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及與之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動。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城市管理工作體系和綜合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和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機制。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加強老舊小區改造,對配套設施不全、不具備物業服務條件的物業區域進行綜合治理,逐步實現住宅區域物業管理全覆蓋。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價格、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衛生、市場監督管理、消防、自然資源、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物業監督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物業服務區域業主大會的工作,督促業主大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服務的關系,處理物業服務糾紛。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物業管理有關工作。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物業服務工作。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時受理業主和相關單位的投訴舉報,依法調查處理違法行為。對實名投訴舉報實行限時回復,為實名投訴舉報人保密。第七條物業管理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召集,旗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等各方代表參加。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代表參加。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重大問題: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業主委員會選舉和換屆過程中出現問題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問題的;
(四)物業服務企業在交接過程中出現問題的;
(五)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服務糾紛。第八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第九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因買賣、贈與、繼承等法律關系已經實際佔有房屋,但是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佔有人在物業服務中享有業主的權利,承擔業主的義務。第十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服務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一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服務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 安慶市物業管理條例(2)
安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方可從事物業經營業務。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管理;
(二)依照物業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用,並取得合理的利潤;
(三)制止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選聘專業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以為業主服務為宗旨,注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安全防範、衛生保潔、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等服務;
(三)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和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五)組織、協助有關單位提供社區服務,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物業管理事務,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條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應當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將合同樣本在制定後30日內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對發生在產權物業部位內的人身生命、財產有特殊保護、保管要求的,另行簽訂特殊保護、保管合同。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及基本情況;
(二)物業管理事項;
(三)物業服務質量標准;
(四)物業服務費用;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
(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七)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維修和管理;
(八)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九)違約責任;
(十)物業服務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一)其他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不少於15天,充分聽取業主意見後,再提交業主大會通過。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如需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並按照業主大會規定的程序確認變更合同。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續約事宜。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再續約的,業主大會應當及時選聘其他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和財物:
(一)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二)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有關代管的物業管理的款項及其他應當移交的票據和賬冊。
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前款所列資料和財物移交重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者建設單位可以採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交付業主前,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業主後,由業主承擔,物業服務費自物業交付之日起交納。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合同約定以外有償服務的,應當徵得業主同意。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物業具體收費標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服務等級和相應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在物業合同中約定。
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收取有關費用,業主使用的,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企業使用的,向物業管理企業收取。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的委託有償代收前款費用,但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公用企業不得向物業管理企業扣收業主應承擔的有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管理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再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設施歸屬全體業主所有:
(一)物業管理用房;
(二)垃圾集散間、公廁;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綠地、道路、圍牆、運動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四)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位、車庫;
(五)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公共配套設施。
以上用房、設施設備和場地不得抵押與買賣,不得改變使用用途。
第四十六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對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或者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業主裝飾裝修房屋進行指導和監督。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八條 物業出租的,業主應當在簽訂物業租賃合同後,將物業承租人、出租期限、承租人物業使用性質、物業服務費用交納約定等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十九條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二)侵佔、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外貌,影響他人生活、工作或市容環境的;
(五)違反規定擺攤設點、佔道經營;
(六)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雜物;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塗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
(八)違反規定停放自行車和機動車輛;
(九)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予以制止。
第五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書面同意後,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或登記手續。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後,應當將業主所得收益30%用於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70%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但業主大會另作決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車輛在共用部位的停放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對車輛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五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統一管理、按幢設賬、核算到戶的原則,具體使用和續籌方案由業主大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向業主公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並接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五十四條 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保修期滿後物業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
(二)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在業主繳納的物業服務收費中支出;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根據受益對象,由本幢、本單元物業業主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管理、維修時,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
(二)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四)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
(五)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
(六)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七)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八)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第五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超越業主大會授權范圍許可權、侵害業主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制止,並按照業主公約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物業區域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期限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物業使用人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應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六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一)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
(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
第六十一條 物業服務合同格式條款應當備案而不備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大廈、工業園區、農貿市場、公共景點等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11月7日發布的《安慶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宜政發〔1999〕28號)同時廢止。
;3. 小區違建物業怎麼處理
一、小區違建物業怎麼處理
1、小區違建物業的處理方式如下:
(1)小區違建,物業應當制止,發出整改通知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2)同時可以向城鄉規劃部門舉報,由城鄉規劃部門責令拆除;
(3)業主拒絕履行的,物業公司可以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二、拆違建築強制執行流程是什麼
拆違建築強制執行流程具體如下:
1、發現違建,可以是執法機關自己發現,也可以有人或者單位舉報發現;
2、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立案調查的,進行立案審批,該程序是內部程序;
3、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手續,詢問當事人、製作詢問筆錄;
4、製作限期拆除決定書,並送達。若是未找到違建所有人則通過公告送達;
5、限拆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訴期6個月;
6、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催告期10個工作日;
7、執法機關製作強制拆除決定書並送達;
8、實施強制拆除前進行公告;
9、實施強制拆除。
4. 贛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贛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贛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即贛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2009年5月22日市人*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政府規劃、建設、城管、財政、公安、消防、工商、稅務、物價、環保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政府)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具體組織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及備案登記,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協調解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之間的關系和矛盾。
社區居委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政府)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參與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組建和改選業主委員會等工作,調處物業管理服務中的矛盾糾紛。
第四條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住宅小區和共用設施設備齊全的原有住宅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業主大會決定實行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必須接受社區居委會的指導和監督。
城市規劃區內未成立業主大會且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或者零星住宅,由社區居委會實行准物業管理,提供公共區域保潔、綠化和共用設施設備的養護維修等基本服務。業主大會成立後准物業管理活動自行終止。
第五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經批準的物業項目規劃用地范圍、社區布局、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等因素確定。
分期建設或者有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區域,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歸屬於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該區域內已自然形成多個相對獨立、封閉小區的,且不存在共用設施設備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不同物業管理區域,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後可以合並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物業服務企業資質、信用等基本信息,接受公眾查詢。
本市以外的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服務的,應當經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並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查。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定權利,承擔法定義務。
業主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對業主的個人信息應當保密,除配合執法部門執行公務外不得泄露。
第八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六)項事項,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物業出售且已經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滿兩年的。
第十條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應當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社區居委會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示範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章程(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准備工作。
前款第(一)至(四)項內容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簡歷、相片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十二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邀請所在社區居委會列席。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召開。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不能親自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人參加。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產生後,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政府)責令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政府)組織召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為5人以上的單數,從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法定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不得向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攬、介紹相關業務或者推薦他人就業,不得收受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情況。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3人。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半數以上的委員參加,所作決定必須經過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需要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在會議召開3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建議和意見。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業主委員會的任期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任期屆滿前2個月,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等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授權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管理有關事項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應當至少每年公布一次,公布的內容、次數、地點等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業主委員會委員是否領取報酬及其具體標准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政府)備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政府)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備案證明。
(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大會章程》;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名單及其業主身份證明;
(六)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將變更事項重新備案。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告全體業主: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
(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
(四)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後中止其委員職務,並提請下次業主大會會議審議:
(一)不履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
(二)一年內三次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四)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中止委員職務時,應當允許該委員提出申辯並記錄歸檔。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無償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計算:物業管理區域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按4‰計算;3萬平方米以上不足10萬平方米的部分,按2‰計算;10萬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1‰計算。
物業管理用房按照前款規定計算低於50平方米的,應當按照不低於50平方米的標准配置。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劑,建築面積一般不低於20平方米。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應當作為土地出讓前置條件,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進行審查確認。
物業管理用房一經確定,建設單位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可以獨立使用、能夠確權的房屋,具備通水、通電、初裝修、衛生間等基本條件。
物業管理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得用於抵押、交換、買賣。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新建住宅小區配置安全防範設施:
(一)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的小區,配置帶管理中心的聯網式樓宇對講系統;
(二)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小區,配置帶管理中心的聯網式樓宇對講系統、帶紅外線夜視功能的電子監控裝置和紅外線周界防越報警系統。
新建項目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建設單位應當確定並書面承諾物業管理用房和安全防範設施的配置情況。
第二十六條新建項目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但投標人少於3人或者物業管理區域的總建築面積小於3萬平方米的,經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可以採取協議方式選聘。
建設單位應當參照建設部的示範文本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後15日內,根據服務項目的規劃建設條件、物業管理服務方案向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物業管理服務等級證明》。物業服務企業憑《物業管理服務等級證明》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准。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會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參照建設部的示範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做出約定。
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作出必要的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九條新建商品住宅經竣工驗收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辦理公共物業承接驗收手續:
(一)小區總平面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屬全體業主共有的房產及共用設施設備清單;
(五)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以下項目進行接管,並且進行必要的使用試驗:
(一)物業管理用房;
(二)安全防範設施、設備;
(三)化糞池、排污(下水)管道、公共照明、道路、綠化帶等共用配套設施;
(四)其他需要接管的.共用設施設備。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一條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參照建設部的示範文本簽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收費少服務。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內容、定價形式和標准根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准物業管理的,其收費標准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服務項目指導價執行。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布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對物業管理的各項資金建帳立制,定期公布收支情況。實行包干制收費的,應當定期公布利用物業公共區域或者共用設施設備以及業主共有財物進行經營的收支情況。
第三十四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准和時間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從小區大門進出的臨街商鋪、寫字樓等非住宅物業同屬於該小區物業管理的范圍,統一納入小區物業管理,環境衛生有償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徵得業主同意後與有關單位協商處理。
第三十六條 利用物業公共區域或者共用設施設備以及業主共有財物進行經營的,其管理、收費和利益分配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經營收入按照約定扣除一定服務費用後的余額歸全體業主共有,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臨時管理規約以及小區其他管理規定建立專戶管理,定期公布賬目接受業主監督。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使用費應當向終端用戶收取:
(一)業主自用的向業主收取,電梯、轉供電、二次供水、中央空調等房屋設備運行的專項性服務費由受益業主分攤;
(二)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向物業服務企業收取。
有關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而停止提供有關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第(一)項規定費用的,可以約定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住宅小區內的公共用水用電價格應當按照居民用水用電價格計價。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報告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
第三十九條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主動退出物業管理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3日內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10日內與業主核對並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條業主裝飾裝修房屋,必須服從小區物業管理,開工前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審查業主提交的申報登記材料。對符合規定的裝飾裝修項目與業主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為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件。協議應當明確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違約責任,可以約定收取適當的建築垃圾清運費,但不得超出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准。
第四十一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二)侵佔、損壞共用部位、公共場地、共用設施設備;
(三)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變物業規劃用途、搭蓋建(構)築物、在住宅外立面以及非承重牆上開門窗;
(四)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寵物;
(五)違反規定擺攤設點、佔道經營;
(六)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拋擲雜物;
(七)在建(構)築物上塗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
(八)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准噪音;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前款第(一)至(八)項內容應當在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中明確約定。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裝飾裝修的施工監督以及物業管理區域的秩序維護,發現違反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和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並督促改正。已經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消除隱患,有關業主應當給予必要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維修養護,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因物業使用、裝飾裝修、維修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其他人人身財產損壞的,責任人應當承擔修復、賠償等責任。
第六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原則,按照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下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當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四十七條 商品住宅、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價的5%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具體交存金額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向社會公布。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國家和本省的交存標准作出調整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整和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物業已經交付使用但未繳交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補交。具體交存方式和標准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負責追繳。
本辦法實施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物業,業主應當在辦理交付手續前按照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現行標准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經辦理交付手續但未繳交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交,拒不交納的,由業主委員會依法追繳。
第四十九條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商品住宅業主和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開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
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經業主大會決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業主委員會設立專戶管理。原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申請,可以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委員會開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接受業主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建設單位之間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政府)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房地產、規劃、建設、物價、城管、公安、環保、工商、消防等執法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單位投訴或者舉報。有關單位受理後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在規定時間內答復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五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違章裝飾裝修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或者不良行為紀錄。
第五十二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不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發書面通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等方式催繳。經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加收滯納金,合同未約定的按每日3‰的標准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建設單位違反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進行資質審查或者批準的;
(二)不按照物業管理服務等級評定標准進行物業服務等級評定的;
(三)因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大廈寫字樓、醫院、學校、專業市場、工業區以及其他非居住房屋的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實際合法使用房屋的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5. 小區內的業主違反物業規定,搭建違建物,該向哪個部門提出投訴
搭建違建物屬於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根據不同的違建類型,向地方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鄉鎮、街道政府投訴舉報;如發現有違章建築,可向城市建設局下屬的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舉報,或向當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規劃局舉報。
法律分析
每個城市都有負責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部門,如住建城管局,部分地方稱為規劃建設城管局,這個部門就是主管城市違法建築的。可以咨詢你所在城市的住建城管部門投訴電話,打電話投訴即可。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6. 自貢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貢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物業管理遵循業主自治、依法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會治理體系,制定和落實現代物業服務業扶持政策。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衛生計生、環境保護、城鄉管理執法、人防、質監、工商、郵政管理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服務和監督工作。
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按照職能分工履行職責,及時受理業主和相關單位的投訴、舉報,依法調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和監事委員會選舉與換屆;
(二)指導和督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監事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調處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四)協調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的交接;
(五)建立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體系;
(六)協助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信用評價體系建立、考核、公布。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活動。第七條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召集,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協會、業主委員會、監事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等參加,協調處理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之間的相關問題。第二章物業管理的區域及設施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土地使用權證確定的用地范圍為基礎,按照權屬明確、有利於物業管理的原則,綜合考慮物業的建築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管理與維護、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配套設施設備共有、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並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後,將物業管理區域詳細分布圖、業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及其建設標准等內容在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或者房屋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確需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應當制定調整方案,對調整後物業管理區域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等作出規定,並經相應區域內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後報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第十條新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具備通水、通電、通信、衛生、採光、通風等基本使用功能和辦公條件的要求,對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進行簡單裝修,配置獨立合格的水、電等計量裝置。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應當首期建設。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屬於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分割、轉讓、抵押,也不得擅自變更用途。第十一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設計指標、位置和面積進行審核。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配置情況進行核查。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首次登記時,應當註明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室號。
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建設情況納入竣工驗收的內容。
7. 如何對居民小區的物業管理狀況進行調查
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建設快速發展,住宅規模化不斷壯大,物業管理工作在我市逐步推開。優質的物業管理對改善居住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提高城市品位發揮了積極作用。新的城市規劃,建設安居、宜居、和諧的百萬人口城市,必須進一步推動、規范這項工作的開展,根據市政協2008年工作安排,市政協法制委在鄭增強副主席的帶領下,組織部分政協委員,於10月下旬,對市區居民小區物業管理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組聽取了市房管局的情況介紹,深入到部分居民小區進行了實地察看,召開了部分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參加的座談會,並向業主發放調查問卷徵求意見。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市市區物業管理工作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已形成了類型各異、層次廣泛、形式多樣的局面。據調查,我市居民小區目前主要有五種管理方式:一是物業管理公司加小區家政服務型;二是開發商售後代管物業型;三是業主聯合自主管理型;四是機關單位集資管理型;五是無人管理型。
市區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共15家,其中二級資質企業10家,三級資質企業5家,從業人員共338人;市區18個較具規模的居民小區,總建築面積150多萬平方米。其中16個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在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中,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都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都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委託合同》。
為做好物業管理工作,近年來,我市主要採取了以下幾項措施: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業主的物業消費意識。通過發放宣傳資料,開展政策法規咨詢,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廣泛宣傳《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法規,使市民更多地了解、參與、支持物業管理,為物業管理工作營造了較好的氛圍;加大培訓力度,提高物業管理人員素質。組織各物業管理企業經理、管理人員舉辦培訓班,提高了從業人員的素質。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外地先進經驗,規范物業服務,提高管理質量,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加大監管力度,推動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出台了《黃驊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建立了《專戶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為我市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依據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制定了規范的運作程序,將不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前拒之門外,較好地保證了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質量,對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加大指導力度,完善業主自治制度。加大對各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指導,積極創造條件籌建業主委員會,制定業主文明公約,明確權利和義務,使廣大業主對自身的權力和義務有了進一步了解,對實行自治管理重要意義的認識有了進一步提高。廣大業主積極支持和配合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工作,共同建好小區、管好小區的濃厚氛圍正在逐步形成。通過以上工作,市區物業管理整體水平有了較大提高。
二、存在問題
市區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也不容忽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矛盾日益尖銳,不穩定因素開始凸現。作為發展中的城市,黃驊最早建設的大部分樓房小區處於無物業管理和物業管理不規范階段,這樣的小區環境談不上優美,只能保證居住的基本條件,業主的訴求也較低,矛盾是隱性的;另一部分是近幾年建設的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大多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或房屋質量存在問題,或暖氣不熱、水壓不足,或綠化不達標、安全無保障等等,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業主的正常生活,但物業管理企業又無力解決,業主很不滿意,因此,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矛盾很多,關系比較緊張。有的業主消費意識差,仍有計劃經濟福利物業意識,對政府及相關部門有依靠性,造成有的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吵架,有的到有關部門上訪,據調查,有的小區居民聯合集體拒交物業管理費。出現矛盾解決不及時,不合理,致使不良影響擴大,物業管理企業為了生存只好減少人員和投入,降低服務標准,甚至退出,造成有的小區至今無人參與物業管理的癱瘓狀態,如此惡性循環,既造成物業管理企業普遍虧損,也給業主生活帶來不便,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是業主自我管理意識欠缺,業主委員會尚未真正發揮作用。由全體業主民主推選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是廣大業主的自治組織,在物業管理工作中起著聯系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消除隔閡,增進了解的重要作用,但有的業主對物業管理情況漠不關心,業主大會不能順利召開,民主決策的作用得不到有效發揮。有些小區在入住幾年後仍沒有召開過業主大會,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仍處於前期物業管理狀態,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因缺乏溝通渠道而無法解決。有的小區雖然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但並不是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而往往是由建設單位或開發商指定產生,其成員對物業管理相關知識了解甚少,對其職責認識不清,缺乏足夠的知識、精力和熱情,業主委員會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應有作用。甚至只顧自己沾光,不替廣大業主維權。
三是物業管理企業經營不規范,服務不到位,從業人員素質較低。調研中發現,我市推進物業管理市場化的進程非常艱難,嚴重阻礙了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目前,在市區實行物業管理的18個居民小區中,幾乎沒有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多數居住小區或是由原開發企業委託其子公司代管,或是由房產主管部門指定物業管理企業管理。這種「自建自管」的管理模式所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物業管理市場缺乏競爭,物業管理企業沒有活力,管理水平很難令業主滿意。即使因為開發企業的子公司代管呈現出一時的活力和繁榮,也僅僅是因為開發企業要藉助這一「活力和繁榮」為大量後續商品房銷售做做樣子,屬於建築小區的前期物業,一旦開發企業與物管公司脫鉤,物業管理將舉步維艱,居民小區將面臨無人管理的局面。有的物業管理人員缺乏服務意識,服務態度不夠端正,服務用語不文明。有的物業管理人員技術水平不高,物業維修不及時、不到位,業主意見很大。有的物業管理企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降低標准承接物業管理,給日後的物業管理工作留下隱患。
四是部門監管作用沒有能夠得到足夠發揮。《物業管理條例》對相關部門在物業管理工作中應負的責任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規定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首先,對物業管理工作有待進一步提高重視。有的規模較大的居民小區,交付使用幾年後仍沒有建立居民委員會,既不利於對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也給業主的生活帶來很大不便。其次,在居民小區的開工、驗收等環節上,有待進一步嚴格。有的分期建設的居民小區,配套設施未按規定同步建設。如青青家園等住宅建設項目竣工時多數未進行綜合驗收,導致群體事件發生,直至上訪。有的居民小區物業管理用房未落實,有的綠化工程未達標,有的配套設施未建設等等,這些問題均未得到及時糾正,致使居民小區的建設未能達到總體規劃要求。第三,小區的規劃設計意識有待進一步超前。特別是一些建設較早的居民小區表現尤其突出。有的小區建設時根本未建停車場,也沒有預留停車地點。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私家車數量激增。大量的私家車涌進居民小區,使得許多小區車滿為患,由此引發的矛盾糾紛時有發生。此外,有些水、電、暖等設施不能做到「一戶一表(閥)」,給物業管理帶來很大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第四,部門之間有待進一步形成管理合力。有的業主隨意丟棄垃圾、違反規定飼養寵物、私搭亂建,有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在裝修中損壞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造成滲漏,影響相鄰業主的正常居住等,對此,物業管理企業難以管理,相關職能部門也很少過問。有的部門只收費卻不肯承擔設施的維修費用,設施損壞時推諉責任,使物業管理企業陷入被動局面。
五是開發商遺留問題導致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產生糾紛。調查結果顯示,引發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糾紛的原因多數與開發商遺留問題有關。有的開發商在建設過程中不講誠信,偷工減料,房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有的擅自改變設計規劃,小區建設先天不足,有的在售房時關於供水、供氣等方面的一些承諾無法兌現,成了業主拒交物業費的理由。這些問題業主從開發商處得不到及時解決,只能同物業管理企業交涉,從而引發雙方的矛盾和糾紛。有的居民小區交付使用時綠化、道路等配套設施尚未完善,業主未得到承諾利益,引發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矛盾。有的小區車庫、地下室、活動中心、會所等公建配套設施權屬界定不清,造成業主對產權的強烈主張,也帶來維修責任的承擔和物業管理費分攤及物業經營收益分配等多方面的矛盾。
三、幾點建議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顯得越來越重要。據有關專家分析,未來城市的主要矛盾點將集中在小區物業管理問題上。因此,為建設和諧社會,在未來3-5年內,推動我市市區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有序、高效開展,建議:
1、著眼城市發展前景,以人為本,整合居民小區,建好和諧社區。一是合並小區,解決目前我市多數小區規模偏小、管理成本較高,不利管理的局面。應以市區規劃的道路為小區四至,規模控制在15-20萬平米,從而大大降低物業管理成本。二是集中供熱,組建全市性的大型熱力公司,切實解決城市小區冬季取暖產生的矛盾問題,降低居民居住成本。三是要強力推進水、電、氣、暖「一房一表(閥)」改造工作,避免因費用問題引發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四是在居民小區特別是新建小區內規劃建立集中物業服務中心,增加物業管理企業的自身造血功能。小區內由物業公司承辦超市、蔬菜、早點、乾洗、醫療門診、幼兒園、美容美發、家電及車輛維修等與小區居民需求密切相關的行業;代收各種費用並從中提取管理費用(如有線電視、純凈水、液化氣等費用);既增加物業管理企業的自我造血功能,又方便小區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同時還能夠減輕小區居民的物業管理費用。五是相關部門要通力合作,以法嚴肅查處居民小區私搭亂建、違章裝修、擅改房屋用途等侵害其他業主利益的不良行為,努力建設和諧小區。
2、加大監管力度,推動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加強市房管局對物業管理行業的監管,為其創造良好的環境。要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文件精神,立足我市實際,盡快制定出台實施細則,為物業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據。要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招投標行為,特別是要引入競爭機制,徹底改變物業管理工作由開發建設單位「自建自管」的狀況,推動物業管理企業優勝劣汰,加快物業管理市場化進程。要加大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管力度,並下大力度著重培育一批素質高,服務好,管理規范的物業管理公司樣板,用典型引路,用典型推動。整頓和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嚴格准入、清出和投訴舉報制度,對業主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查處。要進一步拓寬工作領域,努力加強對單位自建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
3、加大宣傳力度,為物業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物業管理事關千家萬戶,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廣泛深入宣傳《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加強對居民的物業消費意識教育,使物業管理的直接參與者——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知法明理,對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各自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有清醒的認識,以《條例》規范自己的行為。要引導各居民小區按法律程序盡快成立業主委員會,促進業主自律,以法維護自身權益,積極做好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溝通協調工作,消除二者之間的誤會和分歧。要教育業主主動履行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承擔的義務,自覺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與物業管理企業發生糾紛時,應通過正當途徑解決。對不盡義務者要有處理辦法和措施,以免因少數人不盡義務而影響整個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要教育引導物業管理企業依法經營,合理收費,接受監督,努力為廣大業主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4、物業管理企業要轉變觀念,提高服務水平。物業管理企業的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素質的高低。因此,物業管理企業要認真做好員工的教育和培訓工作,不斷轉變服務理念,提高員工的素質和服務技能。要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降低運行成本。要按政策規定承接物業管理住宅小區,並及時與業主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和責任。要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重,盡力滿足業主的合理要求,堅決杜絕任何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並依法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糾紛。
5、健全組織,明確責任,齊抓共管,為物業管理工作提供有利保障。一是政府要成立物業管理領導小組。物業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有些問題單靠主管部門鞭長莫及。如今年供暖價格上漲等問題。因此,市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視,將其列入議事日程。要借鑒其他城市的作法,由主管市長任領導小組組長,下設辦事機構,吸納相關部門參加,及時研究解決物業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各相關單位要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切實負起責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協調聯動,共同努力,對不負責任的職能部門實行問責,為物業管理工作提供有利保障。二是探索業主委員會與居委會合二為一,接受街道辦事處的領導機制。各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各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凡具備條件的居民小區,都要在街道辦的指導下建立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並探索將業主委員會與居民委員會合二為一,賦予業主委員會以居民委員會的職能,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以便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努力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三是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高標准超前規劃。規劃建設部門要在城市規劃、建設時,充分考慮住宅工程項目建成後的物業管理問題,從源頭上解決居民小區停車難、行路難、公共設施不配套等問題。要加大對開發建設單位的監管力度,制定物業管理項目綜合驗收標准。在小區竣工驗收時,實行按戶驗收責任追究制度,嚴把房屋、配套設施、水電氣等質量關,確保將完全合格的住宅小區交給社會。要界定基礎設施產權,對私自變更建設規劃,占壓綠地、公共設施的行為要依法懲處,從源頭上杜絕開發商遺留問題造成的小區物業管理糾紛
8. 小區內的業主違反物業規定,搭建違建物,該向哪個部門提出投訴
小區里的業主違反規定,搭建違建物可以向當地的城管部門提出投訴。城管執法局將給舉報違建所在地的屬地城管執法局處理。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巳實行物業管理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界限劃分,具體負責違法建築拆除的職責,並延伸至所管理的房屋。
法律分析
嚴格意義講,小區內是不可以搭建的,這是未經規劃審批的搭建,屬於違章搭建。你可以向小區物業投訴,如無效向物業所在地房屋土地管理局簡稱房辦投訴,行政部門會來取證。如果確定是違章,會組織政府來拆違。違法搭建,應當拆除:一、先向物業投訴,要求物業及時出面進行勸阻,並自行拆除;二、物業勸阻無效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土局或城管部門投訴,審核是否有相關的審批手續,進行調查取證。無證違法搭建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並限期拆除。並視情處以罰款。限期內不拆除的,強制拆除,相關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暴力阻撓的,可以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城市規劃條例,在施工時城管可以拆除、阻止,物業沒有執法權,現在已竣工,如果通過城管上報行政執法拆除,也要通過法院不知何時能解決。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9.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全文」(2)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三章 物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接物業服務。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誠信記錄。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聘請從事物業服務,應當與聘請方訂立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合同(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物業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范圍、收益分配比例;
(四)公共綠化的養護和公共區域的保潔;
(五)公共秩序的維護、車輛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範的措施;
(六)物業服務的質量標准和收費方式、標准;
(七)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使用、維修和管理;
(八)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九)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保管;
(十)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十一)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十二)合同期限;
(十三)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四)違約責任;
(十五)其他事項。
自治區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物業服務合同的示範文本。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物業服務的規范,實施物業服務;
(二)在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前,將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維護要求、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三)根據物業管理區域實際情況提供所需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建立健全安全防範應急預案等各項管理制度,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
(四)定期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養護,發現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當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並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進行維修;
(五)做好物業維修、養護、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定期向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費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收支情況,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賬冊;
(六)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改進和完善物業服務;
(七)發現違反本條例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立即進行勸阻、制止,並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退出物業服務:
(一)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二)物業服務合同解除;
(三)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終止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履行告知義務;合同未約定告知期限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告知。
自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內,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應當辦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全部物業檔案;
(二)移交物業服務中形成的物業服務檔案;
(三)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場地和財物;
(四)移交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及其改造、維修、運行、保養的有關資料;
(五)清算預收、代收和欠收的有關費用;
(六)其他交接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未辦理退出交接手續,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時,業主大會未及時選聘出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臨時聘請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擅自改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規劃用途;
(二)擅自許可或者默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
(三)擅自設置營業攤點;
(四)收取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費用;
(五)擅自許可或者默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獨家經營並收取費用;
(六)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指定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七)擅自提高公共車位停車費標准;
(八)其他與物業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誠信教育,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履行、物業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誠信檔案,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 物業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綜合考慮建築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由縣級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共同劃定。
建設項目已經按照規劃分割成兩個以上獨立院落或者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附屬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和不影響使用功能的情況下,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影響消防通道、避難場所、燃氣使用安全、樓宇通道、電梯使用以及共用設施設備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三十三條商品房的建設單位在辦理銷售手續前,應當持建設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資料,向項目所在地縣級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物業管理區域劃分。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後,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以圖文形式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買受人明示並作為銷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內容包括: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
(二)地上地下物業共用部位名稱、位置和面積;
(三)公共場所、公共綠化的面積和位置;
(四)公共車位數量和位置;
(五)地下室、底層架空層面積及其權屬;
(六)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的面積和位置;
(七)共用設施設備名稱及其權屬;
(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場所和設施設備。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報建圖中明確標明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並納入建設計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房屋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且不少於八十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使用的房屋,具備水、電、通風、採光、簡單裝修等使用條件。
第三十五條商品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並制定臨時管理規約。
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建築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業,經縣級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六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縣級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與買受人簽訂物業銷售合同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銷售合同的附件。買受人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七條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保修聯系電話和地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聯系建設單位落實保修責任。
第三十八條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至物業交付使用之日發生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建設單位承擔;自物業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建設單位和買受人按照物業銷售合同的約定承擔。物業交付使用時,除物業銷售合同另有約定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臨時管理規約至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管理規約生效時終止。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一並移交下列物業檔案資料:
(一)建設項目的各種批准文件;
(二)各類建築物、場地、設施設備的清單;
(三)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四)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五)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六)業主共有的房屋、場地、設施設備清單;
(七)其他相關資料。
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在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後九十日內,將前款規定的物業檔案資料報縣級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在向業主交付物業前,應當給物業服務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安裝獨立的水、電等計量裝置。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預售或者現售房屋時一並公布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車庫和車位的數量、售價。
建設單位用於銷售的車庫、車位,應當與房屋同步銷售,並在銷售前辦理車庫、車位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但按照規劃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場地設置的車庫、車位除外。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應當優先銷售、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車庫、車位數量等於或者少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套數時,建設單位不得將車庫、車位轉讓或者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以外的人。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房產登記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對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及時受理,並將調查或者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屬於其他部門和單位職責的,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告知投訴人。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建設單位之間因物業管理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調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通過聯席會議等方式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縣級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召集,價格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等的代表參加。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問題;
(二)物業服務企業在變更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重大糾紛、突發事件;- 9 -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收費爭議問題;
(五)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銜接和配合;
(六)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