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調查應當按照什麼的原則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原因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事故調查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六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後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2. 事故調查原則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依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 事故調查應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時, 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時就輕易下結論,也不能把次要原因當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決不輕易放過,直至找到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並搞清各因素之間的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事故調查的主要任務
事故調查的主要任務包括:1、及時、正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是事故調查處理的首要任務和內容,也是進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礎;2、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3、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措施;4、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這是為了使有關責任者受到合理的處理。要結合對責任的認定,分別提出不同處理建議,包括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3. 事故是怎樣的調查和處理的
(1)事故調查與處理原則。不論發生任何大小事故,都必須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和分析,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提出措施並指定專人限期完成。
(2)事故調查。
①輕傷事故、火警、一般火災事故、其他各類事故的一般、微小事故,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事故主管部門參加,對事故原因、責任者做出結論並提出防範措施。
②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單位負責人,要積極組織搶救傷員、設備、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盡可能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應立即召集有關人員及事故主管部門人員,對事故的發生原因、性質、經濟損失、防範措施等進行分析研究。
③重傷事故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安全技術、生產技術等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專項調查。
④死亡事故、重大和特大傷亡事故應立即由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參加。
⑤調查事故,應充分利用攝影、錄像、錄音等先進手段。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和操作記錄、旁證材料等資料,應建立事故檔案並妥善保存。
(3)事故處理。
①在處理事故時,按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責任者。
②凡因指揮錯誤、有章不循、忽視安全工作、缺乏安全生產制度、使職工無章可循、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和紀律教育。設施不按時檢修、隱患不及時消除、勞動環境不安全而又不採取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的,應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③凡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及違反勞動紀律而釀成事故的,要加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凡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違反勞動紀律或發現危急情況而不採取應有的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或擴大事故的,應追究主要責任者的責任。
⑤對已構成犯罪而被免予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的事故責任者,有關單位必須給予行政處分。
4.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程序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程序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事故調查權、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事故調查組成員具備的資格條件、事故調查組的職責、事故調查組的權利義務、事故調查的時限和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等等。全面把握本節規定對事故調查工作意義重大。
一、事故調查的組織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對於事故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同一地區連續頻繁發生同類事故的;事故發生地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訓的;社會和群眾對下級政府調查的事故反響十分強烈的;事故調查難以做到客觀、公正的等事故調查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事故調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不管哪級事故,其事故調查工作都是由政府負責的;不管是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還是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都是在政府的領導下,都是以政府的名義進行的,都是政府的調查行為,不是部門的調查行為。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二、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職責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履行事故調查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代表其所屬部門、單位進行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成員都要接受事故調查組的領導;事故調查組聘請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也是事故調查組的成員。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由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其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其事故調查組組長也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其事故調查組組長確定可以在授權時一並進行,也就是說事故調查組組長可以由有關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有關部門指定。
事故調查組履行的職責包括: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
事故發生前,事故發生單位生產作業狀況;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事故現場狀況及事故現場保護情況;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情況;事故報告經過;事故搶救及事故救援情況;事故的善後處理情況;其他與事故發生經過有關的情況。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事故發生的其他原因。
(三)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發生前,事故發生單位生產作業人員分布情況;事故發生時人員涉險情況;事故當場人員傷亡情況及人員失蹤情況;事故搶救過程中人員傷亡情況;最終傷亡情況;其他與事故發生有關的人員傷亡情況。
(四)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人員傷亡後所支出的費用,如醫療費用、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等;事故善後處理費用,如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現場清理費用、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等;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費用,如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流動資產損失價值等。
(五)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分析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對事故的性質要有明確結論。其中對認定為自然事故(非責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認定或者追究事故責任人;對認定為責任事故的,要按照責任大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分別認定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在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責任事故者提出行政處分、紀律處分、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追究民事責任的建議。
;5. 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是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1.實事求是的原則。即必須從實際出發,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旁觀、真實地查清事故真相。
2.尊重科學的原則。即要在科學的基礎上,多做技術分析和研究,充分發揮專家和技術人員的作用,來查明事故原因。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6. 事故調查應當按照什麼的原則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是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徵
1、事故主體的特定性:僅限於生產經營單位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主要包括工礦商貿領域的公司、企業、合夥人、個體戶等生產經營單元。
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地域范圍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圍內的。
3、事故的破壞性: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或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造成了人員傷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影響了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產生了嚴重的影響。
4、事故的突發性:生產安全事故是短時間內突然發生的,不同於在某種危害因素長期影響下發生的其他損害事件,如職業病。
5、事故的過失性: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過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災害有本質的區別,如因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等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工作環境不良、設備隱患等原因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也應歸為過失行為,是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員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過失行為,沒有立即糾正、排除不良作業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繼續存在致使發生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7. 火災起火原因怎麼調查 火災起火原因的調查方法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火災進行調查時,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或者專業人員協助調查。
2、公安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火災事故調查專家組,協助調查復雜、疑難的火災。專家組的專家協助調查火災的,應當出具專家意見。
3、火災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現場情況,排除現場險情,保障現場調查人員的安全,並初步劃定現場封閉范圍,設置警戒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調查需要,及時調整現場封閉范圍,並在現場勘驗結束後及時解除現場封閉。
4、封閉火災現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火災現場對封閉的范圍、時間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5、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火災報警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情況復雜、疑難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8. 問351:火災事故原因調查如何實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調查需要,適時對現場勘驗和調查詢問收集到的證據、線索進行審查和分析,確定火災事故的主要事實、調查工作重點和方向。
(1)調查詢問
①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根據調查需要,對發現、撲救火災人員,熟悉起火場所、部位和生產工藝人員,火災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員進行詢問。對火災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必要時,可以要求被詢問人到火災現場進行指認。
②詢問應當製作筆錄,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捺指印。被詢問人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③勘驗火災現場應當遵循火災現場勘驗規則,採取現場照相或者錄像、錄音,製作現場勘驗筆錄和繪制現場圖等方法記錄現場情況。
對有人員死亡的火災現場進行勘驗的,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對屍體表面進行觀察並記錄,對屍體在火災現場的位置進行調查。
現場勘驗筆錄應當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現場勘驗筆錄上註明。現場圖應當由制圖人、審核人簽字。
(2)物證提取。現場提取痕跡、物品,應按照下列方法和步驟進行。
①量取痕跡、物品的位置、尺寸,並進行照相或者錄像;
②填寫火災痕跡、物品提取清單,由提取人、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清單上註明;
③封裝痕跡、物品,粘貼標簽,標明火災名稱和封裝痕跡、物品的名稱、編號及其提取時間,由封裝人、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標簽上註明。
提取的痕跡、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3)現場實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調查需要進行現場實驗。現場實驗應照相或者錄像,製作現場實驗報告,並由實驗人員及見證人員簽字。現場實驗報告的內容包括實驗的目的、時間、環境、地點以及使用儀器或者物品、過程以及實驗結果等。
(4)火災檢驗與鑒定。現場提取的痕跡、物品需要進行專門性技術鑒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鑒定機構進行,並與鑒定機構約定鑒定期限和鑒定檢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託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鑒定。
有人員死亡的火災,為了確定死因,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本級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部門進行屍體檢驗。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部門應當出具屍體檢驗鑒定文書,確定死亡原因。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法醫進行傷情鑒定:
①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重傷的;
②火災受傷人員要求作鑒定的;
③當事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④其他應當進行鑒定的情形。
對受損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由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①鑒證機構、鑒證人是否具有資質、資格;
②鑒證機構、鑒證人是否蓋章簽名;
③鑒定意見依據是否充分;
④鑒定是否存在其他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情形。
對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採信。
(5)火災損失統計。受損單位和個人應當於火災撲滅之日起七日內向火災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如實申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並附有效證明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受損單位和個人的申報、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鑒定意見以及調查核實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火災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進行如實統計。
9. 安全生產事故原因分析
問題一:安全生產造成的兩大事故根本原因是? 直接原因包括但不局限於下列情況:
(一)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1.1無防護
1.1.1無防護罩
1.1.2無安全保險裝置
1.1.3無報警裝置
1.1.4無安全標志
1.1.5無護欄或護欄損壞
1.1.6(電氣)未接地
1.1.7絕緣不良
1.1.8局扇無消音系統、雜訊大
1.1.9危房內作業
1.1.10未安裝防止「跑車」的擋車器或擋車欄
1.1.11其它
1.2防護不當
1.2.1防護罩未在適當位置
1.2.2防護裝置調整不當
1.2.3坑道掘進、隧道開鑿支撐不當
1.2.4防爆裝置不當
1.2.5作業安全距離不夠
1.2.6放炮作業隱蔽所有缺陷
1.2.7電氣裝置帶電部分 ***
1.2.8其它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2.1設計不當,結構不合安全要求
2.1.1通道門遮擋視線
2.1.2制動裝置有缺陷
2.1.3安全間距不夠
2.1.4攔車網有缺陷
2.1.5工件有鋒利毛刺、毛邊
2.1.6設施上有鋒利倒梭
2.1.7其它
2.2強度不夠
2.2.1機械強度不夠
2.2.2絕緣強度不夠
2.2.3起吊重物的繩索不符合安全要求
2.2.4其它
2.3設備在非正常狀態下運行
2.3.1設備帶「病」運轉
2.3.2超負荷運轉
2.3.3其它
2.4維修、調整不良
2.4.1設備失修
2.4.2地面不平
2.4.3保養不當、設備失靈
2.4.4其它
3.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防護服、手套
3.1無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3.2所用的防護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4.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4.1照明光線不良
4.1.1照度不足
4.1.2作業場地煙霧塵彌漫視物不清
4.1.3光線過強
4.2通風不良
4.2.1無通風
4.2.2通風系統效率低
4.2.3風流短路
4.2.4停電停風時放炮作業
4.2.5其它
4.3作業場所狹窄
4.4作業場地雜亂
4.4.1工具、製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4.4.2作業時,未開「安全道」
4.4.3其它
4.5交通線路的配置不安全
4.6操作工序設計或配置不安全
4.7地面滑
4.7.1地面有油或其它液體
4.7.2冰雪覆蓋
4.7.3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4.8貯存方法不安全
4.9環境溫度、濕度不當
(二)人的不安全行為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1.1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
1.2開動 、關停機器時未給信號
1.3開關未鎖緊,造成意外轉動、通電或泄漏等
1.4忘記關閉設備
1.5忽視警告標志、警告信號
1.6操作錯誤(指按鈕、閥門、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7奔跑作業
1.8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1.9機械超速運轉
1.10違章駕駛機動車
1.11酒後作業
1.12客貨混載
1.13沖壓機作業時,手伸進沖壓模
1.14工件緊固不牢
1.15用壓縮空氣吹鐵屑
1.16其它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2.1拆除了安全裝置
2.2安全裝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2.3調整的錯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2.4其它
3.使用不安全設備
3.1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施
3.2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
3.2其它
4.手代替工具操作
4.1用手代替手動工具
4.2用手清除切屑
4.3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
5.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存放不當
6......>>
問題二: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分別包括哪幾個方面? 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原因、管理上的缺陷。
1、人(操作員工、管理人員、其他有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是事故的重要致因。主要包括:
①未經許可進行操作,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②冒險作業或高速操作;
③人為地使安全裝置失效;
④使用不安全設備,用手代替工具進行操作或違章作業;
⑤不安全地裝載、堆放、組合物體;
⑥採取不安全的作業姿勢或方位;
⑦在有危險的運轉設備裝置上或在移動的設備上進行工作;不停機,邊工作邊檢修;
⑧注意力分散,嬉鬧、恐嚇等。
2、物的原因。所謂物包括原料、燃料、動力、設備、工具、成品、半成品等。物的不安全狀態有以下幾種:
①設備和裝置的結構不良,材料強度不夠,零部件磨損和老化;
②存在危險物和有害物;
③工作場所的面積狹小或有其他缺陷;
④安全防護裝置失靈;
⑤缺乏防護用具和服裝或防護用具存在缺陷;
⑥物質的堆放、整理有缺陷;
⑦工藝過程不合理,作業方法不安全。
物的不安全狀態是構成事故的物質基礎。沒有物的不安全狀態,就不可能發生事故。物的不安全狀態構成生產中的隱患和危險源,當它滿足一定條件時,就會轉化為事故。
3、環境的原因。不安全的環境是引起事故的物質基礎。它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指的是:
①自然環境的異常,即岩石、地質、水文、氣象等的惡劣變異;
②生產環境不良,即照明、溫度、濕度、通風、採光、雜訊、振動、空氣質量、顏色等方面的存在缺陷。
以上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環境的惡劣狀態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4、管理的缺陷主要有:
①技術缺陷。指工業建、構築物及機械設備、儀器儀表等的設計、選材、安裝、布置、維護維修有缺陷,或工藝流程、操作方法方面存在問題;
②勞動組織不合理;
③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指導,或檢查指導失誤;
④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挪用安全措施費用,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安全隱患整改不力;
⑤教育培訓不夠,工作人員不懂操作技術知識或經驗不足,缺乏安全知識;
⑥人員選擇和使用不當,生理或身體有缺陷,如有疾病,聽力、視力不良等。
管理上的缺陷是事故的間接原因,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存在的條件。
問題三: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四個基本要素? 1、人的不安全行為
2、物的不安全狀態
3、環境的不安全條件
4、管理缺陷
問題四:如何判定安全生產事故中的直接原因 傷亡事故的原因分析:
凡是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原因造成的事故,均為事故的直接原因。
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准》《GB 6441)
問題五:闡述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原因有哪幾方面因素互相作用的結果 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原因、管理上的缺陷。 1、人(操作員工、管理人員、其他有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是事故的重要致因。主要包括: ①未經許可進行操作,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②冒險作業或高速操作; ③人為地使安全裝置失效; ④使用不安全設備,用手代替工具進行操作或違章作業; ⑤不安全地裝載、堆放、組合物體; ⑥採取不安全的作業姿勢或方位; ⑦在有危險的運轉設備裝置上或在移動的設備上進行工作;不停機,邊工作邊檢修; ⑧注意力分散,嬉鬧、恐嚇等。 2、物的原因。所謂物包括原料、燃料、動力、設備、工具、成品、半成品等。物的不安全狀態有以下幾種: ①設備和裝置的結構不良,材料強度不夠,零部件磨損和老化; ②存在危險物和有害物; ③工作場所的面積狹小或有其他缺陷; ④安全防護裝置失靈; ⑤缺乏防護用具和服裝或防護用具存在缺陷; ⑥物質的堆放、整理有缺陷; ⑦工藝過程不合理,作業方法不安全。 物的不安全狀態是構成事故的物質基礎。沒有物的不安全狀態,就不可能發生事故。物的不安全狀態構成生產中的隱患和危險源,當它滿足一定條件時,就會轉化為事故。 3、環境的原因。不安全的環境是引起事故的物質基礎。它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指的是: ①自然環境的異常,即岩石、地質、水文、氣象等的惡劣變異; ②生產環境不良,即照明、溫度、濕度、通風、採光、雜訊、振動、空氣質量、顏色等方面的存在缺陷。 以上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環境的惡劣狀態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4、管理的缺陷主要有: ①技術缺陷。指工業建、構築物及機械設備、儀器儀表等的設計、選材、安裝、布置、維護維修有缺陷,或工藝流程、操作方法方面存在問題; ②勞動組織不合理; ③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指導,或檢查指導失誤; ④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挪用安全措施費用,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安全隱患整改不力; ⑤教育培訓不夠,工作人員不懂操作技術知識或經驗不足,缺乏安全知識; ⑥人員選擇和使用不當,生理或身體有缺陷,如有疾病,聽力、視力不良等。 管理上的缺陷是事故的間接原因,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存在的條件。
問題六:造成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一是施工單位或領導主觀上不夠重視或者是漠視安全生產的重大意義及嚴重後果。
二是客觀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違反制度和規定進行違規違法操作。
問題七:安全生產事故人的因素佔比 這個比例不好說,但可以確定的是人為因素在安全生產事故中占絕大比重。
舉個例子:
如某化工廠領導,不聽工人勸阻,強行把一個常壓的碳銨結晶器,改為在七個壓力下使用。加壓時法蘭漏氣,頂蓋變形鼓起,於是強令把頂蓋焊死,並在頂蓋上加一根槽鋼補強,工人不敢操作,工段長和一名副班長親自開車,結果,在爆炸聲中兩人同歸於盡。(來源:博安網)
問題八:安全生產事故怎麼寫? 一般包括四個方面:
一、事故經過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經濟損失等,事故發生之前的概況,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發生後的情況,附上現場圖片。
二、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等),間接原因(技術和設計缺陷,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勞動組織不合理,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安全操作規程缺失,事故防範措施不到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等)。
三、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
直接責任,間接責任,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四、事故教訓與整改措施
要從以下方面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技術標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防範措施及執行,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官僚和腐敗,項目建設三同時,事故應急預案,等到。
問題九: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心理分析 曾經在一個建築工地上見過,有位員工安全帽壞了,他就直接用個草帽代替安全帽,周圍的人都看看,只是笑,也沒人站出來說那樣危險。其實這樣的案例很多,【博安網】安全生產知識雲提示大家:面對湊合、省事、不規范的隱患整改應急措施,要有更多的人站出來喊停說不!
問題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有何依據 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當我們知道了事故發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據原因找到這個原因造成的人,這個人(包括相關的各類人員)就是事故的責任人。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 ,屬於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一是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二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屬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築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7、其它。
事故責任分析的依據是: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一般情況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事故,這個「不安全行為」的實施人,就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而「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事故,直接責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狀態」的人;凡是因為上面所列的「間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領導責任。
很多情況下,直接責任人不一定承擔主要責任。比如某工地一觸人肩扛一根近3米長的鋼筋在工地行走時,碰到了工地架空電纜,並將電纜拉斷,引起現場另一名工人觸電。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就是扛鋼筋的工人,但主要責任人應該是設置架空線的人(違反了架空電纜高度要求)。同時,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顯然應該承擔教育、檢查不夠,管理混亂的責任。
另外,《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還要求,要「真查處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這里所說的」同時「追究領導責任,包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地方 *** 的主要領導。
應該說的比較清楚了吧?還有其他疑問可以繼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