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監獄安全隱患排查實施方案有哪些
監獄安全隱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監獄勞教場所安全隱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確保我獄持續安全穩定,為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按照司法部和省監獄管理局統一部署,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全獄開展「安全隱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動」。
一、排查整治活動目標
全面排查整治監獄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進一步加強監獄規范化管理,努力實現「三個確保」(確保實現「四無」,即無罪犯脫逃、無重特大獄內案件、無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無重大疫情,確保不發生群體赴省進京上訪事件,確保不發生媒體炒作事件),為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排查整治活動重點
要深刻吸取近年來省內外發生的獄內案件(預謀案件)和各類事故教訓,緊緊抓住監獄工作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重點從以下七個方面進行排查整治:
(一)安全警戒設施方面
1、排查監獄圍牆、大門、隔離網牆等是否達標,監獄大門、圍牆、會見室、禁閉室、警察值班室、勞動現場、學習生活現場、監舍走廊等所需要監控的部位是否已經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裝置,是否有盲區,警察值班執勤部位是否已經安裝觸發式報警裝置。
2、排查監獄電網是否存在間隙過大現象,特別是電網在惡劣氣候條件下是否會斷電、短路。
3、排查監獄大門是否按要求分設行車通道和行人通道並安裝相關警戒、安檢設施。監獄大門是否設置AB門且功能完備。
4、排查是否按照《河南省監獄人民警察單警裝備配備標准》要求,為執勤警察配備單警裝備,執勤警察是否都配備了無線報警器。
5、排查罪犯接觸、使用的電腦是否接入互聯網或者安裝無線上網設備,防止罪犯通過網路與外界聯系。
6、排查防洪排澇設施是否通暢、堅固,防汛預案、防汛物資准備情況。
(二)監管安全制度方面
1、排查監獄大門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特別是警察值班、安檢、車輛檢查、人員及物品檢查等制度是否落實到位,監獄AB門是否由監獄警察值守,是否按要求查驗出入人員、車輛。
2、排查警察直接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檢查是否存在警察將監管罪犯職權交於他人行使現象,是否存在警察使用罪犯代行管理職權、代辦管理事務現象。罪犯會見前談話、會見監聽、錄音制度是否落實到位。
3、排查獄內偵查制度落實情況,檢查監獄是否設立專門獄內偵查機構,配備專職偵查員,落實專項經費,配備獄偵技術裝備,是否按規定建立和使用耳目,是否落實對有功耳目的獎勵,對獄內又犯罪活動線索是否能夠及時掌握並迅速破案。
4、排查違禁品清查制度落實情況,檢查監區是否堅持對罪犯實行日常搜身檢查,是否對學習、勞動、生活現場定期進行清查,是否有罪犯私藏手機、毒品、現金、便服、繩索、假發、軍警制服、具有無線通訊和存儲功能的電子產品等違禁品。
5、排查監區危險物品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重點清查對攀高物、絕緣物、麻醉品、生產原材料、銳器、鈍器等可能作為脫逃工具、凶器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險物品是否設立專庫,由警察或工人直接管理,並嚴格執行相關領用、回收、清點、登記制度。
6、排查監區是否科學安排夜間值班備勤警力並集中住宿,夜間警察三人值班制度是否落實到位,監獄值班領導是否對各值班崗位進行巡查。
7、排查罪犯出監就醫制度落實情況,檢查罪犯出監就醫是否按照省局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批,診療場所是否配備監控、報警等設施。承擔住院罪犯監管任務的警察是否在崗履職,警力是否符合要求。
8、排查監獄依法、嚴格、文明執法制度情況,在辦理減刑、釋放、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刑滿釋放是否做到「無縫對接」,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移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脫管漏管現象;在安排勞動工種時,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排查監區是否存在濫用戒具、打罵體罰虐待罪犯、唆使罪犯毆打虐待其他罪犯、幹警職工是否非法收受罪犯及其親屬錢物等侵犯罪犯合法權益現象。
9、排查獄情分析研判制度和管教例會制度落實情況,是否做到監獄每月召開1-2次獄情分析會,每周召開一次管教例會,對分析研判出的問題是否落實相應的整改措施。
10、排查教育改造制度落實情況,檢查警察是否落實個別教育規定,是否掌握分管的罪犯身體健康狀況、犯罪情況、改造表現、家庭情況等。檢查監獄是否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體育活動,使罪犯在有得於身心健康、矯治惡習的氛圍中得到改造。
(三)重點人員管理方面
1、監區對頑危犯、被限制或沒有機會減刑的罪犯是否嚴格落實重點包夾和管控措施,對職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主犯和首要分子以及在本地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罪犯是否嚴格按照《「三類罪犯」管理教育辦法》(XX獄監管[XXXX]XX號)進行排查認定、嚴格管控。
2、對排查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罪犯是否落實了相應的防範措施:
①入監前有軍隊、警察等特殊經歷和特殊技能的;
②具有暴力傾向、嚴重心理疾病和精神異常的;
③頑固堅持犯罪立場,散布抗勞、抗改議論的;
④曾有脫逃、行凶、襲警、自殺等傾向和行為的;
⑤「三假」人員;
⑥因家庭情況、改造環境、健康狀況發生變化或受到各種處理(如加刑、禁閉或警告處分)後情緒反常的;
⑦因對日常考核、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不滿而產生思想、行為變化的;
⑧有意打聽監獄周邊地形、交通及監獄內監控報警情況的;
⑨私藏違禁品、危險品的;
(四)安全生產管理方面
1、排查生產勞動項目管理隱患,檢查監獄是否存在不適宜罪犯改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對罪犯身心危害嚴重等生產項目。
2、排查整治監獄是否存在組織罪犯超時超體力勞動現象,檢查監獄是否落實了「5+1+1」制度,是否落實罪犯加班勞動逐級審批規定(白天加班由監獄長審批,夜間加班由監獄局局長審批)。
3、排查整治勞動現場管理隱患,檢查監獄是否組織罪犯在規定區域和指定崗位勞動並設置相應標識,勞動現場是否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4、排查整治職業防護和勞動保護方面的隱患,重點檢查對職業危害風險較大的崗位是否採取了安全防護措施,是否按規定為罪犯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他們按要求佩戴使用。
5、排查整治消防隱患,對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規檢查監獄是否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並定期檢測,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暢通,生產勞動結束時是否能夠做到及時斷電、清理現場,並做到「半小時回頭看」。
6、排查是否積極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是否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和違規違章行為(包括監獄對外出租、承包車間、土地、生產項目等)。
7、排查特殊勞動崗位罪犯是否持證上崗。
(五)生活衛生工作方面
1、排查監獄是否嚴格落實罪犯伙食、被服實物量標准,是否建立了生活費動態增長機制。
2、排查監獄食品采購責任制、食品留樣備檢制、伙房罪犯持證上崗和定期體檢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實到位。
3、檢查監獄是否嚴格落實罪犯衛生保健、防暑降溫和疾病預防控制、衛生防疫等相關制度,是否建立罪犯健康檔案,患病罪犯是否得到及時治療。
4、排查對患有特殊疾病的罪犯是否採取了相應管理和治療措施。
(六)隊伍管理方面
1、排查幹警工對安全穩定工作形勢是否有清醒認識,是否存在鬆懈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是否存在敷衍塞責、有令不行現象,監獄是否在幹警隊伍中開展了警示教育。
2、排查監獄、監區領導班子履職情況,了解主要負責人是否把安全穩定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班子是否有凝聚力、戰鬥力,對幹警隊伍是否能做到嚴格管理、嚴格監督。
3、排查監獄警力配備情況,檢查監區一線警囚比例是否達到8%要求。監獄是否將直接承擔執法、管理和教育改造職能的科室設置在監管區內,監獄值班、備勤警力安排是否科學合理。
4、排查警察職工是否在值班時脫崗、睡覺、值班執勤時間飲酒,帶手機及其它違禁品進監獄等問題。
5、排查警察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情況,了解在警察職工中是否存在矛盾問題,是否有非正常上訪苗頭,對重點人員是否落實了教育管理措施。
6、排查信訪制度落實情況,是否積極開展矛盾糾紛分析研判和排查化解工作,是否落實領導承包制度,是否開展領導幹部接訪工作,是否嚴格落實信息報告制度。
(七)應急管理及輿情處置方面
1、排查監獄是否制定完備的應對脫逃、暴力沖監、劫持人質、襲擊幹警、安全生產事故、火災、重大疫情和重大自然災害的預案是否通過開展演練檢驗預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對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是否進行修訂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包括救災物資,米、面、油、蔬菜、衣被等罪犯生活物資)是否充足。
2、排查幹警工應急教育和實戰訓練情況,檢查應急隊伍、物資和裝備保障建設情況,與武警、公安等部門建立防範和處置突發事件聯動機制情況。
3、排查監獄是否建立健全輿情監控工作機制和網路信息管理機制,對涉獄輿情能否快速反應、快速消除影響。
三、排查整治活動要求
排查整治活動要按照《監獄法》和司法部《關於加強監獄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司發通[2009]179號)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指示精神,對管理、執法、教育改造、生活衛生、勞動改造、警戒設施、技術裝備、隊伍建設、班子建設等項工作進行全面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活動要採取各單位自查和上級督查相結合的方式,切實做到邊排查邊整治,排查出什麼問題就及時解決什麼問題。各單位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逐一列出清單,制定整改措施,責任到人,隱患不解決絕不放過。
四、時間安排
排查整治活動為期100天,從XXXX年XX月XX日開始,到XXXX年XX月XX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
各單位要召開全體幹警工會議,進行動員部署,認真學習領會活動方案和要求,對排查內容進行合理分工,責任到人。
(二)排查整治階段()
各單位要認真開展自查,對排查出的問題梳理分類,認真填寫《河南省監獄安全隱患百日排查整治情況統計表》(附後),並深刻剖析造成隱患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認真組織整改。要做到整治內容、標准、措施、資金、期限、責任人「六落實」,能夠立即整治的要立即落實;暫時不具備整治條件的,要明確整治期限、措施、責任人;需要長期整治的,要做出規劃,分步實施。對排查出的問題及整改情況,各單位要及時上報監獄活動辦,監獄實行計算機信息管理,記錄排查出的問題、整改變措施、整改責任人、整改時限、整改結果,及負責督查的機關科室。對違法違紀問題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存在制度缺陷的要修訂、完善或建立相關制度,對沒有排查安全隱患或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沒有整治解決而引發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總結提高階段()
各單位要檢查本單位安全隱患是否全面排查到位,並得到徹底整治和消除,薄弱環節是否得到加強,管理和執法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否得到解決,安全隱患長效機制是否得到完善等內容,並對專項排查整治情況進行總結,總結報告於2012年11月15日前報監獄活動辦。
五、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監獄成立安全隱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動領導小組,監獄長XXX任組長,政委XX任副組長,監獄其他班子成員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活動辦公室(簡稱「活動辦」),活動辦設在辦公室,監獄辦公室、刑罰執行科、獄政管理科、教育科、生活衛生科、勞動改造科、財務科、獄政設施科、安全生產科、政治處、監察室主要負責人為活動辦成員。有關責任科室按照各自職責任務做好指導檢查工作。班子成員要深入一線督促檢查,幫助解決困難和問題,具體指導和推動活動深入開展。
(二)落實工作責任。實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責任制,監獄長為活動第一責任人,親自抓,負總責,分管監獄長為分管工作的具體責任人,各科長、監區長為科室和監區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把排查整治活動各項具體任務分解到每名幹警工,確保責任到人。同時,要建立健全考評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實行獎優罰劣。
(三)注重統籌兼顧。各單位要把排查整治活動與當前正在開展的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基層基礎建設年活動、「迎接黨的十八大工,確保監獄安全穩定」活動有機結合起來,做到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相互促進。
(四)強化監督檢查。監獄督查組將結合「迎接黨的十八大,確保監獄安全穩定」活動對各單位排查整治活動進行督查。對安全隱患較多、整改不力的單位,分管的領導要包干督辦,深入現場督導,直至問題整改到位。
(五)加強請示匯報。各單位《XX監獄安全隱患百日排查整治情況統計表》分別於XX月XX日上報監獄活動辦。
❷ 當前監獄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是什麼
1、民警思想認識不適應新時期的工作需要。
創新是一個民族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監獄工作同樣需要創新,沒有創新,就不可能完成「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的使命。而有些民警陶醉於大牆一隅,憑經驗主義辦事,思想化。有些民警組織紀律意識和嚴格依法行刑觀念不強。
管理教育罪犯方法簡單、缺乏耐性,不能嚴格忠於職守,缺少自責自律精神。抗誘惑力不足,一旦得不到自己想要的,就消極怠工盡管此類民警極個別甚至只是隱性存在,但其負面影響不能低估。
2、民警自身素質與執法要求存在差距。監獄系統最近幾年相繼進行了公務員法培訓、技能比武、警街晉升培訓、崗位練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榮辱觀教育、作風效能建設等活動,這對於民警隊伍整體素質的提升起到積極地促進作用。
3、民警職業特徵產生執法問題。由於許多監獄社會地位偏低,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發達,信息閉塞,個人事業發展空間小。由於長期在崗,和家人離多聚少,社會接觸面狹窄;與社會正常生活不合拍,民警普遍感到職業壓力、風險大,精神上長期處於高度緊張等等。
4、罪犯偽裝成弱勢群體,增設執法障礙。許多罪犯謊稱身體經常出現不適,有多種疾病,進而發展到無病呻吟,小病大養。監獄民警畢竟不是專業醫師,且病體本身就具有潛伏期,一時難以准確判斷。
主觀上判斷其是否健康無科學依據,一律進行復雜的體檢將消耗大量的人力和財力而嚴格的審批手續和特定的就診時間,造成無病裝病的罪犯實質上暫時逃避了勞動改造。
5、罪犯權利和義務的偏廢。我國《監獄法》明確規定罪犯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實際監管改造中,一些在社會上好逸惡勞的罪犯入監後,只強調休息權,忽略甚至破壞基本的勞動權利和義務。監獄服刑的罪犯,其勞動具有強制性,但強制性對罪犯的強製作用目前受客觀條件制約而呈現疲軟。
❸ 實踐中監獄執法管理的常見問題有哪些
監獄民警執法管理面臨的新問題及其對策淺析(根據需要自己修改一下)
內容提要:當前,監獄系統在對罪犯管理過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寬嚴失當、管理弱化等執法管理問題,加之法律法規不健全,由此造成了管理無力、管理無為的局面,形成了監獄管理工作難以突破的困擾,嚴重製約著監獄的改革與發展。只有著力整改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依法治監,創新管理,不斷提高依法嚴格科學文明執法和管理能力與水平,才能實現監獄對罪犯管理過程中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關鍵詞:監獄民警 執法管理 規范化 法制化 問題 對策
監獄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在執法管理過程中,監獄通過民警規范的執法管理活動,實現對罪犯的懲罰、矯治與改造,這必然形成監獄民警作為管理者與服刑罪犯作為被管理者鮮明的矛盾關系。監獄管理工作要實現規范化、制度化,出成效、出質量,實現造就守法公民的目標 ,嚴格規范監獄民警的執法行為,落實對罪犯依法嚴格管理和科學文明是應當的、必要的;而通過健全法律法規,規范、約束、促使罪犯接受管理、認同管理和服從管理也是同等的重要。作者做為一名基層的監獄民警,在對罪犯執法和管理過程中,同樣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與困惑,通過對當前監獄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剖析,從依法治監,推進監獄法制建議的角度,提出了廣大民警共同面臨的新問題並提出思路和建議,以引起大家共同關注和深思。
一、目前監獄民警執法管理過程中的新問題
當前,監獄系統在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矯治功能,維護監管改造秩序,創建平安、文明、和諧監獄過程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我監與全國監獄一樣,監獄民警在對罪犯執法管理過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寬嚴失當、管理弱化等問題,同時,由於對罪犯的懲戒性制度缺失,法律法規不健全,使得監獄民警在規范執法管理中程度和效能大打折扣,由此造成的管理無力管理無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監獄民警在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嚴而失當、寬而失度的問題
一方面,極個別監獄民警法治意識淡薄,無視法規和制度的嚴格要求,為了在罪犯中樹立自己的「威嚴」,錯誤地將嚴格管理與把罪犯整怕、「治服」劃等號,迷信「三句話不如一巴掌」。由此,在對罪犯合法權益全然不顧,心血來潮,隨意處置,以罰代教,甚至張口便罵,動輒體罰;另一方面,個別民警對罪犯搞「人性化管理」,默許多於要求,「理解」多於約束,口頭批評多於照章處罰。該處罰的不處罰,該懲戒的不懲戒,對監管制度熟視無睹,對禁令充耳不聞,視罪犯為「弱勢群體」,無原則地主張「善待罪犯」,對罪犯的要求表現出少有的熱情和關心,捎書帶物,多有遷就。前者從根本上背離了依法管理和規范執法的內在要求,損害了監獄機關的嚴肅正義的形象,造成了罪犯對監獄更大更多的不滿,加劇了罪犯與民警的對立;後者模糊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性質,混淆是非,是對規范執法、文明管理的曲解,是管理職能的嚴重淡化。
2、民警對罪犯怕管、不敢管、不願管現象日漸凸現
當前,監獄押犯成份日趨復雜,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期而至,特別是累犯、暴力犯、涉黑犯等價值觀念扭曲,角色意識淡化,反社會意識增強,挑釁民警對抗管理現象比較突出;而建設法治監獄,對監獄管理提出的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高標准嚴要求,使得監獄管理活動的難度日益加大。監獄民警管理罪犯,要求全環節、全時段不離人,24小時不脫管,但是缺乏必要的自衛和震懾的警械具,特別是井下民警置身於安全威脅當中,一些人產生了恐懼、煩躁、焦慮心理,對自身安全充滿憂慮。加之,罪犯過度維權現象時有出現,以及檢察機關對監獄民警執法管理活動的過分干預和不當追究,導致監獄民警職業風險日益增加,擔心由於失誤受處理甚至被刑事處分而丟掉工作的民警大有人在,有些民警發出了我幹了一輩子,能否全身而退的悲哀。(比如:浙江省某監獄民警強制罪犯「面壁反省」,因為《監獄法》規定的處罰中沒有「面壁反省」,被西湖區和杭州市兩級人民法院判決構成犯罪。曾有三名女幹警因為一名女犯人不服從管理,得了病又堅持不去醫院,多次教育、談心,就是不聽,還和幹警硬頂著干,三名幹警一生氣,運用了警棍,誰想到,一不小心碰到了犯人的膀胱,而這名犯人得的又是撒不尿的病,膀胱脹得很大,結果膀胱破裂,人死了,這是明顯的過失,而且是職務行為,結果三名女幹警都進了監獄,三個家庭破裂,後來一名女幹警瘋了,兩外兩名女幹警不斷申訴,直到現在。)在不少監獄,駐監檢察人員對監獄民警管理工作橫加指責,隨意「修理」監獄民警的事情也常有發生,使得不少直接管理罪犯的民警顧慮重重,對罪犯怕管、不敢管,有權害怕用,有權不敢用,值班心不在焉,當「和尚」不撞鍾,工作馬虎,敷衍了事,裝聾作啞,見問題就繞或直接上交。這種明哲保身,失職失責,「不管事情不得過」的不作為現象,導致監獄管理失規失范,民警之正不壓罪犯之邪,使得對罪犯執法管理弱化。
3、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使民警執法管理顯得蒼白無力
目前,監獄在對罪犯的管理中,由於缺乏足夠明確具體的措施和辦法,既有法規制度籠統不配套,也有不同層級的規章有沖突等問題的存在,使得民警束手無策,執法管理效能不斷下降。比如:各個監獄對大量原判和余刑較短(無法判刑、假釋)的罪犯,更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勵方法和管理手段。在行政處罰方面,《監獄法》只規定了警告、記過、禁閉,且適用上也只針對少數頑危犯。監獄民警常用的(如會議批評、責令寫檢查和監獄規定的如暫停接見、打傷他犯賠償等)諸多合乎情理的管理方法,卻是於法無據。對有能力而拒絕勞動的罪犯,通過何種辦法「強制」其參加勞動,未有明確規定。面對大部分罪犯,很多時候監獄民警只能不厭其煩地「磨嘴皮」,進行批評教育,這往往效果不佳。不少民警深有感觸地說「管了幾十年罪犯,如今竟然不知道怎麼管了」。以致於很多民警在執法管理工作當中,面對罪犯中不斷涌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一些罪犯規避管理、排斥改造的新動向、新花招,顯得手足無措,無力及時應付和處置,這嚴重削弱了監獄對罪犯的執法管理功能。
4、對罪犯懲戒性法律法規不健全,嚴重損害了監獄執法管理活動的規范性和正義性
在監獄服刑的罪犯中,心懷不滿,留戀往昔,渴望擺脫關押改造生活的大有人在;消極改造,規避管理,偷奸耍滑,胡攪蠻纏的行為更是時有發生;對抗管理,頂撞刁難民警,自傷自殘,要求禁閉,威脅挑釁民警,甚至給民警栽贓誣賴的問題也並非鮮見。不少罪犯尋釁滋事被多次扣分或者嚴管禁閉之後,今年的「好處」沒有了,就破罐破摔,也有罪犯瘋狂咒罵民警並且揚言出獄後進行報復,影響極其惡劣,監獄卻無可奈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分則中的諸多條款,都有類似這樣的文字:「……處A年以上B年以下有期徒刑……」A和B之間有的相差7年,甚至更懸殊。監獄民警肩負刑罰執行的重任,在改造罪犯的過程中,常常遇到這等事情:兩名罪犯,犯罪情節差不多,所判刑期的長短卻很大。如:同是盜竊公私財物,金額相同,一個判三年,一個判十年;同是犯受賄罪,受賄10萬元判刑十年,受賄千萬元,判刑也是十年。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對兩樣的犯罪情節,判決的結果不一樣。為什麼不一樣,原因多多,比如自首……但罪犯不這么認為。判重者認為法律對自己不公,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從而影響改造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警察民警審閱一份又一份刑事判決書後,也禁不住發出感嘆:我們的法律,為什麼有這么大的彈性?較大的法律彈性究竟是利大還是弊大?作為一名監獄民警,我認為,法律上的過大的彈性,給腐敗和人治提供了通行證,給罪犯的思想改造增添了難度。 )還有1997版《刑法》和《監獄法》針對罪犯的反改造行為規定了破壞監管秩序罪,該罪名設立已有13年,但是時至今日未見出台具體的司法解釋,使得該罪名僅存於法典當中,對獄內罪犯大量的破壞監管秩序的反管理、反改造活動無法給予及時的正當懲罰,不僅損害了監獄管理活動的規范性,還嚴重破壞了監獄機關的正義形象。
二、在監獄民警中提升執法管理規范化水平的對策
上述問題的根本解決,只有通過大力糾正和改進監獄民警在對罪犯執法管理中存在的失范的問題,依法治監,創新管理,不斷提高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實現監獄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1、強化監獄民警隊伍建設,從優待警,打牢依法管理、規范執法的思想基礎
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榮辱觀教育,以人為本,始終堅持政治建警,加大素質育警力度,增加科技強警投入,優化基層警力的配置,改變監獄民警長期超負荷工作現狀,配置必要的警用器械,關心民警心理健康,建立民警心理干預機制和身體療養康復機制,減輕其心理上壓力,從優待警,振興和鑄造監獄民警捍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浩然正氣與堅定信念。
在對罪犯進行管理活動中,民警能夠視法律法規為根本,不越職權,不違法違規,一言一行有依據,一言一行不逾規,時時守法,事事合法。作為監獄民警要通過依法行使職權,嚴肅規范地管理罪犯,講正氣,揚正義,以法立威,樹立執行法律捍衛法律的嚴正形象,嚴格約束罪犯行為,促使罪犯認罪服法;同時,加強文化和理論知識學習,拓寬知識面,優化知識結構,豐富知識儲備,提高對刑罰的執行力,模範遵紀守法,規范管理行為,慎重、正確地行使管理職權,為罪犯樹立守法榜樣,通過正義威嚴文明的監獄民警形象感召和引導罪犯遵守監規紀律,不斷提高監獄依法管理和規范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2、完善管理規章制度,著力提高監獄民警的規范執法管理的能力
監獄對罪犯依法嚴格管理和科學文明管理,是通過監獄民警的規范的管理活動實現的,因此通過創新,以制定《監獄法實施細則》、《監獄民警管理規范》、《獄政管理細則》、《刑罰執行細則》,以及修訂《罪犯監規紀律》、《罪犯行為規范》為突破口,健全並完善罪犯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配套、細致、完善的管理措施,增強規范性、可操作性和實用性,盡快改變監獄民警的管理活動基本靠嘴(批評教育)、可供選擇的辦法措施太少的尷尬局面,以解決大量短刑犯扣分,不怕嚴管禁閉處罰甚至對批評教育毫不在乎的問題。嚴格落實對罪犯學習、勞動、餐飲、娛樂、衛生、訓練、休息、考評、談話、獎懲的標准管理和全天候、全過程直接管理,明確規定從寬和從嚴的范圍和標准,確保在罪犯管理中准確落實寬嚴相濟政策,減少和消除執法過程的隨意性,保護監獄民警的執法安全。要牢牢抓住管理教育罪犯的主動權在監獄民警手中,著力提高規范管理的能力,不斷拓展和強化規范管理的程度、廣度和深度。
3、完善對罪犯的懲戒性法律法規,堅決打擊罪犯反管理、反改造行為
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創新管理方法,完善監管法規特別是懲戒性法規,有關部門應盡快出台《罪犯違規處罰辦法》,推進監獄管理活動法制化。比如:對混刑期罪犯怎麼處置,對有勞動能力而逃避和拒絕勞動的罪犯採用什麼措施和什麼手段進行強制,使用警戒具的程度和程序等進行明確規定,詳盡周密,具體可行,以解決監獄民警日常管理中,遇到罪犯違法違紀行為無規可據、束手無策,而出現的或者「管不了就不管」,或者按自己主觀想法去應對後卻被認定為違法違紀的問題。鑒於獄內罪犯破壞監管秩序活動,對抗管理反抗改造的嚴峻態勢,而《監獄法》與《刑法》對罪犯破壞監管秩序罪構成要件規定不一致,導致無法適用該罪名予以追究的實際,司法部應當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就破壞監管秩序罪的適用明確作出司法解釋,同時制定《罪犯獄內違法犯罪懲處辦法》,對抗拒管理,或者因嚴重違規違紀被多次扣分或者被多次行政處罰達到何種程度或者累計數量後,監獄通過檢察機關以破壞監管秩序罪進行追究,予以明確規定,完善對罪犯的懲戒性法律法規。由此,將罪犯的日常管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納入完整嚴密的懲戒法規制度網路之中,徹底解決反管理罪犯少罰、不罰、難罰的問題,確保監獄對罪犯反管理、反改造活動的嚴管高壓重打態勢,必將維護監獄管理活動的規范性和嚴正性。
4、加大執法監督力度,規范民警管理行為,不斷提高監獄依法管理、規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依法治監、從嚴治警的要求,監獄紀檢監察部門以查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為切入點,以貫徹司法部《監獄人民警察六條禁令》和司法部監獄局《關於監獄人民警察文明執法的規定》為突破點,全程監督,深度監督,把警務督察和執法監督工作引向深入。完善執法考核辦法和績效考評機制,合理確定執法「自由裁量」范圍,建立健全對監獄民警管理活動全部時段和所有環節的監督制度,規范管理工作程序,做到以制度規范權力,以監督制約權力,形成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監督體系,杜絕隨意執法、惡意執法和妥協執法,將監獄民警的全部執法管理活動置於「陽光」之下,確保對罪犯的管理活動不逾越法規,不降低標准,不違反程序,不減少環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同政工、監管等業務部門協同監督,形成監督合力,全面落實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認真落實對民警誡勉談話制度和罪犯釋放前談話制度,對監獄民警管理執法活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隨意執法,打罵體罰、失職瀆職,以及使用「拐棍」形成罪犯管理等問題,及時查處、絕不寬縱,從根本上提高監獄民警的科學文明執法管理水平,實現監獄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❹ 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對當前監獄幹警隊伍存在突出和深層次問題的嚴峻性,復雜性是
摘要 按照上級對隊伍教育整頓和監獄綜合治理有關部署,全省監獄緊緊圍繞建設平安監獄、法治監獄、廉潔監獄目標,開展一場刮骨療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濁揚清式的「延安整風」、鑄魂揚威式的主題教育,堅決清除害群之馬、徹底整治頑瘴痼疾,破除「關系網」、斬斷「利益鏈」,讓「貓膩」「暗門」無處遁形,不給托關系走門子任何縫隙,堅決杜絕「有權人」「有錢人」以權贖身、提「錢」出獄、紙面服刑等司法腐敗現象,真刀真槍解決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鍛造一支黨和人民信得過、靠得住、能放心的監獄民警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