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圖片改動多少不算侵權
1. 圖片修改通常需要改變至少50%的內容,才能避免侵犯原著作權人的權益。
2. 修改的形式應當有明顯差異,以區別於原作品。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下行為將構成侵權:
a. 未經許可復制、發行或通過網路傳播他人的文字、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等。
b. 出版未經授權的專有出版權圖書。
c. 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或通過網路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
d. 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通過網路傳播其表演。
e. 製作並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f. 未經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破壞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版權保護技術措施。
㈡ 如何使用網路圖片才不算侵權
法律分析:
是否侵權需要分具體情況:1、做LOGO時對商業字體進行再設計不侵犯版權。2、標志中含有商業字體有侵權嫌疑,可做小幅調整。3、雜志,報紙,名片,DM單頁,包裝用商業字體涉及侵權。4、網站應用 網路海報圖片等出現商用字體算侵權。有字體的版權,體用的時候使它變形,如果僅僅是個人使用,不做商業用途,不算侵權。這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三條 原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起訴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僅起訴網路用戶,網路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原告僅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可以確定的網路用戶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四條 原告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路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路地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