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暫停上市的原因是什麼
當上市公司在接到證券交易所的風險警示後,若拒不改正,則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公司上市的情形有很多種,下面列舉其中4種。
(1)因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披露的首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繼續為負值。(2)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資產為負值,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披露的首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繼續為負值。(3)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披露的首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繼續低於1000萬元。(4)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意見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披露的首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Ⅱ 一夜之間,又有3家公司被終止上市,被終止的原因是什麼
根據財經報道的新聞, ST騰邦,ST聖萊和ST丹邦等三家公司在經過協商決定之後宣布退市,被終止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三家公司的年收入利潤仍然是負值,所以被終止了。根據三家公司的年度利益報告顯示所有的凈利潤全部都為負值,當年的營業額總收入低於1億美元,包括所有的凈資產也全部都為負值,這樣的公司數據是不會被上市的,即使允許上市之後也會對整個股市產生非常較大的波動。真正良好的上市公司的年收入利潤應該是正值,並且每年都會達到同比的20%左右的增長速度。在上市以後,如果某個階段出現了凈收入負值也會被終止上市。
綜合以上因素,再加上公司內部的結構調整和其他方方面面的影響,最終被停止了上市,這三家公司也正式宣布退出上市。
Ⅲ 哪些情況下股票可以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十七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Ⅳ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哪種情況下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下列情況下終止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表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紀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Ⅳ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哪種情況下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等情況下終止上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退市後便不能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