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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种结果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改变

发布时间: 2023-02-12 11:41:20

㈠ 原因与结果

也谈正确认识和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内容提要】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先从行为的客观性质着手确定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然后再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确定其行为是否属危害行为,进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的轻重;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危害行为(即原因)的产生带有偶然性,刑法上因果关系本身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统一;应当正确区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不能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等同起来。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危害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它反映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正确解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正确解决危害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有重要意义。
一、必须坚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理
辩证唯物论认为,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表现形式之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任何一个现象,都会引起另一个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由其他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因果关系就是指由包括时间先后程序在内的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具有本质的内在的联系。唯物主义同时认为,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具有客观的性质,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表现在因果之间的联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为转移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因果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正确认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关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首先必须坚持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是一种客观的现象,是不以行为人的意志转移为转移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因果性,只是世界性联系的一个极小部分,然而——唯物主义补充说——这不是主观联系的一小部分,而是客观实在联系的一小部分。”是“物本身中”含有“因果依存性”[1]。因此,认识和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既不能以行为人是否认识和怎样的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其他人的认识和意志为转移。例如后母计厌丈夫前妻的女儿,经常持棒追打该女。而该女一见后母持棒追打,便会产生条件反射,夺门而逃。某日,女儿为逃避后母的追打,夺门逃到马路上。此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当场将女儿撞死。在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认定后母追赶女儿是女儿被撞的一个条件,而司机驾车相撞是女儿致死的一个原因,即司机的驾车相撞与女儿致死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因为只有司机驾车相撞的行为才包含了女儿致死的结果。这种因果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联系,它不是由人们主观地根据自己的想象制造的,而只是客观地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
然而,在认识和评价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过程中,并不是不存在任何障碍的。当我们假设,如果后母工于心计,早就知道某时某刻有汽车经过,于是故意持棒将女儿赶上马路,以致女儿被撞致死。面对此情此景,不知还有多少人能够坚持女儿之死仍然与司机的驾车相撞行为存有因果关系。很多人自然地会得出结论,是后母的追赶行为与女儿之死存在着因果关系。既然认定后母的行为与女儿之死存有因果关系,就意味着后母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既遂。女儿已死后母就是故意杀人既遂,那么如果司机驾车相撞仅仅撞伤女儿,那就意味着后母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这样,后母的故意杀人是既遂还是未遂,完全取决于司机的驾车行为,而不是后母本身的追赶行为,这又无论如何也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论。
为什么有的人在理论上承认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特征,然而在实践中很难贯彻到底?为什么有的人在抽象的角度上承认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然而在具体的应用上又否认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呢?问题在于有的人在认识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时候,首先从人的主观方面着手,查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危害行为,然后再确定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这样,因果关系就必然随着行为人的意志转移了。例如有的刑法学者提出,在刑法学上有意义的原因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有意义的结果是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没有因果关系。如窃贼慌忙逃窜,违章横穿马路被司机驾车撞死,如果司机主观上无罪过,便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但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司机发现窃贼正是自己的仇敌,以致能刹车而不为,故意将窃贼撞死。按照有的人的观点,此时司机的行为与窃贼之死就存在因果关系。这种貌似将刑法因果关系具体化的观点,却完全违背了因果关系必然是客观的最一般原理,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看成是可以随着行为人的意志转移而转移的一种主观联系。
我们认为,如果作为客观世界普遍联系中的因果关系是纯客观的,它不以人们的意志转移为转移,那么作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同样也是纯客观的,它也不以行为人和其他人的意志转移为转移。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时,不能先从行为的法律性质着手判断其是否属于危害行为,然后再确定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而是应该先从行为的客观性质着手确定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然后再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确定其行为是否属危害行为,进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的轻重。按照先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后确定因果关系的观点,具有因果关系等于存在刑事责任,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在因果关系中已得到充分体现。然而这种观点恰恰在这一点上有意无意地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特征。
那么怎样才能正确地坚持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呢?我们知道,当一个犯罪事实或者客观事件发生之时,促成这一事实或事件发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借助犯罪构成的主观罪过要件和客观危害要件的评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又有相对的独立性。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作为犯罪客观危害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同样与主观罪过有着相对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判断和评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正是借助这种相对的独立性,才能真实地考察其客观性。因此,在我们确定因果关系的时候,丝毫不能受行为人和其他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影响。只有在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之后,再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以确定有无刑事责任和有多大的刑事责任。怎样才是坚持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对于我们来说,后母无意中持棒追赶女儿与后母有意持棒追赶女儿致死,司机因不能预见或不可抗力而撞死窃贼与司机有意追求或放任窃贼被撞死,就像两幕被抽掉了心理活动和语言表达内容的“无声电影”重现在我们面前,我们纯粹从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物质力量中去寻找行为对结果的影响作用。如果两幕“无声电影”中的一个场景被确认为存有因果关系,那么另一个场景也应当同样被确认为存有因果关系,反之亦然。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识、判断和评价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坚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则,就意味着必须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暂且搁置一旁不予理睬,将因果关系纯粹看成是客观世界中的一种客观联系。完成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定后,再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罪过给予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然,我们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坚持它的客观性,并不是说社会上的所有行为都可以无限地进入我们的刑法评价领域。我们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一种客观联系,此时的“危害行为”实际上是我们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独立研究时的一种合乎逻辑规律的暂时假设,而是不是危害行为,只有通过揭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才能加以证实。但这一证实过程是在因果关系的认识、判断和评价之外进行和完成的。正是这样,我们才可以毫不迟疑地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仅属于犯罪客观危害中的一个构成要素。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可以负相应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等于解决了刑事责任的全部问题。行为人最终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以行为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罪过为主观依据的。只有主客观要件同时具备并一致时,刑事责任的根据才完全具备。那种有意无意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也是经不起推敲的。而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的深层错误,就在于违背了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看成是属于行为人意识与意志支配下的客观产物。
当然还需要指出,坚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并不等于在认识、判断和评价因果关系时,一点不可能介入评价人的主观能动性。我们认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司法人员可以认识它、评价它、反映它,但不能以自己主观的臆想创造它、消灭它,也不能以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替代它。然而在客观世界复杂的普遍联系中,司法人员截取哪一节联系环节作为评价对象,这多少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但是截取的一节事实,本身仍是客观的反映。这同样体现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同时,因果关系不以行为人的意志转移为转移,也并不等于说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对行为的发展一点不起作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的这种精神力量实际上已经化为了行为中的物质力量。所以,因果关系归根到底是一种独立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联系,在行为之中本身已蕴含了结果发生的依赖性。
二、正确认识因果关系的性质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因果关系成为刑法理论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而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认识和理解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和由此而产生的如何正确区分对结果都有影响的原因和条件,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除了必然因果关系之外,是否还存在着偶然因果关系。持“一分法”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一种形式。这种观点指出,危害行为总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起着引起和决定作用的,就是原因。它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如果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起一定的作用,但并不能引起和决定这一结果的发生,那就是条件。它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外在的、偶然的条件。无论必然现象还是偶然现象,都是一定原因引起的结果,都包含有因果性。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因果关系也应当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两种形式,把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和因果关系混为一谈。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3]。持“二分法”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除必然因果关系之外,还必然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是由这一个必然因果关系环节与那一个必然因果关系环节(即一对因果关系与另一对因果关系),在连续的形式下的交错和巧遇所间接产生出来的结果,这就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形式——偶然因果关系的特点。这种情况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同社会危害结果之间这种特殊对象所决定的。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这一特殊形式的因,对于社会危害结果来说,它所起的作用,不限于直接的,还包括间接的,不限于直接造成前一因果环节中的果,还包括间接造成后一因果环节的果。如果前一因果环节的因同后一因果环节的果之间发生了间接关系,这种关系就是犯罪中的偶然因果关系[4]。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都从大量的哲学原理中寻找根据,并试图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而认为对方没有正确理解哲学原理中有关必然性、偶然性与因果关系的关系。持必然关系的学者认为:把一个完整的因果关系拆开后分为必然的因果关系与偶然的因果关系,“这实际上是把哲学上的必然性与偶然性这一对范畴,与因果关系这个概念混淆起来”[5]。持偶然因果关系的学者认为:“认为因果关系只有必然因果关系一种形式,是把因果关系等同于必然性,不能正确理解因与果,必然性与偶然性这些哲学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结果。”[2]由此看来,要解决刑法中有无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还必须首先要正确认识哲学原理中相关范畴本身的属性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我们知道,在揭示、描绘和总结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的现代哲学中,包含有大量的基本范畴。而在有着普遍联系的客观世界,反映客观世界事物普遍联系的这些基本范畴之间也存在着或多或少、或明或暗、或紧或疏的相互联系。就因果关系这一对范畴而言,它不但与必然性、偶然性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表明因果关系产生的必然性与偶然性,而且它还与其他范畴发生联系。例如结果反映了某种事物存在的现象,而原因揭示了这一事物之所以存在的本质;结果可以表明某种事物成为客观存在的现实性,而原因则可以揭示这种事物会产生某种现象的可能性。关系作为一个紧密结合的实体现象,它的产生固然有着其必然的原因,又有着其偶然的原因。然而,哲学中的每一对范畴不但它的本身是对立的统一,而且它的本身各自有着自身的独特内容,它们与其他范畴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正因为如此,它们各自才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内容上揭示客观世界存在和具有的某种联系和矛盾。不然,这些范畴不但不能揭示什么问题,而且连它们自身存在的余地也会丧失。
原因与结果这对范畴揭示了客观世界中的什么样的一种联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其本质是什么?因果关系实际上是指客观世界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一种表现形式,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任何一种现象的存在与出现,都是由其他现象所引起的并又能够引起其他现象的产生。由于客观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一定的因果关系现象的产生又是在一定现象作用下产生和形成的,所以因果关系是由一种现象在一定现象作用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产生的两种现象之间的本质、内在的联系。前一现象为因,后一现象为果,对这一因果关系实体现象产生一定影响作用的一定现象可以称之为原因的原因。
必然性与偶然性指的是什么?它们是指客观事物发生联系和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可能性趋势。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发生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一种不可避免、一定如此的趋向,必然性产生于事物的内部根据、本质的原因。偶然性则表明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种有可能出现、也有可能不出现的趋向。偶然性产生于客观事物的外在条件、非本质的原因。必然性和偶然性在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并起着不同的作用。必然性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居支配地位的、一定要贯彻下去的趋势,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前途和方向。偶然性则相反,它对事物的发展只是起着加速或者延续的作用。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对立的统一。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既包含着必然性的趋势,又包含着偶然性的情形。这种矛盾现象的产生是由于客观事物的发展过程本身存在的普遍联系的客观世界中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主要是由它的内在根据所决定的,然而这种必然趋势能否实现而成为现实,又得取决于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许多偶然的联系,以致在事物发展中会产生多种多样的摇摆与偏差。恩格斯曾指出:“偶然的东西正因为是偶然的,所以有某种根据,而且正因为是偶然的,所以也就没有根据;偶然的东西是必然的,必然性自己规定自己的偶然性。而另一方面,这种偶然性又宁可说是绝对的必然性。”[6](P.543)正因为偶然性和必然性之间存在如此辩证的关系,恩格斯又指出:“被断定为必然的东西,是由纯粹的偶然性构成的,而所谓偶然的东西,是一种有必然性隐藏在里面的形式。”[7](P.240)由此可见,在事物的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同时存在的。必然性通过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必然性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补充和表现形式。没有脱离了必然性的偶然性。凡看来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偶然性本身又始终服从于内部的隐藏着的必然性。
辩证唯物主义揭示的这些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第一,因果关系表明了客观事物之间存在着的一种内在联系。任何一对因果之间的联系由于是它们内在的联系、本质的联系,因而也就是一种现实的联系,而因果之间由于现实的联系又必然使它们成为一个现实的独立体,两者不可分离。有结果必然就有原因,我们不但能够找出这一原因,而且在解释因果联系时也必须找出这一原因。尽管就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而言,必定先有因,后有果。但就唯物主义的实践论而言,人们的认识是从结果着眼,由果溯因,有果必有因。从这一意义上说,因果关系不但是现实的,也是必然的。但是当一种新的现象出现之前,无所谓有原因的存在,正所谓无结果就无原因。原因是以结果的产生而“产生”,是以结果的存在而“存在”,正因为如此,因果关系才是现实的,现实的又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是以有结果必然有原因的前提为基础的,而不是相反。因为任何一种现象能否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产生,又得取决于许多偶然性的因素。例如开枪击头,其发展趋势是必然导致死亡,但死亡是否成为现实,又取决于子弹不会打偏,被害人没有躲避等因素。而开枪死人存有因果关系,是以死亡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死亡就不发生开枪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因与结果永远是一对现实的不可分离和分割的关联现象,因果关系永远是一种现实的联系。而有死亡的存在,就必然有导致死亡的原因存在又表明,因果关系永远是一种现实存在的实体现象内部之间的必然联系。
第二,因果关系是作为客观世界的一个实体关系而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这一客观现象的产生和存在又有其复杂的原因,也就是说这里包含着许多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因素,但必然性和偶然性本身反映的是事物发展的趋势,这种发展趋势能否成为现实性,又包括了多种可能性。因此,必然性、偶然性就事物的发展趋势而言,它永远表明了一种客观事物有引起另一种客观事物的可能性,是站在可能性成为现实性之前的一种前瞻。因此,现实的是必然的,但必然性并不等于现实性。例如开枪击头,既包含着必然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也包含着因偶然因素不产生死亡的可能性,比如子弹打偏、子弹失效、被害人反应敏捷及时将手枪打落等等。在一切事物蕴含的可能性发展趋势成为现实性之前,这一事物发展趋势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都是一种可能性。而当这一事物蕴含的可能性已经转化为现实性,那么这种现实性不但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统一的产物,而且也是必然性的最终反映,所以现实的都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现实的联系,所以因果关系又是一种必然的联系。
我们说因果现象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统一的产物,是就因果关系作为一个有关联的实体现象而言的,就因果关系实体内部的联系而言,其本质不但是现实的,而且又只能是必然的,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研究犯罪因果关系“是在已经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去查明这一结果是由谁所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无论这种因果关系原来是必然的或者偶然的,结果都是实实在在地发生了。如果说偶然因果(指原因——摘引者注)对结果的发生有一个从零到百分之百的或然性,而我们所面临的正是百分之百。从相互转变的观点来看,偶然性在这里已经转化为必然性了。”[8]这种观点正确地表明了原因的偶然性并不表示因果关系的偶然性。原因的偶然性也并不能否认因果关系的必然性[9](P.28)。当然这里也需要指出,偶然性转变为必然性,并不意味着偶然性本身没有存在过和没有发挥过作用,只是由于其自身量的堆积而发生质的变化转变为必然性,以致才引起和造成某种结果的发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因果关系是一种必然联系,只是在为什么会发生这种联系的问题上,才与必然性和偶然性发生联系,但原因的偶然性反映在因果关系内部又表现为必然性,即结果必然是由原因引起的。
唯物辩证法关于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对于我们认识和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在危害行为已经引起和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其因果关系是一种现实的联系,因而也是必然的联系。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承认危害结果是由一个危害行为基于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发展而造成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只要这种观点进一步承认危害行为(即原因)的产生带有偶然性和刑法上因果关系本身是必然性和偶然性辩证统一的产物,那么这个观点就能够正确解释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现象和本质了。而相比之下,偶然因果关系的观点存在着多方面的矛盾和谬论。
第一,偶然因果关系说把因果关系划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实际上混淆了哲学原理各种范畴的基本内容,把因果关系与必然性、偶然性的联系,看成是因果关系与必然性、偶然性的混合。如果这一观点能够成立,那么因果关系这一范畴一旦与现实性和可能性、现象与本质等范畴相联系,势必又会出现现实因果关系和可能因果关系,本质因果关系和现象因果关系等不同划分,这样势必造成思想认识上的混乱。在我们看来,因果关系与必然性偶然性是两对不同的范畴,它们具有各自的固定内涵,它们之间具有的联系并不能取代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必然性与偶然性是指客观事物发展趋势的表现形式。因果性反映了必然性,但这种必然性并不排除偶然因素的介入。因果关系的偶然性也有其原因,但这个原因与所引起的结果之间的关系又是必然的。所以,对于作为现实的因果环节,具体的因果环节来说,根本不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
第二,偶然因果关系说把因果关系划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实际上把因果关系本身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相互作用、辩证统一的产物看成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相互对立后的产物,以致于“把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从同一个因果运动过程中独立出来,作为两个实体而存在”[9](P.77)。有的持偶然因果关系说的学者甚至还不同意偶然因果关系仅仅是“前一因果环节中的因同后一因果环节中的果之间发生了间接关系”[4]的说法,认为在偶然因果关系的“原因和结果的这种联系中,包含着三个或四个而不是两个紧密连环着的必然因果环节。”[10]按照这种观点,偶然因果关系不但能够从一个完整的因果关系中独立出来,而且这里的原因是通过三四个必然因果环节才偶然与结果发生联系。然而这种观点不但把原因产生的偶然性看成了原因与结果的偶然联系,而且也实在不能解释偶然因果关系为什么只能是三个或四个而不是更多的必然因果环节的产物。而这种所谓的偶然联系又想说明什么问题?在我们看来,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必然性是通过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一个因果环节本身就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相互作用的产物,在一个因果关系中必然性和偶然性不可分离,对同一个结果不可能存在必然原因和偶然原因。所以,偶然因果关系说把原因的范围无限扩大,不但陷入了原因不可知论的泥淖,而且也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偶然因果关系说把因果关系划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实际上把因果关系因其产生过程中存有偶然性的因素而与偶然性发生的联系,错误地理解为原因与结果的偶然联系。而这种所谓的偶然联系,又被说成是由于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外因作用而使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某种非本质的联系,这实际上把一切对结果曾产生过影响,发生过作用的因素不作原因和条件的区分就统统视为原因。而把条件上升为原因,等同于原因,又违背了唯物辩证法关于分析因果关系必须遵循孤立、简化的基本原理。这种想在无限的普遍联系中寻找因果关系,既永远不能确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范围,又会不恰当地引起刑事责任的扩大。在我们看来,客观世界的诸多现象,总是处在因果相继的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无限之长的链条之中,研究因果关系只有通过孤立、简化的原则,从中抽出一个具体因果环节加以考察才有针对意义。而在一个因果环节中,只有原因才具有引起和促成结果的作用,才能与结果发生本质的必然联系,而原因的其他因素不过是原因能够实现引起结果产生的条件,条件不是原因,条件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由此我们想到,匡正偶然因果关系错误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正确区分对结果都发生影响与作用的原因与条件,把条件排除在因果关系之外,使因果关系真正反映事物之间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
三、正确区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
唯物辩证法的原理告诉我们,客观世界是一幅由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一个事物的产生与发展,都得依赖于其他事物的作用。同样,在一个因果关系中,一个结果的产生,离不开原因的作用,而原因在引起和促成结果的发生时,又离不开条件的作用。由于原因和条件对结果都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和结果都有一定的联系,只是两者联系的性质不同,两种影响的作用不同,因此也产生了种种不同的观点,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条件说”(主张条件即原因)和“原因说”(主张条件、原因有区别)。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一切条件行为,都属于刑法的原因;凡是原因对结果的发生都有等同的作用,所以这种观点也称之为条件等价说。这种观点从逻辑的联系角度出发,把自然科学上的“无前者就无后者”的因果联系和思考方式全盘引进到刑法学中,把所有对结果产生有过联系和影响的条件因素都看成是原因,而不问它们之间联系的紧疏、影响的大小和作用的主次。条件说把自然科学上因果关系的评价标准作为判断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标准,势必导致刑法因果关系范围扩大,从而导致刑事责任的扩大。为了纠正条件说所存在的错误,于是原因说应运而生。原因说认为从哲学意义上说,凡是引起结果发生的一切条件可以称之为原因,但是刑法学应该在各种行为之间根据它们与结果的联系性质将各种行为分成原因条件和单纯条件,其中原因条件是原因,单纯条件属条件。应当承认,将各种对结果发生不同联系和影响作用的行为分成原因和条件,对刑法理论的发展

㈡ 为什么今天做的事在以后会产生一种结果。中间存在什么关联,事态的发展规律是怎样的

按照哲学的辩证法理解,偶然性中,存在着必然性。
也就是说,一件事情的发生,是另一件事情导致的。
简单的说,就是因果关系。好比佛家说的:因果报应。
如果,你还不能理解,就想想,什么叫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西点军校,有一句名言:性格决定命运。我觉得有道理。
重建存在的联系,就是,这种因果循环。
事态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得客观性,但也不能排除,主观因素。
这么和你说吧,无风不起浪。一件事情的发生,一定有它的原因。因为这个原因,才导致了,事情的发生。

㈢ 同一种物品在同一种环境下产生了不同的结果是什么原因

物质的变化是根据自身的状况及所处的环境决定的,比如热饭,应自身温度较高,而环境温度相对较低,由于温度的传导、辐射、热气的对流是冷热匹此交换,热的会因高于环境温度而将热量传递给环境,冷的会因热量的传递会吸收热量使温度升高,冷菜亦同;所有的物质都会随着环境的变换而变换,因为环境在发生变化!

㈣ 原因与结果

纵览很多人生或者事件的演进,都能看出详细的脉络清晰的方向。

它们在时间轴的周围交替出现,或者共同穿插前进,彼此界限分明毫无黏连,却又相互影响。当然影响的不是彼此,而是现象,就是那一段段人生,一个个故事。

人们本身不会意识到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就算深刻的明白逻辑学以及唯物主义的思想,也会不知情的按照故事的情节任性的表演。

就像你在准备故事的开始或者说事件原因的时候,一定会考虑事件的后果,但是这种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一种结果,你的性格或者说所接受的教育必定要求你做这样的判断并将之付诸于行动。

所以说原因就是原因,你自己预想到的结果也是原因之一,结果都是发生之后符合预想的现实,以及该现实产生的波澜。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的波澜只是影响身边的几个人。但具有影响力的人物的波澜则逐渐成为现世的惊涛骇浪,并变为闲谈的资本。

判断每个人,每件事的根源都来自于这些无法预料的波澜,这种臆想的到的结果加上其波澜造就故事的魅力。

作为一个生于结果的人,我是没有资格评价原因的,只不过教育告诉你要从结果中找出原因,用以避免该种结果的发生,可谓良苦用心。

我在避免这种原因的同时,我的故事已经开始以这种刻意避免作为原因,并开始新一段意料不到的旅程,并最终产生某种值得分析的结果。

我避免不了每一种客观判断正确的原因,因为这些原因也有历史观的偏驳遗留。

像是古代贵族以家庭门前的草坪为财富雄厚的象征,而现在我们以开奔驰轿车为炫耀的资本。

每一种可以的避免都会带来可以避免的结果,我们恰恰又相信可以避免是可以解决某些问题的,但是又造就新的或者已经出现过的问题。

就像现在的民族主义的兴盛,这早在1945年便觉得被人类社会抛弃的价值观非但僵而不死,反倒是蓬勃发展。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但也有可能轧进历史的车辙,毕竟车辙是有方向的,好走的嘛。

也许自然而然才是最好的选择,但是现在人类不断的反思原因,估量结果,已经变为一种社会常态,人生经典,甚至是自然规律,这种刻意也算是自然的一种吗。

其实有意识的人类都算自然的一部分,有意识的追求结果以及原因不也是自然的一部分吗。

但是还是希望人们能有自知之明理解因果,能晓得自然的规律,以免山重水复。

5

㈤ 测试误差产生原因与处理方法

任伟 张广玉 赵桂君

(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北京 101149)

摘要 误差在测定过程中是很难避免的。本文提出了误差的分类,分析了误差的产生原因和消除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要认清误差,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精确校准仪器,认真细心地操作,针对产生误差的原因,正确地运用数理统计和误差理论,予以纠正,把误差减小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 分析结果;误差

在化验过程中,由试验人员使用仪器、试剂,按照既定的分析方法,经过一定的操作步骤,如称量、熔样、溶解、分离和检测等,最后获得样品分析的各项测试结果。上述过程中,即使是最熟练的化验人员,使用最精密的分析仪器和纯度最高的试剂,也会由于仪器灵敏度的限制,人为操作因素,以及试剂纯度的相对性等原因,而无法获得最准确的试验结果。也就是说,测定的结果和被测样品实际值之间会产生一定的误差,那么,误差是如何产生,又如何处理呢? 下面就误差的分类、误差的产生原因以及消除的方法和如何统计做一简单介绍。

一、误差的分类及产生原因

一个物理量总有一个客观存在的准确数值,通常称为真值。由于种种原因,实际测定的结果不能恰好等于真值,而有一定的差距,这个差距就是检测值的误差。根据造成误差的原因不同,一般将误差分为系统误差、偶然误差和过失误差三类。

1.系统误差

系统误差的产生是由于仪器刻度不准、仪器构造的缺陷、实验方法的不可靠或个人的习惯和偏向等原因,使检测结果偏高或偏低,形成正误差或负误差。

2.偶然误差

偶然误差是由一些来源不十分清楚的偶然因素产生的。所谓偶然,就是它们对试验结果的影响不定,有时使结果偏高,有时使结果偏低,偏离的幅度也变化不定,有大有小。因此,对偶然误差无法控制,也无法校正。实践证明,多次检测值的偶然误差服从一定的分布规律,其分布是正态分布,平均值为零。

3.过失误差

过失误差是由试验过程中人为的差错引起的,人为差错主要有仪器的不正当使用,违反操作规程,以及由粗心大意引起的差错,如液体溅失、异物污染、错误读数、记录和计算错误等,此类误差无规律可循。

二、误差的避免和消除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误差是测定过程中很难避免和消除的,是客观存在的。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测量条件的提高,误差可以越来越小。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可以利用一些方法来减小误差。

1)对试验仪器方法进行严格检查和校对。使用未经校正的仪器或玻璃器皿,如砝码、天平、滴定管、移液管等,都会有同符号、同值的系统误差出现;在实验方法方面,也会因为不同的样品处理方法而产生误差。因此在检测之前应该对所用仪器和试验方法做必要的校准和严格的检查。

2)细心操作。操作间环境的变化、天平的变动性、仪器的示值偏移、读数的估计值等会使检测结果产生不可预见的误差。这更要求我们应该熟练掌握实验技术,认真细心地操作,纠正操作中的个人不良习惯和偏向,消除主观上的粗心大意。

3)在每一批检测样品中加测一定数量的平行双样、密码样和标准样品,以增加检测结果的准确度。

4)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处理误差问题。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大多数误差集中在零左右,越大的误差出现的频率越低。多次测定的正误差和负误差能互相抵消。因此,根据这种情况,可利用正态分布的特性对误差进行统计推断。判断测试结果的正确性,查找产生误差的原因,予以纠正,使误差减小到最低限度。

另外,我们还应该理解测量不确定度的概念,它是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从词义上理解,测量不确定度意味着对测量结果的可信性、有效性的怀疑程度或不肯定程度,是定量说明测量结果质量的一个参数。

“合理”是指应考虑到各种因素对测量的影响所做的修正,特别是测量应处于统计控制的状态下,即处于随机控制过程中。“相联系”指测量不确定度是一个与测量结果在一起的参数,在测量结果的完整表示中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实际上由于测量不完善和人们认识不足,所得的测量值具有分散性,即每次测得的结果不是同一个值,而是以一定的概率分散在某个区域内的许多个值。虽然系统误差是一个不变值,但由于我们不能完全认知或掌握,只能认为它是以某种概率分布在某个区域内的,而这种概率分布本身也有分散性。测量不确定度就是说明被测量之值分散性的参数,它不说明测量结果是否接近真值,为了表征这种分散性,测量不确定度用标准偏差来表示。实践中测量不确定度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①测量的方法不理想;②取样的代表性不够;③对测量过程中受环境影响的认识不全;④对仪器的读数存在人为偏移;⑤测量仪器的分辨力和鉴别力不够;⑥用于数据计算的常量和其他参量不准;⑦近似完全相同的条件下,重复观测值的变化。

由此可见,测量不确定度一般来源于随机性和模糊性,前者是因为条件不充分,后者是因为概念不明确。另外,我们还需要正确认识误差和测量不确定度的区别。简单地说,误差表明测量结果偏离真值,是一个差值,非正即负;测量不确定度表明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是一个区间,为正值。

在化学分析中,每种分析方法都有规定的允许差,即一个既定的分析试验方法的标准差是固定的,要想提高分析结果的准确度,需要降低标准差。同一化验室的允许差又叫重复性限(常以r表示),是指同一化验室内在相同条件下对同一试样所做重复测定结果极差的允许界限;在不同化验室间的允许差又叫再现性临界差(常以R表示),是指两个化验室测试同一样品所得结果差值的允许界限。r的确切含义是:多次重复测定所得结果的极差不超过r的概率为95%。如极差超过r,就认为可疑,需要增做测定。R的含义与r相似。由此看出,r和R的确定不能过严或过宽。过严则造成过多的返工,从而浪费人力和物力;过宽则容易放过意外差错,从而降低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三、误差的统计

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需要借助数理统计方法来处理和解决一些问题,例如,确定各种实验方法的允许误差,寻找两种指标的相互关系,判断两种实验方法能否相互代替等有关试验误差和数据处理的问题,都需要用数理统计方法来得出科学可靠的结论。数理统计是以概率为主要理论基础,运用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做出判断和推理的一门科学。它的应用范围很广,例如实际生产、科学实验、社会调查等等。对于不确定性事件,就每一次观测或试验结果来看都是可疑的,但在大量观测或试验下却呈现某种规律性(统计规律性)。数理统计就是从一个侧面,来研究这类不确定性事件的规律性。

数理统计所处理的是少量的、部分的、不完全的标本或材料。为了对总体进行了解和预测,就需要做出推理和判断,这就是数理统计的主要任务。例如在找矿过程中,要勘查一个新矿区的级别和储量,我们不可能取出全部矿体进行检测,因此就需要在矿区内进行定点钻孔,采取岩心样品(标本),然后对取到的样品(标本)进行分析检测,得出数据,并计算出一些必要的“统计量”,如总和、平均值等;再运用数理统计的定律或公式对实验结果做出判断、解释或推理。从而推断出矿区的级别和储量,依此来评价矿种的利用价值和开采价值。

这种推断显然会有一定的误差,因此需要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来估计这种误差的大小,提高推断的可靠程度。在数理统计中,最能表征一组检测值的尺度被称为中心趋势和离散度。中心趋势表示多个检测值的集中点。离散度表示多个检测值的差异或分散程度。用这两个尺度再加上检测值的数目,就可以量化地表达一组检测值的特征。表示中心趋势的统计量主要有算术平均值和中位数,表示离散度的统计量有极差、算术平均偏差和标准偏差。

1.算术平均值

算术平均值是最常用的一种平均值。如对一件样品进行n次检测,得到一组检测结果分别为X1、X2……Xn,则算术平均值X由下式计算:

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文集(17)

在一般试验中,都取多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

2.中位数

按大小排列的一组检测值中居于中央的检测值称为中位数,用Me表示。如果观测值的数目为偶数,则居中的检测值有两个,这时以两者的平均值作为中位数。

3.限误差(极差)

极差是指一组检测值中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用R表示。它是一个最简单的表示离散度的统计量,但极差只取决于两个极端值,同测定次数及其余所有中间值都无关,因而不能全面地反映观测值的离散情况。

4.算术平均偏差

算术平均偏差是表示各检测值偏离平均值的一种尺度,用δ表示。它的定义是:各检测值同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的平均值,其数学表达式为:

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文集(17)

同极差相比,算术平均偏差对离散度显然有更好的表现能力,它既考虑了检测值的次数n,又考虑了所有的检测值。

5.标准偏差(标准差、均方根偏差)

它的定义是:各检测值同平均值之差,取平方,求平方的总和,然后平均,再开平方根,取其正值,用σ表示。其数学表达式为:

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文集(17)

用标准偏差表示离散度的优点是对最大偏差和最小偏差更为敏感,因此具有较强的区别各检测值的离散度的能力。

在化学分析试验中,尤其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每天都要面对大量的分析数据,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并合理地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和误差理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岩矿测试部除了对实物中心所藏样品标本进行分析化验外,还要对外单位的岩矿样品进行分析测试。在数据的补充和完善过程中,正确地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总结出真实、客观、可靠的测试结果,增强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的可信度和竞争力,使所提供给客户的资料更具说服力,从而也将提升实物资料中心在社会中的地位。

Reason of Deviation of Test and Assay Result andsolvingmethods

Wei Ren,Guangyu Zhang,Guijun Zhao

(National Geologicalsample Center,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Beijing 101149)

Abstract It is difficult to avoid deviation in test and assay.The papersets forth the deviation classification,analyzes the reasons and resolutions of deviation.In practice,it i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deviation,professionallymaster operation techniques,precise calibrate apparatus,carefully carry operation,seek out the reasons resulting the deviation andmaking appropriate use ofmathematicalstatistics and deviation theory to correct the deviation,so as tominimize the deviation finally.

Key words analysis result;deviation

㈥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是,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
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夫权思想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是,发生在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家庭中的暴力不断增多,大多数就是受夫权思想的影响。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是,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性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是,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是,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是,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是,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是,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及对策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是,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危害和成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一预防暴力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妇女,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是,加强和完善立法,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

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因此,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就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加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同时,建议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类型、施暴人应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执法工作人员职责及相应监督机制作明确的规定,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改变目前对家庭暴力避而不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状况。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是,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村)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就是,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地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㈦ 原因和结果

在哲学上认为,原因和结果的联系是事物或现象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是原因,由原因所引起的现象是结果。

因果是事物时间属性的反映,是事物发展连续性的表现。

由于万事万物普遍联系着,所以每一种结果的产生都具有无穷多的原因。

因果联系有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原因在先,结果在后。

首先,原因和结果是对立的。在具体的因果联系中,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二者不能混淆和颠倒。这是原因和结果区别的确定性。

其次,原因和结果又是统一的,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原因和结果是相互依存的。原因之所以是原因,是相对于它所引起的结果而言的。

第二,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在具体的因果联系中,原因和结果的区别是确定的,但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中, 原因和结果的区别又是不确定的。

第三,原因和结果是相互作用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中,不仅原因引起结果,而且结果也可以反过来作用于自己的原因,引起原因的进一步变化,这就是彼此之间互为因果。

内因和外因是 唯物辩证法 关于事物发展原因和动力的一对基本范畴。

内因指事物发展变化的内部原因,即内部矛盾;外因指事物发展变化的外部原因,即外部矛盾,是一事物和他事物之间的外在联系和相互作用。

内因和外因既相区别又相联系,辩证统一。无内因,则无外因;无外因,亦无所谓内因。它们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互相转化。在一种场合、一种联系中是内因,在另一种场合、另一种联系中可能是外因;反之亦然。

一因多果,同因异果,

多因一果,多因多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