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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管理制度怎样写

发布时间: 2025-05-23 22: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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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满足生产需求,确保测量、监控装置量值的准确可靠。
2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测量、监控装置(主要指衡器与压力表、温度表,以下简称为检测计量器具),包括顾客提供的或外借的。
3定义
3.1最高检测计量标准器具
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及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单位开展检测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3.2检定
为评定检测计量器具的检测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3.3 检测计量器具
可单独地或与辅助设备一起,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被测对象量值的器具或装置。
4职责
4.1设备管理员负责最高检测计量标准器具(以下简称标准器)的控制,对本公司检测计量器具进行周检或月检,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设备科负责各部门计量器具的配备(主要指大型或贵重计量器具)。
4.3各部门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送检、使用、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
4.4其他部门的职责在相应条款中规定。
5工作程序
5.1 计量器具的申报
5.1.1如因生产需要须新增计量器具时,必须由该部门根据使用环境、测量能力、精度要求进行申报。
5.1.2 对于小型计量器具(包括:压力表、衡器、温度表)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流填写《物资需求申报单》,审批后报仓库直接领用,由仓库根据库存量大小进行申购,确保车间正常生产的需要。
5.1.3 1000元以上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填写《物资需求申报单》的三级审批,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设备科审核后转物流部仓储科。
5.1.4 标准器具的购置,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上报设备科予以解决。
5.1.5 在计量器具的申报采购过程中,如有特殊类型或用途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员和物流部保持必要的联系,以确保所采购的计量器具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5.2 计量器具的验收入库
5.2.1 价值在1000元以上外购计量器具,在入厂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a) 设备到厂后,仓库应通知设备管理人员、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人员,协同仓储科人员共同进行验收。若相关人员不在时,应由部门主管安排其他人员前往验收,而不能因其中某个部门不能按期参加而耽误验收。
b) 验收人员根据合同规定条款及装箱单,逐项进行初验(包括规格,型号,数量,外观,随机文件,配件等),外购计量器具应有MC标志,制造厂编号和许可证编号。
c) 计量器具初验合格后,由仓库/或设备管理员详细填写《设备初验报告单》,并由相关验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d) 若计量器具初验发现外表碰撞,磨损及资料不全等,应由仓库/设备管理员(具体按《设备管理程序》中相关项执行)将存在的问题详细填写《设备初验报告单》,并共同签字确认后交采购人员,将存在的问题反馈于供方,进行解决。
e)《初验报告单》与随机资料的处置,按《设备管理程序》中相关项执行。
5.2.2 价值在1000元以下计量器具由仓库人员根据申报的规格型号等(根据5.2.1.b)条款自行验收入库。
5.2.3顾客提供的或外借的计量器具,使用前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 计量器具在储存期间,应专区存放,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做好防护。
5.3 计量器具的领用与安装调试
5.3.1计量器具入库后,仓库人员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提取,并办理出库手续。
5.3.2 计量器具领用人或部门在领用计量器具(500kg及500kg以下的衡器、压力表),由设备管理员给予制作张贴管理编号,纳入计量器具台帐,并安排检定周期。
5.3.3 对于安装比较简单方便的计量器具,可由生产部门根据使用说明书自行安装,经调试合格后使用。
5.3.4 对技术含量高,或较复杂的计量器具,可根据合同规定,由设备管理员、供方人员共同进行安装调试。
5.3.5 安装调试运转正常后,根据其技术状态,由承包方或设备管理员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操作、维护、保养培训。
5.4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
5.4.1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有危险性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锅炉房压力表温度表以及汽车衡与化验室部分仪器等)与标准器具,设备管理员按上一级计量机构的规定周期检定计划按期送检或由上一级计量机构按规定到现场检定。
5.4.2经上一级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的计量器具,颁发的检定合格证书或合格标识应保存完好,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或不合格的标准器具或计量器具,禁止使用。
5.4.3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设备管理员按照国家规定及其器具的使用环境、准确度要求、使用频率等适当安排。
5.4.4开展内部周期检定时,由设备管理员编制周期检定计划,按期填写“计量器具周期检定通知单”,通知使用部门送检(衡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为半年,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计量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检定周期)。
5.4.5 使用部门严格按照计量室规定的校验周期送检,检验合格后,由设备管理员发给检定证书和合格证;本公司不能开展的检定项目,由设备管理员协同生产部联系上一级检定机构,按期检定或校准。如若不能自行周期检定,应按规定送当地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或由当地计量机构现场检定。
5.4.6设备管理员对送检的计量器具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检定、校准,并做好记录,认真保存,各种记录保存期一般不少于3年。
5.4.7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达不到标准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5.4.8 检定合格后各种计量器具的合格证书和合格标示,各单位要认真保管,在下次送检时,要将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带往检定部门。
5.4.9 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经修复仍达不到最低精度要求时,应按下文5.7.1项进行处理。
5.4.10 对周期检定计划以外的检定,如,抽检、修理后检定和新投入计量器具的检定,由设备管理员重新确定检定周期认真做好记录,妥善保管。
5.4.11各部门使用的计量器具(衡器)除设备管理员按规定周期检定外,各部门要自行规定自检周期,定时检定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5.5 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
5.5.1 使用标准器具、精密仪表时,应严格按说明书及操作规程操作,防止发生可能使用校准失效的调整,他人使用时需征得主管人员同意。
5.5.2 标准器具应由专职检定人员保管、使用、维护,使用环境应满足规定要求;每次用后应擦试、涂油,不常用的应定期保养或通电试验。
5.5.3 计量器具的使用要得当,应由专人使用并负责完成日常维护与保养,严禁“摔、砸、碰”,每次用后要检查其是否良好,并合理保养。
5.5.4 计量器具不应与含有腐蚀性物质、工具及材料、工件放在一起。
5.5.5 所有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必须确保校正合格,并标有“合格”标记。
5.5.6 使用过程中发现失准或偏离校准状态时,使用人员应停止使用,并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当班管理人员处理,同时应对已经进行的产品进行复检,以确保产品合格。
5.5.7 所有计量器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理。
5.5.8 使用计量器具的人员在调离本部门或本岗位工作时,应将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连同合格证交本部门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
5.5.9 计量器具的搬运应严格按包装标识进行,搬运时应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严禁磕碰和剧烈颠簸,以防止损坏和失效。
5.5.10 搬运前、后应对准确度进行检查。
5.6计量器具档案及相关资料的管理
5.6.1设备管理员应建立健全标准器具的档案并保存,包括有关技术资料、标准器具及配套设备的检定合格证和各种记录等。
5.6.2 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计量器具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
5.6.3 使用单位应每月对计量器具台帐的调整情况(使用人更换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报设备管理员备案核实。
5.7 计量器具的报废
5.7.1 一般计量器具即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计量器具(不包括压力表),使用部门发现偏离校准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送设备管理员进行检定(同时对偏离校准状态时的产品进行重新检验,测试),确无修复价值时,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报单》经由设备管理员签字审核,进行鉴定,准予报废消帐并或账面调整。
5.7.2 压力表发现失准时,应交设备管理员检定、修复。合格后,继续使用;不合格者,由设备管理员消帐后,再由使用单位交仓库以旧换新。
5.7.3 对于纳入固定资产的(即2000元以上)计量器具,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管理员协同设备科检定确无修复价值时,上报设备科准予报废,具体程序按(《设备管理程序》中相关规定执行)。
5.7.4 计量标准器具的报废,应由设备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报告,经设备科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报废后由设备管理员对设备系统作帐物处理。
5.8控制措施
计量使用单位必须遵守本程序规定并制定检定计划和落实实施效果,如出现违规现象每例处以50-200元的处罚。

② 化工部关于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化工部关于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量器具分类原则

  • A类计量器具: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计量管理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在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列为A类管理。这些器具通常包括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器具。
  • B类计量器具: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对计量数据准确度有一定要求,但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列为B类管理。
  • C类计量器具:在企业生产经营和计量管理中起一般作用,或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列为C类管理。

二、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 A类计量器具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检定规定,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企业应建立A类计量器具台账,实行周期检定,并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
  • B类计量器具管理: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检定周期,但应确保其量值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同时,应建立B类计量器具台账,实行定期检定和校准。
  • C类计量器具管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检定、校准或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比对校验等方式进行管理。对于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可进行一般性管理。

三、计量器具的采购、验收、使用和报废

  • 企业在采购计量器具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并确保计量器具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 计量器具到货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其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 在使用过程中,企业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
  • 对于无法修复或已失去使用价值的计量器具,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四、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 企业应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 计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③ 计量管理规定

计量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量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量值传递的管理、要求与考核。
3职能
3.1集团设立计量科,负责本集团计量工作的综合管理。
3.2计量科负责计量测试技术、量值传递和监督管理,保证本集团计量器具和计量数据的准确统一。
3.3有关处室和车间具体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及送检工作。
4计量工作管理
4.1计量器具台帐、原始记录及技术档案
4.1.1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应健全技术档案,计量技术档案包括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定证书等。
4.1.2计量科应健全计量器具台帐,计量器具使用部门应健全计量器具分台帐。
4.1.3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出具检定合格证书\检定证书,应有检定人员鉴字,加盖计量器具检定合格印章,并帖合格标签。
4.1.4标准器检定合格证存档三年,原始记录、计量器具报废单归档保存一年。
4.2计量科环境
4.2.1计量检定室保持清洁,室温恒定,易燃物器必须妥善保管。
4.2.2严格执行《监视和测量装置维护保养与操作规程》。
4.3业务培训
4.3.1计量人员应持有上级计量部门颁发的有效检定资格证书。
4.3.2计量科负责各生产车间和有关部门的计量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计量器具管理
5.1申购、验收
5.1.1计量器具申购验收由计量科统一管理。
5.1.2有关生产车间及部门需要增加计量器具时,需将计划报计量科,经计量科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送交采购部门采购。
5.1.3计量器具的采购应符合QT/ZQB7.6-11《监视和测量装置程序》第4.1.1条的规定。
5.1.4计量器具的入库验收依据QT/ZQB7.6-11《监视和测量装置程序》第4.1.2条执行。
5.1.5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科出具不合格项目及检定数据报告单,通知采购人员办理退货手续。
5.1.6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并有“CMC”标志。
5.1.7新购置的.设备中附有的计量器具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在开箱时,应将计量器具送交计量科检定,检定合格后,由计量科编号,登帐建卡,签发合格证书\检定证书,帖合格标签,方可投入使用。
5.2领用
5.2.1有关生产车间及部门在领用计量器具时,应填写领料单,由计量科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到仓库领取。
5.2.2仓库凭计量科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领料单,发放计量器具,领用部门应将新领的计量器具送计量科进行检定,登帐、编号、建卡,实行分级管理。
5.2.3有关生产车间及部门的在用计量器具,不得随意流转,如确需调整时,应先到计量科办理手续,使用者对自己领用的计量器具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5.2.4自制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科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建帐管理。
5.3分级管理
根据计量器具的使用现场、精度等级、产品要求、计量器具稳定性等,在用计量器具分为A、B、C三级管理。
5.3.1A级计量器具由计量科直接控制和监督。
a.本集团最高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的计量器具。
b.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c.关键工序的计量器具。
5.3.2B级计量器具
a.用于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测有数据要求的非关键参数检测的计量器具。
b.用于有关生产车间及部门内重要设备能源核算、物资管理用的计量器具。
c.对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有一定要求,但其寿命较长,可靠性较高的计量器具。
5.3.3C级计量器具
a.用于生产工艺、质量检测以及生产或装置上固定安装的不易拆卸,而又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计量器具。
b.计量器具性能很稳定,可靠性高,而使用又不频繁,量值不易改变的计量器具。
c.一般工具类的计量器具:
d.用于生活方面的用户用计量器具和基层职工福利方面用的计量器具。
5.3.4分级管理要求
5.3.4.1A级计量器具
建立集团最高计量标准履历表、计量器具台帐和编制周期检定计划,设专人保管、使用,按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并做好稳定性记录。属集团自检的,应严格按检定规定和检定周期实施检定,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复核计量检测数据,必要时须重新送检。
5.3.4.2B级计量器具
a.建立计量器具台帐。
b.编制周期检定计划,并按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5.3.4.3C级计量器具
a.建立台帐。
b.延长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
主要用于使用环境好,或使用频次低,或计量性能稳定,但仍有一定准确度要求的。延长周期不超过原周期的2—3倍。
c.有效期管理。
主要用于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且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但须加强日常维护。
d.一次性检定。
主要用于计量性能较稳定,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且低值易耗的计量器具,经一次检定合格后,只进行日常维护,不再进行周期检定。但必要时,需要进行现场校验(或比对)。
e.不需要检定
主要用于作工具用的计量器具,或无量值要求的。
5.3.5分级标志方法
周期检定中的计量器具,台帐上应注明管理级别A、B、C,计量器具应贴有(A)、(B)、(C)标签。
5.4周期检定
5.4.1周期检定时间,必须符合规定,根据生产情况,可以缩短周期检定时间,但不得延长周期检定时间。
5.4.2计量器具的周期受检率应达到98%以上,周期检定合格率应达到96%以上。
5.4.3生产车间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周期检定通知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计量器具,送交计量科进行检定。
5.4.4计量器具在计量科的检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强制检定或外检的除外)。
5.4.5生产车间及有关部门,发现在用计量器具有问题或异常,不得继续使用,必须马上送交计量科检定。
5.5抽检
5.5.1在用计量器具必须处于完好清洁状态。
5.5.2计量器具使用者有权拒用精度失准、无合格证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
5.5.3在用计量器具由计量科负责每月进行抽检,抽检数为部门在用计量器具总数的10%以上。
5.5.4计量器具的抽检合格率应达到95%。
5.5.5抽检内容包括:计量器具是否在周期检定内,有无检定合格证、标签,是否丢失零部件及示值是否达到检定规定要求。
5.5.6凡抽检的计量器具应做好检定记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立即通知停止使用。
5.6修理、维护和保养
5.6.1计量科负责集团计量器具的修理,生产车间和有关部门负责使用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拆修、迁移计量设施,如果确实需要拆除或迁移,须经计量科批准。
5.6.2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应符合检定规程确定的等级或技术条件的要求,达不到检定规程或技术条件规定的精度等级的,应予以降级或报废。
5.6.3对计量科暂不具备检修条件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科负责统一办理外检检修。
5.7计量器具的考核
5.7.1凡由个人领用、保管的各类计量器具,丢失或因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报废的计量器具,由个人出据原因,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计量科存档,并根据实际使用时间,一律按表1所列标准赔偿。
表1
实际使用时间
赔偿原价的%
第一个检定周期内
100
第二个检定周期内
75
第三个检定周期内
50
第四个检定周期内
25
5.7.2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扣罚单位考核分2分。
a.丢失检定合格证\检定证书、合格标签及计量器具零部件的。
b.使用未经检定登记的计量器具的。
c.使用者擅自拆卸计量器具的。
d.未按周期送检的。
6计量器具及测试设备
6.1本集团所建立的各类最高计量标准器,须经上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6.2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检测等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向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单位申请检定合格后,方可在本集团投入使用。
6.3计量标准器具是本集团量值传递的最高标准,必须按周期送检,超周期的计量标准器一律禁止使用,在用计量标准器的周期受检率必须达到100%。
6.4根据有关技术文件或检定工作需要,需要添置标准器时,由计量科提出型号规格、用途及数量,报总经理审批。
6.5新购置的计量标准器,由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是否合格,合格的投入使用,不合格的通知采购部门办理退货。
6.6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经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确认已失去原有精度等级时,按上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数据降低精度等级使用,确认已经报废的,应及时报废。
6.7使用管理
6.7.1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应由使用者负责保管,并对其技术状态的完好负责。
6.7.2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使用前首先进行检查,确认正常时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应关断所有开关,切断电源,擦试干净,涂油防锈。
6.7.3计量标准器一律不得外借,如生产上确有特殊需要,须经计量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6.7.4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出现故障,精度失准,应及时报告。
7量值传递系统一致
7.1我集团所建立的各类标准计量器具,接受上一级基准所测量值的传递,以保证量值的准确一致。
7.2计量科负责本集团温度、力学、长度等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工作。用检定或比对方法,保证各种(类)在用计量器具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使用,由计量科出具检定合格证或计量检测报告。
8计量管理考核检查
8.1质检处负责计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检查。
8.2计量科负责对各车间和有关部门计量器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本规定适用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标准考核。

④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三条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报停、重新启用及报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报当地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备案,并分别制发相应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证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停备案通知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启用备案通知书》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废备案通知书》,建立辖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

第四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当地县(市)局申报,县(市)局建立辖区计量标准器具明细台帐并督促其按期送检,计量标准器具报停、报废、重新启用、更换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考核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单位备案。

第五条 县(市)局指导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建立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卡》(简称《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县(市)局统一编号,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保存。

第六条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接受检定后,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在《档案管理卡》上标注检定时间、检定人员、检定机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及检定结论。并将相应的计量器具备案证书及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存档备查。

第七条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实行三色标志管理,在其显着位置粘贴“绿、黄、红” 彩色标志标明使用状态。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绿色合格标志;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标达不到仪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经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黄色准用标志,并标明其允许使用的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经报废或报停备案的,须粘贴红色禁用标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已报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进行入库管理,不得将其置于工作台上。
第八条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定期维护。放置环境要符合要求,严禁与其他工具、杂物堆放。

第三章 强制检定

第九条 经质监部门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及《计量授权证书》的计量检定机构或经授权在企业(单位)内部开展量值传递的单位依法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质监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条 辖区内的在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由县(市)局下达《地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指定书》(简称《指定书》),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指定书》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指定的内容必须标明计量器具的名称、规格型号、器号、数量,检定机构名称及检定时限,必要时可添加附表。

第十一条 实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经县(市)局备案下达《指定书》后,使用(安装)单位持《指定书》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或送检,县(市)局负责督促。

第十二条 水表、煤气表、电能表等实施首次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安装)单位按要求申请备案后由县(市)局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实行首次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轮换(更新),使用(安装)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备案,经县(市)局对新安装的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 县(市)局应及时将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指定的计量器具名称及数量向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书面通报。计量检定机构在各县(市)局辖区开展现场计量检定工作前,必须事先告知各县(市)局,检定完毕后及时书面向县(市)局反馈检定情况;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行送检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完毕后,亦须及时向计量器具所在辖区县(市)局书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