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伤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含:
一、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九、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十、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十一、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十二、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