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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社会团体进行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 2023-04-27 08:45:21

⑴ 广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法律主观:

在 广西 地区申请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手续,要准备好变更申请书在内的相关材料,然后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到民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务。那么广西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有什么规定呢, 网 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广西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材料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凳培会议纪要;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验资报告书;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书; 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变更名称申请书; 章程修改核准表和新章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 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二、广西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时间 除 节假日 外法定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三、广西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四、广西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法律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御粗州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 和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镇蔽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 :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在广西地区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要准备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等文件,然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时候,一般都会被受理。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网做一对一的 法律咨询 。

⑵ 社会团体行政化倾向表现有哪些

纠正社团行政化倾向的对策 1、强化社团意识教育,加深对社团组织的认识。社团意识教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强社团本身自主自力的教育,消除依赖思想和畏难情绪。社团属社会自治群体,结社意识及参与意识均处于领先地位,完全有条件、有能力自主自力;二是加强全民社团意识教育,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宣传工具向社会成员宣传社团的作用,使其了解掌握社团组织与行政组织的联系与区别,理解和支持社团开展活动。 2、依法进行社团管理,从体制上理顺社团组织和行政组织的关系。过去社团管理政出多门,关系不顺。《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这就根本上规范了社团的登记管理体制,扭转了垂直审批、多头审批状况,给社团活动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但这还远远不够,社团管理部门还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团管理制度,真正使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社团管理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登记、依法管理轮镇。在审查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可能性、领导成员组成及经费来源时,力求减少行政化倾向因素。在正常管理工作中,要搞好调查研究,并利用会议交流、年审、报告等,做好行政化倾向的防范工作。只有这样长抓不懈,才能抓出成效,社团事业才能告饥兴旺发达。 3、开辟筹资渠道,保证社团活动的开展深入持久。社团组织的活动经费依附于国家财政和行政挂靠单位,这个问题亟待解决。当前,改革开放的热潮正涌遍袜桐返神州大地,我们应不失时机抓住机遇,发挥自身优势,创造生存条件,使社团从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化。社团是一个高智能的群体,他们在学术上有造诣、技术上有专长、社会上有影响、发展搞活经济如鱼得水。如何开辟筹资渠道,因社团的性质、职能不同,渠道也不一。信息咨询、成果转让、人才交流、有偿服务等无一不是当今的紧销品、抢手货。过去我们一味强调社团的非盈利性,现在需要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同时,要尽快完善有关法规,保证社团组织依靠自身获取合法的经济效益。只有这样,社团组织才能真正从行政组织中分离出来,给自身带来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⑶ 如何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

        企业的运作过程就如同一辆行驶中的汽车,所有的零部件必须紧密的结合,充分发挥本身的作用,才能使这辆车跑得快、跑得稳。而行政管理就好比连接各个零部件之间的粘合剂,对于企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怎样才能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呢?

1.明确职责,规范流程

        有时候在做一件事灶兆肆的时候,会发现相关人员一直在踢皮球,一件事情兜兜转转好几圈都得不到有效解决。究其原因,便在于工作的职责不明确,流程不规范。猜判而岗位职责的制定、工作流程的标准化则都属于部门行政管理的范畴。

        当然,行政管理者在进行确定职责、制定流程前,要有充分的调查研究,不能全凭个人好恶、或者是某个领导的意见进行处理,而要基于实际情况,采集相应的数据、信息或借鉴以往的案例,进而有针对性地下指令。

        只有明确各负责人的岗位职责,规范常规性工作的流程,让行政管理工作形成闭环,做到有理可依,有据可循,才能增加团队的容错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使得各部门人效得以提升。

2.用心沟通,灵活协调

        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一定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而多一点用心和变通则可以使你更有效地协调人、事、物。

        行政管理中的沟通工作主要分为纵向和横向。纵向沟通是指上传下达,即在充分理解上级领导意图的基础上,将上级的指令明确具体地传达给到下级,并能使下级能够很好地接受并完成任务。横向沟通则是指与公司内外的沟通,对内需要布置工作任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对外需要展现公司的态度、传达公司精神、维护公司的利益,真诚、用心,懂得随机应变。

3.持续优化,改进完善

        行政管理工作本质上就是服务,但很多人的误区是服务只存在于对待上级。其实,对待平级、下级都要有服务意识。行政管理者必须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来征集不同级别员工的建议,才能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团队或者公司内的制度。并且,在持续的改进优化之中,岗位的职责将会更加清晰明确,工作的完成进度、速度也会随着整体框架的稳固而更加顺畅。

        行政管理不只是企业行政部门人员的专门工作,各个部门以隐轿及团队负责人有时也需要涉及到,想要提升团队作战能力,提升公司各个部门之间的契合度,甚至是个人在工作协调中的能力,都离不开行政管理。

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第三条 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司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研究会由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第四条 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第五条 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第六条 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第七条 部机关在职公务员,均不得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依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后,由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社团常设办事机构中要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第九条 社团变更名称(住所、业务主管部门、注册资金),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应经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社团修改章程,应经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同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核准。第十条 社团设立(变更或注销)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社团开展对外交活动和申请公务出国,由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外事司审核报批。第十二条 社团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如召开大型研讨会、举办展览会等,应由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核准。第十三条 社团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团发展基金利息;
(三)开展咨询、培训、课题研究等有偿行胡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五)政府部门资助;
(六)社会捐赠。第十四条 社团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守核薯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定的会计师改带者事务所的审计。经部批准建立的社团发展基金,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本金。第十五条 社团应依据国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用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部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第十六条 社团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应经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同意,报部领导批准,依据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社团对自身兴办和部委托代管的实体,要加强管理,切实负起责任。所有社团不得接受社会有关实体的挂靠。第十七条 社团每年3月前对上一年度工作、财务情况进行自检,按规定填写年检报告书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的审计。以上材料经业务主管司、局(厅)签署有关意见后,报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定。第十八条 社团申请注销登记,应在业务主管司、局(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司、局(厅)的审查意见、部长办公会议同意注销登记的纪要以及清算报告书。经民间组织管理局注销登记后,发给注销登记文件,收缴社团登记证书、印章及财务凭证。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⑸ 社会团体可以设置行政总监吗

社会团体一般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不应设置行政总监。行政总监通常是指在企业或政府机如岩构中担任行政管理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闭橡拆管理企业或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社会团体的管理层一般是由理轿枣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团体的章程、规章制度,协调和管理团体的日常工作。如果社会团体需要进行行政管理工作,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行政管理人员或机构来协助管理。

⑹ 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老森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团体活动以及对社会团体进行行政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扶持社会团体的发展,规范、引导社会团体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在社会团体管理方面,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春猜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领导监督社会团体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审批和监督社会团体召开研讨会和对外交往等重大活动;
(六)审查和监督社会团体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活动;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八)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侍启(九)推荐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的候选人;
(十)对社会团体创办实体进行审查。第六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也不得利用社会团体为本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第七条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会费,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会费标准和超过章程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费。第八条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不得担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不得擅自要求社会团体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第十条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投资创办经营性实体,经营所得必须用于社会团体的事业发展。第十一条业务主管单位在对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对于已经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对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应当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撤销意见。第十二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依法监督管理。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15日至5月31日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二)不得超越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三)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不得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七)不得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
(八)不得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九)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的权力牟取利益。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职责的指导,对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通报。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社会团体登记以及社会团体的变更、注销、年度检查,均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查,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成立登记的,为30日;
(二)变更登记的,为15日;
(三)注销登记的,为60日;
(四)年度检查的,为15日。

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 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者槐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游嫌配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 成立神指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⑻ 当前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

: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另外,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敏亏穗立空拍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同时,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最后就是,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桥卜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另外,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⑼ 中国的社会团体为什么具有行政管理权

因为社会团体取得了授权,一是行政机关授权,二是立法机关授权。社会团体经行政机关授权后,虽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但它受行政旅搜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受《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手团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制约,毕镇橘对于由此产生的责任,行政机关有义务承担。

⑽ 中国的社会团体为什么具有行政管理权

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关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区分,按照通说与司法考试的观点,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一般表现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除非获得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然只能以其所带代表的机关名义进行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是一定行政机构的整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又可分为若干层次。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等,指导所属各部门、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行政活动。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管辖权和活动地域,国家行政机关又分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共27个);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民族乡政府),扰物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仔燃及其工作部门,香港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澳门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各司、局、厅、处。);地方上还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公所(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关于公安机关,其内设机构有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机构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机构,只有经法律缓戚液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才有行政主体资格,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