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環保工程不合格導致停產,損失如何計算
環保工程停工損失可以用以下的方法進行計算:1.根據有關規定,機器停機費應為:折舊費;大修費;定期修理費;2.四項隨車勞務費乘以實際停運台班數之和。包括停產期間支付的生產工人工資、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消耗的燃料和動力費用、應承擔的車間經費和企業管理費。臨時停工主要是由於工程地質條件變化、臨時停水、停電、人為障礙等原因造成的。這種停工通常需要申請經濟簽證,經濟簽證應具有停工復工的具體時間、人員和機械數量,因此停工損失的計算比較簡單。停工費的計算,以及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窩工,按停工期間現場停工人員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貳』 環境污染賠償損害怎麼規定的
您好!
在目前適用的法律中,涉及到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幾部:
1、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其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其第四十一條規定:「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其第五十五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其第六十一條規定:「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5、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其第六十二條規定:「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其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