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是什麼原因
房子購買一段時間後,房屋產權證仍然辦不下來,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是房子的五證還不齊全,也就是開發商的出售審批手續存在問題,沒有辦理下來預銷售許可證;第二是房屋的竣工驗收不合格;第三是房子雖然五證齊全了,但開發商沒有到房管局提交辦理房屋初始登記的申請,房管局因此無法為住戶辦理產權證。
不論是因為以上哪種原因,出現交房延期的問題都可以推斷為開發商的過錯。對於預售商品房辦理房產證義務的履行期限,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來確定,也就是「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市房管局工作人員提醒廣大購房者,要買五證齊全的房屋。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開發商延遲辦理產權證的時間超過90天的,業主完全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追究逾期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違約金的標准,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2. 房屋延期交付的問題
通常開發商延期交房一般都會給賠償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賠償。這里提醒下,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彌補的經濟損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場租金作為參照),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的經濟損失。如果不賠償,們可以多找些業主一起聯合請律師打官司。這種官司很好打,容易勝,所以律師也很樂意接,價錢也不貴,幾千元而已,大家分攤點,沒多少。
下面具體看看延期交房如何維權:1.首先要清楚入住的條件,小心開發商的文字游戲。
入住是普通公眾常用的概念,通常理解為房屋具備能夠居住使用的條件,如生活用水、用電、用氣等能夠正常提供。如果合同約定將入住作為交付條件,則入住就成為判斷交付條件是否具備的標准。
2.審查開發商是否辦理了綜合驗收備案證明
關於房屋在約定時間尚未達到入住條件,開發商即要求購房者入住,那麼購房者應審查開發商是否辦理了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即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材料。實際上,有部分開發商為避免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在房屋尚未達到入住條件時便通知購房者入住。
因此,應當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並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材料。否則,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該房屋,由此所產生的延期交房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3、不可抗力導致延期不能全免責
不可抗力是法律概念,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規定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免除責任的情形外,則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合同當事人在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開發商對延期交房的解釋多種多樣,如惡劣天氣、小區設計變更等,目的是免除自身違約責任。如開發商延期交房確屬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根具體情況逾期交房責任部分或全部免除。
至於小區設計變更,而要主張延期交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開發商應當提供相關機構的證明文件,證明該情況符合法律認可的條件。否則,開發商不能輕易免除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4、購房者需要保留的證據材料
購房者應從購房伊始就要收集和保留購房過程中形成和出現的認購書、購房合同、開發商書面通知、簡訊息、報紙公告、銷售廣告、照片、錄像、政府相關部門證明等證據材料,以備在維權需要時所用。
以上就是關於延期交房維權方面的一些分享,需要注意的一點是:購房者在遭遇延期交房的情況時,除了保留向開發商提起索賠的證據,包括購房合同、認購書、開發商書面通知、相關部門證明材料等,還要注意不要超過提起訴訟的時效!
3. 延期交房的情況有哪些,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
魏國鵬律師解答:您好,非常樂意為您解答相關問題。一般來說,開發商延期交房包括兩種情況:(一)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延期交付屬於延後交房時間,購房者給開發商一定的寬限期,經過一段時間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況;(二)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導致開發商不能或者短時間內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不可抗力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一)自然原因,如洪水、地震等人類無法控制的災害事故;(二)政府行為,如政府禁止令、徵收、徵用等引起的。其中,和大家密切相關的是,政府行政機關在購房合同履行期間內制定新的行政法規等政策性文件,例如最近新出的房產限購令等。此時開發商也無權要求購房者承擔合同不能履行的責任;(三)社會環境原因,如戰爭、罷工、騷亂等。
4. 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有幾種原因如何賠償
我們購買房屋,在能夠辦理房屋登記手續的時候,我們都是會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辦理房屋登記手續的,如果可以的話,是可以進行房產證辦理的,但是因為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產證不能按照約定辦理下來的話,這個時候開發商即使說延期也是需要對房屋購買者進行賠償的,接下來就一同來了解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如何賠償。
一、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如何賠償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的幾種原因
(1)土地使用手續不合格。如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或聯建一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權系劃撥土地使用權。
(2)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房地產開發企業違章建房,比如審批了18層實際卻蓋了20層,違章的部分就無法辦證。
(4)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提供規定的資料。如因沒有通過綜合驗收而不能提供綜合驗收合格的證明。
(5)其他原因。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將代收的公共物業維修基金上繳,沒有將抵押權注銷等情況,也會影響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辦理。
三、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有關規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前述規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後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
在約定了開發商需要協助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若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的話,那這種情況就會構成違約,在導致購房者無法實現購房目的的時候,可以依法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要求其作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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