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火災原因鑒定
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現場進行封閉調查,負責調查火災原因。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規定,發生火災後火災造成的原因不明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現場進行封閉調查,負責調查火災原因。作出火災原因認定前應當完成以下調查工作:(一)火災現場已經過動態勘驗,擬認定的起火點已經過徹底扒掘和處理,已完成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製作現場勘驗筆錄;(二)根據需要已詢問火災第一發現人、第一報警人,最先撲救火災的人,現場逃生人員,火災肇事嫌疑人,熟悉起火場所、部位和生產工藝人員,並獲取了相應的證據材料;(三)其他應當進行的調查工作。對有人員死亡的火災,依法獲取了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部門出具的屍體檢驗文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共同調查的火災,獲取了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結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⑵ 起火原因鑒定有哪些鑒定機構
起火原因鑒定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37號)"令:第二章第六條明確火災事故的調查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七條火災事故的調查,按下列分工進行:
(一)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旗)公安消防機構進行;
(二)重大火災事故的調查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機構進行;
(三)特大火災事故的調查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級公安消防機構進行。
跨行政區域的火災事故的調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相關區域的公安消防機構予以協助。
第八條上級公安消防機構必要時可以對下級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的火災事故進行復查。
公安部消防局應當督促、檢查、指導特大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九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發生群死群傷和政治、社會影響大的火災或認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應當及時通知刑事偵查人員參加調查,如構成放火案件的,應當移交公安刑事偵查部門立案偵查。
起火原因有多種,分為人為縱火和自然起火,起火原因鑒定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起火原因鑒定是認定事故責任的重要途徑,必須由公安機關進行勘查鑒定。對公安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和訴訟,通過這兩種救濟途徑進行維權。消防警察根據警情指派立即組織人員進行進行滅火,會根據警情對火勢進行一個初步的研判,決定派多少車輛和多少消防人員。
⑶ 消防隊如何鑒定起火原因
根據我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一是主體的特殊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我國一支實行現役體制的部隊,是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於是,我國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軍人執法」這一非常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是科學性。火災發生後,事故現場因為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三是事實上的准司法性。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能夠正確分析火災三要素與火災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規),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包括導致火災蔓延、擴散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後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系。而法律歸責知識的掌握和對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人員的基本素質。
⑷ 問349:火災事故原因調查的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災,可以適用簡易調查程序:
(1)沒有人員傷亡的;
(2)直接財產損失輕微的;
(3)當事人對火災事故事實沒有異議的;
(4)沒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項的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報公安部備案。
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並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表明執法身份,說明調查依據;
(2)調查走訪當事人、證人,了解火災發生過程、火災燒損的主要物品及建築物受損等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3)查看火災現場並進行照相或者錄像;
(4)告知當事人調查的火災事故事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5)當場製作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捺指印後交付當事人。
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在二日內將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⑸ 問352:火災事故原因的認定如何進行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和有關檢驗、鑒定意見等調查情況,及時作出起火原因的認定。
(2)對起火原因已經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點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證據能夠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3)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前,應當召集當事人到場,說明擬認定的起火原因,聽取當事人意見;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記錄在案。
(4)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復核的權利。無法送達的,可以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公告送達。公告期為二十日,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5)對較大以上的火災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災事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開展消防技術調查,形成消防技術調查報告,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大以上的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起火場所概況;
②起火經過和火災撲救情況;
③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統計情況;
④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分析;
⑤防範措施。
火災事故等級的確定標准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6)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查閱、復制、摘錄火災事故認定書、現場勘驗筆錄和檢驗、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提供,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移交公安機關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不予提供,並說明理由。
⑹ 火災事故原因及預防措施
一、火災事故原因
1、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遇明火燃燒;
2、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遇高溫物體起火;
3、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被雷電擊中起火;
4、電氣線路短路、過載、接觸不良、電弧等引發起火;
5、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輸送過程中遇靜電火花或其他火花引發起火。
6、部分在空氣中自燃的物質如黃磷、硅烷和遇水自燃的金屬如鈉、鉀、鋰等在儲存和使用不當也會引發起火;
7、設備泄漏,高溫易燃介質流出引發起火。
二、火災事故預防措施
1、有可燃物的作業現場嚴格控制明火存在,對必須動火作業的情況,需要經過審批,確保現場安全的情況下才能作業;
2、有可燃物的作業現場,高溫設備表面必須進行保溫處理;不得使用碘鎢燈和大功率白熾燈;
3、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必須定期進行防雷檢測,確保防雷設施有效;
4、定期對電氣線路進行檢查確保用電安全,易燃易爆場所應當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5、易燃易爆場所設備應有靜電導出措施,操作人員應使用防靜電工作服,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6、易自燃的危險物質必須做好保護儲存措施,防止泄露;
7、做好設備維護保養,防止高溫易燃介質泄漏。
8、作業現場應盡量減少可燃物存放,一般不超過一天使用量。
9、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及時撲滅初始火災。
火災事故原因及預防措施 [篇2]
電氣線路發生火災,主要是由於線路的短路、過載或接觸電阻過大等原因,產生電火花、電弧或引起電線、電纜過熱,從而造成火災。
一、短路
(一)定義:電氣線路中的導線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相線與相線,相線與零線(地線)的連接,在迴路中引起電流的瞬間驟然增大的'現象叫短路。根據歐姆定律,短路時由於電阻突然減小則電流將突然增大。因此, 線路短路時在極短的時間內會發出很大的熱量,這個熱量不僅能使絕緣層燃燒,而且能使金屬熔化,引起鄰近的易燃、可燃物質燃燒,從而造成火災。
(二)短路的形式
相線之間相接叫相間短路;相線與零線(地線)相接叫直接接地短路;相線與接地導體相接叫間接接地短路。
(三)電氣線路發生短路的主要原因有:
1.使用絕緣電線、電纜時,沒有按具體環境選用,使絕緣受高溫、潮濕或腐蝕等作用,失去了絕緣能力。
2.線路年久失修,絕緣層陳舊老化或受損,使線芯裸露。
3.電源過電壓,使電線絕緣被擊穿。
4.安裝、修理人員接錯線路,或帶電作業時造成人為碰線短路。
5.裸電線安裝太低,金屬物不慎碰在電線上;線路上有金屬物件或小動物跌落,發生電線之間的跨接。
6.架空線路電線間距太小,檔距過大,電線鬆弛,有可能發生兩線相碰;架空電線與建築物、樹木距離太近,使電線與建築物或樹木接觸。
7.電線機械強度不夠,導致電線斷落接觸大地,或斷落在另一根電線上。
8.不按規定要求私拉亂接,管理不善,維護不當造成短路。
9.高壓架空線路的絕緣子耐壓程度過低,引起線路的對地短路。
(四)防止短路的措施
1.按照環境特點安裝導線,應考慮潮濕、化學腐蝕、高溫場所和額定電壓的要求。
2.導線與導線、牆壁、頂棚、金屬構件之間,以及固定導線的絕緣子、瓷瓶之間,應有一定的距離。
3.距地面2m以及穿過樓板和牆壁的導線,均應有保護絕緣的措施,以防損傷。
4.絕緣導線切忌用 鐵絲捆紮和鐵釘搭掛。
5.定期對絕緣電阻進行測定。
6.安裝線路應為持證電工安裝。
7.安裝相應的保險器或自動開關。
二、過載(超負荷)
(一)定義:電氣線路中允許連續通過而不致於使電線過熱的電流量,稱為安全載流量或安
全電流。如導線流過的電流超過安全電流值,就叫導線過載。電線過載,一般在不考慮電壓降的情況下,以溫升為標准。
一般導線的最高允許工作溫度為65度。當過載時,導線的溫度超過這個溫度值, 會使絕緣加速老化,甚至損壞,引起短路火災事故。
(二)發生過載的主要原因有:
1.導線截面積選擇不當,實際負載超過了導線的安全載流量。
2.在線路中接入了過多或功率過大的電氣設備,超過了配電線路的負載能力。
(三)防止過載的措施
1.合理選用導線截面。
2.切忌亂拉電線和過多的接入負載。
3.定期檢查線路負載與設備增減情況。
4.安裝相應的保險或自動開關。
三、接觸電阻過大
(一)定義:導體連接時,在接觸面上形成的電阻稱為接觸電阻。接頭處理良好,則接觸電阻小;連接不牢或其他原因,使接頭接觸不良,則會導致局部接觸電阻過大,產生高溫,使金屬變色甚至熔化,引起絕緣材料中可燃物燃燒。
(二)發生接觸電阻過大的主要原因有:
1.安裝質量差,造成導線與導線、導線與電氣設備連接點連接不牢。
2.導線的連接處沾有雜質,如氧化層、泥土、油污等。
3.連接點由於長期震動或冷熱變化,使接頭松動。
4.銅鋁混接時,由於接頭處理不當,在電腐蝕作用下接觸電阻會很快增大。
大家知道,線路接通電源之後,電流通過電線、接頭和設備就會發熱,這是正常現象。接頭做得好,接觸電阻不大,連接點的發熱量就小,可以保持正常溫度。如果接頭接得不好,接觸電阻就會增大,同時產生的熱量也就多。在一定電流下,電阻越大發熱量就越多。因此,有較大接觸電阻的線段就會強烈發熱,使溫度急劇升高引起導線絕緣層的燃燒,以致引起附近電線上的粉塵、纖維等物質燃燒起來,若處理不當就會引起火災。如棉紡廠的電動機振動時,就有可能使接頭松動,產生接觸電阻過大,因局部溫度升高引燃棉塵或飛絮發生火災。
(三)防止接觸電阻過大的措施:
1.應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接頭,對於必不可少的接頭,必須緊密結合,牢固可靠。
2.銅芯導線採用絞接時,應盡量再進行錫焊處理,一般應採用焊接和壓接。
3.銅鋁相接應採用銅鋁接頭,並用壓接法連接。
4.經常進行檢查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為了防止或減少配電線路事故的發生,必須按照電氣安全技術規程進行設計,安裝使用時要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強維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保障用電安全。
【 四 電氣火災如何撲救呢? 】
要根據用電情況,要配置相適應的二氧化碳、乾粉1211等滅電火的消防器材,當電氣火災一旦發生的時候,立即使有效的撲滅電氣火災。撲救電氣火災首先要切斷電源,然後根據火災現場情況採取確當方法撲救火災。如果因特殊情況,必須帶電滅火時應該注意,對初起
的電氣火災可用滅電火的滅火劑和滅火器滅火,為了保證滅火人員和車輛的安全,應當使人體與帶電體之間保持兩米以上的距離。如電壓為110千伏時,最小安全距離為一米,電壓為330千伏時,最小安全距離位2.4米。有些單位設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滅火裝置,可以迅速啟動,撲滅電氣設備火災。用水帶電滅火,最好用噴霧水槍,也可以用直流水槍打點射滅火。
【五 小結】
通過這節課的學習我們認識到,為防止各類用電事故的發生,學生的安全與健康,在校住宿學生安全用電始終是一個必須時刻引起高度重視的課題
每一位在校學生都必須做到:
1 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嚴禁在宿舍使用電熱棒,電爐等電器,嚴禁在寢室使用蠟燭等明火。大功率用電器輕則造成跳閘,損壞電器或者電力設施,重則引發火災或觸電,學校的制度並無不妥。學生應自覺節約用電,不使用時要隨時隨手關閉電源
2 注意用電安全,不得亂接電源,各種充電器材要在有人監護時使用,使用完畢後盡快拿下。
⑺ 問345:火災事故原因調查的原則和基本任務分別是什麼
火災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以及合法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火災事故調查。根據《消防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並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火災責任認定,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總結火災事故教訓。
(1)調查火災原因。火災原因包括起火原因與災害成因兩個方面。起火原因是指直接導致起火燃燒的原因;致災原因是指直接造成火災危害後果的原因。火災原因調查就是要查清起火原因及致災原因,確定火災事故的性質,為消防安全工作積累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與資料,從中找出問題的症結所在,採取針對性的改進措施和對策,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並為改進火災撲救工作,調整滅火作戰計劃,增加新的滅火設備或器材,研究新的滅火戰術及技術對策提供經驗和素材。
(2)作出技術鑒定,為依法追究火災責任者提供事實根據,導致火災肇事者受到應有的懲罰,使職工群眾由中受到啟發教育,從而提高人們的防火警惕性。
(3)根據火災事故的性質、情節以及後果,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分別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及時有力地打擊放火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及國家的利益。
(4)統計火災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為國家提供准確的時效性強的火災情報與統計資料,為制定消防工作對策提供決策依據。
(5)及時發現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難題,為消防科研部門提供研究課題,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解決實際問題,使消防科學研究更好地為經濟發展服務。
⑻ 問351:火災事故原因調查如何實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調查需要,適時對現場勘驗和調查詢問收集到的證據、線索進行審查和分析,確定火災事故的主要事實、調查工作重點和方向。
(1)調查詢問
①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根據調查需要,對發現、撲救火災人員,熟悉起火場所、部位和生產工藝人員,火災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員進行詢問。對火災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必要時,可以要求被詢問人到火災現場進行指認。
②詢問應當製作筆錄,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捺指印。被詢問人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③勘驗火災現場應當遵循火災現場勘驗規則,採取現場照相或者錄像、錄音,製作現場勘驗筆錄和繪制現場圖等方法記錄現場情況。
對有人員死亡的火災現場進行勘驗的,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對屍體表面進行觀察並記錄,對屍體在火災現場的位置進行調查。
現場勘驗筆錄應當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現場勘驗筆錄上註明。現場圖應當由制圖人、審核人簽字。
(2)物證提取。現場提取痕跡、物品,應按照下列方法和步驟進行。
①量取痕跡、物品的位置、尺寸,並進行照相或者錄像;
②填寫火災痕跡、物品提取清單,由提取人、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清單上註明;
③封裝痕跡、物品,粘貼標簽,標明火災名稱和封裝痕跡、物品的名稱、編號及其提取時間,由封裝人、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標簽上註明。
提取的痕跡、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3)現場實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調查需要進行現場實驗。現場實驗應照相或者錄像,製作現場實驗報告,並由實驗人員及見證人員簽字。現場實驗報告的內容包括實驗的目的、時間、環境、地點以及使用儀器或者物品、過程以及實驗結果等。
(4)火災檢驗與鑒定。現場提取的痕跡、物品需要進行專門性技術鑒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鑒定機構進行,並與鑒定機構約定鑒定期限和鑒定檢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託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鑒定。
有人員死亡的火災,為了確定死因,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本級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部門進行屍體檢驗。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部門應當出具屍體檢驗鑒定文書,確定死亡原因。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法醫進行傷情鑒定:
①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重傷的;
②火災受傷人員要求作鑒定的;
③當事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④其他應當進行鑒定的情形。
對受損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由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①鑒證機構、鑒證人是否具有資質、資格;
②鑒證機構、鑒證人是否蓋章簽名;
③鑒定意見依據是否充分;
④鑒定是否存在其他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情形。
對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採信。
(5)火災損失統計。受損單位和個人應當於火災撲滅之日起七日內向火災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如實申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並附有效證明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受損單位和個人的申報、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鑒定意見以及調查核實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火災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進行如實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