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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計算失蹤死亡的時間

發布時間: 2022-09-27 03:32:41

❶ 失蹤多久可以認定為死亡

【法律分析】:人口失蹤二年時間可以報死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滿四年的。

只有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❷ 申請失蹤和死亡的時間

(一)宣告失蹤的條件
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後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後,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系,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後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後一次出走或最後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債權債務關系)的人。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二)宣告死亡的條件
(1) 自然人失蹤的事實。
指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生死不明狀態。
(2) 失蹤達到法定期間。
即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持續存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期間。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能證明失蹤人不可能生還的,不受兩年的期限限制。
(3) 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范圍與宣告失蹤的范圍完全相同。
(4) 法院的受理與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後,先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後,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一、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為:宣告失蹤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沒有這個期限的限制。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沒有先後順序,而申請自然人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沒有先後順序。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樣。二者宣布撤銷後的效力不一樣等等。
二、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1、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後,其民事法律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不發生繼承、也不改變與其人身有關的法律關系。
2、宣告失蹤主要是為失蹤人設立了財產的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主要是失蹤人的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3、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4、失蹤宣告一經撤銷,代管人的代管權隨之終止,應當將其代管的財產及其收益交還給被宣告撤銷失蹤的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四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❸ 人失蹤多久算是死了

法律分析:法律意義上的失蹤即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❹ 失蹤人口多久算死亡

一、失蹤人口多久算死亡
1、失蹤人口四年算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就可以申請,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不受前述時間限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二、失蹤人口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失蹤人口的立案條件如下:
1、失蹤現場有明顯被侵害痕跡的;
2、人與機動車同時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3、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4、失蹤人員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5、未滿14周歲失蹤,超過48小時的;失蹤原因不明、超過3個月未歸的。

❺ 怎樣才算失蹤失蹤多久算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算失蹤,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宣告失蹤2年後可以再去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去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5)怎樣計算失蹤死亡的時間擴展閱讀: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❻ 失蹤多久可以認定為死亡

失蹤四年可以認定為死亡。具體如下: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3、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計算。宣告一個人死亡,關繫到終止他的民事主體資格,須慎重從事,所以需要有較長的失蹤時間。 同宣告失蹤一樣,宣告死亡也須按法定程序進行。
宣告死亡應按如下程序進行:首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這些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繼承人、財產管理人、債權人等;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關特別程序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為期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❼ 怎樣才算失蹤失蹤多久算死亡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才能宣告失蹤 :(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二)客體條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❽ 人口失蹤多久可以算死亡

一、人口失蹤多久可以算死亡
1、失蹤人口一般四年算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就可以申請,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不受之前的時間限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二、人口失蹤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人口失蹤的構成條件,具體如下:
1、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
2、客體條件:有下落不明的事實,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
3、安全須知,一般情況下,失蹤24小時後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三、人口失蹤刑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人口失蹤刑事立案標准,具體如下:
1、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
2、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3、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4、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