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迟迟不下判决书是什么原因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后,人民法院作出宣判的,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判决书。开庭后迟迟不出判决书的原因可能是案件中止审理,或者现在审理中。如果迟迟不下判决书,属于无故拖延审理,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级人民法院收到投诉后,应当责令涉事法院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刑事案件开庭不判情形的分析
1、刑事案件开庭之后没有当场判决,是很正常的。一般的刑事案件都不会当庭宣判而是定期宣判。而是另行时间在开庭宣判。
2、定期宣判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受整个审判阶段的时限限制。也就是说要在法定的审判期限内宣判。
二、当庭宣判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三、民事诉讼庭审技巧
1、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2、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法官久拖不判的原因
1、案情复杂(最主要因素,因为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手里有案子,但是案情复杂的需要各种调查、鉴定的就需要大量的时间了)
2、案件太多(一个法院法官人数有很多的名额限制,往往都是人少事情多,当然了就导致成了一个法官要办理很多的案件,案件每周都来,上一个案件还没有结案,一堆案件又来了,实在办理不过来,毕竟案件一般也需要时间整理、开庭等等都是时间在流逝,法官往往是经常性加班加点写审理报告、然后合议庭成员抽时间对案件进行合议,结果出来了,打字写裁判文书,文书下来了也不是一下子进入到下一个环节,往往也是一批一批的拿给书记员进行下一步处理)
3、案情需要鉴定,鉴定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的,时间不好控制,大多数需要2个月左右;
4、由于特殊原因,案件需要中止审理。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简易程序三个月内结案,二审案件三个月内结案。如果法院在此期限内迟迟不下判决或者已超审限,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找审理案件法院的院领导反映情况。一项公正的裁判应当是建立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即从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援引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裁判结果相互之间具有逻辑的内在联系,法官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要详尽的阐述此项逻辑联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3. 法院延期判决通常是什么原因
法律分析:法官拖延办案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因为案情错综复杂拖延。案子本身确是复杂,或者人数众多,或者影响重大,不能如期审理结案。第二,因为无法依法判决拖延。本来按照法律做出裁判就行了,因为有人打招呼,写条子,行贿法官,出现无法正确裁判产生的拖延。第三,因为法官等当事人的好处故意拖延。一些无良的法官,办案的目的就是为了捞取实惠,简单地案件迟迟不做出判决,一致等到审限的最后一天。第四,故意寻找拖延的借口。一起案件立案之后,法官为了达到拖延的目的,首先给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即将三个月的时候,再转为一般程序审理,中间还有申请鉴定,一年可能不给你结案。第五,法官对申诉的案件根本不遵守时间已成惯例。特别是在前两年,申诉的案件根本就没有人给你遵守时间,很多案子递上了申诉状,三年五年泥牛入海,经常有把申诉状给弄丢的情况存在。第六,移交卷宗时间被无限延长。本来移交上诉卷宗的时间一般是收齐双方的材料之后一个月,但是,可能两三个月也没有移送到上级法院的事也经常发生。第七,在行政诉讼中为了不让行政机关败诉,故意超期审理,甚至不受理不审理。一些行政诉讼,特别是征地和强拆案件,本来应该判决被告败诉,但是,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很多后遗症,法官宁可枉法裁判,也不会判决行政机关违法。法官延期审理案件的因素很多,主要是上述几种情况,在不幸遭遇之后,应该分别对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七条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拖延办案的法官,可以依法举报;对于构成犯罪的法官,更是可以举报控告。《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