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賬號管理 » 政府怎樣管理稅收
擴展閱讀
怎樣沖洗手機上的照片 2025-05-10 14:34:44
汽車前碟剎緊怎樣調松 2025-05-10 14:30:55

政府怎樣管理稅收

發布時間: 2022-04-23 20:48:08

⑴ 政府怎樣利用稅收來實現其職能

1.籌集資金的職能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滿足財政支出的主要手
段。
2.資源配置的職能稅收在籌集財政資金的過程中客觀上改變了經濟資源原來
的配置。西方學者認為在市場有效的前提下稅收應盡量減少對資源配置的干擾
在市場失效的情況下就要有目的地運用稅收這一職能改變原有的資源配置。
3.再分配的職能稅收可以改變國民收入或社會財富的分配情況從而適當調整
由市場機製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情況。
4.經濟穩定的職能增加稅收會減少私人消費支出反之減少稅收會增加私人
消費支出。通過改變私人的需求水平稅收可以穩定經濟發揮「內在穩定器「的自
動調節功能。

⑵ 2021年新稅收征管法及細則

2021年新稅收征管法及細則如下:
1、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此外,具體規定如下:
1、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徵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2、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3、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條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三)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 (一)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二)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三)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⑶ 稅務管理的內容包含哪些

狹義上講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政策法規所進行的稅款徵收活動,從廣義的角度來說是國家及其稅務機關,依據客觀經濟規律和稅收分配特點,對稅收分配的全過程進行決策、計劃、組織、監督和協調,以保證稅收職能得以實現的一種管理活動。
稅務管理的內容包括:
1.制度管理
在堅持公有制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經濟成分和分配方式為補充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依此經濟體制改革為目標,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稅收體系,健全稅收法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強化稅收組織收入和宏觀調控功能,逐步理順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同時要制定和貫徹執行稅收管理體制,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稅收管理的許可權,充分調動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管理稅收的積極性。 稅務管理流程
2.稅收計劃、稅收統計和稅收會計的管理
擔負稅收核算和監督的任務,是稅收工作實現科學管理的重要工具。通過計劃、會計、統計管理,分析預測稅源和稅收的發展趨勢,為組織收入工作提出明確目標,促進稅務管理,增強預見性,減少盲目性,調動各級稅務機關和全體稅務幹部的積極性。 稅務管理人員
3.徵收管理
包括稅收的宣傳,稅收的徵收、管理、檢查,稅收的促產等。科學嚴密的徵收管理,是稅務管理的中心環節。通過大量的日常徵收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法令;有效地集中分散在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稅收,及時足額地納入國庫;發揮稅收調節生產、調節分配、調節消費的職能作用;實現幫助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促產增收工作。
4.機構和幹部管理
健全稅務專業管理機構,完善稅務機構、幹部管理體制,培養和造就一支政治、業務素質高的稅務幹部隊伍,這是加強稅務管理的組織保證。稅務機構分散點多、面廣,稅務幹部經常同錢財打交道,手中握有一定權力,又往往是獨立進行工作,加強稅務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設至關重要。

⑷ 我國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的內容有哪些

稅收管理體制的內容包括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劃分、稅務機構的設置以及機構隸屬關系的確定等幾個方面。

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是稅收管理體制的核心內容,稅收管理體制中規定的中央與地方擁有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包括建立稅收制度的許可權和執行稅收制度的許可權。稅收管理許可權具體內容主要由三個方面組成。

稅收管理體制是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制度。是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稅收管理集權與分權的關系。

稅收管理體制:

一個國家稅收法令政策的制定和貫徹執行,以及稅收管理的實現和稅款的征解入庫等,都必須依靠各級政府的協同活動才能順利完成。同時,各級政府在執行各自的國家職能任務中,也需要一定的收入供其安排使用。

為此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建立起一套稅收立法、執法以及稅收管理許可權劃分的行政規范,以調動各方面共同搞好徵收管理,完成稅收任務的積極性,並使各級政府都有一部分可供支配的財務,以保證其職能任務的實現。這種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的行政規范,就是稅收管理體制。

⑸ 地方稅收怎麼分配

地方稅收分配要看是繳納的稅種,具體如下:
1、如果是地方100%的稅收,在上繳國庫後,會全額返回地方;
2、如果是共享稅,要根據分享的比例進行分配,比如中央60%省級20%市級10%縣級10%的稅種;3、在上繳國庫後,會根據此比例進行分配,地方只能得到10%。
稅收要分兩種,一種是國稅,一種是地稅,地稅在稅法的規定下,直接由地方政府支配,國稅則是上收到中央以後,由中央根據國家發展戰略以及各地方情況,按一定的比例和項目需求進行重新分配,分配給地方的叫做轉移支付。
稅收的意義:
1、一個國家的收入主要來源是稅收;
2、稅收反映了一個國家的主權;
3、稅收是一個國家實施調整經濟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之一。
稅收的作用表現在:
1、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項主要形式與手段;
2、稅收是國家經濟調控的其中一個重要杠桿;
3、稅收可以維護國家政權;
4、稅收可以監察一個國家內的經濟活動。
稅收的基本特徵:
1、強制性:是指稅收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是依據國家的政治權力,具體表現在稅收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規定的,稅法作為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
2、無償性:是指在具體征稅過程中,國家征稅後稅款即為國家所有,不再直接歸還給納稅人。稅收最終通過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等方式用之於納稅人,體現了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本質。就某一具體的納稅人來說,其所繳納的稅款與其消費的公共產品中的價格並不一定是相等的;
3、固定性:是指稅收是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准向納稅人徵收的,具有事前規定的特徵,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隨意改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⑹ 稅收管理制度

稅收管理體制就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的一項制度,是國家稅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

稅收管理體制的存在是以國家內部中央與地方各級職能機關的存在為基礎的。國家是在原始社會公共事務執行者不斷專職化的基礎上產生的,除了擁有公共權力外,同時把自己的領土劃為若干區域,在每個區域設置相應的機構,執行相應的職能。因此,從國家產生之日起,就同時並存著中央與地方各級職能機關。在這種情況下,中央與地方同時和納稅人發生關系,或者是中央與地方分別向納稅人征稅,或者是以中央為代表統一向納稅人征稅。為了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就必須建立相應的制度,這種制度就是稅收管理體制。

稅收管理體制的內容包括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劃分、稅務機構的設置以及機構隸屬關系的確定等幾個方面。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是稅收管理體制的核心內容,稅收管理體制中規定的中央與地方擁有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包括建立稅收制度的許可權和執行稅收制度的許可權。稅收管理許可權具體內容主要由三個方面組成。

(一)稅收立法權
它是指對稅收法律、條例、稅則等基本稅收法規的制定和頒布施行的許可權。我國的稅收立法權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稅法;

(2)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國務院發布的稅收條例(草案);

(3)授權國務院制定和發布的稅收條例(草案);

(4)授權財政部制定,經國務院批准或批轉的稅收試行規定。

前兩項的立法權由立法機構行使,第三項立法權由行政機關經立法機關授權行使,第四項立法權是行政機關行使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此外,稅收立法權還包括:

1、稅法解釋權

它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授權財稅管理部門,根據稅收立法的宗旨,對稅收法律、法規內容的解釋和制定實施細則的許可權。

2、稅種的開征與停徵權

這是指對已經制定稅法的稅種,何時將其稅法付諸實施的權力;或者對已經開征的稅種,由於政治或經濟諸方面的原因,何時停止其稅法執行的權力,一般來說,稅種的開征與停徵權同稅法的制定頒布權是一致的。但對一些小稅種,其開征與停徵權也可交給地方政府。隨著「分稅制」的實施,地方政府將逐步擁有更多的這方面的權力。

3、稅目和稅率的調整權

它是指增加或減少征稅項目的權力,以及對征稅對象或征稅項目的稅收負擔調高或調低的權力。雖然各種稅的稅法對其征稅的項目及其適用稅率都有明確規定,但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有時需要擴大征稅范圍,增加稅目;有時則需要縮小征稅范圍,減少稅目。此外,有時還需要對原有稅負進行調整,這就需要提高或降低稅率。

4、稅收減免權

這是指制定減免稅規定,審批減免稅數額、幅度、期限等許可權。稅收減免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和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它應適當集中,不宜下放過多,以保證征納雙方以及各級政府的利益不受侵犯。

上述稅收管理許可權在各級政府之間進行劃分,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和修改,時而集中,時而分散,由此形成各種類型的具體稅收管理體制。合理確定稅收管理許可權,對於正確處理稅收管理的集權與分權的關系,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稅收收入歸屬權
(三)稅收徵收管理權

稅收管理體制與所有經濟管理體制一樣,都必須與經濟基礎相適應,並為經濟基礎服務,隨著經濟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調整。稅收管理體制又是國家經濟管理體制、財政管理體制的一部分,也必須與各級經濟管理體制相配套。

稅收管理體制涉及到正確處理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關系,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政府以及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責、權、利關系。因此,正確處理這種關系必須適應政治經濟發展變化的要求,遵循一定的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是建立稅收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我國憲法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制定,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這條原則是制定各項經濟管理體制,包括稅收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

統一領導,就是屬於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稅收方針、政策由中央制定,並要求地方貫徹執行。分級管理是指具體稅種由中央和地方分權管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管理經濟以直接調控為主轉向間接調控為主,稅收作為國家從宏觀上引導、控制國民經濟正常進行的重要手段,稅收管理必須有較多的集中。屬於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稅收方針、政策必須由中央制定,並監督地方貫徹執行,全國的稅收工作必須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由於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經濟效益和稅收負擔能力有很大差異,為便於地方因地制宜處理一些地區性稅收問題,更好地組織收入和發揮調節經濟的作用,也應給地方必要的稅收管理權。

(二)責、權、利相結合
責,就是責任,指與權利相對應的各級政府應負的職責;權,就是權利,指各級政府處理本級政府范圍內行政事務的法定許可;利,就是利益,指各級政府在履行其權、責過程中所得到的回報和與責任相聯系的財力保證。

建立稅收管理體制在於實現合理分權,而合理分權歸根到底是為了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各級之間的分配關系。因此,不能把稅收管理體制僅僅歸結為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它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系,並首先作為利益表現出來。只規定國家或地方政府擔負的責任,而無相應的權利,沒有適當的利益驅動,勢必挫傷各級政府及職能機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反之,僅規定政府及職能機構享有權力,缺乏行使權利的責任約束,也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確立稅收管理體制必須遵循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三)按收入歸屬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
按收入歸屬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是指凡屬中央財政的固定收入以及共享收入,管理許可權在中央;凡屬地方財政的固定收入,管理許可權在地方。

稅收管理許可權的明確劃分,是稅收管理體制的首要問題。如果許可權劃分不清,在稅收管理上責、權、利統一的原則就不可能完整、准確地體現出來,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就成了一句空話。因此,哪些管理許可權由中央行使,哪些由地方行使,都應規定清楚,避免越權行使和互相扯皮現象的發生。

(四)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稅收管理體制的建立,要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充分發揮稅收宏觀調控的作用,對關系國民經濟全局的稅收問題,稅收管理許可權應相對集中;對涉及局部地區經濟利益的稅收問題,稅收管理許可權應下放給地方;對某些重要的稅收管理許可權,逐步縮小以至取消地區間的差別,促進統一市場的形成,以利於公平稅負、平等競爭。

確定稅收管理體制,就是要明確中央和地方各級稅務管理主體分別擁有哪些稅收管理許可權,應當依照以下順序:首先根據國家的政治、經濟體制確定其事權范圍,然後根據事權范圍確定其應擁有財權的大小,最後視其財權大小確定其稅收管理許可權。如果最終確立中央擁有較多的稅收管理許可權,這種管理體制就是集權型的;如果地方擁有較多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地方自主性很強,這種稅收管理體制就是分權型的。但無論是哪種類型的稅收管理體制,其確定的依據一般都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政治體制
它是政權性質和組合形式的綜合反映,是決定事權范圍的依據。一般情況下,政治體制為單一制的國家(即地方政府直接由中央政府領導),中央政府在國家公共事務中發揮的作用較大,負責管理的公共事務較多,因此要求擁有較多的財力,表現在稅收管理體制上多為集權型;政治體制為聯邦制的國家則相反,為分權型。國家政治體制是確定稅收管理體制的最基本的依據。

(二)經濟體制
它是一國經濟運行的基本模式。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統籌宏觀與微觀經濟的管理,地方的自主權極其有限,對財權的要求並不十分強烈。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每一市場參與者都是一個獨立的決策主體,根據瞬息萬變的市場信息配置資源,地區之間客觀存在的自然差異促使各地方要求因地制宜地發展自己的經濟,地方要求根據自己的利益獨立地行使事權和財權。因此,計劃經濟往往導致集權型稅收管理體制,而市場經濟則傾向於確立分權型稅收管理體制。

(三)財政管理體制
財政管理體制是由國家政治、經濟體制決定的。在高度集權制國家,要求財力高度集中,因此,稅收管理許可權也基本都集中在中央。而在中央與地方明確劃分事權的國家,則要求明確劃分財權,實行分級財政體制,因而稅收管理體制也多為分權型的。

(四)法制環境
在法制健全的國家,各級政府對自身行為約束力較強,能夠按照既定的事權、財權范圍行事,因此有利於實行分權型稅收管理體制。反之,只有靠行政命令實行集權型體制。

(五)國情
一國的疆域大小、人口多少、社會經濟的地域差異、產業結構狀況等,對確定稅收管理體制都有重要影響。一般而言,領土廣闊、地區間差異較大的國家,應首選分權型稅收管理體制,這有利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並提高管理的效率。

世界各國依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確立了不同的稅收管理體制。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國家中,財稅體制大體上分為「中央與地方分權制」和「中央集權制」兩大類型。目前很多國家都採用了「中央與地方分權制」,即「分稅制」。在實行分稅制的國家裡,稅權的集中與分散、中央支配收入的比重大小等都各不相同,尚不能以此來衡量一國稅收管理體制的優劣。但有一點已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贊同,即應該實行適度的分權。何為「適度"?只有一個標准,即實現了政權、事權、財權與稅收管理權的和諧統一。

⑺ 稅收管理體制的建立稅收管理體制的原則

稅收管理體制與所有經濟管理體制一樣,都必須與經濟基礎相適應,並為經濟基礎服務,隨著經濟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調整。稅收管理體制又是國家經濟管理體制、財政管理體制的一部分,也必須與各級經濟管理體制相配套。
稅收管理體制涉及到正確處理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關系,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政府以及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責、權、利關系。因此,正確處理這種關系必須適應政治經濟發展變化的要求,遵循一定的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是建立稅收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中國憲法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制定,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這條原則是制定各項經濟管理體制,包括稅收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
統一領導,就是屬於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稅收方針、政策由中央制定,並要求地方貫徹執行。分級管理是指具體稅種由中央和地方分權管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管理經濟以直接調控為主轉向間接調控為主,稅收作為國家從宏觀上引導、控制國民經濟正常進行的重要手段,稅收管理必須有較多的集中。屬於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稅收方針、政策必須由中央制定,並監督地方貫徹執行,全國的稅收工作必須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由於中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經濟效益和稅收負擔能力有很大差異,為便於地方因地制宜處理一些地區性稅收問題,更好地組織收入和發揮調節經濟的作用,也應給地方必要的稅收管理權。 責,就是責任,指與權利相對應的各級政府應負的職責;權,就是權利,指各級政府處理本級政府范圍內行政事務的法定許可;利,就是利益,指各級政府在履行其權、責過程中所得到的回報和與責任相聯系的財力保證。
建立稅收管理體制在於實現合理分權,而合理分權歸根到底是為了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各級之間的分配關系。因此,不能把稅收管理體制僅僅歸結為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它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系,並首先作為利益表現出來。只規定國家或地方政府擔負的責任,而無相應的權利,沒有適當的利益驅動,勢必挫傷各級政府及職能機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反之,僅規定政府及職能機構享有權力,缺乏行使權利的責任約束,也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確立稅收管理體制必須遵循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按收入歸屬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是指凡屬中央財政的固定收入以及共享收入,管理許可權在中央;凡屬地方財政的固定收入,管理許可權在地方。
稅收管理許可權的明確劃分,是稅收管理體制的首要問題。如果許可權劃分不清,在稅收管理上責、權、利統一的原則就不可能完整、准確地體現出來,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就成了一句空話。因此,哪些管理許可權由中央行使,哪些由地方行使,都應規定清楚,避免越權行使和互相扯皮現象的發生。 一國的疆域大小、人口多少、社會經濟的地域差異、產業結構狀況等,對確定稅收管理體制都有重要影響。一般而言,領土廣闊、地區間差異較大的國家,應首選分權型稅收管理體制,這有利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並提高管理的效率。
世界各國依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確立了不同的稅收管理體制。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國家中,財稅體制大體上分為「中央與地方分權制」和「中央集權制」兩大類型。目前很多國家都採用了「中央與地方分權制」,即「分稅制」。在實行分稅制的國家裡,稅權的集中與分散、中央支配收入的比重大小等都各不相同,尚不能以此來衡量一國稅收管理體制的優劣。但有一點已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贊同,即應該實行適度的分權。何為「適度?只有一個標准,即實現了政權、事權、財權與稅收管理權的和諧統一。

⑻ 稅收徵收管理的主體是什麼

稅務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五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徵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8)政府怎樣管理稅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六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

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准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十二條稅務人員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⑼ 稅收管制是什麼

稅收管理體制是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制度。是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稅收管理集權與分權的關系。

簡介是指確認和保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稅權關系的法律制度
定義稅收管理體制:一個國家稅收法令政策的制定和貫徹執行,以及稅收管理的實現和稅款的征解入庫等,都必須依靠各級政府的協同活動才能順利完成。同時,各級政府在執行各自的國家職能任務中,也需要一定的收入供其安排使用。為此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建立起一套稅收立法、執法以及稅收管理許可權劃分的行政規范,以調動各方面共同搞好徵收管理,完成稅收任務的積極性,並使各級政府都有一部分可供支配的財務,以保證其職能任務的實現。這種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的行政規范,就是稅收管理體制。
與財政體制關系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994339.htm

稅收是國家的經濟命脈,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承擔著重要的歷史使命,地方稅收是地方財政收入的基本來源,在地方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大作用,因此地方稅收管制是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

⑽ 稅收收入是由政府支配管理是對還是錯

摘要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