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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管理費滯納金是怎樣計算

發布時間: 2022-04-27 00:21:35

『壹』 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滯納金比例,多少合適

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合適。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如果是一般的房屋租賃應約定違約金,而非滯納金。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法律分析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按下列方法計算:1、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2、過高或過低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減少或增加。3、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實際損失確定。房屋租賃合同指的是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會定期支付約定租金,並且在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整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中應該包括:1、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房屋的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具和家電等設施狀況;3、租金和押金數額以及支付方式;4、租賃用途及房屋使用要求;5、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6、租賃的期限;7、房屋維修責任;8、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9、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10、當然可能還有其他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貳』 租金滯納金計算公式

84x0.1%x(5x30+10)=13.44

『叄』 物業管理費一年的滯納金有多少

假如本月應交50元,但業主延遲了14個月才交,按每天5%的違約金計算 50元×5%=2.5元/每天 2.5元/每天×30(每月30天)×14個月=1050元 。

如果物業公司僅僅約定了業主延遲交納物業費的違約金,卻沒有約定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的違約金或者說業主延遲交納物業費違約金的比例明顯高於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違約金的比例,這就造成了合同雙方賠償額度不平等,違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在現實生活當中這樣的物業服務合同一旦發生相關違約金訴訟,法院一般不支持物業公司相關違約金的請求。這是充分考慮到合同法當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平等的基本原則。


(3)租金管理費滯納金是怎樣計算擴展閱讀

《綿陽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縣(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五年對物業服務等級標准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同時向社會公布。

『肆』 物業費滯納金的計算公式

法律分析:滯納金S=KN×0.003×T,即滯納金S=月管理費(K)×欠費月數(N)×0.003(系數)×月欠費的平均日長度(T)。 物業管理費,是物業管理公司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物業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付出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化人民共和國民訴意見》

第二百九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執行通知,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後的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中除應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並應通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伍』 租房房屋滯納金怎麼算

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

如果是一般的房屋租賃應約定違約金,而非滯納金。違約金的比例由雙方自行約定,應在具體的租房合同中體現。

如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另一方主張違約金的,一般不能高於實際損失的30%。雖然違約金是沒有上限,但過高法院也不會支持(一般以實際損失來看的),一般按月的為單月月租的一到二倍就差不多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就規定:

「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該司法解釋對約定違約金過高、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情形也規定了具體可參照的標准。

(5)租金管理費滯納金是怎樣計算擴展閱讀:

一、滯納金的計算公式

2014年,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徵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范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二、性質界定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於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徵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

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麼在徵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征。

可以看出,以上學說多是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

『陸』 房租滯納金怎麼算

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 如果是一般的房屋租賃應約定違約金,而非滯納金。違約金的比例由雙方自行約定,應在具體的租房合同中體現。如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另一方主張違約金的,一般不能高於實際損失的30%。雖然違約金是沒有上限,但過高法院也不會支持(一般以實際損失來看的),一般按月的為單月月租的一到二倍就差不多了;按日的話,如果數額實在太小,不方便與租戶溝通,一般晚個幾天也就算了。

『柒』 物業滯納金怎麼算,有沒有上限

法律分析
物業滯納金根據物業費月金額,拖欠月費和滯納金系數進行計算,拖欠物業管理費滯納金具有上限,規定為不能超過20%比例。物業與業主簽訂服務合同,物業提供服務,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業主需要繳納相應的物業費。業主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相應的業主有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可以不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多次催收仍不繳納的,物業公司可以作出起訴業主的決定,要求其支付物業費並承擔拖欠物業費的滯納金與違約金。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捌』 房屋租金滯納金怎麼計演算法

租金沒有滯納金,滯納金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措施。拖欠租金的可以在合同中協商約定違約金,違約金的比例一般按照標的數額的20%設定,造成的損害比較大時違約金可以適當上浮,但最高不應超過實際損失的30%。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