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豐寧滿族自治縣封育禁牧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培育林草植被,維護生態安全,加快京津冀水源涵養功能區建設,實現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協
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封育禁牧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封育禁牧,是指為保護林草植被,
在一定時期內對劃定的區域實施圍封培育並禁止放牧或者散放馬、牛、羊等草食動物的管護措施。第四條封育禁牧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封育結合、注重實效的原則。第五條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協調全縣封育禁牧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和目標考核機制,並將其納入國
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封育禁牧的實施和管理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公安、財政、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封育禁牧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封育禁牧的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第七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地質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及生態脆弱區劃入重點封育禁牧區,予以嚴格保護。第八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等,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管護;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林地、草地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管護;通過承包、租賃、拍賣
等形式獲得使用權的林地、草地等,由使用權人負責管護。第九條縣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封育禁牧區域內的林地、草地生態植被恢復效果的監測預報,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監測結果。第十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封育禁牧工作的宣傳教育,對封育禁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管理和保護第十一條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建設需要,發布封育禁牧令,劃定封育范圍,設定封育年限,規定封育方式、封育措施等,組織實施封育禁牧工作。第十二條縣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在封育禁牧區域設置標志、界樁、圍欄等設施,公示封育禁牧要求。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對林地、草地等實行資源管護。第十四條在封育禁牧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放牧或者散放馬、牛、羊等草食動物;
(二)破壞、擅自移動封育禁牧標志、界樁、圍欄等設施;
(三)防火期內未經批准野外用火;
(四)擅自砍柴、採挖樹木和其他植物;
(五)未經批准開礦、開墾、採石、采砂、取土等;
(六)除搶險救災外,車輛擅自進入草地;
(七)經營性、娛樂性馬匹等擅自進入草地、林地;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第十五條禁止在重點封育禁牧區域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葯、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第十六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封育禁牧工作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封育禁牧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封育禁牧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盡職盡責。第十七條封育禁牧區內的養殖戶應當對馬、牛、羊等草食動物實行舍飼圈養。
縣、鄉(鎮)人民政府對實行舍飼圈養的養殖戶應當給予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扶持。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封育禁牧區域內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拓寬農民增收渠道。第十九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林地、草地建設投入,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採取補栽、補種等措施,改良、培育林地、草地,恢復生態植被。第二十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年初將封育禁牧區域內草原的前三年平均產值進行測算,並予以公示。第三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封育禁牧區內放牧或者散放馬、牛、羊等草食動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按每隻(頭)牲畜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壞的,責令限期恢復植被,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破壞、擅自移動封育禁牧標志、界樁、圍欄等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並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依據《河北省封山育林條例》進行處理,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四)、(五)項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四)除搶險救災外,車輛擅自進入草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經營性、娛樂性馬匹等擅自進入草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擅自進入林地的依照《河北省封山育林條例》進行處罰。
㈡ 慶陽市禁牧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培育林草植被,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牧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禁牧,是指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禁牧區域,實施禁止放養羊、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的管護措施。第四條禁牧工作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封育結合、嚴格管理和綠色發展的原則。第五條下列區域實行禁牧:
(一)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
(二)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
(三)劃定封禁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
(四)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五)河道堤防和護堤地;
(六)劃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域;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牧的其他區域。第六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牧責任制並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對在禁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公民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人員給予獎勵。
加強禁牧宣傳。第七條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轄區禁牧工作的實施。按照劃定的禁牧具體區域,設立必要的圍網、界碑和標牌,制定和完善相關禁牧管護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
支持和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發展舍飼養殖,轉變養殖方式。第八條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
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
水土保持機構負責管理劃定封禁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河道堤防和護堤地。
林業、農牧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管理劃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域。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統一組織有關林業、農牧、水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機構實施禁牧聯合執法。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禁牧管護組織,配備或聘用專職、兼職工作人員,明確管護的義務和責任,實行禁牧承包責任制。第十條鄉(鎮)村集體管理的林地、草地,由鄉(鎮)、村組負責禁牧管護。
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由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禁牧管護。
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形式獲得使用權的林地、草地,由經營者負責禁牧管護。第十一條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放養羊、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
(二)損毀、擅自移動禁牧標志、設施。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牧、水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機構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每次每隻羊五十元,每頭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一百元罰款,每次累計罰款不得超過一萬元。
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第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牧、水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第十四條當事人對林業、農牧、水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行政執法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禁牧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㈢ 農村禁牧農民偷偷放牧怎麼舉報
每級政府都有舉報單位,你可以去當地的村委會舉報,也可以去鎮鎮政府舉報,他們可能有專門護林護草單位,他們是管這方面的,一般就可以了。
㈣ 慶陽市禁牧條例(2021修訂)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培育林草植被,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牧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禁牧,是指在劃定的禁牧區域,實施禁止放養羊、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的管護措施。第四條禁牧工作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封育結合、嚴格管理和綠色發展的原則。第五條下列區域實行禁牧:
(一)幼林地;
(二)自然保護區;
(三)風景名勝區;
(四)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重要水源涵養區的草原;
(五)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六)劃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域;
(七)河道堤防和護堤地;
(八)劃定封禁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牧的其他區域。第六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禁牧宣傳教育,鼓勵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禁牧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管護」的原則,建立禁牧責任制,並納入目標管理考核。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禁牧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人員給予獎勵。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劃定的禁牧區域發布禁牧令,制定和完善相關禁牧管護制度,在禁牧區域的主要出入口、圍欄區域、人畜活動區域設立界樁、圍網、標牌等設施。
支持和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發展舍飼養殖,轉變養殖方式。第八條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幼林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重要水源涵養區的草原。
水土保持機構負責管理劃定的封禁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河道堤防和護堤地。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禁牧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和協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禁牧管護組織,配備或者聘用專職、兼職管護人員,明確管護的義務和責任,實行禁牧承包責任制。第十條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由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禁牧管護。
鄉(鎮)、村集體管理的林地、草地,由鄉(鎮)、村組負責禁牧管護。
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形式獲得使用權的林地、草地,由經營者負責禁牧管護。第十一條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放養羊、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的;
(二)盜竊、搶奪、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禁牧圍網、標志、標牌和界樁等設施的;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第五條第一項至六項禁牧區域內放養羊、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第五條第七項禁牧區域內放養羊、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的,由市、縣(區)水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每次每隻羊五十元罰款,每次每頭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一百元罰款,每次累計罰款不得超過一萬元。第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當事人對林業和草原、水務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五條禁牧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十七條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㈤ 包頭市禁牧休牧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培育林草植被,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活動適用本條例。
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禁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態管護措施;休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季節性禁止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態管護措施。第三條禁牧、休牧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恢復生態與兼顧農牧民利益的原則。第四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牧、休牧工作的領導,將禁牧、休牧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第五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工作。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禁牧、休牧監督管理具體工作。
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包頭分局負責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包頭市區域內禁牧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禁牧、休牧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第六條下列區域實行禁牧:
(一)享受國家或者地方草原生態保護禁牧補助獎勵政策的草原區域;
(二)天然林、林業工程項目區;
(三)自然保護區內依法應當禁牧的區域;
(四)生態保護紅線區域;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禁牧的區域。
實行休牧的區域和期限由旗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第七條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在禁牧、休牧區域設立禁牧、休牧標志和界樁等設施,公示禁牧、休牧要求。第八條在禁牧區域和休牧期間的休牧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
(二)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禁牧、休牧標志和界樁等設施;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第九條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牧、休牧區域管護制度,明確管護人員,落實管護責任。第十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建立禁牧、休牧生態補償機制,並將禁牧、休牧生態補償資金和管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禁牧、休牧生態補償資金和管護資金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條禁牧區域和休牧期間的休牧區域內的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應當實行舍飼圈養。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草原禁牧、休牧區域實施捨飼圈養的牧民給予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的補助和扶持。第十二條旗縣區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合理利用草原試驗示範、標准化養殖示範、草牧業試點示範等項目。
禁牧、休牧活動涉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邊境一線戍邊工作的,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牧、休牧區域內農村牧區產業結構調整,引導、扶持適宜當地發展的產業,促進農牧民增收。第十四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禁牧、休牧區域內的草原、林地生態植被恢復效果的監測預報,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監測結果。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其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旗縣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的禁牧、休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旗縣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及時整改。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禁牧、休牧巡查、舉報制度,加強對禁牧、休牧工作的監督管理。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監督檢查責任制,開展日常巡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並向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㈥ 農村放羊被罰款國家有這政策沒
各在林業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相關法律規制定了封山禁牧管理辦法,該辦法一般是由地級以上市政府發布的,其目的是加強林地保護,改善生態環境,該類辦法一般都會規定以下內容:禁止在封山禁牧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放牧、焚燒、野炊、毀林砍柴、採挖植物、獵捕野生動物;�
(二)擅自采礦、採石、挖砂、開墾、取土;�
(三)移動或者毀壞標牌、界樁及其他封山禁牧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也同時會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封山禁牧區放牧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對所破壞植被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在封山禁牧區焚燒、野炊、毀林砍柴、採挖植物、獵捕野生動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以100元罰款。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禁牧標志和設施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在封山禁牧區內擅自采礦、採石、挖砂、開墾、取土,造成林木毀壞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並可處以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國家是有此類政策規定的。
㈦ 農村放羊違法嗎在草原
農村在草原上放牧,分兩種情況。如果草原是國家禁止放牧區是違法的。如果不是國家禁止放牧區是不違法的。
㈧ 呂梁市禁牧休牧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培育林草資源,鞏固綠化成果,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持續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牧休牧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禁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養羊、牛、馬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態管護措施;休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季節性禁止放養羊、牛、馬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態管護措施。第三條禁牧休牧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因地制宜、嚴格監管、兼顧民生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禁牧休牧工作,建立健全目標考核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將禁牧休牧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相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牧休牧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聯防聯治。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禁牧休牧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畜牧、財政、規劃、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公安、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牧休牧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禁牧休牧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禁牧休牧相關工作,引導村(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強化自我約束和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對接到的投訴舉報及時處理。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牧休牧宣傳,對禁牧休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本市在下列區域實行禁牧:
(一)新造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區;
(二)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水土流失以及生態脆弱區的林地和草地;
(三)自然保護區;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牧的其他區域。第九條本市區域內禁止放養羊只,禁牧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呂梁黑山羊保種基地、具有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中陽柏籽羊肉產地和基於鄉村自然風光旅遊點綴需要的景點,可以在禁牧區域以外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劃定區域,核定載畜量,適度放養羊只。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生態建設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畜牧產業發展規劃等,結合全市不同地域情況,制定禁牧總體規劃。
縣(市、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禁牧總體規劃,組織林草、畜牧等有關部門,按照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原則,根據林草生長狀況科學確定禁牧休牧的具體區域、期限、方式,並向社會公布,實行動態管理。第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禁牧休牧區域的主要出入口、人畜活動頻繁區域設立界樁、標牌等禁牧休牧標志。
禁止擅自移動或者損毀界樁、標牌等禁牧休牧標志。第十二條禁牧休牧工作應當實行市、縣、鄉、村四級林長責任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所有(經營),誰管護」的原則,確定禁牧休牧區域管護單位或者管護人,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 區)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核定的載畜量,確定村、戶可以放牧的牲畜數量,並落實禁牧休牧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轄區內的草食性牲畜存欄數進行全面統計,建立養殖戶管理檔案,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禁牧休牧日常工作動態管理。第十四條牲畜所有者應當履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義務,不得超過核定的載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區、休牧期放牧。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禁牧休牧巡查制度和情況通報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定期開展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效果的監測評估工作。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禁牧、休牧區域實施捨飼圈養的養殖戶給予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的補助和扶持。
㈨ 隆化縣禁牧,在山上放牧每隻牛收100元,這種行為合法嗎
隆化縣禁牧,在山上放牧每隻牛收100元,這種行為合法嗎?
對於這個問題,這個行為是不合法律規范的,隆化縣禁止放牧,在山上放牧,每隻牛收100元這種行為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也是違反當地的法律法規的。隆化縣關於封山禁牧的工作的實施,於2020年6月開始實施,
如果是禁止放牧或者是放羊 那麼他們那以生存的東西就會失去 ,所以說我們必須要為其他牧民提供一些就業工作,提高他們的人均收入 ,這樣他們才願意去遵守這個相關的法律規定 ,禁止放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