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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每多少年左右编修一次

发布时间: 2022-04-28 17:50:12

‘壹’ 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什么工作的机构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

各级人民政府下辖的地方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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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对于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变通为合并、调整或者下放由下一级行政机关实施。

对于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和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可以变通为合并,调整或者下放由下一级行政机关实施外,还可以缓行。

对于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政府行政规章和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

‘贰’ 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叁’ 什么是志书始于那个时代

以地区为主,综合记录该地自然和社会方面有关历史与现状的着作。又称地志或地方志。有关专载江河湖海、祠庙寺观、名胜古迹、水利交通的着作,亦可归入其内。方志种类大体是:1、综合全国情况的有总志和一统志;2、地区性方志,如省志、州志、县志、厅志、乡土志等;3、专志,指山水禅林、寺庙、书院、游览胜迹、人物、风土方面的志书。方志起源很早。《周礼·春官》有外史“掌四方之志”的说法。到了西汉和魏晋时期,方志一词已屡见不鲜。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方志尚处于形成阶段。当时,无论是体例内容,方志皆属地理书,其称谓亦多为地志、地记。其内容主要记叙地区的方域境界、山川物产、风俗民情。现存的第一部具有比较完整内容的方志书《越绝书》(相传为东汉袁康所撰),就出现在这个时期。隋唐两朝,图经盛行,以志、记为名的方志书也发展起来。所谓图经,开始多以图为主,表示疆域、山川、土地,经是图的说明,是图的附属物。隋唐时期,图经已以经为主,图反成为辅了,更加接近于后来所说的方志的性质。宋代,以记地为主的方志成为史学的一个分支。至此方志书始体例初备,自成一体。明代的方志比较前朝又有发展,数量和种类都有增加。全国有一统志,各省普遍修总志或通志,省以下的府州县亦各多次修志。此外还出现了边关志,以及村镇志等等。对于志书的性质,明代明确提出属于史的范畴。清代是地方志的全盛时期,不但种类全、数量多,在体例和内容方面也更加充实完备。清代朝廷多次下诏促令各省修志,修山水寺庙以及园林胜迹的专志也很多,还修关津志、盐井志、乡村镇里场坊市里等志。清末又新出现乡土志。与清代相比,民国时期方志的编纂,规模要小得多,体例多数亦沿袭旧志,不过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如注意记载农工商业的生产情况和人们的生活面貌,还增加了各种统计图表等等。中国的方志,反映地方特点,志书按时修订,包括内容广泛,具有较大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保留至今的志书(不包括山水祠庙等专志),约8500多种,其中清代最多,共6000多种,10万余卷。方志书除分藏国内各图书馆外,在国外也有不少,亦有散存于私家的。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方志编纂工作由隶属于国务院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领导,到1995年,全国新出版的地方志已达5000多部。

‘肆’ 哪里可以查看地方志,县志等

可在各市、县级门户网站查阅。具体操作如下:

1、进入该市、县政府网站,以.gov.cn结尾的网址。以湖北省黄冈市为例,进入网络搜索”湖北省黄冈市政府“,找到该县政府网站,以.gov.cn结尾的网址。

(4)地方志书每多少年左右编修一次扩展阅读

1、地方志,古称地志、地记、图经、方志等,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2、地方志,是志书及与其有关的方志机构、方志编纂、方志工作、方志事业、方志文化等事项或活动的总称。志书,即按一定体例,全面记载某一时期某一地域的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情况或特定事项的书籍文献。

3、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下辖的地方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4、编修时限: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5、审核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6、备案要求: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伍’ 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什么工作

法律分析: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各级人民政府下辖的地方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重视地方志编纂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编纂地方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各地应把地方志编纂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为修志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并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选用“编辑职务”有关条例的通知》(职改字〔1988〕第2号)的规定,评聘编纂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

‘陆’ 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修编一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6)地方志书每多少年左右编修一次扩展阅读: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柒’ 地方志书每多少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志是一种记述地方情况的史志,一般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类。地方志书具有地方性、广泛性、资料性、时代性和连续性等特征。
2006年5月18日,《地方志工作条例》从即日起施行。在《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地方志书要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志工作条例》也指出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之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整理收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要重新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捌’ 行政区划扩大,志书如何冠名,怎样才不“越境而书”

地方志从诞生之日到如今,朝朝编纂,代代续修,绵延不辍,已有2500年的历史。据1985年《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记载,我国现存旧地方志8264种、12.32万卷,占全部古籍总数的10%。《四库全书》是我国古今重要图书总汇,存“经、史、子、集”17.8万卷,其中地方志着作是史部着作的4.41倍。 1、周 方志很早就受到了重视。《周礼·诵训》上记载:“掌道方志,以诏观事”。当时,“诵训”这一官员的职责就是为王述说方志所记述的四方之事,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以便于治国。 2、秦 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郡 县志书随着郡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有了相应的发展。 3、两汉 朝廷命令地方官府,把记述郡国地方的山川、物产、贡赋、风俗等情况的“郡国地志”,随同“计书”报送太史府。刘秀做了皇帝后,为表彰他的家乡南阳,诏令撰作家乡风俗志书。由于帝王、朝廷的倡导,“郡国之书,由是而作”。此后,郡县编纂志书的风气大兴。东汉的郡县地志,随同郡国的“计书”上报朝廷,大多保存在兰台。作为兰台令史的班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郡县志书资料,写成了着名的《地理志》。可见两汉时期,曾经编纂和保存了大量的郡县地志。据古籍记载,如《寿春记》、《巴郡图经》等等,都是着名的志书,并为后人所征引。 秦汉以后,地方志逐步发展和充实,发展为舆地图、图经、图志、图记、地记和郡国之书。 西汉司马迁所着的《史记》是我国第一部正史;东汉班固撰写的《汉书·地理志》是第一部全国性的区域志;东汉光武帝刘秀诏令撰修的《南阳风俗传》,是我国官修地方志书的开端。 4、魏、晋和南北朝 魏、晋和南北朝时期编史修志之风盛行。地方豪门势力为了炫耀一方,不仅修家谱,还修地方志,于是支持官府,或是私下纂修地方志;地方官也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统治一隅之地,也乐于修志。编修了大量的地方志书。 当时大多叫做“地记”,着名的有《娄地记》、《冀州记》和《会稽记》等。晋人常璩编纂的《华阳国志》,是目前保存下来较早的一部私人编修的地方志书。该书内容翔实,已有一定的“义法”。后人编修云南、四川等地的志书,往往“据以为典则”。 5、隋 大业年间,隋炀帝“普诏天下诸郡,条其风俗、物产、地图,上于尚书”,从此以后,历代统治者都竞相仿效,由朝廷或官府出面来编纂地方总志。渐渐地修志也就成了历代官府的主要职责之一了。 据《隋书·经籍志》记载:隋朝曾经编修了《诸郡物产土俗记》一百五十卷,《区域图志》一百二十九卷,《诸州图经集》一百卷,“其余记注甚众”。可见隋朝曾经编修了相当数量的地方志书。 6、唐 朝廷规定:各州郡的图经,每三年编修一次,并报送尚书省。以后改为五年编报一次。如果州县有所变动,山河有所改移,则不在五年之限。唐王朝先后还编纂了《括地志》、《元和郡县图志》等全国性的志书。《括地志》一书曾“博采方志”。《元和郡县图志》是按照当时的行政区划编纂的,在各道之下,均记述了郡县的基本情况。这从侧面可以说明唐代州县志书的编纂,是比较广泛的,如果没有郡县志书作为基础,全国性的志书是难以编成的。 7、宋 朝廷重视图经的编纂,规定每三年编修一次。各名郡大县都编修了图经,有些郡县数次编修。开宝四年(公元971年),朝廷命知制诰卢多逊等“重修天下图经”。大中祥符年间,李宗谔撰修《祥符州县图经》,计一千五百五十六卷。该书是以各路州县所报送的图经为基础编成的,成为北宋州县图经的总汇。宋徽宗大观年间,朝廷置“九域志局”,专门从事志书的编篡工作,这是史书记载较早的专门修志机构。 宋朝三令五申编纂图经,大大促进了地方志书的发展。“州县皆修图志”。当时编修地方志书相当普遍。宋代流传下来的府、州、县地方志书,远远超过了它的前代。其中着名的有《三山志》、《新安志》、《剡录》等等。南宋时期修纂的乾道《临安志》,记载了宫阙官署、沿革、星野风俗、州境、城社、户口、学校、物产等等,书后还附有亭、台、观、阁、轩等。 传说当时朱熹到江西某地上任,当地属官搜肠刮肚,准备垂询,并备礼载酒,远远跪接。谁知朱熹撩开轿门,开口就问:“志书带来没有?”众人末料到这一着,面面相觑,悔之莫及。从此这一带便形成习俗,凡地方官上任或离职,先交接地方志书。 8、元 地方志的编修在元代得到进一步发展,元朝廷在地区方志的基础上,编纂了全国性的《大元一统志》,记载全国范围的内容。还诏令各省、府、州、县编纂了一定数量的志书,比较有名的有《镇江志》、《四明志》等等。着名的农学家王桢在任旌德县尹时,纂修了《旌德县志》,并用木活字印刷。 宋元时期,志书的体裁也由历史、地理的记载向更高更广的水平发展起来,地方志体裁和形式日臻完备。 9、明 明清时期,是我国古方志发展的兴盛时期。 明代是我国地方志得到较大发展的时期,明廷十分重视编纂地方志书。由朝廷颁布修志凡例,体例全国统一。全国修有《一统志》,省有总志,有通志,都是官修。省以下有府、州、县志,有官修也有私修。 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志向远大的平民皇帝,称帝立足不久,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便命儒士编修一统志。后又命各地将城池、山川、关津、水陆道路等编报朝廷。永乐十六年(公元1418年),朝廷下令:天下郡县卫所皆修志书。此后,各郡县有志,“实始于此”。明万历年间,已有人盛夸“自国史外,郡邑莫不有志”(干隆《满城县志》序)。当时,有些府县志书,编修多次。关于专志的编纂,也相当普遍。现存明代志书约有上千种,其中以县志为最多。 东港区地域内有历史记载的第一部县志《日照县志》,就是明代万历十八年(1590年)由知县杜一岸主持编修而成。 10、清 清代是我国古方志发展的鼎盛时期。 清代是我国封建时代地方志发展的全盛时期。清代修志的规模是空前的,清代康熙、干隆、嘉庆三朝三次重修《一统志》,清政府还一再诏令全国各州县修志,雍正时更规定各省府州县志要六十年修订一次。因此,我国历史上清代编纂的地方志最多。 清王朝在全国巩固了统治地位后,地方官府就积极倡导修志了。顺治年间,河南巡抚发动修志,当时的十二州九十五个县,基本上都编修了志书。康熙十一年(公元1672年),玄烨下令编修一统志,并命各省及府、州、县编纂志书。雍正、嘉庆年间,清王朝又先后下令编修一统志和省通志。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州县志书的发展。光绪年间,学部下令编修乡土志。不少州县的乡土志内容编纂得比较简明。在经济和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还编修了相当数量的乡镇志,如《南翔镇志》、《乌青镇志》、《杏花村志》等等。清代方志鼎盛的原因,主要是清朝最高统治者的重视和倡导,同时,时势造英雄,一批着名学者在地方志工作中脱颖而出,如戴震、钱大昕、章学诚、李慈铭等。据初步统计,现存的清代志书,约6000种,占现存旧志总数的75%左右。着名的志书有《灵寿县志》、《遵义府志》、《六安州志》、《永清县志》、、《亳州志》等等。 清代官修的州县地方志书,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内容很丰富。其中关于地理、自然资源、自然灾害、科学技术、农民起义、典章制度及历史人物等方面的记载,都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玖’ 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条例内容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着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拾’ 请问为什么史书有记,书,志,史的不同称谓,有何区别

志和史的区别以及志的性质与特点

一、什么叫志
志是方志的简称,又叫地方志。一般的称志为记,认为“志者记也”,为记载一个地方自然与社会的各个方面情况的典籍,誉称为“一方之全史”,“地方网络全书”。
二、志和史的区别
1、编写方法形式不同 史体,主要记述历史,一般以时间、事件、人物等线索,倾向于纵向的发展,通过对历史现象的分析、研究,探索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故论述是史书的主体。志体,寓褒贬于叙事之中。有时也追溯过去,但主要的是记载现状,就是把事物横向分门别类地记载,只有记载而不论述。
2、主体门类广狭不同 史体是以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为中心轴线,记事集中,论述深入、系统,虽也有许多门类,却围绕着一个核心内容,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主线。志体重在资料收集,举凡一地的自然、社会、人文等各个方面,事无巨细,只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发展变化的事物,各个门类,各种重要资料,都在记述范围之内,平列叙事,并无明显的特定轴心。
3、内容详略不同 一般说,史的范围较专、较约,志的范围则较广、较博。
4、成书方法不同 史主要依据文献、调查研究或考古发掘论证过去,详古略今,论点集中,具有论述的特点。志则依靠调查采访,积累资料,详今略古,分门别类,各成体系。因此,史可由一个或数人写成,如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等,而志则须各行各业,兴师动众,有组织有领导,有经济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者和专业工作者共同来完成。还有,志是当代人写的,史是后代人写的。
三、志的性质与特点
从志的性质来看,它属于地方文献。在学科上,从广义上讲,属于历史学范畴,因为它们同是记载过去事迹的书,虽然志书详今略古,记当代为主,但仍是记载已经发生了事迹,不书写未来。
志的特点:(1)地域性、(2)时代性、(3)网络性、(4)连续性、(5)资料性、(6)可靠性、(7)思想性、(8)科学性、(9)人民性。
四、志的功用
(1)“存史”。 (2)“资治”。 (3)“教化”。 (4)“补国史”。
五、志的体例
体例包括结构、体裁与章法三项内容。
1、 结构,指各组成部分的构成,即志书的编排形式,包括总体结构和各局部结构。总体结构决定志书的体例类型。
(1)总体结构,与我们熟悉的史书结构不一样。古代史书体例都是以年代为经,以事件为纬,论述往事,侧重于从纵的方面反映历史的连续性,要求史论结合。它的结构是一条线,形同圆柱。这是“史体”。而“志体”侧重于从横的方面来表现各种事物的广泛性,纵横结合,以横为主。所以章学诚认为:史体纵看,志体横看。这就是说,志体的结构象一个共同横断面,形同沙盘。
(2)局部结构 总体结构之下,各个部分也存在一个局部结构问题。如大事记,是采用编年体,还是采用纪事本末体,抑或采用编年与记事本末结合体,都须精心安排。各专志,是先分期后分类,还是先分门别类,后依时顺叙,其结构是迥然不同的。其他部分如人物传、附录等,也都有个结构安排问题。
制定体例,首先要把类型确定下来,继之把各部分的结构也确定下来。一般新编地方志,是由概述、大事记、各专志、人物志、附录五部分组成,卷首加序和凡例,卷末附跋。以概述为纲,以大事记为经,以各专志为纬,形成总体基本结构。各专志是地方志的组成部分,结构上要服务总体设计,受其制约。
2、体裁,包括述、记、志、传、图、表、考、录等。以志为主,各有专用。
(1)述 指简述、概述或总述。即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地纵述本志所述范围的历史发展之大势,横陈现状的最基本情况。
(2)记 用于大事记,以时系事。它是为志体所吸收的史体。
(3)志 这是志书的一种特殊的体裁,是志书的主体。采用记事本末体横排纵述各项事业及其各个侧面的内容。
(4)传 人物传记,专门用于写人物。传是“二十四史”大量采用的一种体裁。
(5)图 各种地图、图片、照片、统计图、分布图、示意图等。
(6)表 各种表格。也是过去修史的一种专门体裁。
(7)考 所载资料的考证。
(8)录 附录、丛录,系资料辑存。
根据记述的需要,以上诸体分别运用,这是志体的一大特征。
3、章法,方志的章法,不仅与体裁、结构有关,更主要取决于志书的宗旨。方志的功能在于分门别类的记叙一方之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达到三个目的:资政、存史、教育。
方志的显着特点是区域性、综合性和资料性。它是特殊形式的“网络全书”。它是为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积累和提供资料的;而本身却难以直接担负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的功能。同时志书的体裁和结构,对志书的章法有着很大的制约。为此,志书的章法要求:
(1)重在记述,叙而不论;
(2)以类系事,注意横向,横排纵写。
章法的具体内容还包括对编写的一些具体规定,如志书的类型、志名、断限、称谓、纪年等。
①类型 新修志书的类型有省志、市志、县志;基层志有厂志、公司志、站志、所志、校志、矿志、乡志;还有山志、江河志等专志。
②志名 旧志中,全国性的志书称“一统志”,如《大清一统志》。省志称“通志”,如《河南通志》,州、府、县志分别称“州志”、“府志”、“县志”。新编地方志的志名,按规定则分为“省志”、“市(地)志”、“县志”等。
③断限 地方志要贯通古今,上限一般不作统一的硬性规定,下限应统一规定。
④称谓 人物称谓,一律直书其名,不加褒贬之词。属于资料引用的,一仍其旧,不作变更。
⑤纪年 新编地方志中,凡历史朝代的称呼,一律沿用通称,如“明”、“清”、“中华民国’’等,不另加政治性定语。
朝代纪年要按当时通用年号,在括号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公元年代
⑥地名 志书中的地名应根据需要,凡记述历史沿革的,用古地名,在括号中加注今地名,其余一律用今地名。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要求,都要在拟定体例时认真考虑。
六、志的文体 要求使用语体文,记述体。
语体文,指运用现代汉语着述的文体。
记述体是文章体裁的一种。把事物的特点,事情的发展、变化过程和人物的经历,如实地记录下来,表述出来,这就是记述。 记述文体有六个必要的因素,即:人物、事件、时间、地点、原因和结果。在记述文体中,作者必须直接或间接地交待清楚这六个问题。否则就不能圆满地达到记载和叙述人物、事件的目的。
志书对是非、功过、得失、褒贬、盛衰、成败、经验、教训等要寓于记述之中,让事实说话,不须妄加评论,叫做“述而不论”。在编修时要指导思想明确,立场、观点鲜明。志书有自己特定的文体。它既不同于文艺文体,不同于议论文体,不同于公文文体,不同于教科书文体,也不同于新闻文体,和一般历史着述即所谓史体也有某些差异。(转引自燕山大学校志网)

浅谈学校志和年鉴的编纂

一、 什么是史、志、鉴
史、志、鉴都是记述描写历史的书籍。这也是三者的共同点,但是三者又有不同之处,史:是以探索与总结某区域或某行业历史发展规律为基本任务的着述。志:是记载某行政区划范围内、某个领域内自然和社会、历史与现状的综合资料着述。年鉴:是以编年的形式记述某区域某行业发生于当年的信息、事件,是逐年连续出版,属工具书类。一次编纂几年的叫通鉴。年鉴对历史的记录完全是白描式的,实事求是,如实记录,不修饰,不议论,不加进个人思想观点,平铺直述。志与鉴的要求基本相同,可稍有议论,但不能大发议论,不单独议论,不空泛议论。史的撰写则带有极强的作者个人色彩和阶级烙印,融进了修史人的思想、观点。鉴、志只记述历史,史不但要记述,还要论述。鉴、志是官书,其编修是政府行为,而史则不是,个人、集体和官方都可编修。鉴记录的是刚刚过去一年的历史,是条目体.一事一条,按年月日序记事是一种具有科学性、信息性、权威性和时间性的工具书,是修史纂志的资料库;志记录的是一个时代或一段时限内的历史,志的体裁是述、记、志、传、图、表、录,以志为主,属篇章结构,是一种介于资料汇编和学术专着二者之间的资料性着述,史则完全是一种学术专着。史一般是隔代修成,即隔代修史。鉴是历史的横断面,志是纵断面,史则是带有阶级烙印的历史全景。古人云:“治国读史,治郡读志,知事读鉴”。
二、关于史志鉴的编修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的祖先遗留下丰富的文化遗产,其中极为珍贵的一部分,就是流传至今的浩如烟海的历史文献。盛世修史、懿年纂志。我国编修史志具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各个朝代都设有史官,比如《史记》的作者司马迁是太史令、《汉书》班固是兰太令史,在唐朝之前一般是个人编修,比如《史记》《汉书》,《史记》编了近十年,《汉书》编了二十多年。从唐朝开始设立史馆,几个人共同编修,由宰相监管。我国官修制度的建立,保证了志书编修的延续不断。自我国古代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问世以后,历代仅着名的纪传体的史书就编修了二十六部,即着名的“二十四史”和《新元史》《清史稿》。新中国成立后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史志鉴领导机构。党中央三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修志工作,江泽民同志指出:“编纂社会主义时期新方志是两个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重要事业” 胡锦涛同志指出:“浩瀚而宝贵的历史知识既是人类总结昨天的记录,又是人类把握今天,创造明天的向导”。两位领导人的讲话,既说明他们对编修史志的重视,也说明史志鉴的地位和作用。志书是官书,编修志书是政府行为,一般是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河北省1987年下达文件编修史志,各级政府和各个行业及领域,都编史修志,一些有名望的学校都编纂了学校志。2004年从中央到地方都下达文件,要求启动二轮修志工作,我所了解石家庄市各个区现在都在做这项工作。我们教育局领导非常重视史志鉴的编纂工作,主管局长张继科同志对这项工作,既高度重视,又在各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我们局的这项工作,多次受到省、市的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石家庄市年鉴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