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疫情期間工資不發放怎麼辦
疫情期間個人工資被拖欠的話只能是先跟單位協商,可是,很多用人單位既然敢拖欠員工工資,基本上也都沒有跟員工友好協商的態度。這樣的,話對員工來講只能是選擇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單位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了。
在疫情期間工資拖欠怎麼辦?
第一步:直接與用人單位協商。直接找老闆或部門主管協商,要求其向您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二步:協商不成,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第三步:如果投訴未果,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疫情期間已經復工但公司惡意拖欠工資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說企業的經營有困難,絕大部分的職工也都可以理解公司所作出的降低工資待遇或延遲發工資的這種決定,問題是確實有一部分企業根本就是以疫情為借口惡意拖欠工資的,可能疫情結束之前還有一部分工資都沒有給員工結清楚。
B. 疫情期間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疫情期間老闆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應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以疫情為由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屬於違法行為。
相關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C. 疫情期間不發工資怎麼辦
疫情期間不發工資的話,就提前收集好證據
1.如果可以的話把老闆的營業執照拍下來
2.每個月的工資條保存下來
3.記住公司地址
4.老闆電話
5.在公司群里的聊天記錄,從入職一直到現在的聊天記錄都截圖下來
6.帶著這些去當地勞動局仲裁老闆
D. 疫情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
因為疫情不發工資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勞動訴訟的方式來要求用單位支付工資,首先勞動者可以先收集在家上班的證據,比如單位發的通知或者勞動者提交的工作內容等證明勞動者實際上班,單位如果沒有支付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委員會投訴,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發工資義務的,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無故拖欠工資,員工可以提出離職,並要求支付賠償金,另也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2、符合法律規定公司出現拖欠工資的情形,這種情況公司並不違法,員工個人只能選擇接受或者可以提出離職,但沒有賠償金。疫情期間不發工資員工可以與企業協商處理的。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疫情期間工資怎麼算?
1.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2.疫情期間員工工資這樣計算: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企業應支付職工標准工資;超過一個月的,職工正常上班,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超過一個月的,職工沒有正常上班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綜上所述,疫情公司不發工資,應先收集在家上班的證據如單位發的通知或者勞動者提交的工作內容等證明勞動者實際上班,單位如果沒有支付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委員會投訴,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E. 疫情期間不發工資怎麼辦
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是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因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休假期間,經與職工協商,用人單位可以用職工的年休假等假期相抵工作日。如果職工用完各類假期但是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是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利用網上辦公、在家裡辦公,視為正常上班,應依法支付工資。在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在家裡完成工作任務,職工在家裡工作也是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如果職工的工作量沒有減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准發放;如果職工工作量不足,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協商在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准。
3、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復工的,在此期間的工資應按照其正常工作時所能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但是不包括加班費(用人單位規定的每月定額加班費除外)、各類特殊情況下非固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或者獎金。
4、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的疫情結束前無須支付工資的協議也可能會被認定無效。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一致調整該期間薪酬,薪酬也不應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標准,且用人單位應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除非當地政府另行頒布了優惠措施。但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酌情減少或取消獎金的支付的協議是有效的。
F. 疫情期間發不了工資咋辦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在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給發工資的可以到勞動局投訴。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疫情期間如果延遲復工或未返崗,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疫情期間公司不發工資員工應該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舉報電話,也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勞動保障部門的電話可以通過撥打12333來進行查詢。如果確實因為企業經營困難無法在復工後及時發放的,可以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發放,但注意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准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G. 疫情期間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如果疫情期間公司沒有發工資,可以通過以下幾條途徑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一、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二、如果勞動監察大隊不處理的話,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三、如果你對仲裁的結果不服,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H. 疫情期間不發工資怎麼辦
疫情期間不發工資,勞動者可通過以下的方式維權:
1、申請調解;
2、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3、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訴。
疫情期間企業不發工資的解決途徑為:如果在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發工資的話,那麼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局進行投訴,如果勞動者手上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也是可以通過之前的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及相關的證據證明勞動關系,進而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
企業停工是有工資發放的。停工第一個月正常發放工資,第二個月開始發放生活費,生活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1月份的工資應按約定的工資發放日發放工資,2月份及以後的工資,如發工資的時間在延遲復工期內,因為單位無法正常工作,推遲發放合理。如果確實因為企業經營困難無法在復工後及時發放的,可以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發放,但注意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確規定是不可超過30日。至於工資是否能只發部分,應與所有員工協商來確定。
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標准國家規定?
疫情期間,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綜上所述,關於企業疫情期間不發工資,勞動者可通過以上的幾種方式維權,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好自己。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對員工發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