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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三無船舶怎樣管理

發布時間: 2025-06-22 13:11:13

Ⅰ 三無船舶處理的法律條款

法律分析:「三無船舶」是指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有效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捕撈許可證〕、無船籍港的「三無」漁業船舶。在交通部《關於實施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偽造船舶證書和證書登記事項與船舶實際不相符合者,均按「三無船舶」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九條 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條的規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員職務證書或者未通過船員培訓,擅自上船服務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和《船員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離崗,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對聘用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前款所稱未取得合格的船員職務證書,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經水上交通安全培訓並取得相應合格證明;

(二)未持有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三)持採取弄虛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員職務證書;

(四)持偽造、變造的船員職務證書;

(五)持轉讓、買賣或者租借的船員職務證書;

(六)所服務的船舶的航區、種類和等級或者所任職務超越所持船員職務證書限定的范圍;

(七)持已經超過有效期限的船員職務證書;

(八)未按照規定持有船員服務簿。

對本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除處以罰款外,並處吊銷船員職務證書。對本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持租借船員職務證書的情形,還應對船員職務證書出借人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對本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違法行為,除處以罰款外,並收繳相關證書。

對本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違法行為,除處以罰款外,並處扣留船員職務證書3個月至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