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協議書離婚原因怎麼寫
法律沒有強制要求,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也就是說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的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的就可以了,並不會對雙方的離婚原因做深入、詳細的審查或調查。因此,對於離婚原因雙方協商一致即可,法律並不限制。
溫馨提示:很多當事人離婚是由於一方有過錯,但是,協議離婚時,這一方出於對自己名譽的保護往往不願意在離婚協議中承認。這時,另一方如果強行要求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是由於該方存在過錯而離婚的話,往往會招致過錯方的反感,並且過錯方很有可能拒絕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最終導致雙方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因此,如果其他條款已經協商一致,盲目糾結離婚原因顯然是沒有必要的,畢竟協議離婚是一種較為快捷的離婚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 離婚原因
您好,關於這個問題,離婚的話主要的原因還是你們夫妻感情破裂。
如果你們夫妻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你們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其中離婚協議中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你們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你們其中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你們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你們夫妻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你們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但如果你們夫妻雙方是訴訟離婚的話,就不需要等一個月就可以拿到離婚證。你們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話,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可以證明你們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你們雙方就可以離婚了。但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如果在妻子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丈夫是不得請求離婚。但如果這時候妻子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丈夫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最後,感情是來之不易的,畢竟你們是有感情的。才會結婚,那麼在生活中遇到一些困難那也是正常的現象。正所謂夫妻床頭吵架床尾和,根本沒有隔夜仇。如果不去解決這類的問題,一味的只是離婚逃避,那麼一輩子也不可能都會後悔。希望你們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考慮清楚各方面的因素,最後再做出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3. 申請離婚的理由有哪些
俗話說得好,幸福的婚姻只有一種,不幸的婚姻有千萬種,各有各的無奈和不幸,所以離婚理由也變得千奇百種。那麼離婚理由有哪些呢?用什麼理由離婚離的快呢?
1、離婚理由有哪些---性格不合
一般人分手的理由都是性格不合,其實這只是一種說辭,真正離婚的原因並非如此,性格不合完全是躺槍啊。
2、離婚理由有哪些---三觀不合
兩個三觀不合會導致很多矛盾,一件小事、一句話、一部電影、電視都可能引發爭吵。而要改變三觀又很難,所以只能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爭吵,最終感情破裂,走向離婚之路。
3、離婚理由有哪些---經濟收入問題
有很多人在婚前會定下目標,多久買車,多久買房,但婚後情況卻和當初的設想有很大差距,看不到希望,最終兩人會因為經濟收入問題而導致離婚。
4、離婚理由有哪些---家暴離婚
家暴離婚很容易理解,誰願意被人打,被人欺負呢?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家暴不在單指行為暴力了,還包括冷暴力,冷暴力就是不理不睬,不吵不鬧,不說話,不溝通,不交流等行為,但冷暴力很難取證。
5、離婚理由有哪些---兩地分居
夫妻兩人長時間分居兩地,見面次數很少,溝通越來越困難,最終忍受不了長時間的孤獨寂寞,尋找新的對象,新的感情寄託,導致離婚解除痛苦。
6、離婚理由有哪些---生活平淡,感情破裂
在戀愛時甜甜蜜蜜,轟轟烈烈,但婚後生活平平淡淡,每天早出晚歸,為了生活努力工作,回到家中還要做家務,照看孩子,日子一天天,一年年的重復有重復,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
7、離婚理由有哪些---沾染不良嗜好
在婚後,一方沾染上了一些偷雞摸狗,吃喝嫖賭,黃賭毒等惡習的話,可以毫不猶豫的選擇離婚,讓自己盡快擺脫,這樣才是對自己負責的行為。
8、離婚理由有哪些---出軌
出軌是離婚殺手,據調查,我國男性出軌率已經高達60%了,女性出軌率也達到了40%,雖然這裡面有科技進步的原因,但我們不能怪科技,科技進步是沒有錯的,錯就錯在使用者身上。
4. 起訴離婚怎麼寫理由離婚的離婚的理由
離婚起訴狀的理由應當實事求是,不可胡編亂造,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要建立在已有的事實基礎之上,不能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編造理由。並且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闡述的理由。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 協議離婚理由怎麼寫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另一種是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在雙方能夠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後,雙方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要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需再次前往民政局領取離婚證。
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需要簽訂離婚協議,在離婚協議中,您可以根據雙方的意願決定是否寫明離婚理由。因離婚協議中,離婚理由並非必須寫明的內容,或者如果您不願寫明具體的原因,可以較為概括地寫為「雙方感情破裂,自願離婚」。離婚協議中必須包含的內容包括:1、雙方自願離婚;2、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應當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處理(包括由誰直接撫養或共同撫養或者輪流撫養,另外撫養費的情況);3、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處分意見。
6. 離婚協議申請書怎麼寫
離婚協議申請書應該這樣寫,一般需要包括以下的4點內容:1、夫妻雙方的身份信息和基本信息。例如:姓名、性別、民族、電話號碼、住址;2、離婚的原因以及寫清楚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3、寫清楚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4、寫清楚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7. 離婚協議的離婚原因怎麼寫
法律分析:只要內容真實自願即可。民政機關只會對雙方離婚的意見是否出於真實意思表示進行審查,即只要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明確向辦理離婚登記的民政機關表示自己願意離婚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