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款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资金支付结算而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3、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存款人以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公司银行结算账户。公司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项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存款人以自然人名义持个人身份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4、 第四条公司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5、 第五条存款人应当在注册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在异地(省、市、县)开立的除外。
6、 第六条存款人在审批制下开立基本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项存款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开户银行将签发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开立的用于登记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7、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存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8、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逃税、逃废债、提现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㈡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规范开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帐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帐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㈢ 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档案是如何管理的
同一客户开立多个中国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可只设一个账户档案,但需按账号内设分档案,留存各类申请书、印鉴卡等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共性证明资料可只留存一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账户撤销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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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公司的银行账户进出很混乱,作为会计应该怎样具体的管理
公司的银行账户进出很混乱,作为会计的具体管理:
1.细心留意每一笔银行业务,及时做好记事登记。2.银行的进账出账手续单要妥善保存,保证安全无杂错。3.做好记账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整理凭证,最好每天做一次。4.当天事当天做,不要拖到第二天,必要时就加个班。
㈤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 (2)自愿起择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挥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和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3)存款保密原则。即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㈥ 账号管理原则包括
法律分析:银行账户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 (2)自愿起择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挥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和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3)存款保密原则。即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㈦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市场发展而制定的;
2、所有的账户用户和银行机构都应该遵守;
3、账户的分类;
4、基本账户的介绍;
5、一般账户的介绍;
6、临时存款账户的介绍;
7、专用存款账户的介绍;
8、每个用户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9、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存款;
10、账户中应该有足够的资金;
11、存款认得资金有自主支配和保密的权利;
12、用户开立账户应该满足当地的许可证制度。
以上就是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 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2、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
3、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
4、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
5、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
6、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
7、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
8、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
10、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
11、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
12、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㈧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是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2.自主选择原则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是指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
守法合规原则是指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是指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㈨ 银行结算账户遵循什么管理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守法原则。4.存款保密原则。即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㈩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二)开户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开户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将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充值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