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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倒工傷如何分析原因

發布時間: 2023-02-28 17:50:10

① 工傷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工傷事故的發現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人的不安全行為;二是物的不安全狀態。

人的不安全行為包含:

一、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二、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三、使用不安全設備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

五、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存放不當。

六、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

八、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九、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十、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十一、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

十二、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