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同終止的原因是有哪些
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債務已經履行;債務相互抵銷;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以及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等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貳』 哪些原因導致合同終止
法律分析: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履行;第二,合同被解除;第三,合同債權債權相互抵消;第四,擔負債務的一方,將合同標的物提存的;第五,合同債權方免除債務方債務;第六,債權、債務相等且均是同一人承擔;第七,符合法律或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