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賬號管理 » 怎樣管理公園廣場

怎樣管理公園廣場

發布時間: 2022-10-21 01:07:42

⑴ 柳州市公園廣場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廣場的管理,改善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廣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適用於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向公眾開放,具有一定的園林綠化環境和配套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游覽休憩、傳承文化、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功能的公共場所,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社區公園、游園等。

本條例所稱廣場是指具有一定綠地規模、配置一定景觀設施,供公眾遊憩或者進行紀念、集會、避險等公共活動的開放性空間。第四條公園廣場實行名錄和分類分級管理。公園廣場名錄、類別和等級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范和標准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廣場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政府投資管理公園廣場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保障和促進公園廣場事業的健康發展。第六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園廣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具體負責市級公園廣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縣(區)級公園廣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監管、體育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園廣場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政府管理的公園廣場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管理機構。

非政府管理的公園廣場由建設單位或者接收單位設立管理機構,並報同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負責公園廣場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接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第八條鼓勵和引導組織或者個人以投資、捐贈、參加「市民園長」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依法參與公園廣場的建設、管理與服務等活動。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廣場建設與管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準的建設與管理規劃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條編制建設與管理規劃,應當遵循分布均衡、功能相對完備、體現地方特色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縣(區)行政區劃范圍內至少規劃建設一個綜合公園;

(二)注重結合本市史前文化、柳宗元文化、劉三姐文化、抗戰文化、工業文化、山水文化、奇石文化、紫荊花文化、少數民族文化等本地人文歷史特點,滿足自然資源保護以及市民群眾多樣化需求規劃建設專類公園或者廣場;

(三)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務設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區附近規劃建設社區公園或者廣場;

(四)在城市道路紅線以外規劃建設以綠化為主的游園,並配備相應設施。

建設與管理規劃還應當與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相協調,合理設置機動車停放場地,預留公共交通站點,並保障公園廣場內交通微循環與城市綠道綠廊等慢行交通系統有效銜接。第十一條公園廣場應當按照依法批準的建設與管理規劃進行建設,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勢、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科學配置植物,注重生態效果,彰顯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二)新建建(構)築物,其形式、體量、色彩與公園廣場整體風格相協調,並按要求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原有的不協調建(構)築物,依法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三)設置各類游樂、娛樂、康樂、服務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環保標准要求,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四)推廣應用綠色照明、清潔能源、雨水收集、再生水利用、園林垃圾資源化利用等環保技術和新產品。第十二條公園廣場內的餐廳、茶座、商亭等配套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與核定的公園廣場遊客容量相適應,嚴格控制數量和規模。

公園廣場內設置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應當符合景觀和相關安全規范要求,避開遊客活動密集區域和主要景點,不得危及遊客安全,不得影響植物的生長。

公園廣場的出入口、主要園路、建(構)築物、停車場出入口以及公共廁所等場所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⑵ 百色市公園廣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本市公園、廣場的管理和服務,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城市和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公園、廣場的管理和服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向公眾開放,具有良好的園林綠化環境和相應的配套設施,兼具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遊憩、防災避險等功能的城市公共場所,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游園等。
本辦法所稱廣場,是指具有一定綠地規模,配置一定景觀工程設施,供公眾遊憩、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進行公益性活動的城市開放性空間。
公園、廣場實行名錄管理。公園、廣場名錄的確定和調整,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廣場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政府投資管理公園、廣場所需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和促進公園、廣場事業的健康發展。第五條市公園廣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下屬的公園廣場管理機構依職權承擔管理服務具體工作。
縣(市、區)公園廣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園、廣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由市公園廣場主管部門管理的公園、廣場除外。
發展與改革、環保、公安、質量技術監督、財政、文化、旅遊、體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廣場的管理和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或者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確定。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廣場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廣場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設立服務指示牌及相關的警示標志;
(三)做好公園、廣場的園林綠化管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設備設施完好,定期維護檢修;
(四)加強秩序管理,規范遊憩、健身、文化娛樂及商業配套服務等活動,制止破壞公園、廣場財物、景觀及產生噪音污染的行為;
(五)加強安全管理,按有關規定做好防風、防汛、防火、防地質災害和安全用電等工作,定期組織隱患排查、整治,維護園(場)區安全穩定;
(六)建立健全公園、廣場檔案,並予以妥善保存;
(七)政府投資建設或管理的公園、廣場配套商業設施和場地對外出租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公開招投標;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投資、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公園、廣場的建設、管理和服務。第八條市、縣(市、區)公園廣場主管部門以及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督機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電話、郵箱及其它聯系方式,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第二章管理和服務第九條公園、廣場的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自然景觀,保護生態環境;
(二)合理利用遺址、遺跡等人文條件,體現歷史文化內涵;
(三)以植物造景和鄉土植物為主,突出地方特色,並綜合考慮防災避險等需要,提升公園、廣場的品質和功能;
(四)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等應當與公園、廣場整體風格相協調,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五)設置各類游樂、服務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環保標准及公園、廣場規劃,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公園、廣場的出入口、主要道路、建(構)築物出入口及公共廁所等處應當按有關標准設置無障礙設施。第十條政府投資建設或管理的公園應當以免費開放為主。鼓勵非政府管理的公園向社會免費開放。
實行收費的公園,門票價格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景區門票價格分級管理目錄規定執行。
公園門票、交通客運、游樂項目價格實行明碼標價,經營者應當在售票地點公示價格及優惠政策。第十一條政府投資建設或管理的公園、廣場,禁止將亭、台、樓、閣等園林建築改建為商業設施或者以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等形式轉交營利性組織或者個人經營,禁止將公園、廣場管理用房改作經營性用房或者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

⑶ 邵陽市城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規定

《邵陽市城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公園、廣場的管理與服務,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市、縣城規劃區內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城市公園、廣場的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園,是指具有生態園林景觀和設施,供公眾遊憩觀賞、文化健身、防災避險的城市公共場所。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社區公園以及沿江風光帶等。


本條例所稱城市廣場,是指具有一定綠地規模、配置一定景觀工程設施,供公眾遊憩、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進行公益性活動的城市開放性空間。



第三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公園、廣場的監督管理;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公園、廣場的管理與服務相關工作。


城市公園、廣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公園、廣場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城市公園、廣場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或者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確定管理機構。




第四條城市公園、廣場實行名錄和分類分級管理。城市公園、廣場名錄、類別、等級的確定和調整,由城市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范和標准提出意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園、廣場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為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城市公園、廣場的管理和維護提供必要的經費。


根據公眾多層次的需求,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符合區域環境保護標準的特色主題公園。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資助等多種方式參與城市公園、廣場的建設、管理與服務等活動。

⑷ 雲浮市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公園和廣場的規劃、建設、管理與服務,改善人居生態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園和廣場的規劃、建設、管理與服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園,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資建設的供公眾遊玩、觀賞、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進行公益性活動, 開展科普等有相應的公共設施和良好生態環境的公共綠地和休閑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專題類公園和社區公園等。
本辦法所稱城市廣場,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資建設的,以供公眾遊玩、觀賞、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進行集會等公益性活動為目的的,配置一定的公共設施,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綠地和景觀工程設施等開放性城市空間。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公園和廣場的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劃分負責本轄區城市公園和廣場的管理工作。
公安、環保、國土、林業、規劃、水務、發改、住建、文廣新、衛計、民政、體育、工商、安監、質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雲浮新區管理委員會、佛山(雲浮) 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委員會根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本轄區城市公園和廣場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公園和廣場的日常管理、維護與服務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城市公園和廣場的管理機構及其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園和廣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依法批準的土地用途和規劃進行建設,嚴格保護綠線,並為城市公園和廣場的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投資、捐贈、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等方式,依法參與城市公園和廣場的建設、管理與服務,促進城市公園和廣場事業的健康發展。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投訴、舉報。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城市公園和廣場規劃,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八條城市公園和廣場應當按照依法批準的土地用途和規劃進行建設。
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園和廣場,以及已經建成的城市公園和廣場,其用地范圍、性質和綠線應當嚴格保護,非經法定的規劃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園和廣場,應當按照城市公園和廣場規劃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制定建設方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條城市公園和廣場的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勢、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科學配置植物,注重生態效果、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二)新建建(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城市公園和廣場整體風格相協調,符合國家現行規范要求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原有的不協調建(構)築物,應當依法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三)設置各類游樂、娛樂、康樂、服務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環保標准及城市公園和廣場規劃,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城市公園和廣場周邊的建設,應當與城市公園和廣場的整體景觀相協調。第十一條承擔城市公園和廣場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園和廣場竣工後,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第三章管理與服務第十二條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的各項制度;
(二)負責城市公園和廣場內的設備、設施和綠化景觀的維護、管理,制止破壞城市公園和廣場財物及景觀的行為;
(三)做好安全管理、衛生保潔,維護城市公園和廣場的游覽秩序;
(四)本辦法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⑸ 鶴崗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園廣場的保護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廣場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向公眾開放、具有良好的園林綠化環境和相應的配套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游覽休憩、傳承文化、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功能的公共活動場所,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等。
本條例所稱廣場,是指由建築、道路或者綠化帶圍合而成,配置一定的公共設施,具有一定的公共綠地規模和景觀設施,供公眾遊憩、健身、娛樂或者進行紀念、避險等公共活動的開放性空間。第四條公園廣場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公益性質,堅持政府主導、合理布局、規范使用、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投資、資助、捐贈、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等方式參與公園廣場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廣場的保護和管理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政府投資管理公園廣場所需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和促進公園廣場的健康發展。第六條市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區)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園廣場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由市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公園廣場除外。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七條市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園廣場管理服務、養護技術等細則,規范公園廣場的管理服務和養護作業,並向社會公布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電話等相關信息。第八條公園廣場實行名錄和分類管理。公園廣場名錄應當包括公園廣場名稱、類別、位置、面積、四至范圍和管護單位等內容。
公園廣場名錄、分類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通過,經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公布。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九條 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工程建設、城市重大防災救災項目建設等,需臨時佔用公園廣場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用地期滿後,應當恢復原狀。佔用單位不能恢復原狀的,由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恢復,所需費用由佔用單位承擔。第十條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劃定的綠線保護范圍實施嚴格管控。
綠線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輪廓、色彩等應當與公園廣場景觀相協調。第十一條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保持公園廣場現有水域面積,不得擅自減少水域面積或者改變水域用途,並保持水體清潔。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公園廣場的水體水面傾倒、拋灑廢棄物或者排放污水、廢水。
公園廣場內各類設施產生的污水、廢水應當排入排污管網。第十二條公園廣場的設施維護、植被養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築物、構築物、公共服務設施、標志標牌保持完好、整潔,及時維護、更換;
(二)植被生長良好,植物造型美觀;
(三)樹木枯枝及時清理,植株缺損及時補種;
(四)環境衛生整潔,無外露垃圾、污物、痰跡及煙頭等雜物,清掃保潔作業符合環境衛生質量標准;
(五)鼠、蚊、蠅、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關規定。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公園廣場施工范圍內的古樹名木、文物古跡、歷史建築實施保護,制定保護方案報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涉及文物古跡、歷史建築保護的,還應當徵得文物保護部門同意。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管理規定,保護公園廣場景觀及各類設施,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第十四條公園廣場不得新增進駐單位和住戶。已進駐單位和住戶,應當遵守公園廣場管理制度,不得損毀公園廣場景觀和設施,不得影響遊人游覽安全,不得在公園廣場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⑹ 雲浮市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辦法(2020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公園和廣場的規劃、建設、管理與服務,改善人居生態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園和廣場的規劃、建設、管理與服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園,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資建設的供公眾遊玩、觀賞、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進行公益性活動, 開展科普等有相應的公共設施和良好生態環境的公共綠地和休閑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專題類公園和社區公園等。

本辦法所稱城市廣場,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資建設的,以供公眾遊玩、觀賞、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進行集會等公益性活動為目的的,配置一定的公共設施,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綠地和景觀工程設施等開放性城市空間。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公園和廣場的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劃分負責本轄區城市公園和廣場的管理工作。

公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 、林業、水務、發改、住建、文廣旅體、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雲浮新區管理委員會、佛山(雲浮) 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委員會根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本轄區城市公園和廣場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公園和廣場的日常管理、維護與服務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城市公園和廣場的管理機構及其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園和廣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依法批準的土地用途和規劃進行建設,嚴格保護綠線,並為城市公園和廣場的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投資、捐贈、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等方式,依法參與城市公園和廣場的建設、管理與服務,促進城市公園和廣場事業的健康發展。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投訴、舉報。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城市公園和廣場應當按照依法批準的土地用途和規劃進行建設。

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園和廣場,以及已經建成的城市公園和廣場,其用地范圍、性質和綠線應當嚴格保護,非經法定的規劃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園和廣場,應當按照城市公園和廣場規劃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制定建設方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城市公園和廣場的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勢、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科學配置植物,注重生態效果、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二)新建建(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城市公園和廣場整體風格相協調,符合國家現行規范要求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原有的不協調建(構)築物,應當依法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三)設置各類游樂、娛樂、康樂、服務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環保標准及國土空間規劃,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城市公園和廣場周邊的建設,應當與城市公園和廣場的整體景觀相協調。第十條承擔城市公園和廣場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園和廣場竣工後,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第三章管理與服務第十一條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的各項制度;

(二)負責城市公園和廣場內的設備、設施和綠化景觀的維護、管理,制止破壞城市公園和廣場財物及景觀的行為;

(三)做好安全管理、衛生保潔,維護城市公園和廣場的游覽秩序;

(四)本辦法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⑺ 永州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和廣場的管理與服務,保護、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市和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公園和廣場的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建設的,供公眾遊憩、觀賞,開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動,有相應的公共設施和良好生態環境的城市綠地和公共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社區公園等。
本條例所稱廣場,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建設的,供公眾遊憩、觀賞、休閑、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進行公益性活動,配置一定的公共設施,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綠地和景觀工程設施等開放性城市空間。
公園廣場實行名錄和分類管理。公園、廣場的名錄和類別的確定及調整,由縣級以上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范和標准提出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廣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依法批準的土地用途和規劃進行建設,嚴格保護綠線,並為公園和廣場的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鼓勵社會各方參與,促進公園和廣場事業的健康發展。第四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劃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和廣場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和廣場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和廣場的管理與服務相關工作。第二章管理與服務第五條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和廣場管理的各項制度;
(二)負責公園和廣場內的設備、設施和綠化景觀的維護和管理,制止破壞公園和廣場財物及景觀的行為;
(三)做好安全管理、衛生保潔,維護公園和廣場的游覽秩序;
(四)本條例及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公園和廣場內應當整潔、美觀、有序,符合下列要求:
(一)綠化植被長勢良好、造型美觀、品種優化;
(二)建(構)築物及各類設備、設施、標牌保持完好,符合規范;
(三)環境衛生整潔,無外露垃圾、污物、痰跡及煙頭等雜物;
(四)保持水體清潔、衛生;
(五)古樹名木、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築保護完好;
(六)蚊、蠅、鼠、蟑螂、白蟻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關規定。第七條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風、防雷、防汛、防火和安全用電等工作。
保障無障礙設施及通道完好、暢通。
在防火區、禁煙區、禁止游泳區、禁止垂釣區、遊人禁入區及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志,並加強日常監管。第八條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臨時封閉公園或者廣場、景區、展館,疏散遊客等應急措施,並及時向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第九條發生重大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需要進入公園和廣場避災避險的,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有序地引導避險人員到指定的應急避護場所,避險人員應當服從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的指揮。第十條公園和廣場的用地范圍與性質應當嚴格保護,非經法定的規劃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園和廣場內合理設置雜訊監測點,會同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對公園和廣場內的健身、娛樂等活動產生的雜訊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測。第十二條在公園和廣場內開展各類活動產生的環境雜訊,不得超過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雜訊限值。
每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至次日七時,禁止在公園和廣場內從事打陀螺、歌唱或者播放音樂等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活動。經批准開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動除外。
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和廣場內的顯著位置和健身、娛樂主要活動區域設置告示牌,告知該公園和廣場的環境雜訊限值、禁止事項、相關活動開展的時間規定等。第十三條在公園和廣場內舉辦公益性活動,舉辦方應當制定活動方案,符合安全管理許可等有關規定,並與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簽訂協議,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嚴格控制在公園和廣場內舉辦各種商業性活動。確需臨時舉辦的,舉辦方應當制定活動方案,符合安全管理許可等有關規定,並與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簽訂協議,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在公園和廣場內舉辦各類活動,舉辦方應當按照方案和協議的內容、范圍在指定地點開展。活動結束後,舉辦方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公園和廣場原狀。

⑻ 洛陽市公園和廣場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和廣場的規劃、建設、保護與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和廣場的規劃、建設、保護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向公眾開放、具有良好的園林綠化環境和相應的配套設施,具備生態、景觀、遊憩、文化傳承、科普教育、避險等功能的公共活動場所,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游園等。

本條例所稱廣場,是指由建築、道路或者綠化帶圍合而成,配置一定的公共設施,具有一定的公共綠地規模和景觀設施,供公眾遊憩、健身、娛樂或者進行紀念、避險等公共活動的開放性空間。第四條公園和廣場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公益性質,堅持政府主導、合理布局、規范使用、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和廣場規劃、建設、保護與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所必需的經費。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園和廣場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公園和廣場的保護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生態環境、林業、衛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遊、應急、市場監管、體育、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園和廣場的保護管理工作。

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和廣場由管理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管理,報所在地公園和廣場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公園和廣場實行名錄及分類、分級管理。名錄應當包括公園和廣場的名稱、類別、位置、面積、四至范圍和管護單位等內容。

公園和廣場名錄及分類、分級的確定和調整,由公園和廣場主管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公園和廣場管理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第九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公園和廣場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文物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文物保護規劃等上位規劃以及應急避難需求,編制公園和廣場規劃,並依法報批。第十條公園和廣場的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勢、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科學配置植物,合理設置花壇、草坪、噴水池、假山、雕塑、亭榭、迴廊等設施,挖掘文化內涵,注重生態和藝術效果,突出文化品位和地方特色。

公園和廣場應當根據規劃設計,適當配建游樂健身器材、活動場地、碼頭等遊憩設施和遊客服務中心、公廁、城市書房、公益宣傳欄、餐廳、茶座、小賣部、停車場、無障礙通道、醫療救助等服務設施。遊憩設施和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環保標准以及公園和廣場規劃。

公園和廣場應當依託自身環境,因地制宜規劃與建設樂道,體現地方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資源,發揮樂道的運動休閑功能,引領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公園和廣場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其造型、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和廣場整體風格相協調,並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一條公園和廣場應當在條件允許情況下設置應急避難場所,配備應急醫療救護、物資儲備、應急棚宿區、應急廁所、供水供電、消防等主要應急避險設施並做好日常維護。第十二條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建設的公園和廣場,由市公園和廣場主管部門管理;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交由區公園和廣場主管部門管理。

使用縣、區財政資金建設的公園和廣場,由縣、區公園和廣場主管部門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其自建公園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資助、捐贈、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等方式參與公園和廣場的建設、管理和服務。

接受資助、捐贈的單位,應當將收到的財物登記造冊,並定期向社會公示使用情況。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和廣場用地性質和用途,或者擅自佔用公共綠地。第十五條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

(二)保護和維護自然、人文景觀以及相關設施;

(三)保持園容美觀、環境整潔、水體清潔;

(四)合理分布服務設施,方便遊客;

(五)各類標牌圖形文字准確、規范,警示標志清晰、醒目;

(六)依法做好其他保護和管理工作。

⑼ 洛陽市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公園和廣場的規劃、建設與管理,改善人居生態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建設的供公眾遊玩、觀賞、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進行公益性活動的公共綠地和休閑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專題類公園等。

本條例所稱廣場,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建設的,以供公眾遊玩、觀賞、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進行集會等公益性活動為目的的,配置一定的公共設施,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綠地和景觀工程設施等開放性城市空間。第三條本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公園和廣場的規劃、建設與管理,適用本條例。第四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園和廣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和廣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和廣場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檢舉。第六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和廣場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和廣場,應當按照公園和廣場規劃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制訂建設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八條公園和廣場的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勢、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科學配置植物,注重生態效果、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二)新建建(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和廣場整體風格相諧調,並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原有的不諧調建(構)築物,應當按照公園和廣場規劃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三)設置各類游樂、娛樂、康樂、服務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環保標准及公園和廣場規劃,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公園和廣場周邊的建設,應當與公園和廣場的整體景觀相諧調。第九條承擔公園和廣場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和廣場竣工後,經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公園和廣場保護規劃,擅自改變公園和廣場用地性質及用途,或者擅自佔用公共綠地。

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佔用公園和廣場綠地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繳納恢復綠地補償費或者綠地佔用費,佔用期滿後,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臨時佔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佔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一條在公園和廣場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及隨地吐痰、便溺等;

(二)製造超標雜訊,影響他人工作、休閑;

(三)採摘花果,損壞樹木,宿營、燒烤,焚燒荒草、枯枝、落葉;

(四)擅自駕(騎)車輛進入;

(五)在非指定區域內垂釣、游泳、滑冰、踢球等;

(六)損壞游樂、娛樂、康樂設施,攀爬、損壞園林建築、雕塑、圍欄、防護網,移動坐椅、保潔設施;

(七)擅自進入動物豢養區或者投打、捕捉、傷害動物;

(八)攜帶限養犬只以及其他有礙人身安全、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的寵物;

(九)擅自散發廣告宣傳品或者在樹木、建(構)築物等各類設施上噴塗、懸掛張貼廣告宣傳品;

(十)酗酒賭博,打架斗毆,從事占卜算命等迷信活動;

(十一)擅自砍伐、移植植物;

(十二)向公園、廣場排放煙塵、污水、有害氣體,傾倒廢棄物;

(十三)擅自攜帶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物品;

(十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十二條在公園和廣場舉辦公益性活動,舉辦方應當制訂方案,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嚴格控制在公園和廣場舉辦各種商業性活動。確需臨時舉辦的,主辦方應當制訂方案,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向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繳納恢復綠地補償費或者綠地佔用費;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其他手續的,依法辦理;造成樹木、草坪、設施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⑽ 萍鄉市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公園、廣場管理,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公園、廣場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園(以下簡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景觀和較完善的配套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遊憩、文化健身、科普宣傳等功能,並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

本條例所稱城市廣場(以下簡稱廣場),是指為滿足多種城市社會生活需要而建設的,以建築、道路、山水、地形等圍合,配置一定的公共設施和景觀工程設施,具有一定的主題思想和規模的城市戶外公共活動空間。

公園、廣場實行名錄管理。公園、廣場名錄應當包括名稱、類別、位置、面積、四至范圍和管護單位等內容。公園、廣場的名錄確定和調整,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廣場的管理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政府管理的公園、廣場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公園、廣場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園、廣場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公園、廣場管理機構負責公園、廣場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廣場管理制度;

(二)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防災避險預案,定期組織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三)建立公園、廣場檔案並妥善保存;

(四)維護和管理公園、廣場內的設備、設施和綠化景觀;

(五)規范公園、廣場管理人員的服務行為,維護正常的游覽秩序;

(六)對公園、廣場內違法行為進行勸止,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破壞公園、廣場環境和設施的行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並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第八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投資、資助、捐贈、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等方式參與公園、廣場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公園、廣場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廣場的用地性質及用途。第十條公園、廣場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有序,符合下列要求:

(一)植被生長良好、植物造型美觀,樹木枯枝及時清理,植被缺損及時補種;

(二)建(構)築物及各類設備、設施、標牌保持完好,符合規范,無安全隱患;

(三)環境衛生整潔,無紙屑、煙頭等外露垃圾和痰跡、油漬等污物;

(四)保持水體清潔;

(五)古樹名木、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築物保護完好;

(六)蚊、蠅、鼠、蟑螂、白蟻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關規定。第十一條禁止將公園、廣場內的亭、台、樓、閣等園林建築以租賃、承包等形式轉交營利性組織或者個人經營,禁止將公園、廣場管理用房改作經營性用房。第十二條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風、防雷、防汛、防火和安全用電等工作;

(二)在防火區、禁煙區、禁止游泳區、禁止垂釣區、禁飛區及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配備救生設備,並加強日常監管;

(三)對公園、廣場內各類游樂、娛樂、康樂、服務等項目進行日常巡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四)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可能對公園、廣場內的遊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臨時限制進入公園、廣場,疏散遊人等應急措施,並及時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五)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有避險人員需要進入公園、廣場內避災避險的,應當及時、有序地引導避險人員到指定的應急避護場所;

(六)保障無障礙設施及通道完好、暢通。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公園、廣場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不得擅自圍堵、填埋公園水體。

公園、廣場內各類設施產生的污水、廢水,公園、廣場水體沿岸單位和居民的生產、生活污水,應當按照規定接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