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些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有很多種,概括起來分為八類: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
?4、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
8、違反戶口或者身份證管理的行為。
『貳』 怎樣才算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司財產,情節輕微傷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都會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有兩條標准:一是對社會有無危害;二是危害程度的大小。
二、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情節輕微傷不夠刑事處罰。行為對社會造成輕微的危害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質特徵。
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如果一行為雖然違法,對社會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但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不能認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是指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保護的,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叄』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法律分析:(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五)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六)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七)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八)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十)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十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肆』 怎樣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所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行為的危害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觀要件的總和。包括四個方面要件:行為客體、行為客觀方面、行為主體、行為主觀方面。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是指我國治安管理法律規范所保護的,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客體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的范圍的不同,可分為三個層次,即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其中,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共同侵害的客體。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①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同類客體是社會的公共秩序;
②妨害公共安全行為,同類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
③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同類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
④侵犯公私財產行為,同類客體是合法的公私財產權利;
⑤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同類客體是社會的管理秩序。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觀方面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總是以客觀外在的形式表現出來,這種形式就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在客觀方面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方法以及特定條件。
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
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自然人。單位只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成為某些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而受處罰。
自然人作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達到法定責任年齡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2)具有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是指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應當對自己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和資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條、第14條和第15條規定了責任能力的三種特殊情況:
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在兩種情況下視為喪失:其一,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其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責任能力。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是部分生理機能喪失的人,並沒有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由於生理缺陷,使其辨認事物、接受教育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受到影響和限制。因此,其責任能力是減弱甚至喪失。對其處罰時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醉酒人的責任能力。醉酒的人在喝酒前,可以意識到飲酒後會出現麻痹神經、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後果,從而有可能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醉酒的人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組織因不履行職責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業務人員代表本單位而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觀方面
指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對其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主要由故意構成。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故意,需要同時具備兩種因素:
①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②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過失,具有兩個特徵:一是過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是造成物質性危害結果;二是過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
『伍』 什麼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而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陸』 違反治安管理是什麼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都會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有兩條標准:一是對社會有無危害;二是危害程度的大小。二、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情節輕微傷不夠刑事處罰。行為對社會造成輕微的危害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質特徵。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如果一行為雖然違法,對社會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但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不能認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柒』 1、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什麼,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有哪些危害,為何要受法律處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凡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依照《刑法》的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有7種:①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③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為;④流氓行為;⑤煸動擾亂社會秩序行為;⑥謊報險情,製造混亂行為;⑦拒絕,阻礙執行公務行為。
『捌』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種類有哪些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分為哪幾種
(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
(四)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有哪幾種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規定了三種處罰:
1、警告。指公安機關責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改正錯誤,保證不再重犯.警告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輕的處罰,主要針對初犯、偶犯、違法情節輕微認錯態度較好的人.應該注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警告不同於行政處分中的警告和民事強制措施的訓誡。
2、罰款。公安機關勒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以懲戒其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一般在1元以上、200元以下;
但是對於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的,處15日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共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種植罌粟毒品原植物的,除鏟除其所種毒品原植物外,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非法運輸、買賣、使用罌粟殼的,除處以收繳、拘留外,可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賭博提供條件的,製作、復制、傳播淫穢物品的,除處15日以下拘留外,可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3、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較重處罰.這主要是針對情節較嚴重或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治安拘留在性質上不同於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治安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玖』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具體行為有:1、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2、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3、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4、破壞選舉秩序5、聚眾擾亂單位秩序 6、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7、聚眾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8、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9、聚眾破壞選舉秩序 10、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 11、違規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 12、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 13、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 14、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15、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 16、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17、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 18、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 19、尋釁滋事 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拾』 違反治安管理的特徵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首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一種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這是其區別於犯罪的一個特徵。從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各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來看,其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主要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等幾個方面。這幾個方面與刑法規定的相應的幾類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也就是刑法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的這幾個方面,在性質上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於刑法規定的這幾類犯罪行為,對相應的社會關系侵害的程度要嚴重於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相應社會關系侵害的程度。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盜竊、搶奪、詐騙公私財物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些行為在刑法中都有相應規定,但是危害程度是不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相應的這些行為,只是數額比較小的「小偷小摸」行為。其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並不是所有的侵犯上述幾類社會關系的行為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不是所有的違反公安機關作為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違法行為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法律總是以保護特定的利益為目的的,法律保護特定利益的基本方式就是給予違法行為一定的懲罰性後果,即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是認定一個行為是否違法的實質性標准,有的行為雖然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但其實質可能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屬於違法行為。比如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對他人人身、財產的侵害,但分析行為的實質,正當防衛行為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對違法的加害人實施的正當的反擊。
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應受治安管理處罰性。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如判處有期徒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承擔的是行政責任,具體說就是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如警告、拘留、罰款。如果行為情節非常輕微,不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那麼也就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行為情節嚴重,應當予以刑罰的處罰,那麼就已經屬於犯罪行為,而不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