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遲遲不下判決書是什麼原因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後,人民法院作出宣判的,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具判決書。開庭後遲遲不出判決書的原因可能是案件中止審理,或者現在審理中。如果遲遲不下判決書,屬於無故拖延審理,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上級人民法院收到投訴後,應當責令涉事法院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刑事案件開庭不判情形的分析
1、刑事案件開庭之後沒有當場判決,是很正常的。一般的刑事案件都不會當庭宣判而是定期宣判。而是另行時間在開庭宣判。
2、定期宣判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受整個審判階段的時限限制。也就是說要在法定的審判期限內宣判。
二、當庭宣判的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
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必須在庭審調查後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為所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
三、民事訴訟庭審技巧
1、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准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2、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迴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採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3、設問否定法。
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察覺難以自圓其說時,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 法官久拖不判的原因
1、案情復雜(最主要因素,因為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手裡有案子,但是案情復雜的需要各種調查、鑒定的就需要大量的時間了)
2、案件太多(一個法院法官人數有很多的名額限制,往往都是人少事情多,當然了就導致成了一個法官要辦理很多的案件,案件每周都來,上一個案件還沒有結案,一堆案件又來了,實在辦理不過來,畢竟案件一般也需要時間整理、開庭等等都是時間在流逝,法官往往是經常性加班加點寫審理報告、然後合議庭成員抽時間對案件進行合議,結果出來了,打字寫裁判文書,文書下來了也不是一下子進入到下一個環節,往往也是一批一批的拿給書記員進行下一步處理)
3、案情需要鑒定,鑒定是法院委託司法鑒定機構做的,時間不好控制,大多數需要2個月左右;
4、由於特殊原因,案件需要中止審理。
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一審案件普通程序六個月內結案,簡易程序三個月內結案,二審案件三個月內結案。如果法院在此期限內遲遲不下判決或者已超審限,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找審理案件法院的院領導反映情況。一項公正的裁判應當是建立在邏輯推理的基礎上,即從證據的分析,事實的認定,援引的法律條文的含義,裁判結果相互之間具有邏輯的內在聯系,法官的任務在很大程度上是要詳盡的闡述此項邏輯聯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3. 法院延期判決通常是什麼原因
法律分析:法官拖延辦案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種:第一,因為案情錯綜復雜拖延。案子本身確是復雜,或者人數眾多,或者影響重大,不能如期審理結案。第二,因為無法依法判決拖延。本來按照法律做出裁判就行了,因為有人打招呼,寫條子,行賄法官,出現無法正確裁判產生的拖延。第三,因為法官等當事人的好處故意拖延。一些無良的法官,辦案的目的就是為了撈取實惠,簡單地案件遲遲不做出判決,一致等到審限的最後一天。第四,故意尋找拖延的借口。一起案件立案之後,法官為了達到拖延的目的,首先給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等即將三個月的時候,再轉為一般程序審理,中間還有申請鑒定,一年可能不給你結案。第五,法官對申訴的案件根本不遵守時間已成慣例。特別是在前兩年,申訴的案件根本就沒有人給你遵守時間,很多案子遞上了申訴狀,三年五年泥牛入海,經常有把申訴狀給弄丟的情況存在。第六,移交卷宗時間被無限延長。本來移交上訴卷宗的時間一般是收齊雙方的材料之後一個月,但是,可能兩三個月也沒有移送到上級法院的事也經常發生。第七,在行政訴訟中為了不讓行政機關敗訴,故意超期審理,甚至不受理不審理。一些行政訴訟,特別是征地和強拆案件,本來應該判決被告敗訴,但是,這樣一來就會出現很多後遺症,法官寧可枉法裁判,也不會判決行政機關違法。法官延期審理案件的因素很多,主要是上述幾種情況,在不幸遭遇之後,應該分別對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審限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審判人員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七條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對於拖延辦案的法官,可以依法舉報;對於構成犯罪的法官,更是可以舉報控告。《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六條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應當堅持依靠群眾,監察部門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於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向監察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