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項目法人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水利部1995年4月頒布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水利部水建[1995]129號)文件的規定,項目法人的主要管理職責有:①負責籌集建設資金,落實所需外部配套條件,做好各項前期工作;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查或審定工程設計、概算、集資計劃和用款計劃;③負責組織工程設計、監理、設備采購和施工的招標工作,審定招標方案;④審定項目年度投資和建設計劃,審定項目財務預算、決算;⑤按國家有關規定,審定項目(法人)機構編制、勞動用工及職工工資福利方案等;⑥建立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⑦項目投產前,要組織運行管理班子,培訓管理人員,做好各項生產准備工作;⑧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內容建成後,要及時組織驗收和辦理竣工決算。C選項的內容是工程監理的職責。
『貳』 工程項目法人管理規定
工程項目法人責任制1996年1月,原國家計委頒布了《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按照規定要求,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建設單位的行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建項目法人,施行法人責任制,即由項目法人負責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實現項目全過程管理的責任制度。規定要求,國有單位經營性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在建設階段組建項目法人。施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貫徹執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承擔風險的市場經濟下的基本原則,是轉換項目建設與經營機制、改善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的一項重要舉措。
『叄』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部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第2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下面我給大家分享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范建設程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部機關及部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基本建設項目由規劃財務司歸口管理,負責許可權范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工作。駐部紀檢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投資估算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單純購置等國家規定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范圍的建設項目,應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五條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經我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3000萬元以下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部規劃財務司組織審批,其初步設計(概算)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部屬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經我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二章項目申報審批
第六條根據相關規劃,我部建立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有基本建設任務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並申報納入我部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
第七條項目單位應委託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與申報文件一並報送我部。
(一)項目建議書:項目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劃、行業政策和自身發展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建設的必要性、選址及建設條件、規模及內容、工程技術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和能源節約評價、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建設周期和工程進度安排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並按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三)初步設計(含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應對建設項目技術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資規模的合理性進行優化和細化。初步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
第八條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百分之十,或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應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審批許可權,規劃財務司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初審或審批。
總投資估算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直接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第三章項目實施和監管
第十條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的程序、質量、安全、進度、資金使用(結算)、決算和竣工等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組建項目實施機構,建立項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基本建設項目執行招投標制。項目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管理規定,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采購等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基本建設項目執行工程監理制。按照有關規定,項目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項目單位應與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商等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應依法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基本建設項目開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完成施工圖設計;
(二)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確定;
(四)已取得屬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建立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於每年6月和12月將項目進展情況報規劃財務司。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應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項目建設資金。違反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簽訂的各項合同和工程洽商協議等,經委託中介機構審核確認後,及時與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結算。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並報規劃財務司,或由規劃財務司轉報財政部門組織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前,應進行項目檔案驗收。
第二十條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單項工程驗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項目單位在完成項目單項驗收後,應報請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或由項目審批部門委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基建、財務、行政等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和落戶手續,交付使用。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除以上各項規定外,項目單位還應根據所在屬地有關管理規定,辦理各階段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利用自籌資金建設的基本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部屬社會團體基本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肆』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制度的重點
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度
目前我國實行的項目法人制度是比較科學的管理制度,必須要嚴格執行,不能走樣,也不能成為擺設。要加強對項目法人條件和要素的管理,不折不扣地堅持這項制度,建立對項目法人建設行為的考核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和約束項目法人的行為。同時,建立健全科學嚴密的招投標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可以聘請紀檢、監察和檢察部門聯合辦公監督機制,對招投標過程實行全方位監督,確保項目法人制和招投標制度得到落實。
3.2 提高監理人員准入門檻,不斷推進監理制度改革
之所以建立工程監理制度,是因為需要有人代表項目單位對工程質量、工期、投資進行有效控制,從而提高施工單位建設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工程監理就是擔負這一職責。為改變過去那種有名無實的監理制度,就要積極推進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體制改革,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實行綜合改革,不斷增加監理企業活力,達到鞏固和提高的目的。
3.3 建立和健全工程設計審查制度,提高工程質量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的問題成因
水利工程建設中問題的出現既有制度上的缺乏,也有監管上的缺失,體現在具體的建設中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伍』 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公路建設項目專業化管理水平,推進現代工程管理,根據《公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路建設項目的代建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委託,由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承擔項目建設管理及相關工作的建設管理模式。第三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公路代建工作並對公路代建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場的監督管理。第四條項目法人具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進行項目建設管理。項目法人不具備規定的相應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委託符合要求的代建單位進行項目建設管理。
代建單位依合同承擔項目質量、安全、投資及工期等管理責任。第五條公路建設項目代建可以從施工階段開始,也可以從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階段開始。第六條公路建設項目代建應當遵循擇優選擇,責權一致,界面清晰,目標管理的原則。第七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代建市場管理,將代建單位和代建管理人員納入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促進代建市場健康發展。第二章代建單位選擇及代建合同第八條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及獨立橋梁、隧道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需要委託代建時,應當選擇滿足以下要求的項目管理單位為代建單位: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滿足公路工程項目建設需要的組織機構和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承擔過5個以上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或者獨立橋梁、隧道工程的建設項目管理相關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約評價和市場信譽;
(三)擁有專業齊全、結構合理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工程技術系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50人,其中具有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15人。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及獨立橋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設項目,其代建單位的選擇,可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進行規范。
項目法人選擇代建單位時,應當從符合要求的代建單位中,優先選擇業績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強的代建單位。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公路建設的具體需要,細化代建單位的要求。鼓勵符合代建條件的公路建設管理單位及公路工程監理企業、勘察設計企業進入代建市場,開展代建工作。第九條代建單位派駐工程現場的建設管理機構、專職管理人員應當滿足項目建設管理工作需要。代建項目現場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在代建單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設行業從業經驗、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以及至少2個同類項目建設管理經歷。
代建單位派駐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設項目中兼職。第十條代建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採用招標方式的,應當使用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的標准招標文件。
代建單位在遞交投標文件時,應當按照要求列明本單位在資格、能力、業績、信譽等方面的情況以及擬任現場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備選人員的情況。
評標可以採用固定標價評分法、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綜合評標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並應當重點評價代建單位的建設管理能力。第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當與所選擇的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建工作內容;
(二)項目法人和代建單位的職責、權利與義務;
(三)對其他參建單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建管理目標;
(五)代建工作條件;
(六)代建組織機構;
(七)代建單位服務標准;
(八)代建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九)履約擔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辦法;
(十)績效考核辦法及獎勵辦法、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第十二條代建服務費應當根據代建工作內容、代建單位投入、項目特點及風險分擔等因素合理約定。第十三條代建項目實行目標管理。代建單位依據代建合同及其他參建單位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管理目標,細化、分解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環保等目標責任,開展建設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項制度,確保目標實現。
『陸』 重慶市實施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項目地人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國有單位及國有控股或參股的公司所建設的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條件的本市重點建設項目以及有條件的非經營性項目,均應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組建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第四條項目法人的確認按如下要求進行:
(一)由現有企業負責建設的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只設分公司或分廠的,以及依託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現有企業法人即是項目法人;
(二)需新設立公司的,新設立的公司為項目法人;
(三)重慶市重點建設項目、非經營性項目,由安排投資的政府部門指定法人單位或採用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法人。其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總經理名單在注冊登記手必須報項目審批或轉報部門備案,並抄報財政、國資、審計及主管部門。第五條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必須提出項目法人責任制實施方案一並報批,不則,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予審批或轉報。第六條項目在建設期至少有一名董事或負責人常駐現場。
項目法人應建立例全制度,討論項目建設中的重大事宜,對資金支出進行嚴格管理,並以決議形式予以確認。第七條建設項目的董事會具體行使以下職責:
(一)負責籌措建設資金;
(二)審核、上報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
(三)審核、上報年報年度投資計劃並落實年度資金;
(四)提出項目開工報告;
(五)研究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六)負責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七)審定償還債務計劃和生產經營方針,並負責按時償還債務;
(八)審定財務預算方案、年度決算方案和竣工決算草案;
(九)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八條項目總經理具體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對項目工藝流程、設備選型、建設標准、總圖布置的出意見,提交董事會審查;
(二)組織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施工隊伍和設備材料采風的招標工作,編制和確定招標方案、標底和評標標准,評選和確定投、中標單位。實行國際招標的項目,按現行規定辦理;
(三)編制並組織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用款計劃、建設進度計劃;
(四)編制項目年度財務預、決算和竣工決算;
(五)編制並組織實施歸還貸款和其它債務計劃;
(六)組織工程建設實施,負責控制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
(七)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在批準的概算范圍內對單項工程的設計進行局部調整(凡引起生產性質、能力、產品品種和標准變化的設計調整以及概算調整,需經董事會決定並報原審批單位批准);
(八)根據董事會授權處理項目實施中的重大緊急事件,並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九)負責生產准備工作和培訓有關人員;
(十)負責組織項目試生產和單項工程預驗收;
(十一)擬訂生產經營計劃、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勞動定員定額方案以工資福利方案;
(十二)組織項目後評價,提出項目後評價報告;
(十三)按時向有關部門報送項目後評價報告;
(十四)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項目高級管理人員。第九條董事長及總經理的任職條件,除按《公司法》的規定執行以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投資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總經理還應具有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或擔任過同類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高級管理職務,並經實踐證明是稱職的項目高級管理人員。第十條項目法人單位的董事長及總經理的任免按重慶市現行幹部管理規定和《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建立項目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認定和培訓制度。凡擬擔任項目總經理、副總經理職務的人員在項目批准開工前,應經國家計委或國家有關部門、重慶市計委進行資格認定或參加培訓,並取者合格證書。
『柒』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質量管理的職責是什麼
(1)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根據工程特點建立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 (2)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3)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後,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4)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投標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並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准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捌』 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制度。項目法人責任制規定了項目法人的設立時間、組織形式以及董事會和總經理的職權。
項目法人責任制與建設工程監理制的關系表現在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的必要條件,建設工程監理制是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基本保障。
(8)項目法人怎樣管理項目建設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項目法人的設立形式。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2、項目法人的職責。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3、項目法人設立的時間要求。新上項目在項目建議書被批准後,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
4、項目法人的組織要求。項目法人組織要精幹。建設管理工作要充分發揮咨詢,監理,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等各類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玖』 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2010)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優化投資結構,保證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協調、服務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產業發展、生態保護等建設項目。具體認定標准由省、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在《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中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落實相關工作責任制,督促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按照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予以支持和配合,創造良好環境,保障其順利實施。第五條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服務和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財政、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水利、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相關協調、服務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前期准備第六條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節能、技術、資源綜合利用等標准和要求。第七條申請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向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一)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提出申請;
(二)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項目核准或者備案後提出申請。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將申請項目匯總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徵求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提出初選名單,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第八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報和確定。第九條對經濟社會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重點建設項目,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採取聽證會、征詢會等方式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充分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十條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等手續。第十一條重點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其項目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水域保護規劃,合理配置和集約利用土地、海域(水域)資源,並嚴格執行規劃、土地、海洋(水域)、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第十二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與管理、建設實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負責。第十三條重點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以及工程總承包等進行招標。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場所進行。第三章服務保障第十四條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土地徵收、使用海域(水域)、房屋拆遷等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積極做好相關協調和服務工作,為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創造良好環境。第十五條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和服務工作;對難以協調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並保障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耕地佔補平衡指標等,並依法做好土地報批等相關管理服務工作。第十七條縣級以上規劃、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做好對重點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審批和許可工作。
『拾』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施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項目法人的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公司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單位投資建設的經營性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第三條 建設項目實行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工程建設、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全過程負責,建設項目的法定代表人是項目實施的第一責任人,對工程建設負總責。第二章 項目法人的設立第四條 項目法人可按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議書批准後,投資方須派代表組成項目法人籌備組,由項目法人籌備組負責項目法人的組建和項目籌建工作。第五條 申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項目法人組建方案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投資各方的名稱、地址以及法人代表;
(二)投資方簽署的公司發起人協議書;
(三)投資方簽署的公司認股協議書;
(四)其他有關內容。第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應當成立項目法人,並按有關規定確保注冊資金和資本金到位。第七條 自治區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公司章程須報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項目的公司章程須按項目隸屬關系分別報自治區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地州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項目法人組織應當精幹、高效,項目法人在建設管理工作中,應當發揮咨詢、監理、會計師和律師等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為項目建設服務。第九條 原有企業獨資建設的項目,設立子公司的,應組建新的項目法人;設分公司或分廠等非法人單位的,原企業法人承擔建設項目的管理職責。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的項目,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按《公司法》及上述規定程序組建項目法人。第三章 組織形式和職責第十條 建設項目為國有獨資公司的,應當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投資方負責組建。
國有控股或參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監事會由各投資方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組建。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董事會應當派一名董事常駐現場履行職責。
董事會應當建立例會制度,討論項目建設中的重大事項,並以決議形式予以確認。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籌劃和實施,董事會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實施過程的籌劃和決策;
(二)負責籌措建設項目資金,審核年度投資計劃,督促檢查資金的使用和計劃的落實;
(三)負責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的審核;
(四)審核建設項目招標方案,審核開工、竣工驗收和後評價報告;
(五)研究和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六)審定建設項目資金運用、建設進度計劃、審核財務預、決算等專項報告;
(七)審定企業償還債務及生產經營計劃;
(八)聘任或解聘項目總經理,並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三條 在建設項目籌劃和建設過程中,董事會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投資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措施,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
(二)及時上報年度投資計劃,落實年度建設資金,做到建設資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確保建設資金使用合規合法;
(三)及時上報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以及重大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的方案,並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准完成建設任務;
(四)及時上報建設項目的招標方案並按規定和批準的方案實施,落實建設項目的開工條件和竣工驗收前的准備工作,及時上報建設項目開工、竣工驗收和後評價報告;
(五)落實建設項目控制投資、確保質量、加快進度的各項措施和管理制度,及時反映項目建設過程中自身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
(六)及時上報建設項目財務預、決算等專項報告,並確保財務預、決算編制的質量;
(七)落實建設項目生產准備大綱和職工培訓計劃以及生產經營、債務償還計劃,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八)配合政府部門搞好稽察和監督檢查工作,並按規定及時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等信息資料;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