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本溪市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切實發揮公益性崗位促進就業困難群體就業的積極作用,根據《就業促進法》、《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本溪市就業促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益性崗位主要是由政府出資扶持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用於優先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在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類崗位就業。第三條本行政區域內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申請、審核、人員招聘、補貼資金申報、撥付、日常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縣(區)人社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管理的主管部門,由其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承擔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公益性崗位資金運行及管理的監管工作,審計部門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第五條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遵循誰開發、誰管理、誰用人、誰負責的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健全規章制度,承擔公益性崗位日常管理。第六條公益性崗位主要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營利性服務崗位。具體包括:
(一)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勤服務崗位;
(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管護崗位;
(三)政府及其部門組織社會公益活動所需的崗位;
(四)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社會管理需要的非執法性質的輔助崗位;
(五)政府及其部門開發的適合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其他崗位。第七條公益性崗位開發實行分級管理與屬地化管理相結合方式。市(省、中)直單位向市人社部門提出申請;縣(區)屬單位向縣(區)人社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內容包括:設定事由、崗位名稱、數量、期限和崗位要求、工作內容、工資待遇等。書面申請應由申請單位和主管部門共同蓋章。第八條公益性崗位開發實行總量控制制度。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就業困難人員數量,結合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自然減員、就業離崗、崗位期滿及崗位績效評估等情況,測算下年度可開發公益性崗位計劃規模,於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社局申報確定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數量。第九條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應為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具體標准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再納入公益性崗位安置范圍:
(一)無就業願望或無就業能力的。
(二)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服從安排到公益性崗位就業的。
(三)其他不符合公益性崗位安置的。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申請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
(一)依據法律、法規,與新招聘就業困難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
(二)為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市、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法人登記證或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經各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納入公益性崗位管理,並向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第十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開發的工勤服務等崗位,應當從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並經當地人力資源市場發布的崗位中進行招聘,嚴禁利用單位現有人員申請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安置特殊群體或完善社會服務而設置(開發)的社會輔助類崗位,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採取統一報名、公開招聘。第十四條鄉(鎮、街道)為單位開發的居民服務性崗位,應當通過公示欄等形式向轄區居民進行發布。第十五條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實行每季度在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在崗公示和通過鄉(鎮、街道)、社區公示欄等形式進行崗前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第十六條經批准使用的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補貼資金由就業專項資金支付。
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先行發放、繳納,經市、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季審核後,按現行標准予以撥付。第十七條用人單位申請補貼資金,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情況資料庫;
(二)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申報核定表;
(三)工資表;
(四)繳納社會保險憑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㈡ 如何管理公益林管護人員
地方是規劃 水果湖隧道工程必須不是廢話多少好感呢和施工換道士費迪南德福勁呢個電話不錯
㈢ 公益事業單位的志願者隊伍如何管理
既然不能給予物質的報酬
就要給精神方面的 比如證書 T恤 等等
具體的自己想想
㈣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及建議
摘要 ヒ華Ω饔萌說ノ恢間的公益性崗位待遇不均衡
㈤ 民間公益組織怎麼管理好
第一 尋找合作夥伴(包括媒體和共同愛心的人員團隊)
第二、建立組織的管理體質和活動的定位(組織的服務范圍)
第三 尋找本地公益組織的合作和支持,同時積極參加公益組織的交流和活動分享,學習如何操作
第四,面向高校和社會招募管理人員和志願者。
第五、活動(包括前期調查,活動(前、中、後期)宣傳(擴大組織影響力和活動影響力),交流總結會,志願者表彰
第六、積極尋求各地組織合作,和活動的實際性
㈥ 如何做好基層社會管理類公益性崗位工作
如何考基層統計事務和法規的內容
㈦ 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
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
嚴格用人管理。用人單位應遵守國家勞動保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保證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基本權益。
1、人事勞動和財政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審批、安置以及崗位等各項補貼的審核發放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負責對公益性崗位開發和就業人員的管理。
2、凡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服從安排到公益性崗位就業的人員,不再作為就業困難對象給予幫扶。
3、對他人採用冒名頂替等辦法從事公益性崗位,並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金補貼的,經核實後,追回已發放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金補貼,並收繳核銷持證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
4、非職工過錯等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協議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停止享受政府給予的崗位補貼。但由財政部門繼續為其補貼社會保險費,直到合同期滿。
5、在公益性崗位上就業的人員,自動離職、累計請假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或者違反用人單位規定被提前解除勞務協議的,本人不得享受在公益性崗位上的就業待遇。
6、對自動離職、退休、解聘或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向人事勞動保證部門和財政部門上報,由財政部門停發公益性崗位等各項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