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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知道自己的解除勞動合同原因

發布時間: 2022-04-26 06:26:56

① 勞動合同解除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可以雙發當事人協商解除,也可一方在對方有過錯時,在雖然對方沒有過錯但是自己有合理原因時提前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② 怎麼查詢個人是否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查詢個人是否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有兩個渠道,正常辦理離職後是應出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的,一是去原單位人事部門進行查詢。二是去勞動局勞動關系科查詢,單位留一份,除了存檔的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應該給員工本人一份。
法律分析
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應該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應該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勞動合同勞動者自己也應該有一份,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自己也可以看到,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沒有出具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依據相關法律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③ 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分為哪幾類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④ 我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有哪幾類

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三個大的類型
第一類,員工本人意願離職。
第二類,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類,法律規定情況終止勞動合同。

員工本人意願離職一般是向單位提出離職申請,到期之後勞動合同終止。或者員工提出和單位協商解除。

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一般存在員工違紀辭退、單位裁員、協商解除以及無故辭退員工,根據原因的不同單位可能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法律規定情況終止勞動合同,一般為合同到期、單位破產、以及員工達到退休年齡等。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⑤ 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主要分為哪幾類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2.過錯解除動合同,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3.非過錯解解除動合同,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 解除勞動合同原因

解除勞動合同常見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因此被終止勞動合同的。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需寫明,尤其是對於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要寫明解除的真實理由。對於勞動者來說,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借故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為標准,可以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勞動者過錯性解除和無過錯解除。因勞動者過錯解除,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⑦ 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怎麼寫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填寫即可,我國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相關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因此被終止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