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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查事故的原因

发布时间: 2023-02-17 20:02:22

1.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什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 事故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依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 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1、及时、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础;2、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3、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4、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这是为了使有关责任者受到合理的处理。要结合对责任的认定,分别提出不同处理建议,包括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 事故是怎样的调查和处理的

(1)事故调查与处理原则。不论发生任何大小事故,都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完成。

(2)事故调查。

①轻伤事故、火警、一般火灾事故、其他各类事故的一般、微小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主管部门参加,对事故原因、责任者做出结论并提出防范措施。

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要积极组织抢救伤员、设备、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尽可能先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及事故主管部门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原因、性质、经济损失、防范措施等进行分析研究。

③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

④死亡事故、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应立即由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参加。

⑤调查事故,应充分利用摄影、录像、录音等先进手段。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和操作记录、旁证材料等资料,应建立事故档案并妥善保存。

(3)事故处理。

①在处理事故时,按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责任者。

②凡因指挥错误、有章不循、忽视安全工作、缺乏安全生产制度、使职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纪律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隐患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而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的,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③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而酿成事故的,要加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扩大事故的,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⑤对已构成犯罪而被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事故责任者,有关单位必须给予行政处分。

4.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权、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具备的资格条件、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事故调查的时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等等。全面把握本节规定对事故调查工作意义重大。

一、事故调查的组织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于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等事故调查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不管哪级事故,其事故调查工作都是由政府负责的;不管是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还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都是在政府的领导下,都是以政府的名义进行的,都是政府的调查行为,不是部门的调查行为。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事故调查组聘请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由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也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可以在授权时一并进行,也就是说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

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事故报告经过;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最终伤亡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

(四)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五)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要有明确结论。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事故者提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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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实事求是的原则。即必须从实际出发,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旁观、真实地查清事故真相。
2.尊重科学的原则。即要在科学的基础上,多做技术分析和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来查明事故原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6.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什么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征
1、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3、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4、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5、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7. 火灾起火原因怎么调查 火灾起火原因的调查方法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2、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3、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4、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8. 问351: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如何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调查需要,适时对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收集到的证据、线索进行审查和分析,确定火灾事故的主要事实、调查工作重点和方向。

(1)调查询问

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②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③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2)物证提取。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按照下列方法和步骤进行。

①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②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③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3)现场实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调查需要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及见证人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的内容包括实验的目的、时间、环境、地点以及使用仪器或者物品、过程以及实验结果等。

(4)火灾检验与鉴定。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①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②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③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④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①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

②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

③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④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5)火灾损失统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9. 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分析

问题一:安全生产造成的两大事故根本原因是? 直接原因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情况:
(一)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1.1无防护
1.1.1无防护罩
1.1.2无安全保险装置
1.1.3无报警装置
1.1.4无安全标志
1.1.5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1.1.6(电气)未接地
1.1.7绝缘不良
1.1.8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1.1.9危房内作业
1.1.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
1.1.11其它
1.2防护不当
1.2.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1.2.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1.2.3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1.2.4防爆装置不当
1.2.5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1.2.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1.2.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 ***
1.2.8其它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2.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
2.1.1通道门遮挡视线
2.1.2制动装置有缺陷
2.1.3安全间距不够
2.1.4拦车网有缺陷
2.1.5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2.1.6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2.1.7其它
2.2强度不够
2.2.1机械强度不够
2.2.2绝缘强度不够
2.2.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符合安全要求
2.2.4其它
2.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2.3.1设备带“病”运转
2.3.2超负荷运转
2.3.3其它
2.4维修、调整不良
2.4.1设备失修
2.4.2地面不平
2.4.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2.4.4其它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
3.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3.2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4.1照明光线不良
4.1.1照度不足
4.1.2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4.1.3光线过强
4.2通风不良
4.2.1无通风
4.2.2通风系统效率低
4.2.3风流短路
4.2.4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4.2.5其它
4.3作业场所狭窄
4.4作业场地杂乱
4.4.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4.4.2作业时,未开“安全道”
4.4.3其它
4.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4.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4.7地面滑
4.7.1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
4.7.2冰雪覆盖
4.7.3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4.8贮存方法不安全
4.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二)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1.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1.2开动 、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1.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1.4忘记关闭设备
1.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1.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7奔跑作业
1.8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1.9机械超速运转
1.10违章驾驶机动车
1.11酒后作业
1.12客货混载
1.13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1.14工件紧固不牢
1.15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1.16其它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2.1拆除了安全装置
2.2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2.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2.4其它
3.使用不安全设备
3.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3.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3.2其它
4.手代替工具操作
4.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4.2用手清除切屑
4.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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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分别包括哪几个方面?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原因、管理上的缺陷。
1、人(操作员工、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重要致因。主要包括:
①未经许可进行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②冒险作业或高速操作;
③人为地使安全装置失效;
④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进行操作或违章作业;
⑤不安全地装载、堆放、组合物体;
⑥采取不安全的作业姿势或方位;
⑦在有危险的运转设备装置上或在移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不停机,边工作边检修;
⑧注意力分散,嬉闹、恐吓等。
2、物的原因。所谓物包括原料、燃料、动力、设备、工具、成品、半成品等。物的不安全状态有以下几种:
①设备和装置的结构不良,材料强度不够,零部件磨损和老化;
②存在危险物和有害物;
③工作场所的面积狭小或有其他缺陷;
④安全防护装置失灵;
⑤缺乏防护用具和服装或防护用具存在缺陷;
⑥物质的堆放、整理有缺陷;
⑦工艺过程不合理,作业方法不安全。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构成事故的物质基础。没有物的不安全状态,就不可能发生事故。物的不安全状态构成生产中的隐患和危险源,当它满足一定条件时,就会转化为事故。
3、环境的原因。不安全的环境是引起事故的物质基础。它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指的是:
①自然环境的异常,即岩石、地质、水文、气象等的恶劣变异;
②生产环境不良,即照明、温度、湿度、通风、采光、噪声、振动、空气质量、颜色等方面的存在缺陷。
以上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恶劣状态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4、管理的缺陷主要有:
①技术缺陷。指工业建、构筑物及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设计、选材、安装、布置、维护维修有缺陷,或工艺流程、操作方法方面存在问题;
②劳动组织不合理;
③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或检查指导失误;
④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挪用安全措施费用,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
⑤教育培训不够,工作人员不懂操作技术知识或经验不足,缺乏安全知识;
⑥人员选择和使用不当,生理或身体有缺陷,如有疾病,听力、视力不良等。
管理上的缺陷是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存在的条件。

问题三: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四个基本要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3、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4、管理缺陷

问题四:如何判定安全生产事故中的直接原因 伤亡事故的原因分析:
凡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原因造成的事故,均为事故的直接原因。
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

问题五:阐述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哪几方面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原因、管理上的缺陷。 1、人(操作员工、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重要致因。主要包括: ①未经许可进行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②冒险作业或高速操作; ③人为地使安全装置失效; ④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进行操作或违章作业; ⑤不安全地装载、堆放、组合物体; ⑥采取不安全的作业姿势或方位; ⑦在有危险的运转设备装置上或在移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不停机,边工作边检修; ⑧注意力分散,嬉闹、恐吓等。 2、物的原因。所谓物包括原料、燃料、动力、设备、工具、成品、半成品等。物的不安全状态有以下几种: ①设备和装置的结构不良,材料强度不够,零部件磨损和老化; ②存在危险物和有害物; ③工作场所的面积狭小或有其他缺陷; ④安全防护装置失灵; ⑤缺乏防护用具和服装或防护用具存在缺陷; ⑥物质的堆放、整理有缺陷; ⑦工艺过程不合理,作业方法不安全。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构成事故的物质基础。没有物的不安全状态,就不可能发生事故。物的不安全状态构成生产中的隐患和危险源,当它满足一定条件时,就会转化为事故。 3、环境的原因。不安全的环境是引起事故的物质基础。它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指的是: ①自然环境的异常,即岩石、地质、水文、气象等的恶劣变异; ②生产环境不良,即照明、温度、湿度、通风、采光、噪声、振动、空气质量、颜色等方面的存在缺陷。 以上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恶劣状态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4、管理的缺陷主要有: ①技术缺陷。指工业建、构筑物及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设计、选材、安装、布置、维护维修有缺陷,或工艺流程、操作方法方面存在问题; ②劳动组织不合理; ③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或检查指导失误; ④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挪用安全措施费用,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 ⑤教育培训不够,工作人员不懂操作技术知识或经验不足,缺乏安全知识; ⑥人员选择和使用不当,生理或身体有缺陷,如有疾病,听力、视力不良等。 管理上的缺陷是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存在的条件。

问题六:造成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一是施工单位或领导主观上不够重视或者是漠视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及严重后果。
二是客观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制度和规定进行违规违法操作。

问题七:安全生产事故人的因素占比 这个比例不好说,但可以确定的是人为因素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占绝大比重。
举个例子:
如某化工厂领导,不听工人劝阻,强行把一个常压的碳铵结晶器,改为在七个压力下使用。加压时法兰漏气,顶盖变形鼓起,于是强令把顶盖焊死,并在顶盖上加一根槽钢补强,工人不敢操作,工段长和一名副班长亲自开车,结果,在爆炸声中两人同归于尽。(来源:博安网)

问题八:安全生产事故怎么写? 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经济损失等,事故发生之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发生后的情况,附上现场图片。
二、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等),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缺陷,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安全操作规程缺失,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四、事故教训与整改措施
要从以下方面考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及执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官僚和腐败,项目建设三同时,事故应急预案,等到。

问题九: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心理分析 曾经在一个建筑工地上见过,有位员工安全帽坏了,他就直接用个草帽代替安全帽,周围的人都看看,只是笑,也没人站出来说那样危险。其实这样的案例很多,【博安网】安全生产知识云提示大家:面对凑合、省事、不规范的隐患整改应急措施,要有更多的人站出来喊停说不!

问题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有何依据 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据原因找到这个原因造成的人,这个人(包括相关的各类人员)就是事故的责任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它。
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一般情况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这个“不安全行为”的实施人,就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而“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状态”的人;凡是因为上面所列的“间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领导责任。
很多情况下,直接责任人不一定承担主要责任。比如某工地一触人肩扛一根近3米长的钢筋在工地行走时,碰到了工地架空电缆,并将电缆拉断,引起现场另一名工人触电。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是扛钢筋的工人,但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设置架空线的人(违反了架空电缆高度要求)。同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显然应该承担教育、检查不够,管理混乱的责任。
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还要求,要“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这里所说的”同时“追究领导责任,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地方 *** 的主要领导。
应该说的比较清楚了吧?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