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骨折工傷規定休假時間是有多久
一般來說骨折的話,停工留薪期大約是3個月左右吧!
各個地區都一個類似於停工留薪期規定的文件,上面詳盡的列舉了什麼樣的傷應該休息多少時間,一般來說工傷職工的工傷休假時間都是有那個文件規定的,你可以撥打12333咨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不過醫院不可能一次性給你開這么長時間的假期,一般來說都是以一周至兩周為一個周期,到期後再回醫院復查,醫生認為還需要休假的話會再給你續假!
根據主治醫生的醫囑確定休息多長時間;
法律上的停工留薪期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㈡ 骨折工傷的休息日是幾個月
骨折工傷休假時間規定是:12個月,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㈢ 工傷骨折能休息幾個月
具體休息時間,主要根據骨折的類型決定,骨折以後恢復時間最少得3個月以上,對於輕微的骨折一般3個月完全可以達到功能正常恢復狀態,這時候可以停止休息,有些骨折類型還是比較麻煩的。
骨折比較嚴重的話,或者影響到局部的血管和神經,這些並不是單純的骨折,就需要休息更長時間,恢復時間比較長。比如說腰椎骨折,骨折以後3個月可以恢復,但是負重是腰椎最主要的功能,所以最少6個月的恢復期比較安全的。所以說工傷骨折需要根據不同骨折類型以及部位來決定休息時間。
㈣ 骨折工傷休息多長時間才上班
法律分析:對於骨折的病人,幾天能夠上班,主要是看骨折斷端損傷移位的程度和恢復的情況。依據相關的法律條例,骨折工傷的休息時間是要根據骨折患者自身的情況而決定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果傷勢嚴重或者有其他的特殊情況,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休息時間,但不得超過相關規定的12個月。而且骨折工傷索賠也是要提交相關的材料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㈤ 工傷骨折了能休息多長時間
工傷骨折能休息多久需要根據職工的實際傷情來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的單位按月支付。
具體的停工留薪期期限需依據受傷情形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進行規定。一般以醫療機構建議休養的時間為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㈥ 骨折工傷規定休假時間是有多久
工傷病假的時間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㈦ 國家規定骨折休息多長時間
工傷骨折休息一般是3個月的時間,具體要看具體情況。
在工傷期間職工是享受工資待遇的: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在休假期間福利待遇不變。若在傷勢恢復後人不能從事原職業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保證其能維持日常生活所需。根據工傷管理條例的規定,最長休假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
《工傷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 職工因工受傷,確實影響正常工作,進行休假時必須辦理工傷休假手續,對不辦理手續或手續不全的將不予發放休假工資。
申請工傷休假時,受傷職工要認真填寫《工傷休假申請單》,必須提供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診斷證明上要寫明休息的時間。診斷證明上只寫復查時間,未寫建議休息時間的,此診斷證明無效。
受傷職工必須在公司指定的醫院或受傷時主治的醫院開具診斷證明,其它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無效。
《工傷休假申請單》附診斷證明由本部門主管領導簽字,辦公室進行審核,企管部負責工傷休假的管理與上報等工作。第五條 職工工傷休假期限
1、一般扭傷、碰傷等輕微創傷,確實影響正常工作的,准予休假時間不超過5天;
2、需要手術縫合、包紮,傷情較輕的,准予休假時間不超過12天;
3、受傷部位較大或創傷較深的,准予休假不超過2個月;
4、手指與腳趾骨折且情況不特別嚴重的,准予休假不超過3個月;胳膊或腿部骨折或其他較重創傷,准予休假時間不超過5個月;
5、傷情較重或情況特殊,申請休假超過半年的,要由受傷職工交書面申請,報總經理批准;
6、其它傷情,將根據實際受傷情況與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確認休假時間,如傷情休假難以界定,診斷證明建議休假時間超過2個月的,要由受傷職工交書面申請,報總經理批准;
7、因醫院或個人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醫療事故或二次創傷,導致超常規痊癒,其相關費用與延期休假工資公司不再承擔。
㈧ 工傷骨折後能休息多長時間
工傷醫療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如果傷情嚴重的,可以延長,延長其不能超過12個月,所以骨折工傷休息多久,要依據實情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的單位按月支付。具體的停工留薪期期限需依據受傷情形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進行規定。一般以醫療機構建議休養的時間為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身體出現骨折以後,骨折完全恢復正常有可能是需要3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慢慢的改善恢復正常的,工傷引起的骨折有可能是可以休息3個月左右的時間,具體的休息時間是與骨折的嚴重程度,具體的骨折部位進行調節的,平時注意及時對症治療控制骨折,加強營養,補充鈣制劑進行調節一段時間。
㈨ 骨折工傷能休假多久對此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骨折工傷休息時間並沒有具體規定,是以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書為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2年。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