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個人在公司總是被調崗是什麼原因
1、內部調崗,是為滿足公司人員需求及員工個人發展需要,在公司內部對員工的崗位進行調整。包括內部崗位調整、職務晉升/降職等。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對於用人單位調崗行為,屬於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調崗的,勞動者可以拒絕,注意變相調崗和隱形調崗。
3、調換崗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調崗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必然需要;
調崗必須不具備懲罰性和侮辱性;
調崗職位必須與原職位有關聯,待遇必須與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
調崗必須符合員工實際情況,人職匹配越高越好;
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崗位,必須由用人單位舉證;
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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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轉崗簡單的原因有哪些
需要表述出你為什麼要調崗,不適應現在的崗位的原因,為了更好的為公司服務,調到什麼崗位。
轉崗應該屬於員工的內部異動。從程序上說,應該做的手續如下:
1、轉崗申請(可以由員工填寫,也可以由其上司填寫,甚至由人力資源部填寫);要求申述轉崗(調職)理由。
2、其直接上司逐級填寫意見(評價);直至有人事決策權的上司填寫意見(批准)。
3、新崗位所在單位有決策批准權的主管填寫意見,並說明任用的崗位及相應待遇(工作要求)。
評估轉崗機會
能在企業里實現轉崗,是個難得的好機會。不少人因為厭倦了本職工作,主觀上感覺沒發展,未做深入評估,一看到有轉崗機會匆忙決定。看似職能相近的崗位,其實在工作內容上有很大的差異。
事實上,內部轉崗自然是個人職業發展的一個機會,但是否適合自己,則需要詳加評估。職業規劃師指出,以招聘專員為例,它與內訓崗位在工作內容上的差距很大,核心職能也不一樣。
有時看似相近的兩個工作,其實核心工作內容完全不同,對個人職業技能、工作能力的要求也完全不同,因此,在轉崗時,一定要將新崗位的任職要求與自身實際能力做全面的評估。
❸ 什麼是調離崗位
什麼是員工調崗
調崗,換句話來說就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進行變更,好處就是能接觸更多的業務,壞處就是需要重新去適應新的工作內容,而且很多人都會把調崗和業務邊緣化聯想到一起,所以大多數員工對於調崗是排斥的。
不過,公司的經營情形不同,調崗的原因也是各不相同,下面就來給大家區分一下。
哪些情況下給員工調崗
1、員工不勝任工作
這也是很多員工被調崗的真實原因,有時候招進來一個人,面試的時候表現得超出常人,可真正到了工作中,才發現能力平平,為了不耽誤工作的正常進度,用人單位不得已只能調崗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過這里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應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才能使調崗具有合理性。
2、員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也就是說,在員工能勝任的情況下,想要給員工調崗,需要和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3、客觀情形變化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更,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都可以進行勞動合同變更的協商,比如協商調崗等合同變更。
4、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而且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調崗。
❹ 士官調動好調嗎
士官很不好調動,特別是跨區調動,即便是有人也很難。
最新的士官管理規定明確:士官原則上不得調動。確因作戰、戰備、訓練等需要調動的,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程序和手續辦理。
另外,士官還有編制員額限制,從外調入的如果不能很好地履職,當期滿可能就被退役處理了,這也是不好調動的一個主要原因。這不像義務兵調動那麼容易些。
❺ 調崗原因怎麼寫
調崗原因怎麼寫比較好?
需要表述出你為什麼要調崗,不適應現在的崗位的原因,為了更好的為公司服務,調到什麼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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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您數年來對我的關心和照顧,同時感謝領導在百忙中審閱我的調崗申請!
我系在後勤部工作的xxx,在領導的關懷下我非常熱愛本職工作,在工作中學到了很多知識;我服從領導的安排,工作中兢兢業業,與同事和睦相處,並且積極參加各類活動,自身也得到了較好的發展。
幾年的工作經歷,使得我迫切希望進一步拓寬知識面,同時希望有一個直接到一線去工作的機會,所以,我希望能夠對工作崗位進行適當的調整,調往生產部,給自己一個鍛煉的機會,也爭取為本單位多做一些貢獻。
因此,請求領導考慮到我的上述善意的出發點,同意我的工作調動。謝謝!
此致
敬禮!
【相關知識】
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調崗調薪?
只有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關於調崗有什麼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於調崗並沒有一個具體地規定,但是《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這就對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變更無效。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❻ 調崗6種原因有哪些
1、協商一致調崗
工作內容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若工作內容調整屬於勞動合同變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進行調崗。
2、用人單位單方調崗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協商一致可以調崗,但在用工實踐中協商一致有時難以實現。對此,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進行工作調整的權利,如《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依據員工特殊情況進行調崗
我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這表明對於孕期女職工和職業禁忌的員工,用人單位有為他們調崗的義務。
4、默認調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11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表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內容調整後,即便未採用書面形式,但若實際履行已經超過1個月的,可以被默認為調整成功。
5、合理需要調崗
雖然國家層面的法律規定了以上四種合規調崗的情形,但在用工實踐中上述四種情形並不能完全滿足用人單位的調崗需要。因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是固定的或者說「死」的,而市場的千變萬化決定了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無法一成不變。
6、依約依章調崗
在實踐中,除國家和地方裁判口徑規定的合規調崗情形之外,用人單位還有權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調崗,但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的調崗情形應該是指向明確、具體(如甲方招聘乙方任服裝設計師,約定每季度設計服裝款式需要被採納若干款製作服裝商店銷售,如未完成則同意降低一級崗位,工資相應隨級別下調。)
(6)士官調崗有哪些原因擴展閱讀
為滿足公司人員需求及員工個人發展需要。
內部調崗系為滿足公司人員需求及員工個人發展需要,在公司內部對員工的崗位進行調整。包括內部崗位調整、職務晉升/降職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❼ 什麼原因可以要求調崗
法律分析:能力不適宜工作崗位或者身體不適應的可以申請用人單位予以調換崗位。申請調崗可以,但用人單位可以拒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❽ 事業單位可以調崗嗎,具體怎麼調
調崗不分事業還是企業,如果已經決定要調崗,一定要有三方的同意:原所在部門領導的同意,接收部門領導的同意,HR人力資源部門的同意。也就是說有人願意放走,有人願意接收,同時不違反公司HR部門的規定或者原則。
調崗情形主要有:雙方協商調崗、員工不勝任工作的調崗、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調崗。
調崗時具體離開的理由一定要正確
提出調動時要先跟所在部門的領導談,一般談三點內容:
1、自己的成長收獲和工作成績。
2、調崗原因:闡述自己的能力優勢及匹配的部門,如果調崗會更好的發揮,對公司的貢獻更大(興趣的原因簡要一提就可以,但不是重點)
3、表態:如果同意不勝感激,如果因為各種原因不同意或者不能調動,自己也一定會積極努力認真的工作。
(8)士官調崗有哪些原因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對於用人單位調崗行為,屬於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調崗的,勞動者可以拒絕,注意變相調崗和隱形調崗。
1、調換崗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2、調崗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必然需要;
3、調崗必須不具備懲罰性和侮辱性;
4、調崗職位必須與原職位有關聯,待遇必須與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
5、調崗必須符合員工實際情況,人職匹配越高越好;
6、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崗位,必須由用人單位舉證;
7、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
❾ 領導對我調崗到底什麼意思
摘要 領導對人調崗主要原因有兩種:一種是特別看重,另一種是員工技能不足。
❿ 申請調崗,有那些好的借口可以說
申請調崗的流程如下:
員工或部門向人力資源部提出職/崗位調整申請 ,填寫《人事變動表》。
部門負責人批准,原部門負責人根據《工作 評估表》對其進行評估,人力資源部提供以往績效考核結果。
部門負責人不批准,按公司人事核決許可權審批,許可權報批得到批准,面試通過用人部門在《 人事變動表》上簽字。用人部門對其進行面試。
人事、員工所在部門相關 部門、員工共同協商,人力資源部發給員工內部調整通知。
面試未通過,由人力資源部協調該員工的工作撤消或其他員工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人力資源部作公司內調動通告。
待崗兩星期內,未能在公司內部安排該員工工作,則按離職流程辦理 。