購買小艇的話則建議辦理遊艇證書。
根據國內法規的定義,遊艇是指從事非營業性游覽觀光,休閑娛樂活動的船舶,並且乘員人數不得超過12人。由上述規定可知,遊艇類似私家車,是不允許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比如拉客賺錢。那買船想帶人游覽觀光賺錢的話,類似計程車、客車,應該去辦理沿海或內河小船證書,同時到港航局去批准航線。
目前遊艇需要辦理「三證」後才能出海—《遊艇適航證書》、《所有權證書》和《國籍證書》。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遊艇如離家注冊港駛向異地,則還需攜帶《船舶簽證薄》向海事局報備。
遊艇分為國產和進口兩種,如果是國產遊艇的話,證書一般由生產商辦理,交船時一並交付。進口遊艇的話則由代理商協助辦理。有了「三證」,還應關注證書的有效期,換證檢驗間隔期金屬船(鋼質、鋁合金)為5年,玻璃鋼船為3年。應在證書到期3個月內進行。海事局要去水線長度3米以下的不需要辦證.
遊艇駕駛證
「三證」辦理完成後就像汽車有了行駛證,但駕駛員還應相應的考取《遊艇駕駛證》。遊艇駕照分為A類(海上)和B類(內河),根據船長、動力最多細分為8種等級證書,駕照中有詳細分類,不再贅述。遊艇駕照的有效期為5年。考遊艇駕照與考汽車駕照差不多,年齡在18歲至65歲之間、身體素質好的公民,均可報名參加專業培訓。報名後參加理論培訓,然後進行模擬訓練,最後是實際操作。培訓的內容包括靠、離碼頭,錨泊作業,航行(加速、變向、高速定向航行),蛇航繞標(5個標),救助落水人員,基本急救,救生與消防設備的使用,常用繩結打法等。通常2周左右就能考出來,培訓費在1.2萬元左右,考試不需額外收費。
需要辦的一般的來說,出海的漁船或者是小車都需要辦證的,如果不辦證的話可能會吃虧,因為有漁政也會進行管理。但是如果說是一般的去玩的話,建議還是租一些,周邊的漁船有很多,帶人出去釣魚的海釣船,有近的有遠的都可以,只用掏一些費用就可以了,如果你是在海邊准備長住的話,也可以跟那些長期出海的漁船是談一下,每天跟著他們去出海,這樣的話費用也會很低,也不用考慮自己坐船或者是辦手續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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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釣魚艇
2、豪華垂釣艇
3、豪華單體遊艇
4、豪華雙體遊艇

Ⅳ 5米以下船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一、如果您所有的5米以下動力船僅用於個人出行、游覽等使用,則需要辦理船舶檢驗、登記,並取得相關證書;其船舶駕駛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關適任證書。如需經營性載客,必須公司化經營。私人動力船應當向船舶建造地或購買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初次船舶檢驗、取得船舶檢驗證書,再持購船合同、發票、身份證、檢驗證書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政務窗口申請船舶登記,持有船舶登記證書;其船舶駕駛人員應當經過船員專業培訓機構培訓,並經市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船員考試發證機關)考試合格,持有相關船員職務適任證書,方可航行。該動力船隻能供私人使用,不得載客。如需載客經營,需滿足一定規模(100客位以上)且公司化經營。木質船、柴油掛槳機船均不予以辦證。

二、如果5米以下動力船用於農業生產、生活等非經營性活動,那麼該船舶應當定性為農用船舶,屬於鄉鎮(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有關事項請向其咨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船舶」系指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但是船舶上裝備的救生艇筏和長度小於5米的艇筏除外。(二)「漁業船舶」系指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以及屬於水產系統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三)「公務船舶」系指用於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水上交通安全條例》 第二十五條 農用船舶應當盡可能靠近岸邊行駛;不得在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確需穿越航道的,應當主動避讓其他船舶,防止碰撞。農用船舶不得從事經營性客貨運輸。農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家庭或者個人所有,用於農業生產、生活的非經營性運輸的船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用船舶的監督管理。

Ⅳ 青島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20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漁業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管轄范圍內從事養殖、增殖和捕撈等海洋漁業生產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用於海上垂釣活動的釣魚船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沿海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漁業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實施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公安邊防、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漁業安全生產的有關管理工作。第四條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第五條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實行漁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捕撈漁民加入漁業合作社,逐步將漁業船舶納入漁業合作社自我組織、管理和服務。第六條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是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主體,應當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保證漁業船舶安全適航和船長依法履行職責。

船長應當對漁業船舶安全負直接責任,嚴格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生產作業規則規程,保證漁業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和船員安全;發現漁業船舶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並向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提出排除建議;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拒不排除的,船長有權拒絕出海作業,並向當地漁政、漁港監督機構報告。第七條新建、更新改造漁業船舶,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應當到具有漁業船舶造船資格證的船廠建造、改造。第八條漁業船舶的船號、船籍港經批准後,應當按規定刷寫、固定標記;更改船號、船籍港,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核准。

嚴禁無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從事漁業生產及其相關活動。第九條漁業船舶應當按規定辦理檢驗、注冊登記手續,並依法取得相應的證書。證書不齊或者過期的,不得從事漁業生產活動。第十條漁業船舶應當按標準定額配齊合格船員,按規定配備和使用消防、救生、通信、號燈號型、助漁助航等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船長12米及以上的漁業船舶應當配備救生筏、短波和超短波漁業電台、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衛星通訊終端設備。第十一條漁業船舶進出漁港,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實行漁船進出漁港報告制度,並接受監督檢查。第十二條漁業船舶在航行、作業和停泊中,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避碰規則和值班守則,不得擅自改變作業性質和超過核定的航區或者抗風等級航行,不得在航道、錨地、禁航區、管制區及各種危險區域從事捕撈作業。第十三條漁業船舶在海上作業時,臨水作業人員應當穿著救生衣,在惡劣天氣、島礁區、狹水道、復雜海區航行和進出港時,船長應當親自駕駛,並指派專人負責瞭望。第十四條漁業船舶在港停靠或者海上避風時,應當保證漁業船舶能夠隨時操縱,並採取有效的防風、防火、防凍、防碰撞等安全措施。第十五條禁止漁業船舶超載、違章載客、裝載危險品和配載不當,嚴禁酒後開機、駕船、疲勞作業。第十六條鼓勵漁業船舶加入漁業合作社編隊生產。漁業船舶編隊生產應當將編隊隊長、編隊船舶等信息由漁業合作社或者村委逐級上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參與編隊生產的漁業船舶在航行和作業期間應當保持通信聯系,遇險或者發生事故時,編隊隊長應當組織指揮編隊的其他漁業船舶開展互救。第十七條漁業船舶在海上發生險情且不能自救脫險的,應當立即發出求救信號,並迅速將出事原因、時間、位置、受損情況和救助需求等情況,向海上搜救指揮機構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八條公務船舶應當依法承擔救助遇險漁業船舶的義務。非公務船舶在收到求救信號後或者發現漁業船舶和人員遭遇危險時,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積極救助,並迅速向海上搜救指揮機構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船的名稱、呼號、位置和現場情況。第十九條漁業船舶之間發生海上漁業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記錄船號、時間、位置、糾紛原因等情況,並保留有關證據,回港後立即報告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調查處理。嚴禁採取扣押船員、破壞通信導航設備等非法措施。

Ⅵ 5米8船要駕駛證嗎

法律分析:駕駛5米以下的沖鋒舟不需要駕駛證的。駕駛沖鋒舟難度並不大,但是要達到一定水準,需要實踐操練。沖鋒舟「駕照」的考試科目,主要分為打撈和停靠測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 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持有船舶登記證書;(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Ⅶ 5米以下船舶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相關的規定:

1、如果5米以下動力船僅用於個人出行、游覽等使用,則需要辦理船舶檢驗、登記,並取得相關證書

2、如果5米以下動力船用於農業生產、生活等非經營性活動,那麼該船舶應當定性為農用船舶,屬於鄉鎮(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有關事項請向其咨詢。

法律依據:《水上交通安全條例》 第二十五條 農用船舶應當盡可能靠近岸邊行駛;不得在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確需穿越航道的,應當主動避讓其他船舶,防止碰撞。農用船舶不得從事經營性客貨運輸。農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家庭或者個人所有,用於農業生產、生活的非經營性運輸的船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用船舶的監督管理。

Ⅷ 小型船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了規范小型客運船舶的運輸經營行為,維護水路客運市場秩序,保障水路客運安全,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條例》。

法律依據:《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條例》

第六條 經營小型客運船舶運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運輸的船舶已經依法取得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同時配備取得相應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並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規定的要求;

(二)有明確的候泊地點、船舶航線或者航行區域范圍,並已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務設施;

(三)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經營客渡船運輸的,還應當取得渡口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同意設置渡口以及核定渡運路線的批准文件。

以個體工商戶組織形式經營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的,不須具備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條件,但應當有確定的負責人。

第七條 申請經營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營水路運輸申請書;

(二)組織機構業務章程和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

以個體工商戶組織形式經營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的,不須提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業務章程,但應當提交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Ⅸ 5米以下船舶管理辦法

水上交通事故 定義:水運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交通事故,如碰撞、擱淺、進水、沉沒、傾覆、船體損壞、火災、爆炸、主機損壞、貨物損壞、船員傷亡、海洋污染等. 水運業具有高風險的特點,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但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而且還可能造成巨大的社會、經濟損失,有些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
概念:水運交通事故的概念源於「海事」的概念.關於海事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海事意指「海上有關的事務」,英文常用Maritime或Marine,如海事法(Maritime Law or Marine Law),這里的海事泛指航海、造船、海上事故、海上運輸等所有與海有關的事務;狹義上的海事意指「海上事故」或「海上意外事故」,英文常用Marine Casualty或Marine Accident,如碰撞、擱淺、進水、沉沒、傾覆、船體損壞、火災、爆炸、主機損壞、貨物損壞、船員傷亡、海洋污染等,都屬於狹義的海事. 由於我國不但有廣闊的海上水域,而且還包括廣大的內陸水域,因此,將狹義上的海事概念拓展為水運交通事故,它既包括發生在海上的交通事故,也包括內陸水域的交通事故.
由此可見,所謂水運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交通事故. 分類:世界各國對海事的分類都有規定,盡管細節不同,但基本原則相同.我國《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對水運交通事故進行了界定.
1、碰撞事故.碰撞事故是指兩艘以上船舶之間發生撞擊造成損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船舶受損、船舶沉沒等後果.碰撞事故的等級按照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確定.
2、擱淺事故.擱淺事故是指船舶擱置在淺灘上,造成停航或損害的事故.擱淺事故的等級按照擱淺造成的停航時間確定:停航在24h以上7d以內的,確定為「一般事故」;停航在7d以上30d以內的,確定為「大事故」;停航在30d以上的,確定為「重大事故」.
3、觸礁事故.觸礁事故是指船舶觸碰礁石,或者擱置在礁石上,造成損害的事故.觸礁事故的等級參照擱淺事故等級的計算方法確定.
4、觸損事故.觸損事故是指觸碰岸壁、碼頭、航標、橋墩、浮動設施、鑽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築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樁漁棚等礙航物並造成損害的事故.觸損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碼頭、航標、橋墩、浮動設施、鑽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築物的損失.
5、浪損事故.浪損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興波沖擊造成損害的事故.也有人稱之為「非接觸性碰撞」,因此,浪損事故的損害計算方法可參照碰撞事故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