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質量問題的分類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工程質量問題一般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工程質量通病、工程質量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㈡ 問題分類與原因分析
(一)問題分類
礦業權實地核查發現的問題大致可劃分為5類:礦界位移、交叉重疊、超層越界、一般數據項不一致和其他問題。
1.礦界位移
礦界位移是指礦業權范圍大小和形狀沒有變化,但實際位置發生較大距離位移的情況(圖7-1)。在實地調研中發現,有的采礦權在法定許可范圍內並沒有開采許可證上所標明礦種的礦產資源分布,而在距離法定許可范圍一定距離的地方具有所標明礦種的礦產資源;除了法定許可范圍與實地開采范圍不一致以外,采礦許可證上其他數據項與實際情況一致。產生這種情況,可能與當時劃界時所採用的測量手段有關,致使實際范圍與法定許可范圍產生了整體的偏移。調研中發現,礦界位移距離有大有小,小的可能有幾米,大的可能有幾千米。
圖7-1 采礦權礦界位移示意圖
2.礦界交叉重疊
礦界交叉重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礦業權之間礦界在空間上重疊的情況,包括采礦權與采礦權之間、探礦權與探礦權之間、采礦權與探礦權之間平面交叉或立體投影重疊的現象(圖7-2)。在實地調研中發現,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開采礦種和開采標高相同的采礦權,法定許可范圍有部分重疊的情況,在交叉重疊的部分可能有礦產資源,也可能沒有礦產資源,這種情況即屬於礦界交叉重疊問題。在礦業權分布密集的區域,易於產生該種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礦業權工程圖件或礦業權分布圖上,可能存在另外兩種礦界交叉重疊情況:一是不同礦種的礦業權發生重疊,例如井工開採的煤礦與露天開採的砂石、粘土礦發生重疊;一是相同礦種的采礦權發生重疊,但是其開采標高並不重疊。上述兩種平面重疊而開采礦體不重疊的情況,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是合法的,不應屬於礦界交叉重疊的問題。
圖7-2 兩個采礦權礦界交叉重疊示意圖
3.超層越界
超層越界是指礦業權平面坐標范圍或立體空間標高范圍超過法定許可范圍一定程度的情況(圖7-3),包括平面越界勘探/開采和空間上的超層開采。在實地調研中發現,個別采礦權在開拓採掘過程中超出了法定許可礦界,有的采礦權人並未意識到已越界,有的采礦權人明知已越界仍非法獲取界外的礦產資源謀取利益。超層開采常發生在礦體在空間上呈多層分布、不同礦層分屬不同采礦權人的情況下,在實際生產中難以發現。
圖7-3 采礦權超層越界示意圖
4.一般數據項不一致
一般數據項不一致是指礦業權登記庫信息與礦業權證信息不符、庫證信息不全、許可證或數據項有錯誤等情況。在室內核實整理和實地調研中發現,部分礦業權登記資料庫中的數據存在錯漏現象,有的數據項與實際不符。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可能有:企業改制、重組等經濟行為變化頻繁,相應的登記信息變化後,礦業權人未主動申請變更;登記機關未及時更新登記庫,或在更新登記庫時出現漏填現象,造成許可證登記信息與登記庫信息有出入。
其他類型問題還有開采礦種不符、開采方式不符、許可證過期、勘查投入達不到最低要求等。
5.其他問題
除了上面的四類問題外,可能還會發生其他問題,例如,許可證過期、勘查投入達不到最低要求等。
(二)原因分析
礦業權實地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有多種原因,有歷史遺留的,也有近年新形成的;有技術方面的,也有政策規定方面的;有礦業權人的,也有管理部門的。大致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過去礦山劃界手段和技術落後
過去受條件所限,基層國土管理部門通常缺少技術人員或儀器設備,在礦山劃界時常會出現很大誤差。以前礦山劃界的作業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作業人員持中小比例尺地形圖到實地判圖定點,然後圖解礦界拐點坐標;二是在地形圖上判讀一點然後通過地質羅盤或經緯儀交會法定的界;三是近幾年採用手持GPS確定礦界。前兩種作業由於缺乏明顯的參照物,作業人員在判圖和圖解坐標時的誤差很大,客觀上造成了采礦權實際開采區域與采礦許可證上標定的區域不符的問題,這種作業方法帶來的誤差一般在幾十米甚至幾十千米。另一種原因就是坐標換帶的問題,由於作業時沒有專業測繪人員參與,作業人員不清楚6°帶坐標和3°帶坐標的換算關系,誤認為6°帶的坐標與3°帶的坐標只是帶號不同數值相同,直接將帶號改過來,這樣帶來的錯誤更大。從實地調研情況來看,對於縣級發證的砂石、粘土礦,這種情形尤為突出。
2.有些礦業權設置不夠科學合理
有些問題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與礦業權的設置不合理、不科學有關。例如,在設置采礦權過程中,有些未能遵循地質或地理規律,礦區范圍的劃界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客觀上造成了「大礦小開」、「大礦散開」、「大礦套小礦」等現象。在實地調研中發現,個別地區在同一成礦區內設置了大量的礦業權,礦業權面積很小,從而造成大型礦床被人為分割成小區塊。有些采礦權的設置未考慮地理地形條件,如果礦業權人嚴格按照圈定的范圍開采,可能會引發礦山環境問題,客觀造成了礦業權人越界開采。例如,對於露天開採石灰岩礦,為防治邊界圍岩坍塌,開采過程中必然要採石削坡,從而造成了開采活動的越界。礦業權設置不遵循地質或地理規律,主要原因有:發證機關缺乏對整個區域內礦產資源的賦存情況的了解,單純依據礦業權人的申請而設置礦業權;在區域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程度較低時便設置了采礦權;發證機關未能到現場查看或核實,依據中小比例尺地圖設置礦業權;不同發證機關缺乏協調,下一級發證機關圍繞上級發證機關發證的礦業權周圍設置礦業權。
3.礦業權管理手段尚不完善
目前,我國實行探礦權兩級發證、采礦權四級發證的審批管理制度。2007年以前,我國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信息化程度不一,各級礦業權登記管理系統一直未能實現聯網運行,各級礦業權審批登記處於相對分離狀態,加之基層管理技術力量薄弱,使得各級礦業權審批登記未能及時協調,有關信息不能及時反饋和匯總,從而造成了個別勘查許可或采礦許可存在意想不到的問題。近年來,我國礦業企業改制、重組等經濟行為變化頻繁,相應的登記信息變化後,礦業權人未主動申請變更,後者登記機關在換證後未及時更新登記庫,造成了礦業權登記資料庫登記信息與實際情況的不符。我國基層礦政管理機關人才儲備和資金投入較少,管理力量相對薄弱。基層管理機關的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由於對政策理解不夠或缺乏相關專業知識,也可能導致有些礦業權登記信息不全、不實的問題。
4.礦業權人無意或惡意違規
礦業權人是礦業權管理的相對人,一方面礦業權人要接受礦業權管理機關的監管,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許可權范圍內從事探礦、采礦業務;另一方面礦業權人作為「經紀人」,受利益驅動往往又會採取各種方式逃避監管。有些礦業權人自身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或技術手段落後也是出現問題的原因之一。
㈢ 如何把工程質量問題進行分類
法律分析:工程質量問題一般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工程質量通病、工程質量事故。
(1)工程質量缺陷是指工程達不到技術標准允許的技術指標的現象。
(2)工程質量通病是指各類影響工程結構、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的常見性質量損傷,猶如「多發病」一樣,而稱為質量通病。
(3)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或交付使用後,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五十二條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准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㈣ 工程質量問題如何分類
工程質量問題一般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工程質量通病、工程質量事故。
1.工程質量缺陷
是指工程達不到技術標准允許的技術指標的現象。
2.工程質量通病
是指各類影響工程結構、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的常見性質量損傷,猶如「多發病」一樣,而稱為質量通病。
目前建築安裝工程最常見的質量通病主要有以下幾類:
(1)基礎不均勻下沉,牆開裂。
(2)現澆鋼筋混凝土工程出現蜂窩、麻面、露筋。
(3)現澆鋼筋混凝土陽台、雨篷根部開裂或傾覆、坍塌。
(4)砂漿、混凝土配合比控制不嚴,任意加水,強度得不到保證。
(5)屋面、廚房滲水、漏水。
(6)牆面抹灰起殼、裂縫、起麻點、不平整。
(7)地面及樓面起砂、起殼、開裂。
(8)門窗變形、縫隙過大、密封不嚴。
(9)水暖電衛安裝粗糙,不符合使用要求。
(10)結構吊裝就位偏差過大。
(11)預制構件裂縫,預埋件移位,預應力張拉不足。
(12)磚牆接槎或預留腳手眼不符合規范要求。
(13)金屬欄桿、管道、配件銹蝕。
(14)牆紙粘貼不牢、空鼓、折皺、壓平起光。
(15)飾面板、飾面磚拼縫不平、不直、空鼓、脫落。
(16)噴漿不均勻,脫色,掉粉等。
3.工程質量事故
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或交付使用後,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如住宅陽台、雨篷傾覆,橋梁結構坍塌,大體積混凝土強度不足,管道、容器爆裂使氣體或液體嚴重泄漏等等。它的特點是:
(1)經濟損失達到較大的金額。
(2)有時造成人員傷亡。
(3)後果嚴重,影響結構安全。
(4)無法降級使用,難以修復時,必須推倒重建。
㈤ 質量問題、質量事故如何分類處理
摘要 一、工程質量事故特點及分類
㈥ 工程質量事故分類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
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產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後果或事故責任區分。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一)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6)如何對工程問題原因進行分類擴展閱讀:
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同時 經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建設部頒布第161號部長令,決定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1991年7月9日發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1991年12月5日發布)等7個部令。
㈦ 如何進行問題原因分析
1、收集資料。2、分析問題產生的邏輯關系或因果關系。3、找出解決問題的答案。4、優選答案。
㈧ 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主要表現在哪幾個方面應如何進行控制
一般來說工程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在於管理不到位:
1、管理制度不到位,缺乏科學的管理制度
2、業主管理人員不盡職,敷衍工作。
3、監理工作不到位,監理人員不盡職
4、腐敗,幾方串通,弄虛作假
5、質量檢測工作不到位,走過場,不能及時發現問題。
另外,還可能有如下原因:
1、施工單位技術力量不足,缺設備,缺材料,缺經驗
2、監管人員技術水平不足,不能發現問題。
從以上幾方面進行控制就可以了。
㈨ 如何進行問題原因分析
用5why分析法進行原因分析。5why分析法,又稱「5問法」,也就是對一個問題點連續以5個「為什麼」來自問,以追究其根本原因。雖為5個為什麼,但使用時不限定只做「5次為什麼的探討」,主要是必須找到根本原因為止,有時可能只要3次,有時也許要10次。
5why法的關鍵所在:鼓勵解決問題的人要努力避開主觀或自負的假設和邏輯陷阱,從結果著手,沿著因果關系鏈條,順藤摸瓜,直至找出原有問題的根本原因。
(9)如何對工程問題原因進行分類擴展閱讀
實施方法:
5WHY從三個層面來實施:
1、為什麼會發生?從「製造」的角度。
2、為什麼沒有發現?從「檢驗」的角度。
3、為什麼沒有從系統上預防事故?從「體系」或「流程」的角度。
每個層面連續5次或N次的詢問,得出最終結論。只有以上三個層面的問題都探尋出來,才能發現根本問題,並尋求解決。
㈩ 工程質量問題分類一般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工程質量問題分類一般有工程質量缺陷、工程質量通病、工程質量事故等三類。1、工程質量缺陷工程質量缺陷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質量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項或檢驗點,按其程度可分為嚴重缺陷和一般缺陷。嚴重缺陷是指對結構構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裝使用性能有決定性影響的缺陷般缺陷是指對結構構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裝使用性能無決定性影響的缺陷。2、工程質量通病工程質量通病是指各類影響工程結構、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的常見性質量損傷。猶如「多發病」一樣,故稱質量通病,例如結構表面不平整、局部漏漿、管線不順直等。3、工程質量事故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於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工程質量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准,使工程產生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