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移送起诉是怎么回事是从哪移送到哪最终还会被起诉吗
移送起诉是指公安机关侦查后,将案卷已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诉讼。最终是否会被起诉,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的情况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❷ 公安机关之间案件移交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案件的审核流程分为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以及法院阶段。公安阶段一般都是收集证据,对案件的一手情况进行整理,然后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判定。检察院阶段是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的有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是否起诉做一些判断。法院阶段则是对案件的最终审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在受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调查权限管理范围之内,那么公安机关将需要把案件交由有相关权限的机构来进行处理。但是需要通报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来进行签字才能够进行相关的移交。
❸ 刑事案件从检察院移交至公安机关是什么原因
案件本身证据不够充分,需要补充侦查是一个原因,以二次退查为限。但是实际过程中也存在换时间的因素。因为退回后用的公安机关的时间,检察院可以为起诉继续做一些准备工作,包括存在的退查不退卷的情况。不知楼主明白否?
❹ 移送案件原因怎么填写
移送原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填写清楚。
发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时,呈请主管领导批准移送的文书:一、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管辖的;二、属于本部门管辖但还涉及其他部门,须追究相关责任的;三、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填写“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时,应当将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关物品等表述清
楚。
❺ 移送单位撤回案件的原因
法律分析:一、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原因
1、案件不属于本地管辖,由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后,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2、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有同案犯被抓捕的,需撤回案件后合并处理。
3、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其他罪名的,需要撤回案件进一步补充侦查的。
4、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逃逸不归案的,需撤回案件后重新抓捕犯罪嫌疑人。
5、犯罪行为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6、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是退查,由于时间的流逝和证据的消逝,无法再查清案件疑点的,因此,为了避免不逮捕或者不起诉,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另作处理。
7、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而为了不影响公安机关的退查率考核,而由公安机关主动撤回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