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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到商標侵權的原因

發布時間: 2022-12-22 15:11:06

1. 商標侵權的原因有哪些

1、高額利潤的誘惑。
假冒國際品牌產品,通常情況下可以獲取高額利潤。而且因為品牌效應,銷售比較容易。由於高額利潤的驅使,致使侵權或假冒精品名牌產品的不法行為屢禁不止。
2、現行政策法規存在缺陷且執法力度不夠。
近幾年來,為規范市場,雖然我國政策法規立法數量逐漸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統的法律法規來確認市場執法和監督管理機構名稱、地位、取權與體制。
行政執法手段缺乏,難於震懾不法分子。作為商標侵權的一個重要執法部門,當前工商行政管理體制與嚴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設與經濟的發展還有不相適應的環節。
3、許多消費者偏品牌而不重產品本身,這也是產生商標侵權的一個溫床。
商標一開始就是用來讓顧客識別的,當這一信息被定位以後,顧客就只認牌子而不管其他了。其實,社會發生了分工,商標開始異化等一些國際知名企業認為設廠不經濟,便把加工的任務交給了其他生產者,公司則全力創立品牌,並且也不一定做整個市場的營銷。但一些消費者只重視商標,而忽視了商標所代表的商品品質和內涵,從而導致一些打擦邊球的產品得以在市場上走俏。
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對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2、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3、刑事責任
除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外,侵犯商標權還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商標侵權的處理途徑
1、向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
2、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法院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如下:
(1)要求處理的當事人不同。
按照《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商標侵權行為,既可以是被侵權人,也可以是被侵權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當事人,必須是被侵權人。法院不受理其他人的起訴。

(2)對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只要求提供侵權事實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明確;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權人起訴時,必須提供明確的被告,否則不予受理。
(3)受理原則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出發,即使無人控告、檢舉,也要「主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則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沒有被侵權人起訴,人民法院不處理商標侵權案件。

2. 商標侵權如何確定

一、商標侵權如何確定
1、商標侵權根據下列標准確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使用、更換、偽造、銷售、製造他人商標,從而導致商標注冊人遭受實際損失的違法行為,即可認定為商標侵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侵犯商標權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侵犯商標權的賠償標准如下: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3. 商標侵權的原因以及解決辦法

法律分析:商標侵權的原因:高額利潤的誘惑,現行政策法規存在缺陷且執法力度不夠,許多消費者偏品牌而不重產品本身。解決辦法: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執法等層面,也涉及到經濟、文化、政治、外交等領域,因此是一項巨大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4. 商標侵權怎麼查

一、正面回答
查詢商標是否侵權可以在商標局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進行查詢。可以看當事人是否有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等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分析詳情
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通常包括造成損害後果或即將發生損害後果,即侵權行為給商標權人已經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可表現為產品銷量下降,利益的減少或者商標信譽降低等。二是行為違法性,即行為人未經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而客觀上行使商標權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三是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四是主觀上的狀態,包括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非法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反向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在認定是否侵權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而對於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認定是否侵權時不以行為人主觀上過錯為要件。
三、商標侵權賠償標准: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5. 商標侵權的侵權原因是什麼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稱之為「反向假冒」;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6. 商標侵權怎麼查

法律分析:查處侵犯商標權的方式:(一)詢問有關當事人;(二)查閱、復制與侵權事實相關的合同、票據、電子郵件等材料;(三)對行為發生地進行現場取證調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五)查處侵犯商標權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7. 商標侵權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商標是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務上採用或注冊的,能夠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來的標志。一經注冊,所有人就擁有該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專有使用權,他人未經許可將相同或近似商標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