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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中的工作原因如何理解

發布時間: 2022-04-19 16:07:53

A. 最高院如何理解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與工作有

1、工傷認定超過訴訟時效的,通過民事途徑的話,也是超過了訴訟時效的。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B. 最高法指導性案例明確工傷認定中何為工作原因,工作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的「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工作原因」認定: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職工來往於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鏈接:《最高法指導性案例明確工傷認定中何為工作原因》

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104/c188502-26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