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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原因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02-24 18:19:39

Ⅰ 為什麼國有資產會嚴重流失國有資產流失的機制或途徑是什麼

國有資產流失,通常所指的國有資產的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出資者、管理者、經營者,因主觀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國有資產流失已經出現了多種形式和多種渠道同時發生的現象,主要形式有:

股份制改造和拍賣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假破產真逃債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假合資進行套錢;決策失誤,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和流失;和國家工作人員乘企業關、停、並、轉、包、租、合、賣等機會,利用職權進行貪污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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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因

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較為普遍,其成因:一是「區域利益」作祟,盲目引進,重復建設。據有關資料顯示,全國目前有上千億元的投資因決策失誤而造成損失。

我國幾乎每個省都有彩電生產線,然而,彩電生產線的利用率只有45% ;各地區為振興地方經濟,不注重實效,盲目引進冰箱、洗衣機生產線,但由於市場及產品本身質量等因素,只好紛紛停產,目前其生產線的利用率只有40%.

由於市場的暫時過熱,加上「區域利益」的驅動,從而鼓舞了地方政府、部門領導 及企業經營者的獲利信心,最終導致決策失誤。二是決策不民主,一言堂。為使企業能在更寬松的環境中發展,80年代後期,改革提出了新思路:政企分開。

政企分開後,企業擺脫了眾多婆婆的干預,得以快速發展。但同時暴露出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法人代表一人說了算,即:一個腦袋、一個思想、一隻筆、一張嘴「。

某電視機廠,是我國最早的電視機生產廠家之一,1988年到1990年間,廠長一個決策,投資6000萬元與日本一家公司合資興建空調器廠,利潤分成與外方實行倒四六。

而後又投資3000萬元引進國外平繞行輸出變壓器生產線,由於選擇不當,無法使用,成了一堆費鐵;後又投資1 億元從美國引進紙箱生產線,因產品無市場,到目前為止設備仍無法啟動。

Ⅱ 如何界定「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資產流失,通常所指的國有資產的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出資者、管理者、經營者,因主觀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國有資產流失已經出現了多種形式和多種渠道同時發生的現象,主要形式有:

股份制改造和拍賣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假破產真逃債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假合資進行套錢;決策失誤,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和流失;和國家工作人員乘企業關、停、並、轉、包、租、合、賣等機會,利用職權進行貪污犯罪等。

(2)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原因有哪些擴展閱讀:

監督機構:

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一直設有財經委員會,這是中國最高立法機構中設立的負責處理國民經濟事務的組織。財經委員會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人民行使國民經濟管理監督權力的具體體現,是人民代表對政府經濟工作實施專門審查的基本方面。

1、財經委員會的工作范圍是全社會,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范圍僅限於國有經濟。

2、財經委員會對國有經濟只實施外部監控,而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是國有資產經營的內部組成部分。

3、財經委員會工作職能主要是審查國民經濟的管理工作安排,落實監控責任;而國有資產委員會必須對整體國有資產的經營加以研究,負有立法的責任,負有起主導經營作用的責任,其工作水平直接關繫到整體國有資產經營的效果。

Ⅲ 國有資產流失立案標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國有資產流失立案標准為: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什麼是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投資者、經營者和管理者由於過錯,違反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致使國有資產處於流失狀態的行為。這里講的國有資產流失,首先,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當事人限定在掌握國有資產的投資者、經營者或管理者。其次,這些當事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違法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或者過失。再次,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必須是直接違反了有關國有資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產生了結果或不加以制止必然發生國有資產流失不良後果的。
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
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較為普遍,其成因:一是「區域利益」作祟,盲目引進,重復建設。據有關資料顯示,全國目前有上千億元的投資因決策失誤而造成損失。我國幾乎每個省都有彩電生產線,然而,彩電生產線的利用率只有45%;各地區為振興地方經濟,不注重實效,盲目引進冰箱、洗衣機生產線,但由於市場及產品本身質量等因素,只好紛紛停產,目前其生產線的利用率只有40%。
國有資產流失罪量刑:
國有資產流失罪的量刑標准如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 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辦法

國有資產損失可分為合法損失與非法損失。前者是在合法交易或合規經營的情況下,因為市場風險或資產自身損耗所引起的國資價值減損,後者是因為行為人違法交易或違規經營所導致的國資不當損失。合法損失所引起的國資價值減損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可歸責性,而非法損失則具備可歸責性。本文將主要針對國有資產非法損失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如下梳理:
一、責任追究范圍
依照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二條,國有資產損失的責任追究范圍涵蓋十個方面,依次為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並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以及其他違反規定的方面。
其中在固定資產投資與投資並購方面,主要追究的責任范圍可分為以下三類:
1、經營管理能力不足導致的國有資產損失
包括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並採取止損措施;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於同類項目;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投資參股後未行使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採取止損措施;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並購價款等。
決策不科學而導致的國有資產損失
包括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投資並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範預案等。
違法犯罪行為而導致的國有資產損失
包括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或操縱招標;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或投資並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並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等。
二、主要責任負擔形式
目前國有資產損失的責任負擔形式不僅分布在國資監管的法律法規中,還有專門性的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違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責任,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違反
行為適用
的解釋》
等。
其中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的措施,包括以下三種形式:
組織處理,如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警示談話、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注釋紀律處分,其中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注釋其他責任:如限制擔任高管職位、扣減薪酬等、禁入限制、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理方式。(同注釋資產損失認定
《意見》第三條將資產損失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資產損失的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相關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損失,經中介機構評估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的損失,可以認定為或有資產損失。
其中關於投資類損失的具體認定規則可以參照《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第八章的有關規定。
在對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金額的認定標准上,雖然法律沒有統一規定,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的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即可立案追訴。其中構成「重大損失」的最低標准為「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
責任人行為認定
《意見》第四條將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並且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文件傳簽、報審等規定程序,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託)其他領導幹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其他失職、瀆職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民事責任認定
對國有資產負有管理或者經營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故意或過失導致的國有企業資產的貶損,從民事責任從角度分析,是屬於經營管理者的行為導致企業國有資產的損失,是對國有財產權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資監管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准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公司治理角度,國有資產負有管理或者經營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往往是國有企業的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法定的義務,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等對公司股東及高管承擔責任的情形做出規定,如國企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規定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情況,也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認定
國有資產損失的刑事責任,可根據行為人的不同行為劃分不同的犯罪類型。可以分為:
貪污賄賂類犯罪,包括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
瀆職類犯罪,主要包括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其中濫用職權罪的行為方式為擅權、棄權、越權,特點是為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罪的的行為方式為不履行職責與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特點是為過失犯罪。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類國有資產損失犯罪,該類犯罪主要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同時也侵害到國有資產,如《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注釋:
注釋1.參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第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
注釋2.參見《違反
行為適用
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條。

參考法律(按文章順序排列):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違反
行為適用
的解釋》

《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公司法》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