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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豹骨經營怎樣管理

發布時間: 2022-10-28 18:54:13

『壹』 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森林公園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旅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森林公園,是指森林景觀優美,自然景觀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規模,可供人們游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教育活動的場所。第三條林業部主管全國森林公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公園工作。第四條在國有林業局、國有林場、國有苗圃、集體林場等單位經營范圍內建立森林公園的,應當依法設立經營管理機構;但在國有林場、國有苗圃經營范圍內建立森林公園的,國有林場、國有苗圃經營管理機構也是森林公園的經營管理機構,仍屬事業單位。第五條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
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對依法確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動植物、水域、景點景物、各類設施等,享有經營管理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森林公園分為以下三級:
(一)國家級森林公園:森林景觀特別優美,人文景物比較集中,觀賞、科學、文化價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區域代表性,旅遊服務設施齊全,有較高的知名度;
(二)省級森林公園:森林景觀優美,人文景物相對集中,觀賞、科學、文化價值較高,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具備必要的旅遊服務設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縣級森林公園:森林景觀有特色,景點景物有一定的觀賞、科學、文化價值,在當地知名度較高。第七條建立國家級森林公園,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圖表、照片等資料,報林業部審批。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總體規劃設計,由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組織具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負責編制,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報林業部備案。修改總體規劃設計必須經原審批單位批准。第八條建立省級森林公園和市、縣級森林公園,由相應的省級或者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准成立省級森林公園和市、縣級森林公園,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報林業部備案。第九條森林公園的撤銷、合並或者變更經營范圍,必須經原審批單位批准。
未經林業部批准,不得將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森林公園變更為非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第十條森林公園的開發建設,可以由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單獨進行;由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同其他單位或個人以合資、合作等方式聯合進行的,不得改變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的隸屬關系。第十一條森林公園的設施和景點建設,必須按照總體規劃設計進行。
在珍貴景物、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除必要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療養院和其他工程設施。第十二條禁止在森林公園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採伐森林公園的林木,必須遵守有關林業法規、經營方案和技術規程的規定。第十三條佔用、徵用或者轉讓森林公園經營范圍內的林地,必須徵得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同意,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佔用、徵用或者轉讓手續,按法定審批許可權報人民政府批准,交納有關費用。
依前款規定佔用、徵用或者轉讓國有林地的,必須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十四條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收取門票及有關費用。在森林公園設立商業網點,必須經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同意,並按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向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交納有關費用。第十五條森林公園經營范圍內的單位、居民和進入森林公園內的遊人,應當保護森林公園的各項設施,遵守有關管理制度。第十六條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設置防火、衛生、環保、安全等設施和標志,維護旅遊秩序。第十七條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林業法規的規定,做好植樹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工作。第十八條森林公園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業公安機構負責。第十九條在森林公園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給予獎勵。第二十條破壞森林公園的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貳』 林業局的主要工作是什麼

林業局主要工作職責 (一) 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細則》《防沙治沙法》、《退耕還林條例》等林業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組織起草全區林業發展、林業生態體系建設和產業基地建設等方面的政策、規章,並組織實施和依法監督檢查. (二) 擬定全區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管林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全區國有林業資產. (三) 組織開展全區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全區防沙治沙、森林旅遊、花卉業、沙產業和經濟林果業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國家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建設項目. (四) 組織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綠色通道工程、防沙治沙工程和荒漠化防治工程. (五) 指導國有林場及基層林業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對局機關和下屬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檢查、評估及審計;對集體、個體林場實行宏觀管理. (六) 負責全區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及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開展沙漠化普查及監測;編制和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林木憑證採伐及運輸;依法保護、管理林木、林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 (七) 指導全區林業公安及森林防火和林政稽查工作. (八) 指導全區林業科技、宣傳工作,組織協調林業科研、學術交流、成果推廣及先進技術、新產品引進及推廣普及,指導全區林學會工作及林業隊伍建設. (九) 組織全區林業發展調查,為政府提供建議及決策依據;開展重點林業建設項目論證,籌集林業專項資金,建立和徵收全區育林基金,並監督使用. (十) 負責指導林業系統的勞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報批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所屬單位的領導幹部. (十一) 指導林業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本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 (十二) 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肅州區林業局有關業務公開辦事程序 一、 林木採伐證辦理程序: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各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之規定,國有、集體或個人採伐樹木必須辦理國有、集體或個人林木採伐許可證. (二)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上個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不辦理採伐許可證. (三) 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除應當提交申請採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者使用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1、 國有農林場、機關農林場、城市的樹木採伐,還應當提交採伐申請和更新計劃,內容包括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面積、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2、 鎮集體或個人的樹木採伐,由採伐單位或個人提出採伐申請和更新計劃,包括採伐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四) 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審批辦理由縣市林業局主管業務的副局長白全國及業務股王愛萍同志具體辦理. (五) 國有農林場、機關農林場、城市的樹木採伐,屬於機關農場的,由機關農場管理辦公室簽字蓋章;屬於國道、省道的,由公路總段簽字蓋章;屬城市的,由園林處簽字蓋章.農村集體或個人的樹木採伐申請報鄉鎮林業站,經鄉鎮林業站進行實地查看,採伐地點、數量屬實,並認為採伐後對防護林作用影響不大的,由鄉鎮林業站統一報送林業局. (六) 林業局根據提供的文件材料,需要到實地查看的在十五日內做出決定,不需要到實地查看的,經審核後發給集體、個人採伐許可證. (七) 審批許可權規定:國有單位和個人採伐林木5立方米以下,由林業局主管局長簽字後直接審批辦證;採伐5—10立方米,須經局務會議研究後審批辦證.鄉鎮集體和個人採伐林木3立方米以下,由鄉鎮林業站直接蓋章上報;採伐3—10立方米的,由主管鄉長同意後簽字蓋章上報;採伐10立方米以上的經集體討論研究同意後由鄉鎮政府蓋章上報. (八) 育林基金徵收:國有集體林木按木材收入的20%徵收,每方徵收40元;個人的林木按木材收入的10%徵收 ,每方徵收20元. 二、 木材加工經營許可證辦理程序: 1、 根據省林業廳甘林資函字(1997)43號文件和省財政廳、物價局甘價費(1997)274號文件之規定,經營原木、板材、傢具、沙發、門框和其它木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2、 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辦證和年審由林業局業務股牛成武同志具體辦理.
3、 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每兩年辦理一次換證手續,每滿一年由經營單位和個人持副本到林業局業務股進行年審登記.
4、 辦理新證或換證時由經營單位或個人填寫許可證申請表,經鄉政府和鄉林業站同意,並簽字蓋章後,送交林業局業務股,經審核同意後發給加工經營許可證.
5、 收費標准:工本費80元(正本60元,副本20元). 三、 林政管理公開程序: 1、 林政管理人員經常性地對木材運輸、經營、加工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並委託有關鄉鎮林業站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
2、 對經營加工木材及林產品的單位主要檢查有無採伐許可證、加工許可證.對無證經營的視其為非法經營,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經常性無證經營的,年審可視為不合格,次年吊銷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並報請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
3、 對運輸林產品的車輛按照《森林法》、《甘肅省林產品運輸管理規定》、《林木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木材准運證辦理程序: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木材准運證由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辦理. 2、 申請木材運輸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林木採伐證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
(2)檢疫證明;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3、 符合上述條件辦理木材准運證的單位、個人,需持以上三款證明文件到市林業局公安股辦理.林業局公安股可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發給木材准運證. 肅州區林業局機關工作首問制 一、 機關全員實行工作首問制度.
二、 首問制即指對來信來訪、外來投資者、上門辦事人員,機關第一位被問到的人員,要態度熱情,耐心接待.屬於自已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要按原則和程序立即辦理,絕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推諉刁難.
三、 對不屬於自己業務范圍內的事項,應將來人引領到責任股室或個人,交有關責任人辦理.如責任人不在,應積極主動幫助聯系,找到責任人或者承諾轉告,給來人有個滿意的答復和交待.
四、 凡態度惡劣,推諉扯皮,不及時辦理的,如發現或有人舉報,一經查實,第一次在職工大會上提出批評,第二次在職工大會上做檢討,第三次根據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五、 如發現有第四條情況者,一次扣年終考核成績5分,取消優秀資格. 林業局機關服務公示制 一、 本機關開展的主要業務: 1、 負責《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及實施;
2、 負責擬定報批全市林業發展規劃、地方性法律法規、林業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3、 組織全市森林資源、沙漠化的調查、規劃和動態監控,依法保護林木、林地、野生動植物資源.
4、 指導下屬林場、站的經營和發展,財務審計和監督.
5、 負責全市林果科技普及、科研成果和學述交流,成果推廣,新品種引進.
6、 辦理採伐證、木材加工經營許可證、育林基金徵收.
7、 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林木和野生動物資源的各類案件. 二、 服務事項: 1、 林木採伐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及育林基金的徵收.
2、 本系統各類人事、文書、會計檔案查閱.
3、 各類林木案件的受理和查處. 三、 服務要求 1、 凡服務人員都要做到接待熱情,服務周到,不推不託,即時辦理.
2、 堅決克服「門難進、臉難看,嘴難張,事難辦」的不良風氣,提高辦事效率和辦事質量,讓前來辦事的人員高興而來,滿意而歸,樹立機關工作新形象.
3、 對服務態度不好,辦事托拉,前來辦事人員不滿意者或有人舉報者,影響機關形象的不良行為,一經查實,堅決予以嚴肅處理,決不手軟

『叄』 陝西省國營林場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國營林場的鞏固和發展,改善經營管理,增強活力,搞活經濟,充分發揮其在林業建設中的骨幹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營林場(以下簡稱林場)是全民所有制的生產經營性事業事業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
林場經營管理的森林、土地及其它自然資源和財產,屬於全民所有。林場與鄉、村合作造林,山權不變,林權共有。國家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對林場實行承包經營。林場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資源和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第三條林場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建設社會主義林業現代化的同時,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在林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領導下,積極開展創建文明林場,爭當文明職工活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第四條林場必須認真執行《森林法》,貫徹「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林業建設方針。堅持自力更生,艱苦創業,增產節約,勤儉辦場。第五條林場的根本任務是:保護森林,發展林業,培育和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及其它自然資源,大力發展商品生產,增強自我發展能力,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第六條林場根據隸屬關系、經營目的、生產規模和自然地貌劃分類型。各類林場按其發展進程,一般可劃分為造林、經營、採伐三個經營階段。全省各類林場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歸口實行行業管理。第七條各級林業、財政、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應認真執行國家對林場實行經濟扶持和優惠政策。
林場應逐步建立發展基金制度。管好用好專項投資、貸款和周轉金,並按國家規定提取育林費、更改資金等。依法交納稅金。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八條新建國營林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報項目建議書。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勘察設計,查清森林資源和林地權屬,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規劃設計文件,逐級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林場的改建、合並、分立、撤銷或改變隸屬關系、變更經營區界,均應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變更到非林業部門經營管理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林業部批准。第九條林場規模按其實際經營面積一般劃分為三種類型:
小型林場經營面積在五千公頃以下;
中型林場經營面積五千至二萬公頃;
大型林場經營面積在二萬公頃以上。
各類林場的人員編制,由其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確定。第十條林場按照森林經營方案,設立營林區。實行林場、營林區兩級管理,兩級核算。
林場場部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實際管理需要,設立生產經營管理機構。第十一條林場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森林資源集中連片、林場成群的林區,應按山脈,水系及森林分布狀況,設立事業性質的國營林業局,作為管理林場的專業機構,實行行業管理。第十二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把生產經營權下放給林場,由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行業政策;實行宏觀管理和監督,為林場提供服務。第三章生產經營第十三條林場必須堅持執行「以林為主,多種經營,綜合利用,以短養長」的經營方針。在保護好現有森林的基礎上,大力造林、育林,擴大森林面積,提高森林質量,培育後備資源。從粗放經營利用天然林為主,逐步轉向集約經營人工林為主,因地制宜地營造速生豐產林,實行定向培育和集約經營。第十四條林場應根據當地資源情況和市場需求,建立商品基地,發展商品生產。實行短周期、商品化經營,逐步從產品經濟向商品經濟轉變,為社會提供更多的木材和林副產品。第十五條充分利用林區的自然資源,實行立體開發,多種經營,綜合利用,全面發展,逐步形成多門類,多產業的生產結構。第十六條林場應本著揚長避短,形式多樣,自願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打破行業、地區和所有制的界限。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橫向經濟聯合,組成聯營經濟實體,逐步從封閉式的生產型,轉變為開放式的生產經營型。第十七條林場全面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由場長代表林場向林業主管部門承包經營。實行承包經營,必須堅持以培育森林資源為中心,有利於森林資源增長;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標,兼顧國家、林場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以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為主體,責權利結合,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按照職工意願和承包能力,因地制宜地採取多種承包形式,實行公開招標、投標,通過競爭確定承包者。承包指標要全面、具體、合理確定基數,層層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並嚴格信守,兌現獎罰。承包期由各地按照實際情況確定。
林場所屬的商店、食堂、旅社和服務業及小型的多種經營項目,可試行租賃經營。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具體辦法,由省林業廳另行制定。

『肆』 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林業工作站(以下簡稱林業站)的建設與管理,發揮林業站在保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以及發展林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林業站的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林業站依法對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實行管理和監督,是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發展林業生產和開展林業社會化服務的基層事業單位。第四條林業站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領導或者實行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第五條國家林業局主管全國林業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林業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二章林業站的職責第六條林業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與貫徹執行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個人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三)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掌握轄區內森林資源消長和野生動植物物種變化情況;
(四)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林木採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採伐的伐區調查設計,並參與監督伐區作業和步伐驗收工作;
(五)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護、管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保護濕地資源;
(七)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
(八)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轄區內的鄉村林場、個體林場;
(九)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村護林網路,負責鄉村護林隊伍的管理;
(十)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林業社會化服務,為林農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十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收和協助管理各項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十二)承擔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第三章林業站的建設第七條凡有林業生產和經營管理任務的地方,應當在鄉鎮設立林業站;林業生產和經營管理任務相對較輕的地方,可以在兩個以上的鄉鎮設立林業站。
暫時不具備設立林業站條件的鄉鎮,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第八條林業站的設立,應當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者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與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協商後提出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條林業站人員的編制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機構編制部門確定。
林業站新增人員應當主要接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實行考試與考核辦法,擇優錄用。第十條林業站工作人員應當具有中專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業站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應當不少於80%。
林業站負責人和主要崗位人員,應當經培訓並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第十一條林業站的建設應當統一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對林業站的建設給予適當的扶持。林業站所需事業經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第十二條林業站應當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訊工具等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平調、拍賣或者出租林業站的房屋、交通、通訊工具等設施和其他資產。第四章林業站的管理第十三條林業站的撤銷或者變更,應當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者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與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協商後提出意見,報原批准設立的機關批准。第十四條林業站負責人的任免,應當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徵求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後按照所在地人事管理規定辦理。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林業站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林業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達到相應技術水平的人員聘任相應的技術職務。第十六條林業站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技術承包責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第十七條林業站應當建立健全人事、財務、物資管理等各項制度,並接受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伍』 林業局主要做些什麼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和保護利用的具體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林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

2、擬定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發展項目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鄉鎮搞好林業發展規劃。

3、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工作;組織、指導開展以植樹造林為主的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防治石漠化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國土綠化建設;按照林業「兩大體系」建設的要求,組織實施森林分類經營和分類管理。

指導生態公益林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林業工程項目建設;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各類林場、苗圃的建設、經營及管理;開展造林綠化質量監督和技術指導,組織檢查、驗收和考核工作。

4、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含林地、森林、林木、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組織、指導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

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加工、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徵用、佔用林地的初審;指導、監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流轉。

5、指導、協調、檢查、監督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和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6、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全縣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按規定負責對珍稀樹種木材的採伐和野生動、植物標本採集的初審,承辦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負責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的隊伍建設;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指導和加強林區治安工作。

8、負責對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生產和經營加工的管理。

9、負責林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指導、監督有關林業、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負責局屬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對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10、組織、指導農村改灶節柴,推廣使用沼氣等農村能源建設工作;推廣木材的節約代用。

11、組織推廣林業科技知識,組織林業職工的教育培訓。

『陸』 林業局主要負責什麼工作

林業局主要負責的工作:

一、負責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指導林木花卉工作。

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負責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

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依照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准,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依照相關標准,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沙化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按照國家、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

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指導全縣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國家公園與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市場監管等工作。

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序報批,協助本行政區劃內世界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申報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組織實施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工作。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訂林業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

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林業行政執法工作。

『柒』 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森林公園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旅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森林公園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旅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公園,是指森林景觀優美,自然景觀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規模,可供人們游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教育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 林業部主管全國森林公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公園工作。

第四條 在國有林業局、國有林場、國有苗圃、集體林場等單位經營范圍內建立森林公園的,應當依法設立經營管理機構;但在國有林場、國有苗圃經營范圍內建立森林公園的,國有林場、國有苗圃經營管理機構也是森林公園的經營管理機構,仍屬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